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2001—2005年)

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2001—2005年)
本作品收錄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2001—2005年)的通知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國預防與控制艾滋病中長期規劃(1998—2010年)》(國發〔1998〕38號,以下簡稱《規劃》),積極開展健康教育與行為干預活動,使全國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從當前情況看,我國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艾滋病性病流行呈快速增長趨勢,發病人數上升迅速;經靜脈吸毒傳播艾滋病病毒的迅猛勢頭仍未得到遏制;經采供血傳播艾滋病病毒的途徑尚未阻斷,違法手工採集和非法採集原料血漿的行為屢禁不止,血液製品的監督管理有待加強;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對艾滋病在我國大規模流行的潛在危險和對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危害認識不足,《規劃》的貫徹落實情況不平衡,防治艾滋病性病綜合治理的協調力度不夠。為切實解決這些問題,保證《規劃》目標和任務如期完成,特制定《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行動計劃(2001—2005年)》(以下簡稱《行動計劃》)。

一、實施原則

(一)政府負責,加強部門合作與社會參與,齊抓共管。

(二)預防為主,加強宣傳教育,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三)突出重點,加強健康教育與行為干預,注重實效。

(四)分類指導,加強督查指導,嚴格執法,綜合評價。

二、目標和工作指標

(一)目標。

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遏制艾滋病性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勢頭,降低艾滋病性病發病率。到2005年底,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發病人數年增長幅度控制在10%以內;將艾滋病病毒經臨床輸血傳播的平均水平降低到1/10萬以下,其中,在艾滋病高發地區,控制在1/萬~1/5萬以下。

(二)工作指標。

到2002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標:

1.堅決取締違法採集血液或原料血漿點;對所有臨床用血實行艾滋病病毒檢測;85%以上的臨床用血要由合法的采供血機構提供,不足部分由經批准的醫療機構自采自供;所有生產血液製品的原料血漿必須由合法的單採血漿機構使用機械採集。

2.完成醫務人員艾滋病性病知識全員培訓。全國70%的縣(市)級以上綜合醫院、傳染病專科醫院、中醫醫院等醫療機構能夠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規範化診斷、治療、諮詢與預防保健服務,85%的縣(市)級以上醫療機構能夠為性病患者提供規範化的診斷、治療、諮詢與預防保健服務,50%的鄉鎮衛生院能夠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諮詢與預防保健服務。

3.全國至少有50%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在社區和家庭獲得醫療和生活照顧。

4.建成全國地(市)級以上艾滋病性病信息網絡系統和全國綜合監測、實驗室檢測網絡系統。

5.制定有關降低人群危險行為的政策,建立輸血風險和艾滋病防治人員職業意外感染保險機制;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醫療和社會救助措施。

到2005年底要完成的工作指標:

1.全民預防艾滋病性病知識和無償獻血知識知曉率在城市達到75%以上,在農村達到45%以上;在高危行為人群中達到8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監獄、勞教所被監管教育的人員中達到95%以上。

2.高危行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達到50%以上。

3.全國90%的縣(市)級以上綜合醫院、傳染病專科醫院、中醫醫院等醫療機構,以及50%的艾滋病高發地區的中心衛生院能夠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規範化診斷、治療、諮詢與預防保健服務;75%的鄉鎮衛生院、50%的婚前醫學檢查機構能夠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諮詢與預防保健服務。

4.從事艾滋病預防保健、臨床醫護、檢測檢驗、采供血等專業人員要達到100%上崗培訓。

5.結合全國衛生信息網絡建設,完善全國縣(市)級艾滋病性病信息網絡系統。

三、行動措施

(一)保證血液及其製品安全,阻斷艾滋病病毒經采供血途徑傳播蔓延。

依法加強采供血機構建設,健全采供血機構網絡;節約血液資源,做到合理、科學用血。建立健全省級血液中心。到2002年底前,要對不符合建設標準的地(市)中心血站進行必要的改造;要在沒有采供血機構的地(市)建成中心血站。到2005年底前,要在中心血站覆蓋不到的縣建成基層血站或中心血庫。到2001年底前,在偏遠地區仍需自采自供血液的基層醫療機構,實現用艾滋病病毒快速診斷試劑進行血液篩查,對所有臨床用血進行艾滋病病毒檢測。到2002年底前,要在全國實行血站技術人員和相關檢測人員的全員考核,並實行采供血人員執業資格制度。

依據《單採血漿站基本標準》、《單採血漿站管理辦法》對現有單採血漿站進行整頓。2001年,由衛生部組織對全國單採血漿站進行執業驗收,對不符合標準的一律予以取締。

實行血液製品生產企業總量控制,加強監督管理。從2001年起,不再批准新的血液製品生產企業。對全國血液製品企業執行《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特別是對具有《單採血漿許可證》和質量責任書的單採血漿站購入機採血漿的情況,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適時組織監督檢查,對不合格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

建立原料血漿採集、血液製品生產年度審核報告制度,加強對原料血漿的採集、收購和血液製品生產的監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向衛生部上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的單採血漿站原料血漿採集年度報表。各血液製品生產企業要定期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血液製品產量及血漿來源和數量。各采漿耗材生產企業要定期向衛生部提供有關耗材銷售情況。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定期核對原料血漿供應數量、耗材銷售使用數量以及血液製品生產數量的匹配情況,對違反《血液製品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處罰。

加強對一次性輸液(輸血、注射)器等無菌醫療器械生產、流通、臨床使用和使用後處理的監督管理,打擊非法製造、回收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的行為。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適時組織開展執法檢查。

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加強對血液及其製品、診斷試劑和防治艾滋病藥品的質量控制,提高檢驗監測能力和水平,保障用血安全。各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原料血漿投料前「檢疫期」制度;對凝血因子等血液製品應推行兩步病毒去除或滅活措施;到2001年底前,實行血液製品上市前的國家批簽發制度;到2002年底前,實行原料血漿混漿投料後的核酸抽檢。

建立舉報制度,加大依法打擊非法采供血行為的力度。衛生、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與公安機關密切合作,嚴厲打擊非法採集、收購和銷售手工採集原料血漿的行為,對手工采漿機構,吊銷其《單採血漿許可證》;對收購手工采漿生產血液製品的企業,按製售假劣藥品處理,依法吊銷其生產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每年要組織對單採血漿站和血液製品生產企業進行檢查。衛生部、公安部要適時組織開展打擊非法采供血液或原料血漿行為的活動,取締非法采供血機構,嚴厲打擊「血頭」、「血霸」,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收購手工採集原料血漿的生物製品廠家要依法予以處罰。

(二)加強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和無償獻血知識。

宣傳教育部門及大眾傳播媒體要廣泛開展健康教育,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和無償獻血知識。中央和省級電視台、廣播電台的第一套節目每周至少播放一次艾滋病性病防治、推廣無償獻血的公益廣告或有關節目。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要報紙每周至少刊登一次預防艾滋病性病、推廣無償獻血的報道或公益廣告。中央和地方影響較大的有關期刊也要適當刊登有關文章和公益廣告。

各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團體要充分發揮各自優勢,負責本系統職工和有關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和無償獻血知識教育。鄉鎮、街道要將預防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和宣傳無償獻血知識納入創建文明社區的內容。基層人口學校要普遍開展預防艾滋病性病、促進生殖健康的教育。要特別注重在青少年中開展青春期和性健康知識、艾滋病性病知識和無償獻血知識、禁毒知識的普及教育,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級中學要對入學新生發放預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處方、宣傳材料(品),開設專題講座;普通初級中學要將上述有關知識納入健康教育課程。

在機場、車站、碼頭等交通集散場所,以及醫療保健機構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場所開闢宣傳櫥窗、發放宣傳材料(品),在營業性娛樂場所放置宣傳材料(品),開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和無償獻血知識宣傳。對勞務輸出、旅遊等出入境人員,要進行預防艾滋病性病知識教育和相關諮詢服務。

(三)針對高危行為開展干預工作,減少人群的危險行為。

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依法打擊賣淫嫖娼、吸毒販毒違法犯罪活動,結合「無毒社區」創建活動,大力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和禁吸戒毒工作,積極宣傳和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減少危害,降低人群高危行為。

推行社會營銷方法,健全市場服務網絡,在公共場所設置安全套自動售貨機,利用計劃生育服務與工作網絡和預防保健網絡大力推廣正確使用安全套。積極開展針具市場營銷,推廣使用清潔針具,減少共用注射器傳播艾滋病病毒的危害。

在社區醫療機構中進行吸毒人員藥物治療試點。試點工作要慎重穩妥、嚴格控制,並制定專門的工作方案和管理辦法,經衛生部、公安部批准後實施。

(四)完善衛生服務體系,提高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質量。

健全艾滋病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網絡,並充分發揮中醫藥優勢,開展艾滋病中醫與中西醫結合治療。省級和艾滋病高流行區地(市)級預防保健和醫療機構要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預防保健、臨床診斷、治療服務。到2001年底,地(市)級以上城市和艾滋病高發地區的縣(市),至少要指定一個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或其中的科室,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

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艾滋病預防、治療和護理體系。要建立社區專業骨幹隊伍和志願者隊伍,營造有利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的寬鬆環境,實施醫療照顧與關懷,並加強管理,減少其流動。

對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婦採用藥物和其他干預手段,以及剖腹產和人工餵養等方法,控制艾滋病病毒母嬰傳播。整頓性病診療服務市場,推行匿名就診,規範性病診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

要提高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醫療服務能力,關心他們的醫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應同等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基金給付範圍,按規定支付。鼓勵開展商業保險和社會救助。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團體和慈善機構可設立艾滋病社會救助基金。

(五)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監測體系、信息系統和評價體系。

建立健全艾滋病性病綜合監測網絡,開展生物學、人口學、行為學以及社會學監測。建立健全實驗室檢測網絡和質量控制系統,開展艾滋病病毒檢測,保證血液及其製品質量。將艾滋病性病信息網絡納入衛生信息網建設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面、快捷、靈敏的信息通路,提高艾滋病應急事件處理能力。

鼓勵和動員多部門、多學科的力量參與艾滋病性病評價指標體系的制定工作。到2002年底,建立科學、合理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分類評價指標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多部門、多學科參與的評價組織體系,定期對政策、防治方法和措施開展綜合評估;建立評估反饋機制,及時修訂、完善有關政策,不斷調整防治策略與技術措施。

(六)加強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與技能的培訓。

組織有關專家制訂各類醫療衛生人員培訓大綱,編寫各類培訓教材,利用醫學生的學校教育、崗位培訓、畢業後教育和醫學繼續教育等多種培訓方式,積極開展醫療衛生人員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識的全員培訓和從事艾滋病性病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臨床醫護、檢測檢驗、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員的專業培訓。

將預防與控制艾滋病性病的策略和方法納入中央、地方各級黨校和行政學院的培訓課程。行政管理部門要結合崗位培訓,進行政策制定與評價方法的學習。

(七)開展艾滋病防治基礎和應用研究。

把艾滋病防治研究列為國家重點科技研究項目,加快安全輸血、臨床治療、藥物開發、疫苗研製的基礎和應用研究及成果轉化,結合我國國情及時推廣應用國內外科學的防治方法和措施。扶持科研機構、藥品檢驗機構研製艾滋病檢測試劑和高標準試劑標準品,提高血液艾滋病病毒檢測水平;探索中醫與中西醫結合治療艾滋病的有效方法;進行新型抗艾滋病病毒藥物的開發;加快我國艾滋病病毒流行毒株疫苗的研製和人群應用;大力開展血液成分病毒滅活等輸血安全的基礎研究工作。科技部、衛生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制定和落實我國抗HIV藥物和疫苗的科研、生產及引進規劃。

加強流行病學研究能力,建立並逐步完善我國艾滋病流行病學分析預測模型,及時準確地分析與預測艾滋病的流行趨勢。針對艾滋病防治措施和方法,開展經濟學評價與應用性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組織領導。

加強國務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協調會議制度建設及其辦公室的工作,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協調、督促、檢查《規劃》和協調會議各項決定的落實。同時,設立跨部門、多學科的艾滋病專家顧問委員會,為全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有關政策法規的制定提供諮詢和提出建議。

國務院防治艾滋病性病協調會議制度辦公室負責制定《行動計劃》實施方案,並對《行動計劃》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從2001年起,每年組織一次對《規劃》和《行動計劃》落實情況的檢查督導,並召開一次遏制與防治艾滋病的工作會議,通報情況,總結交流經驗,促進實施《行動計劃》工作的落實。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部、委、局(團體)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預防與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地實施《行動計劃》的工作。要根據《行動計劃》精神和實施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確保《行動計劃》目標如期實現。

(二)調整、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相關政策。

加強調查研究,儘快制定與艾滋病性病防治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加快研究和制定高危行為人群干預政策與措施。抓緊研究和制定相關的保險制度,妥善解決輸血風險和艾滋病防治人員職業意外感染風險問題。同時,對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清理,對其中不適應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的進行修訂。

擴大預防與控制艾滋病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該領域有關的國際活動,借鑑與吸收國際上有益的經驗。積極引進國外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對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捐贈我國用於艾滋病性病預防與控制的藥品實行減免稅政策。

(三)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的機制。中央財政設立艾滋病防治專項經費,列入年度中央財政預算,用於中央有關部門開展防治工作和對困難地區的補助。地方財政要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防治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並隨着國家財力的增長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實際需要適當調整。積極爭取社會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募集資金。加強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註:《行動計劃》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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