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地质调查及矿业管理中心组织法

经济部地质调查及矿业管理中心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8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30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条

  经济部为办理全国地质调查及矿产土石资源管理业务,特设地质调查及矿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地质调查、矿业、土石业相关政策、法规之研拟、执行、督导及管理。
  二、全国基本地质、资源地质及地质灾害调查与观测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三、地质调查应用于国土规划、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灾害防治与环境保育之策划、执行、推动及督导。
  四、地质敏感区调查、公告与应用之策划、执行、推动、协调及督导。
  五、矿场安全、矿场灾害预防之监督检查、管理、调查与鉴定及事业用爆炸物之管理。
  六、全国地质、矿产土石资料之搜集管理、应用与推广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七、其他有关地质调查及矿产土石资源管理事项。

第三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主任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中心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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