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勒斯坦國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勒斯坦國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巴勒斯坦國
2004年9月23日於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勒斯坦國
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勒斯坦國政府,為加強兩國業已存在的友好關係和促進兩國在文化、教育和出版領域的合作,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在兩國法律和現行制度的框架內,決定締結本協定。具體條文如下:

第一條

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致力於發展和促進雙邊文化藝術方面的合作:

(一)互派文化負責人訪問。

(二)互相在對方國家舉辦文化藝術活動(包括文化周)和展覽,並鼓勵互相參加在對方國家舉辦的學術展覽和國際圖書展。

(三)互派民間藝術團體訪問演出。

(四)互派作家、藝術家、音樂家訪問。

(五)雙方大學在對方大學舉辦文化日。

(六)互辦電影節和戲劇節。

(七)中方向巴勒斯坦的文化藝術機構提供必要的儀器和設備以促進其發展,具體事宜通過外交途徑另行商定。

第二條

雙方在教育領域積極開展交流與合作,具體如下:

(一)為兩國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專家以及學生交流提供便利。在本協定執行期間,中方每年向巴方提供80人/年的中國政府獎學金名額,即每年在華的留學生總數不超過80人。巴方將按照中國接受外國留學生的規定和招生條件,辦理報考和入學手續。獎學金生的國際旅費由派遣方負擔。

(二)根椐兩國正在實施的計劃,為教師和教育行政人員的培訓提供機會。

(三)雙方互換信息學、計算機、數學、科學教育方面的經驗。

第三條

雙方鼓勵相互翻譯、出版對方的優秀出版物,互換文學、科學和藝術方面的書刊和資料。

第四條

雙方鼓勵兩國的圖書館、博物館和國家檔案館之間建立交流與合作關係,具體如下:

(一)鼓勵考古挖掘、博物館管理方面的專家、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互訪。

(二)鼓勵互訪團組參觀對方國家的古蹟和博物館。

(三)交換文物、博物館方面的資料、手稿及先進的保護方法。

(四)加強兩國在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合作。

第五條

雙方同意在需要吋為實施本協定簽署年度執行計劃進行協商。

第六條

(一)本協定應在締約雙方完成各自國家的法律程序後相互書面通知,並自後一份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二)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有效期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三)如本協定中止,其尚未履行完畢的條款和項目繼續有效。


本協定於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分別用中文和阿拉伯文書就,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 表
鄭 欣 淼
(簽字)
巴勒斯坦國政府
代 表
葉海亞·葉哈魯夫
(簽字)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簽署的條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公有領域
若對方簽約國家國內法規定在該國家境內享有官方作品著作權,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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