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30年)
← | 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25年) | 铨叙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30年7月10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30年(1941年)7月10日 中华民国30年(1941年)8月21日 公布于民国30年8月21日 |
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3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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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铨叙部掌理全国文官、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务员及考取人员之铨叙事项。
第二条
- 铨叙部设部长一人,特任,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简任,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三条
- 铨叙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员会:
- 一、总务司。
- 二、登记司。
- 三、甄核司。
- 四、考功司。
- 五、奖恤司。
- 六、铨叙审查委员会。
第四条
-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文书收发保管及分配事项。
- 二、关于部令公布事项。
-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四、关于出纳及庶务事项。
- 五、关于本部及各机关人事管理事项。
- 六、不属于其他各司主管事项。
第五条
- 登记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员调查登记事项。
- 二、关于考取人员登记分发事项。
- 三、关于其他人员调查登记或分发事项。
第六条
- 甄核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员任免审查事项。
- 二、关于公务员升降转调审查事项。
- 三、关于公务员叙资审查事项。
第七条
- 考功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员考绩考成审查事项。
- 二、关于公务员叙级叙俸审查事项。
- 三、关于公务员其他成绩审查事项。
第八条
- 奖恤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员奖勋审查事项。
- 二、关于公务员抚恤审查事项。
- 三、关于公务员年金退养金等审查事项。
- 四、关于公务员公益福利事项。
第九条
- 铨叙审查委员会掌关于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条至第八条各款之复核事项。
第十条
- 铨叙部设参事二人至四人,简任,秘书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司长五人,简任,视察四人至八人荐任,科长十五人至十八人,荐任,科员七十人至一百人,委任,助理员四十人至六十人,委任。
第十一条
- 铨叙审查委员会,以次长参事司长及有关系之科长组织之,政务次长为主席。
第十二条
- 铨叙部于必要时,得聘用专门人员六人至十人。
第十三条
- 铨叙部得酌用雇员。
第十四条
- 铨叙部设统计主任一人,会计主任一人,办理统计岁计会计事项,受铨叙部部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 统计室会计室需用佐理人员名额,由铨叙部及主计处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会同决定之。
第十五条
- 铨叙部处务规程,由考试院定之。
第十六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