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

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废止法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9 日 制定22条
本条例施行至民国89年12月31日止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28 日公布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22134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2 条;本条例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施行,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民国 87 年 12 月 2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89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第12, 22条
本条例施行期限业经立法院同意延长至中华民国94年12月31日止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30030403号函施行期限业经立法院同意延长至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民国 89 年 12 月 6 日公布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292140 号令修正公布第 12、22 条条文;本条例施行期限,于到期前经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长一年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
本暂行条例施行期限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而去年立法院第六届第二会期并未决议予以延长,该条例即已届期废止
中华民国 95 年 10 月 20 日 内政部令公告,自94年12月31日当然废止内政部台内民字第0950164934号公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当然废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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