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组织法 (民国103年)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组织条例 科技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3年1月7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3年(2014年)1月7日
中华民国103年(2014年)1月22日
公布于民国103年1月2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9881号令
科技部组织法 (民国108年)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7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2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98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3 月 3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发字第103130012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8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第2, 5, 10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11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134441号令修正公布第 2、5、10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前[科技部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43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0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原名称:科技部组织法;新名称: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设立目的)

  行政院为推动全国科学发展与技术研究及应用等相关业务,特设科技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职掌事项)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一、规划国家科技发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发展计画之综合规划、协调、评量考核及科技预算之审议。
  三、推动基础及应用科技研究。
  四、推动重大科技研发计画及支援学术研究。
  五、产业前瞻技术研发政策之规划、推动、管理、技术评估。
  六、发展科学工业园区。
  七、管理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八、其他有关科技发展事项。

第三条 (部长、政务次长及常务次长之设置)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次级机关及其业务)

  本部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执行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所定事项。
  二、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执行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所定事项。
  三、南部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执行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所定事项。

第六条 (得派员驻境外办事)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 (民国101年)}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前项驻外人员担任驻外机构科技单位主管职务,必要时得借调专科以上学校具教授资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间不得超过四年,期满应即归建。

第七条 (各司长之聘任)

  本部自然科学及永续研究发展司、工程技术研究发展司、生命科学研究发展司、人文及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司、科教发展及国际合作司之司长职务,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之资格聘任;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由本部核定之。

第八条 (聘用人员及员额限制)

  本部为应全球科技快速发展,多元化进用科学技术人才,以提升我国科技竞争力,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生命科学、人文及社会科学、科教发展、国际科技合作、永续发展研究、产学及应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领域科技专业人员,其聘用员额不得超过一百一十人。

第九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编制表)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十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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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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