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 稅務總局 醫保局關於促進社會服務領域商業保險發展的意見

中國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 稅務總局 醫保局關於促進社會服務領域商業保險發展的意見
銀保監發〔2020〕4號
2020年1月23日
發布機關:中國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 稅務總局 醫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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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 稅務總局 醫保局關於促進社會服務領域商業保險發展的意見

銀保監發〔202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服務領域商業保險發展。近年來,商業保險通過完善社會服務風險分擔機制、提供長期資金支持等,有力促進了社會服務領域消費發展,但同時也存在支撐作用不夠充分、保障功能和資金支持力度有待提升等問題。為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保障民生、促進消費和拉動內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經國務院同意,現就促進社會服務領域商業保險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擴大商業健康保險供給。堅持健康保險保障屬性,引導商業保險機構創新完善保障內容,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適應消費者需求,提供包括醫療、疾病、康復、照護、生育等多領域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和服務。用足用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適時擴大相關保險產品範圍。逐步將醫療新技術、新藥品、新器械應用納入健康保險保障範圍,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開發與癌症篩查、診斷和治療相關的產品,支持醫學創新,服務國家「癌症防治實施方案」。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建設,提供與醫療旅遊相銜接的健康保險服務。加快發展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研究開發疫苗接種不良反應補償保險。力爭到2025年,商業健康保險市場規模超過2萬億元,成為中國特色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提升商業保險機構參與醫保服務質效。完善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運行及監管機制,提升服務水平,積極參與醫保控費,推動減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基本醫保、醫療救助等,提供優質服務。探索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台與國家醫療保障信息平台按規定推進信息共享,強化醫療健康大數據運用,推動醫療支付方式改革,更好服務醫保政策制定和醫療費用管理。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國家長期護理保險試點。

三、加快發展商業長期護理保險。順應護理行業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引導商業保險機構加快研究開發適合居家護理、社區護理及機構護理等多樣化護理需求的產品,探索將商業長期護理保險與護理服務相結合。研究建立壽險賠付責任與護理支付責任轉換機制,支持被保險人在失能時提前獲得保險金給付,用於護理費用支出。

四、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積極參與健康中國行動。提高健康管理費用在健康保險保費中的列支比例,創新完善健康促進、疾病預防、慢病管理、婦幼保健等健康類服務,推動健康保險與健康管理融合發展。支持保險資金依規投資健康服務產業,允許商業保險機構有序投資設立中西醫等醫療機構和康復、照護、醫養結合等健康服務機構。引導商業保險機構積極參與照護人員培養體系建設,推動擴大康復輔具應用,提升照護服務質量。

五、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強化商業養老保險保障功能。大力發展商業養老年金保險,推動商業保險機構加快開發投保簡便、交費靈活、收益穩健的個人賬戶式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發展有助於實現養老金融產品年金化領取的保險產品,滿足消費者終身領取、長期領取需求。支持商業保險機構發展與養老服務相銜接的保險產品。充分發揮商業養老保險作用,支持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發展。積極探索運用多種激勵措施,鼓勵公眾參與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結合建立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制度,完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政策。在安全審慎基礎上,拓寬商業養老保險資金投資範圍和運用方式,實現長期保值增值。力爭到2025年,商業保險為參保人積累不低於6萬億元養老保險責任準備金。

六、探索滿足60歲及以上老年人保險需求。引導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針對60歲及以上老年人風險保障需求,研發老年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專屬產品。堅持商業可持續原則,通過細分保障責任、科學厘定價格,為60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更多價格適當、責任靈活、服務高效的保險產品,提升保障水平。督促商業保險機構為60歲及以上老年人購買商業保險提供全流程服務。加快60歲及以上老年人專屬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備案工作。

七、優化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支持政策。建立完善支持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發展的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遺產管理人、房產差異化處置等制度,促進相關業務規範發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按規定減免公證費;不動產登記機構積極支持並做好相關不動產抵押登記服務工作,簡化辦理流程和要求。

八、促進養老服務產業發展。積極發展適應養老機構風險管理需求的責任保險,提升風險抵禦能力。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保險資金進一步加大養老產業投資力度。鼓勵保險資金與其他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具備醫養結合服務功能的養老機構,規範開展康養小鎮等複合業態投資,增加多樣化養老服務供給。商業保險機構投資設立養老、護理等服務機構,按規定享受相關稅費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舉辦及內設的醫療機構,按規定納入醫保定點範圍,規範協議文本,加強績效考核,優化經辦服務。

九、釋放其他社會服務領域商業保險消費潛力。引導商業保險機構大力發展教育、育幼、家政、文化、旅遊、體育等領域商業保險,包括面向旅遊、體育等特定場所和設施的公眾責任保險、財產損失保險,以及針對嬰幼兒托育、家政服務、體育運動等特定人群的責任保險、人身保險等,開發專屬保險產品,優化業務流程,改進保險服務,加大保障力度。學校舉辦者應按規定購買校方責任險,鼓勵嬰幼兒托育機構積極投保校方責任險。鼓勵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更多運用商業保險機制,提高公眾風險分散轉移能力,加強和改進社會治理。支持商業保險機構有序發展面向農村居民、城鎮低收入人群、殘疾人的普惠保險,創新開發符合初創企業、科創企業及相關新業態從業人員保障需求的保險產品和業務,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促進充分就業。

十、推動保險資金加大社會服務領域投資力度。明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不動產抵押登記權資質並出台實施細則,進一步調動保險資金投資社會服務領域積極性。完善保險私募股權基金政策,優化產品註冊機制。發揮保險資金期限長、穩定性高等優勢,投資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為社會服務領域提供更多長期股本融資,降低融資成本,更好服務創新創業及民營、中小微企業發展。

十一、完善保險市場體系。梳理完善保險監管政策,督促商業保險機構內部挖潛,規範產品開發。引導有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進一步降低社會服務領域保險產品費率,增強產品吸引力和保障能力。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適度提高定期壽險產品定價利率。深化意外傷害保險改革,夯實意外傷害發生率表編制和職業、風險、傷殘分類標準制定等基礎工作,健全產品定價機制。強化保險市場行為監管,着力規範保險營銷行為,持續改善理賠服務,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快推進保險市場對外開放,完善配套政策,優化市場格局,促進保險業公平競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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