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6月26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3年/第七號
——2023年6月26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3年6月26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信春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國是海洋大國,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海洋環境保護,將其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海洋強國建設的重要基礎。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十三屆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牽頭組織起草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包括總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防治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法律責任、附則,共9章116條。2022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地方人大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專家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赴山東、浙江調研,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並就修訂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2023年6月2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司法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月19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將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寫入立法目的。有的專家建議在海洋環境保護的原則中增加「預防為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些意見。

二、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壓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責任,增加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約談制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國家實行海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海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的內容。二是對未完成海洋環境保護目標的海域,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三、有的常委委員、代表、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強陸海統籌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健全排污許可管理、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制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陸海統籌的原則,加強規劃、標準、監測等監督管理制度的銜接協調。二是明確直接向海洋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單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三是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執行排污許可證關於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濃度、向重點海域排放重點污染物的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自行監測等要求。四是增加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強海洋生態保護,強化生態保護紅線和自然岸線管控,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要求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內人為活動的監督管理,定期評估保護成效。二是要求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海藻場、海草床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三是要求國務院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通過產業扶持等方式支持開展海洋生態保護補償。四是禁止違法占用、損害自然岸線。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強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強化排污者責任,完善排污口監管措施,嚴格管控放射性廢水排海,推進海洋垃圾監測,健全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制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海洋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二是增加規定排污口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排污口監測,按照規定開展監控和自動監測。三是增加規定建立健全近岸水體、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線、污染源全鏈條治理體系。四是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的放射性廢水。五是明確建立海洋垃圾監測制度。六是明確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違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及其他有害物質。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完善保障措施,增加檢察機關提起訴訟和支持訴訟的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將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二是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鼓勵、支持海洋環境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三是對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七、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強化公眾參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引導公眾依法參與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二是制定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的意見,提高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科學性。三是要求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支持公眾參與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相關活動。

八、有的部門、地方、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推進本法域外適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生態破壞的,有關部門和機構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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