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自動駕駛和智能航運先導應用試點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自動駕駛和智能航運先導應用試點的通知
交辦科技函〔2021〕1749號
2021年11月5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自動駕駛和智能航運先導應用試點的通知

交辦科技函〔2021〕17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企業:

為深入貫徹《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推動落實《交通運輸部關於推動交通運輸領域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交通運輸部關於促進道路交通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和應用的指導意見》《智能航運發展指導意見》有關任務和《交通運輸領域新型基礎設施建設行動方案(2021—2025年)》相關部署,交通運輸部決定組織開展自動駕駛、智能航運先導應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聚焦自動駕駛、智能航運技術發展與應用,以試點為抓手、以應用為導向、以場景為支撐,通過實施一批與業務融合度高、具有示範效果的試點項目,打造可複製、可推廣的案例集,凝練形成技術指南、標準規範等,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交通運輸深度融合。

二、試點組織

(一)徵集試點項目。

鼓勵產、學、研、用多方參與,協同開展試點。優先支持用戶單位牽頭,聯合有關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結合業務生產實際及技術優勢,按照部明確的試點任務領域,在加強風險防控、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學謀劃試點項目,明確試點目標、主要內容、實施周期等,並編制試點項目申報書。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企業(以下統稱推薦單位)結合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實際,對試點項目的可行性、創新性、示範性等進行論證,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書進行審核、確認後,擇優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推薦。

(二)確定試點項目。

部科技主管部門根據試點項目徵集和推薦情況,通過專家論證、現場評估等方式,綜合考慮試點任務與交通運輸業務的融合度、技術路線、預期成果、試點單位工作基礎等因素,組織對申報項目論證,擇優確定自動駕駛和智能航運試點項目並發布。

(三)試點項目實施。

試點項目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要加強協同,突出技術與業務融合,在確保試點任務高質量按時完成的基礎上,注重總結經驗,形成面向場景的綜合解決方案。推薦單位要加強對試點項目的跟蹤指導,及時協調解決試點中遇到的問題。

(四)試點項目評估。

試點項目結束後,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試點情況進行考核評估。未完成申報書所確定試點任務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的,取消試點項目。結合試點工作評估及總結情況,部科技主管部門適時對試點任務領域優化調整。

三、有關要求

推薦單位和試點項目牽頭單位要提高認識,充分調動相關單位積極性,優勢互補、形成合力。試點項目所需經費主要由試點單位自行解決,推薦單位積極提供支持。試點過程中,試點單位要注重總結經驗,及時形成相關技術指南或標準,支撐試點成果推廣應用。部科技主管部門將通過組織現場考察、集中研討等形式,加強技術交流;對試點項目所形成的研究成果、標準規範等,將在交通運輸重大科技創新成果庫評選、交通運輸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中予以優先支持;對通過試點項目形成良好研究基礎的單位,將在推薦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任務等工作中予以傾斜支持。

四、2021—2022年工作安排

各推薦單位應結合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實際,對照試點任務領域(見附件1),組織相關單位申報試點項目,並於2021年12月20日前將加蓋公章的推薦表(格式見附件2)及申報書(格式見附件3,紙質材料雙面打印、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寄送至指定地址,電子版發送至指定郵箱。逾期不予受理。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中央管理的交通運輸企業,每個單位推薦試點項目不超過4項(自動駕駛領域不超過2項,智能航運領域不超過2項);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每個單位推薦試點項目不超過2項(限智能航運領域)。同一子領域推薦項目不超過1項。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交通運輸部科技司 王祺,010-65292869,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科技發展促進中心 尚文豪,13661380025。材料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0號院1號樓1012室,郵編:100013。

附件:

1.自動駕駛、智能航運先導應用試點任務領域

2.自動駕駛、智能航運先導應用試點項目推薦表

3.自動駕駛(智能航運)先導應用試點項目申報書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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