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大总统指令第二十二号

临时大总统指令第二十二号
袁世凯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1月13日

令交通部

据呈已悉。川路请归国有,既属舆情倾向,自应准予照办,所定合约七条,经双方协定,并由国务会议公决,应即交国务院查核备案,其每年归还股票等项,需款较巨,应即由该部与财政部商筹切实办法,并商同该公司代表人将各项详细手续迅速议定,分晰呈报。此令

民国元年十一月十三日

国务总理赵秉钧
财政总长周学熙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总统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总统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正式内容仍应以《总统府公报》公布者作准。维基文库不提供法律咨询,而其收录的内容,也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