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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专业工作或寻职者,依本法有关外国专业人才之规定办理。但其系因归化取得我国国籍者,得免申请工作许可。

经归化取得我国国籍且兼具外国国籍而未在我国设有户籍,并持我国护照入国从事专业工作或寻职者,得免申请工作许可。

第二十六条

外国专业人才、外国特定专业人才及外国高级专业人才经归化取得我国国籍者,其成年子女之工作许可、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之永久居留、直系尊亲属探亲停留签证,准用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