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

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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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上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2年9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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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防教育條例

  

(1992年8月20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發揚愛國主義精神,增強公民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展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本市通過開展國防教育,使公民增強國防觀念,掌握國防基本知識,學習必要軍事技能,激發愛國熱情,自覺履行國防義務。

開展國防教育應當根據形勢需要和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設置教育內容。國防教育的基本內容包括國防理論、國防知識、國防歷史、國防法規、國防形勢與任務和國防技能等。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工作。駐地軍事機關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協助和支持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國防教育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是同級聯席會議的辦事機構,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並承擔國防教育的服務保障、評估考核、指導監督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一個部門或者專人負責國防教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國防教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教育部門負責在校學生的國防教育,加強對學校國防教育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並對學校國防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核。

文廣影視、新聞出版部門負責國防教育的社會宣傳教育工作。

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務員管理、司法行政、科技、衛生、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國防教育工作。

徵兵、人民防空、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相關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七條 上海警備區和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

駐滬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根據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為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選派軍事教員,提供必要的軍事訓練場地、設施以及其他便利條件。

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批准開放的軍營,可以在國慶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和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開放。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國防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結合徵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第九條 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結合在職學習和業務培訓,通過舉辦國防知識講座、形勢報告等方式,開展國防教育。

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應當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領導、組織國防教育工作,履行國防職責。

國家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和初任培訓,應當設置國防教育的內容。

第十條 小學和初級中學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專題教育的內容,採取課堂教學與課外活動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國防教育內容融入語文、歷史、地理、體育和思想品德等課程,開展少年軍校、軍事夏令營、主題班會、讀書演講、知識競賽等活動,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使其掌握相應的國防常識。

小學和初級中學學生接受國防教育的情況,記入學生成長記錄。

第十一條 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在有關課程中安排專門的國防教育內容,並通過組織開展軍事訓練、舉辦國防知識講座等方式,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使其掌握相應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在校期間參加集中軍事訓練的時間累計不少於十天;集中軍事訓練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有關高級中學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執行。

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接受國防教育的情況,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通過設置適當的國防教育課程、組織開展軍事訓練等方式,對學生進行全面系統的國防教育,使其掌握相應的國防知識與技能。

高等學校學生學習國防教育課程和參加集中軍事訓練的時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集中軍事訓練的具體內容,按照國家有關高等學校學生軍事訓練大綱執行。

高等學校學生學習國防教育課程和參加集中軍事訓練的情況,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三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結合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進行;在集中軍事訓練期間,安排國防教育課程的時間不少於政治教育總時間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第十五條 社區文化活動中心或者其他社區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設立國防教育場所,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活動。

社區學校應當結合社區教育的特點,舉辦國防教育講座、報告,開設國防教育課程,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全民國防教育日採取舉辦形勢報告會、知識競賽、文藝演出、參觀國防教育基地或者紀念地、試鳴防空警報、組織軍事體驗活動等形式,集中開展國防教育宣傳活動。

第十七條 文廣影視、新聞出版部門應當指導有關單位做好國防教育題材的文學、藝術、影視作品的創作、出版、展覽展示、演出、播映等工作。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互聯網站應當開展國防教育宣傳,通過開設國防教育欄目、新聞報道、公益廣告等方式,普及國防知識,增強公民國防觀念。

第十八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工人文化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社會需求,通過舉辦講座、展覽展示、播放視聽資料等方式,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鼓勵在公共綠地、城市廣場等公共場所,結合整體布局和要求,設置國防教育題材的城市雕塑等。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並為其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國防教育主題宣傳活動,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並在國慶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節、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可以按照軍營開放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學生、居民或者村民參觀軍營,體驗軍營生活,接受國防教育。

第二十一條 市國防教育辦公室建立國防教育信息網絡服務平台,宣傳國防和軍隊建設,普及國防知識,為方便社會公眾接受國防教育提供相關的信息服務。

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通過現代遠程教育、移動通信、社區信息平台等途徑,宣傳普及國防知識。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教員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加強國防教育師資隊伍建設。

國防教育教員應當從下列人員中選拔:

(一)現役軍人、人民武裝幹部、轉業退伍軍人或者民兵預備役骨幹;

(二)國防科技人員;

(三)具有國防知識或者技能的英雄模範人物、學校教師;

(四)其他能夠勝任國防教育工作的人員。

鼓勵學校及其他單位和組織聘用兼職的國防教育教員,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幫助學校及其他單位和組織解決開展國防教育的師資需求。

第二十三條 市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會同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廣影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根據《全民國防教育大綱》的要求,針對不同教育對象的特點,組織編制或者開發相應的國防教育教材、國防知識讀本、國防教育音像製品和網絡教育資源等。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國防教育事業進行捐贈,支持國防教育工作。

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防教育的特點,強化對負有國防教育工作職責的部門的評估考核,對其他單位和組織的國防教育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國防教育的工作績效納入評選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村鎮和創建雙擁模範區、縣的考核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國防教育辦公室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在國防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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