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简字第43号刑事简易判决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简字第43号刑事简易判决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中华民国103年(2014年)3月13日

裁判字号

编辑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103 年桃简字第 43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编辑

民国 10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编辑

妨害电脑使用罪

历审裁判

编辑

相关法条

编辑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43號
2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3	被   告 鄭聖叡
4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5	102 年度偵字第22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6	    主      文
7	鄭聖叡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拘役肆拾
8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事實及理由
10	一、鄭聖叡緣於民國101 年間,因受張豪文之朋友綽號「韓韓」
1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誤植為「涵涵」)之人委託,代張豪文
12	    於「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
13	    )架設維護之「艾爾之光」網路遊戲中所使用之遊戲角色練
14	    功,因而知悉張豪文在該遊戲之伺服器「冒險」內所申請使
15	    用之主帳號「ZEROWX166 」及密碼,並取得該主帳號附屬之
16	    次帳號「GX166166」(暱稱:日比)及「AFcb3b0eZ00000000000」(暱稱:備用)所代表遊戲角色之控制權限。嗣鄭聖
17	    叡因與「韓韓」間有遊戲寶物、點數之交易糾紛而心有不滿
18	    ,其明知網路線上遊戲「艾爾之光」之虛擬遊戲裝備等電磁
19	    紀錄,經常為從事該線上遊戲參與者在市場上交易,具有經
20	    濟價值而有利可圖,亦明知不得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或取
21	    得、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竟仍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
22	    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相關
23	    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102 年9 月22日晚間9 時30分至
24	    翌(23)日凌晨0 時25分止,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
25	    街00號之住處內,以電腦設備及網際網路,無故輸入張豪文
26	    之上述主帳號,而登入上開遊戲之伺服器,取得上述次帳號
27	    所代表遊戲角色(包括:「梅露露琳絲」、「夏綠蒂珼琉」
28	    、「神宮寺九惠守」、「日比野文」、「姬百合琉璃」及「
29	    鳶一褶紙」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記載「日比野文」
30	    、「姬百合琉璃」之遊戲角色】)之控制權限後,趁機將上
31	    開遊戲角色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裝備轉移至其所使用之帳號(
3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記載「附表」之內容),復將「梅
33	    露露琳絲」、「夏綠蒂珼琉」、「神宮寺九惠守」及「鳶一
34	    褶紙」等遊戲角色刪除,以此方式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
35	    內之電磁紀錄,造成張豪文上開帳號內之遊戲角色及裝備於
36	    電磁紀錄中消失,致生損害於張豪文。嗣張豪文在上開遊戲
37	    橘子公司架設維護之「艾爾之光」網路遊戲中陸續發現其申
38	    設之上開帳號所代表之遊戲角色無端遭人刪除,乃向遊戲橘
39	    子公司查閱遊戲歷程紀錄後,發覺上情而報警查獲。案經張
40	    豪文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41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42	二、本件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43	    如附件),另補充:被告鄭聖叡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通聯
44	    調閱查詢單、被告與「韓韓」之網路訊息對話紀錄。
45	三、論罪科刑:
46	  (一)按刑法第358 條所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
47	    電腦罪,因電腦系統之所有人與使用人可能不同,是本條構
48	    成要件中先後出現二次之「他人」,此二「他人」可能為同
49	    一人,亦可能為不同人。再按刑法第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
50	    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其中所謂「取
51	    得」係指將電磁紀錄經由複製或下載等電腦指令予以重製,
52	    或以電腦指令破壞原持有人對電磁紀錄之持有支配關係,而
53	    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不以該電磁紀錄是否儲存於同一台
54	    電腦而有區別。是核被告鄭聖叡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
55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同法第
56	    359 條之無故取得、刪除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57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上述刪除並移轉遊戲裝備於己
58	    之行為,應論以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
59	    之電磁紀錄罪,容有未恰,然所引用之法條與本院論罪法條
60	    相同,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而被告於102 年9 月22日晚間
61	    9 時30分至翌(23)日凌晨0 時25分止,於上揭網路遊戲中
62	    ,先後將告訴人創設之「梅露露琳絲」、「神宮寺九惠守」
63	    、「日比野文」、「姬百合琉璃」、「鳶一褶紙」等遊戲角
64	    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裝備,移轉予自己所管理使用之虛
65	    擬角色,而無故取得告訴人儲存在遊戲橘子公司電腦之電磁
66	    紀錄之行為,係於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
67	    一財產監督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68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難以強行分開,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
69	    之接續犯,應仍僅成立一罪。又被告於上揭時、地所為無故
70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相關設備之犯行,與該次無故
71	    取得並刪除他人電磁記錄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
72	    為,且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電腦設備之方式,遂
73	    其無故取得、刪除上開電磁紀錄之目的,顯係基於單一犯罪
74	    決意、為達成單一不法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而有局部同一
75	    之行為,應予綜合為單一評價,而認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76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無故刪除他人電腦設備之電磁紀
77	    錄罪處斷。檢察官認應數罪併罰云云,容有未恰,併此敘明
78	    。
79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網友間發生遊戲
80	    點數、寶物之交易糾紛,竟無故輸入告訴人帳號、密碼,侵
81	    入告訴人前揭遊戲帳號,並取得告訴人前揭遊戲帳號代表遊
82	    戲角色之遊戲裝備,並刪除其遊戲角色,除侵害告訴人之財
83	    產權益及隱私權,亦危及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所為實值非難
84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試圖與告訴人洽談和解,堪
85	    認其尚具悔意,然因提出被告應賠付告訴人90萬元和解條件
86	    ,雙方未能達成共識而未能和解,另告訴人亦已提出刑事附
87	    帶民事訴訟(本院103 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1號),請求損害
88	    賠償,是告訴人就本件所受損害,仍得依法獲得合理賠償,
89	    尚非求償無門;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得利益
90	    ,暨其於警詢中自承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教育程度為大學在
91	    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92	    算標準,以示懲儆。
93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94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58 條、第359 條、第55條、第41
95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
96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97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98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99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100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孟璁
101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02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103	繕本)。
104	                              書記官  李諾櫻
105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106	附錄所犯法條:
107	刑法第358條
108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109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110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111	刑法第359條
112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113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114	萬元以下罰金。
115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22536 號
11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7	附表:
118	┌──┬───────┬──────────┬─────┐
119	│編號│角色名稱      │移轉之遊戲裝備      │數量      │
120	├──┼───────┼──────────┼─────┤
121	│ 1  │姬百合琉璃    │艾爾結晶(不明)    │25        │
122	├──┼───────┼──────────┼─────┤
123	│ 2  │姬百合琉璃    │憤怒戒指            │1         │
124	├──┼───────┼──────────┼─────┤
125	│ 3  │姬百合琉璃    │艾爾結晶(火)      │100       │
126	├──┼───────┼──────────┼─────┤
127	│ 4  │日比野文      │完全恢復藥水        │88        │
128	├──┼───────┼──────────┼─────┤
129	│ 5  │日比野文      │綠色輝黃白榴岩      │91        │
130	├──┼───────┼──────────┼─────┤
131	│ 6  │日比野文      │高級魔法石          │100       │
132	├──┼───────┼──────────┼─────┤
133	│ 7  │日比野文      │艾爾結晶(地)      │100       │
134	├──┼───────┼──────────┼─────┤
135	│ 8  │日比野文      │魔法石              │100       │
136	├──┼───────┼──────────┼─────┤
137	│ 9  │日比野文      │魔法石              │100       │
138	├──┼───────┼──────────┼─────┤
139	│ 10 │日比野文      │魔法石              │100       │
140	├──┼───────┼──────────┼─────┤
141	│ 11 │日比野文      │艾爾結晶(地)      │100       │
142	├──┼───────┼──────────┼─────┤
143	│ 12 │日比野文      │魔法石              │100       │
144	├──┼───────┼──────────┼─────┤
145	│ 13 │日比野文      │完全恢復藥水        │100       │
146	├──┼───────┼──────────┼─────┤
147	│ 14 │日比野文      │完全恢復藥水        │100       │
148	├──┼───────┼──────────┼─────┤
149	│ 15 │日比野文      │魔法石              │100       │
150	├──┼───────┼──────────┼─────┤
151	│ 16 │日比野文      │超天空術            │1         │
152	├──┼───────┼──────────┼─────┤
153	│ 17 │梅露露琳絲    │冰鑽獨角獸下衣(雷文│1         │
154	│    │              │)                  │          │
155	├──┼───────┼──────────┼─────┤
156	│ 18 │梅露露琳絲    │滅龍騎士-闇血靴子(│1         │
157	│    │              │伊芙)              │          │
158	├──┼───────┼──────────┼─────┤
159	│ 19 │梅露露琳絲    │闇影煞星髮型(澄)  │1         │
160	├──┼───────┼──────────┼─────┤
161	│ 20 │梅露露琳絲    │闇影煞星髮型(雷文)│1         │
162	├──┼───────┼──────────┼─────┤
163	│ 21 │梅露露琳絲    │納斯德戰鬥翅膀(伊芙│1         │
164	│    │              │)                  │          │
165	├──┼───────┼──────────┼─────┤
166	│ 22 │梅露露琳絲    │闇影煞星核心(伊芙)│1         │
167	├──┼───────┼──────────┼─────┤
168	│ 23 │梅露露琳絲    │滅龍騎士-至尊御龍魂│1         │
169	│    │              │(伊芙)            │          │
170	├──┼───────┼──────────┼─────┤
171	│ 24 │梅露露琳絲    │模範生眼鏡          │1         │
172	├──┼───────┼──────────┼─────┤
173	│ 25 │梅露露琳絲    │強化的符咒Lv.7      │2         │
174	├──┼───────┼──────────┼─────┤
175	│ 26 │神宮寺九惠守  │艾爾結晶(不明)    │100       │
176	├──┼───────┼──────────┼─────┤
177	│ 27 │神宮寺九惠守  │修羅夜叉上衣(伊芙)│1         │
178	├──┼───────┼──────────┼─────┤
179	│ 28 │神宮寺九惠守  │澄魔法戰士上衣(    │1         │
180	│    │              │Ver.Re)            │          │
181	├──┼───────┼──────────┼─────┤
182	│ 29 │神宮寺九惠守  │名家的鈦金屬魔杖    │1         │
183	├──┼───────┼──────────┼─────┤
184	│ 30 │神宮寺九惠守  │弧光天使翅膀(愛莎)│1         │
185	├──┼───────┼──────────┼─────┤
186	│ 31 │神宮寺九惠守  │盛夏慶典花朵飾品    │1         │
187	├──┼───────┼──────────┼─────┤
188	│ 32 │神宮寺九惠守  │炸裂元素上衣        │1         │
189	├──┼───────┼──────────┼─────┤
190	│ 33 │神宮寺九惠守  │神秘靈魂上衣        │1         │
191	├──┼───────┼──────────┼─────┤
192	│ 34 │神宮寺九惠守  │炸裂元素魔杖        │1         │
193	├──┼───────┼──────────┼─────┤
194	│ 35 │鳶一褶紙      │艾爾結晶(闇)      │78        │
195	└──┴───────┴──────────┴─────┘

 

本作品来自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