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009号法律

第12/2009号法律
修改第3/2000号法律《立法会立法届及议员章程》

2009年7月13日
经重新公布的第3/2000号法律 (2009年)
《第12/200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09年6月16日通过,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9年7月1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09年7月13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第3/2000号法律

编辑

第3/2000号法律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五条
正常运作期

一、〔......〕

二、正常运作期的提前或延长,均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为之。

第三十三条
其他权利

一、议员亦享有如下的权利:

(一)〔......〕;

(二)〔......〕;

(三)〔废止〕;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二、上款(一)项所规定的权利于议员任期届满后仍继续享有。

三、议员有权收取相当于其月薪俸百分之六十五的月津贴,用以支付接待市民办事处的运作开支和聘请辅助人员。

四、就《职业税章程》第四条的效力而言,上款所指津贴属不课税收益。

五、发给第三款所指津贴的行政程序,由执行委员会订定。

第四十一条
副主席的报酬

一、立法会副主席每月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百分之六十。

二、〔......〕。

第四十三条
议员的报酬

一、〔......〕。

二、〔......〕。

三、属委员会成员的议员,有权收取每次出席会议的出席费,款额相当于其月薪俸的百分之二点五。

四、担任委员会主席的议员,有权收取每次主持会议的出席费,款额相当于其月薪俸的百分之五。

五、担任辅助部门行政委员会主席的议员,收取相当于其月薪俸百分之十的月津贴。”


第二条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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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行本法律而引起的负担,由立法会预算拨款或任何为此目的而调动的拨款支付。

第三条 重新公布

编辑

经加入本法律及第13/2008号法律通过的修改后,以附件形式重新公布第3/2000号法律。

第四条 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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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律自下一立法届起产生效力,但不妨碍下款的规定。

二、本法律新增的第3/2000号法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六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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