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統戰部《關於加強政協地方委員會工作的意見》

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統戰部《關於加強政協地方委員會工作的意見》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統一戰線工作部
1956年12月24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區黨委、西藏工委,並轉各地委、市委、縣委:

  中央批准中央統戰部《關於加強政協地方委員會工作的意見》。政協在我國的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僅具有統一戰線組織的作用,而且在實際上起着類似「上議院」的作用。為了繼續擴大和鞏固愛國主義的團結,進一步發展國家的民主生活,充分實現我黨同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的互相監督,就必須充分發揮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和各級協商機構的作用。但是,政協能否發揮應有的作用,基本關鍵在於各級黨委的領導和支持。希望各地黨委根據中央統戰部提出的意見,加強對當地政協的領導,克服不重視政協的偏向,作好政協的工作。大約在一九五七年夏季,中央將召開一次專門討論全國統一戰線工作的會議,請你們早作準備,將所屬地區的統一戰線工作(包括少數民族工作)加以認真的檢查和安排。對於有些在黨外人士面前愛擺老爺架子,宗派主義作風極為嚴重的同志,應當認真地給以批評和教育,端正他們的態度和作風。

中 央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
關於加強政協地方委員會工作的意見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

  自從去年一月中央發出關於統一戰線工作的指示,各地進行了檢查以後,省、自治區和大、中城市政協的工作,一般有了改進,政協的團結面有顯著的擴大,全體會議開得比較好,對於組織民主人士和資產階級分子進行政治理論學習的工作,有了很大開展;有的地方的日常工作還相當活躍。這對於推動統一戰線工作,起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根據已經發展了的政治形勢來看,多數省和大中城市政協的工作,雖然有了這些改進,還是趕不上客觀的需要;少數省和大、中城市政協的工作,仍然沒有起色或起色較少,有的還像一座冷廟。根本的原因是,黨內仍然有不少同志,包括某些地方黨委的負責同志,對於政協缺乏充分的重視,對於政協的作用還存在着不正確的認識,如把政協看成是擺設,是政治包袱,是額外負擔等等,這是黨內宗派主義思想的一種反映。

  現在,我國的政治形勢已經發生了根本變化,社會主義制度已經基本上建立起來,階級鬥爭已經基本結束。今後,黨和全國人民的主要任務是團結國內外一切可能團結的力量,把我國建設成為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為了實現這個任務,就應當進一步加強統一戰線工作,應當「充分發揮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和各級協商機構的作用」。(八大關於政治報告的決議)政協的主要作用是:

  (一)安排人物。無論在那個方面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的人士,只要擁護社會主義,或者只要愛國,就可以考慮從政協加以安排。以更便於團結和改造他們以及他們所聯繫的群眾。

  (二)政治協商。通過政協更便於我黨同民主黨派、民主人士進行政治協商,以達到政治上、行動上的一致和發揮黨外人士的積極作用。

  (三)調整關係。統一戰線內部的各種關係問題(包括民族關係問題),常常從政協反映出來,經過討論和處理,就能夠發揮調整關係的作用。

  (四)監督作用。通過政協能夠比較集中地和廣泛地發揮民主黨派、民主人士對黨和國家機關的工作的監督作用。同時,也便於實行我黨對民主黨派、民主人士的監督。

  (五)推動和組織民主人士和資產階級分子進行學習和自我改造。

  (六)參加國際活動,協助進行國際統一戰線工作。

  為了充分發揮政協的作用,就必須加強黨的領導,擴大政協的民主生活,發揮民主人士的積極性,充實和開展政協的工作。

  (一)加強政治協商工作。目前,在政治協商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許多地方除了對某些全國性的問題和有關的名單進行協商外,對於本地區的重要措施和重大問題則很少協商;不少地方在協商問題的時候,存在着嚴重的形式主義,黨外人士有話不敢講,不能暢所欲言。這種情況極需加以改變。為了進一步發展民主生活,發揮黨外人士的監督作用,今後應當加強政協的政治協商工作。各地政協除了對中央交議的重要的政治問題和法律法令草案等應當進行協商外,對於當地人民委員會的重要措施、指示、條例和單行法規的草案,各項有關的名單,當地各民族之間和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民主人士之間相互關係中的重要問題,政協成員提出的提案、建議和報告,人民來信中的重要問題等等,凡是需要向各方面黨外人士徵求意見和進行協商的問題,一般地都應當提到政協適當的會議上進行討論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必須充分發揚民主,使黨外人士敢於發表不同意見,展開自由爭論。協商本身包括必要的妥協和等待,特別是在採取重大措施的時候,如果沒有同有關的黨外人士進行充分的協商,寧肯慢一點作決定,而不要把我們的意見強加於人。

  政協常務委員會的會議應當加以充實和經常化,一個月應當開一次,除協商各種問題外,還可以就國家事務和統一戰線的問題,舉行報告和座談。

  (二)廣泛地聯繫群眾,充分反映黨外人士的意見。目前,許多地方政協,聯繫群眾的面比較窄,如只是聯繫少數領袖人物,對政協委員中許多民主人士也不聯繫,以致日常工作很難開展。政協應當密切對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無黨派民主人士的聯繫,並且推動他們向他們所聯繫的群眾進行工作,積極反映各方面的情況和意見。各地政協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這項工作:(1)開展和加強對於散在社會上的中上層分子的聯繫和教育工作;(2)密切與無黨派民主人士的聯繫,注意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3)密切對散在各地的政協委員的聯繫;(4)認真做好接受和處理人民意見的工作。

  聯繫群眾要採取多樣的和靈活的方式,如邀請參加各種會議,參加工作組,通訊,訪問等。工作組是聯繫群眾、反映各方面的情況和意見的一個比較好的形式。它的好處是:活動可以經常,方式比較靈活,內容也很廣泛。但要使工作組真正活躍起來,就需要多吸收一些黨外人士參加,放手讓他們工作,多和各方面接觸,多研究一些問題。

  對於黨外人士提出的意見和問題,當地黨委和人民委員會應當採取認真負責的態度,加以處理,務使有結果。這樣才能廣開言路,發揮黨外人士的積極作用。

  (三)更好地組織各界民主人士和資產階級分子進行學習。目前,主要是貫徹政協全國委員會「對各界民主人士和工商業者學習中有關教學方針的幾點說明」的規定和精神。對於民主人士和資產階級分子舊思想和舊習慣的改造,要在鞏固團結他們的方針下,進行長期的教育。組織學習,必須嚴格執行自願、自覺、自由的原則,切實改變過去慣於採用的簡單的行政辦法。

  (四)更好地組織政協委員進行視察。各省、市、自治區政協,除了組織政協委員偕同人民代表進行視察外,還應當組織政協委員和民主人士下去視察政協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並且組織他們特別是事情較少的民主人士參加當地的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的實際工作。

  (五)必須使參加政協的黨外人士有事可做。不少地方政協沒有實際職務的黨外委員,經常沒有事做。在政協機關任職的黨外人士也大都有職無權。有的說:「閒得發慌」,「像泥菩薩一樣」。主要原因是這些地方的統戰部或者參加政協工作的黨員幹部,不肯放手讓黨外人士參加工作,怕出岔子,甚至對政協工作實行包辦代替,壟斷一切。這樣,不僅妨礙了黨外人士積極性的發揮,影響了政協工作的開展,而且不能不損害到統一戰線內部的團結。這種狀況應當切實改變。對於一切能夠參加政協工作的政協委員和黨外人士,應當採取各種方式放手吸收他們參加工作,例如參加工作組,參加對某些問題的調查研究,參加政協組織的其他活動,到他們所聯繫的群眾中去收集意見和宣傳政策等等。對於在政協機關任職的黨外人士,應當按照他們的職務和本人的具體條件進行分工,使他們有職有權。黨員幹部特別是負責的黨員幹部,遇事要多和他們商量,傾聽他們的不同意見,並且儘量採納他們的意見。以便充分發揮他們的主動性和勇於任事的精神,共同做好政協的工作。

  (六)必須擴大政協的民主生活。政協應當更廣泛地發展民主和自由。政協的各種機構和各種會議,應當充分反映民主人士的意見,開展自由爭論。應當培養大膽提出不同意見和批評的民主空氣。這樣作,對我們並無壞處,只有好處。經驗證明,民主人士往往能夠對我們提出許多中肯的批評和意見,對我們的工作很有幫助,即使是反對的意見,對我們的不滿、牢騷和怨氣,也可以促使我們更全面地考慮問題,保持清醒頭腦。

  (七)必須加強黨的領導。各地黨委對政協工作應當充分重視和積極支持,並且主動運用政協進行統一戰線工作。1.對政協工作應當進行適時的討論、檢查和指示。2.要主動地把應當協商的問題,提到政協進行協商。黨委負責同志兼了政協主席、副主席或常務委員,就應當出席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以便同黨外人士保持必要的接觸,進行必要的協商」(中央關於統一戰線工作的指示),並且督促黨員委員到會。3.要督促黨的和國家機關的有關部門,對政協工作給以協助和支持,並且認真處理黨外人士反映的問題和建議。4.要切實解決政協存在的困難,如幹部、活動經費、房子和交通工具等。

  各地黨委統戰部是黨委領導政協工作的主要助手,應當積極地協助黨委更有計劃地開展政協工作。1.統戰部必須有一位部長或者副部長掌管政協的日常工作;2.對於政協日常工作的主要問題,統戰部應當加以討論,討論結果報黨委審定;3.加強對政協機關黨員幹部的幫助,經常檢查並且協助搞好政協機關內部黨與非黨合作共事的關係;4.總結政協工作的經驗。省、市、自治區的黨委統戰部應當加強對所轄縣、市和區政協工作的推動和幫助。

  (八)縣(市)和市轄區政協的工作,應當按照它們的不同情況和特點來進行,上述各項意見和辦法,可以參酌採用。目前,不少縣(市)和市轄區政協沒有房子,沒有專職幹部和活動經費,這種情況相當嚴重,當地黨委應當認真地加以解決。

  (九)為了適應統一戰線工作的發展和政治上的需要,各地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多設一些縣政協。設立的方案,由省委或者自治區黨委決定。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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