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2021年1月28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辦公廳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

追索扣回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

為健全績效薪酬激勵約束機制,充分發揮績效薪酬在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中的導向作用,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現予印發。請各銀行保險機構按照指導意見內容,結合實際,抓緊完善相關制度。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1月28日

(請各銀保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保監分局和法人銀行保險機構)

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

為健全績效薪酬激勵約束機制,充分發揮績效薪酬在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中的導向作用,根據《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等規定,現就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並完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健全勞動合同、薪酬管理、績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充分運用薪酬工具,平衡好當期與長期、收益與風險的關係,確保薪酬激勵與風險調整後的業績相匹配,防範激進經營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不斷促進銀行保險機構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

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包括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適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責任部門、爭議處理、內部監督及問責等內容。

銀行保險機構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時,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充分徵求相關人員意見,履行必要程序,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具體事項的落實,風險控制、合規管理、審計、財務等相關部門應積極參與配合。

三、銀行保險機構應根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健全勞動合同,約定雙方關於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權利義務以及爭議的處置途徑。

四、銀行保險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追回向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超額發放的所有績效薪酬和其他激勵性報酬:

(一)銀行保險機構發生財務報表重述等情形,導致績效薪酬所依據的財務信息發生較大調整的;

(二)績效考核結果存在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績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的;

(四)其他違規或基於錯誤信息發放薪酬的。

五、銀行保險機構要加強對薪酬制度激勵效果的評估,注重員工教育,合理設置風險偏好。對於因存在明顯過失或未盡到審慎管理義務,導致職責範圍內風險超常暴露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銀行保險機構可以追索扣回其相應期限內的績效薪酬。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其經營情況、風險狀況、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情況等因素,合理設定風險超常暴露標準及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並充分徵求獨立董事、監事、相關工作人員的意見。

六、對於存在違法、違規、違紀等情形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情形輕重追索扣回其相應期限內的部分直至全部績效薪酬。薪酬追索扣回比例應當結合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所承擔的責任、造成的損失以及產生的負面影響進行確定。

七、銀行保險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索扣回負有主要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相應期限內的全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責任人員相應期限內的部分績效薪酬:

(一)重要監管指標嚴重不達標或偏離合理區間的;

(二)被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採取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

(三)發生重大風險事件,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其他對銀行保險機構的財產、聲譽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八、對於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拒不配合銀行保險機構按照制度規定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採取警告、調整工作崗位、司法訴訟等合理有效措施,並將相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九、銀行保險機構在披露薪酬信息時,應當增加披露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有關信息,不斷加強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性。

十、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應每年對本公司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至少進行一次審核,並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

十一、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每年定期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設情況和執行情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將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設情況和執行情況,納入監管評級和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的考慮因素。

十二、本指導意見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銀行機構、保險機構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銀行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社。

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適用本指導意見。

十三、本指導意見所稱關鍵崗位人員是指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風險有直接或重大影響的人員。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機構類型與特點、市場規模大小、風險管控能力等因素確定關鍵崗位人員範圍,並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中予以明確。

離職人員和退休人員適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

在銀行保險機構領取績效薪酬的董事和監事參照適用本指導意見。

十四、本指導意見所稱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績效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績效薪酬。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研究探索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方式,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有效方式實現對績效薪酬的追索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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