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金融署组织法

农业部农业金融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26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农业部为办理农业金融及农业保险业务,特设农业金融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业金融与农业保险政策与法规之规划、研拟、执行及监督。
  二、农业金融机构之监督、管理、检查、辅导、考核、联系、协调与配合措施之规划及督导。
  三、政策性农业专案贷款与利息差额补贴政策之规划、督导、辅导及管理。
  四、农业信用保证制度之规划、督导及管理。
  五、农业保险制度之规划、研拟、执行、联系及协调。
  六、农业金融教育训练政策与计画之规划、订定、执行及监督。
  七、农业金融资讯共用政策之规划、推动、协调及监督。
  八、其他有关农业金融及农业保险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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