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版权讨论/存档/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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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侵犯版权页面的2009年存档
w: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本身就是个政府机关,他的一切讲话当然适用版权法中的相关规定。--Mukdener |留言 2009年1月5日 (一) 12:44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属于公有领域,此讲话是否属于公有领域,要看它是否是具有行政性质。我觉得它在宣示一项政府政策,因此具有行政性质,因此属于公有领域。--鸟甲 2009年1月5日 (一) 17:20 (UTC)[回复]
同政府工作报告一样么?--Zy26 2009年1月6日 (二) 01:58 (UTC)[回复]
政府工作报告一般要全国人大以决议形式批准通过,因此不仅具有行政性质,而且具有立法的性质,肯定也属于公有领域。--鸟甲 2009年1月6日 (二) 02:24 (UTC)[回复]
有些类似中共因公作品曾经被删除,也请大家去Wikisource:删除投票#恢复请求讨论。--Jusjih 2009年1月5日 (一) 18:20 (UTC)[回复]
他提出的理由就不成立,我为什么不能恢复?--Mukdener |留言 2009年1月6日 (二) 10:50 (UTC)[回复]
大哥,我求求你了,我肯请您等待讨论结果,而不要自行其是。如果每个人都不顾讨论而按自己意愿行事,那就乱套了,你如果有道理,自然会在讨论中得到支持。--鸟甲 2009年1月6日 (二) 11:08 (UTC)[回复]
我是很讲道理的,如果他对版权有任何疑问可以首先在条目讨论页提出,讨论不出结果再提报,报到这里的应该都是争议很大或者很明显侵权的条目。这些人明明就是在滥用维基的政策,我不会错怪他们滴。--Mukdener |留言 2009年1月7日 (三) 18:20 (UTC)[回复]
非也,我没有找到任何方针指引要求侵权删除必须首先在条目讨论页提出。疑似侵权是种严重的问题,本应迅速遮盖并提交社区讨论,我不觉得用户把侵权讨论直接提交到此有任何问题。更何况,什么构成“争议很大或者很明显侵权”,本来就是各个用户有不同的看法。请您对别人的提交请求做善意推定,不要有敌意,您心平气和的摆事实讲道理,要比简单的指责别人居心不良更有说服力。谢谢。--鸟甲 2009年1月7日 (三) 19:40 (UTC)[回复]
我不知道你是怎么理解文库版权政策的。普通的维基人并没有责任审查每篇文章看它们是否侵犯了版权,但当您怀疑可能构成侵犯时,您应当至少在相关的对话页上提出疑问,以便其他人做进一步审查,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如果您能够提供据您所知的可能的文字来源的URL或是其它参考信息,那将会很有帮助。有时可能只是虚惊一场。比如,文章的提交者就是原创材料的作者,而原文曾在别处以其他版权协定发表,但是作者仍有权将其放在这里以GFDL的形式再次发表。另一方面,您在其他网站发现的文字也许本来就是抄自维基文库。不论哪种情况,最好能够在条目的对话页上注明,以免再次发生错误报警。我想在没有确据的情况下至少先经过讨论经写的够清楚了。我善意的推估一下,这些随便就以版权为由提删的人是权力欲得不到满足之下的发泄行为,如果不是善意的话他们就是强迫症患者嘛。--Mukdener |留言 2009年1月8日 (四) 01:13 (UTC)[回复]
根据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当发现可能构成侵权时,“应当至少”在相关的对话页上提出疑问,这里所说的“至少”,是和直接提交到侵权投票相比而言的,并非是说“必须首先”在相关对话页上提出,换言之,用户发现侵权,至少可以在对话页上提出,也可以直接提交侵权投票,因为该指引后面说:“如果一个页面的全部内容均有侵权嫌疑,这个页面应该被提交到Wikisource:侵犯版权中”,这里面只说侵权“嫌疑”,并未说要求有“侵权确据”。另外,请参看en:Wikisource:Copyright policy,那里说“If you find an article that you believe infringes a copyright, you may request that the page be removed from Wikisource by posting at Wikisource:Possible copyright violations...The page will be immediately blanked with a copyright violation notice until the issue is resolved.”可见,英文版文库也没有把在对话页讨论当成提交删除前的必经程序。纵使按您所说,“在没有确据的情况下至少先经过讨论”,但是否有确据,是提删者的个人判断,无论是“胡六点”讲话还是零八宪章,提删者都是基于自己对版权法的理解而提删的,他们的行为无可指责。在删除讨论中,有不同意见是难免的,如果对凡是持与自己不同意见的人都扣上“发泄行为”、“强迫症患者”这样的冒犯性的词汇,并不利于讨论,也不符合维基礼仪。我还是那句话,如果您老兄心平气和地摆事实讲道理,那将会比斥责别人居心不良更有说服力。谢谢您的合作。--鸟甲 2009年1月8日 (四) 13:06 (UTC)[回复]
我根本无意于指责任何人,我只是陈述一个简单的事实。--Mukdener |留言 2009年1月10日 (六) 12:36 (UTC)[回复]
您所称的“事实”,只是您对他人动机的“推估”,请您遵守善意推定原则,假定别人是善意的。谢谢。--鸟甲 2009年1月10日 (六) 23:21 (UTC)[回复]
  • 心经里“华藏上师”所译版权信息不明,也几乎不具有可信性,鸠摩罗什和玄奘显然已经足够,这也是其他语言版本里的翻译。建议把“华藏上师”部分删除。--Tricia Takanawa 2009年3月24日 (二) 03:27 (UTC)[回复]
    • 1 error & 2 questions: 版权没有交待清楚是我的错。另外有二个问题:如果只需要一种译本,那鸠摩罗什的版本要不要一齐删去?关于可信度的问题,除了网路上的资料外,也已经有人正式引用过了([1]),Google一下(心要经)就找得到,要不要修改一下“不具有可信性”的发言?--Leon West 2009年4月3日 (五) 05:34 (UTC)[回复]
已经修复--Shizhao 2009年8月18日 (二) 15:11 (UTC)[回复]
署名李时珍,但明显是后人根据《本草纲目》改写的白话文版本。以水部之“半天河”为例,查清乾隆年间刻本,内容如下:

释名:上池水。弘景曰:“此竹篱头水及空树穴中水也。”时珍曰:“战国策云:‘长桑君饮扁鹊以上池之水,能洞见脏腑。’”注云:“上池水,半天河也。然别有法。”
气味甘、微寒、无毒。
主治:鬼疰、狂邪、气恶毒。别录洗诸疮,弘景主虫毒、杀鬼精。恍惚妄语与饮之勿令知之。甄权槐树间者主诸风及恶疮风瘙疥痒。藏器发明。宗奭曰:“半天河水在上,天泽之水也。故治心病、鬼疰、狂邪、恶毒
附方旧一新一
辟禳时疫半天河水饮之。(《医林集要》)
身体白驳取树木孔中水洗之,捣桂末唾和傅之。日再上。(《张文仲备急方》)

稍作比较,不难发现文库现在收录的版本,明显是把古代的刻本翻译成了白话文。李时珍的文章现在已经在公有领域了,但白话文版本有理由相信还受到版权保护。--爱学习的饭桶 2009年8月30日 (日) 07:00 (UTC)[回复]

清刻本应可,白话文则不行。敝人会想办法修复。--Zanhsieh 2009年9月2日 (三) 13:30 (UTC)[回复]
上面列出皆可安全删除。--Zanhsieh 2009年9月20日 (日) 05:22 (UTC)[回复]
这里有一个,和四库全书里的一样,不过是简体的。--JerryofWong 2009年9月20日 (日) 05:55 (UTC)[回复]










宣言: 国家、政府、政党、团体或其领导人为了说明自己的政治纲领或对某重大问题表明自己基本立场和态度而公开发表的文件。由两个以上国家、政党、团体或其领导人共同发表的称“联合宣言”或“共同宣言”。有些宣言是以某一会议名义发表,如“德黑兰宣言”等。参阅:http://xh.5156edu.com/html5/75496.html

社论: 报社或杂志社代表编辑部意见所发表的评论当前重大问题的文章。参阅:http://xh.5156edu.com/html5/142934.html

因此知道,宣言社论是完全不一样的两个涵义 。如果以后中文维基文库还出现社论套用宣言的文章,参考这个讨论以及以上释意,完全可以进行速删处理。--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7日 (五) 20:05 (UTC)[回复]

废除PD-manifesto特别提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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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点击Wikisource:侵犯版权/2009年11月-废除PD-manifesto特别提删讨论页进入讨论。 由于篇幅太长,特别开辟一页以方便讨论。--痞子狒狒 2009年11月29日 (日) 19:1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