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99/M号法令

第102/99/M号法令
十二月十三日

1999年12月13日
《第108/99/M法令》经总督韦奇立于1999年12月7日核准,并于1999年12月13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继《澳门民法典》对婚姻赋予新法律框架后,经十月十八日第59/99/M号法令核准之新《民事登记法典》,对婚姻之法律制度,尤其是前提及效力方面作了统一;现不再将婚姻模式分为两种——民事婚姻及天主教婚姻,而只存在按照民法而规范之婚姻模式。

然而,考虑到澳门居民之传统及生活方式,新法典容许由在本地区获法律认可之司祭主持结婚,并由法律赋予其主持结婚行为之职权。

但是,在十月十八日第59/99/M号法令第七条第四款所指之特别法尚未获核准之期间,须暂时认可天主教神父主持结婚之职权;根据上述法规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天主教神父得按照法典规定之程序主持结婚。

基于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主持结婚之职权)

一、在尚未根据《民事登记法典》之规定对赋予司祭主持结婚职权之事宜作出规范时,天主教神父得继续主持结婚。

二、对于上款所指之主持结婚之事宜,适用《民事登记法典》有关在司祭面前缔结之婚姻之规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令,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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