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南刑初字第54号

2005年11月8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金高,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1991年6月任福州市郊区副区长,1995年12月任福州市晋安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1997年1月任福州市财委党委书记、主任,2002年1月任连江县委书记。住福州市鼓楼区树汤路11号806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 2005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谢长华,福建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荔,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0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高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刑他字第 30号指定管辖决定,本院于2005年8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少芬、代理检察员张建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金高及其辩护人谢长华、赵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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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至2004年,被告人黄金高在先后担任福州市原郊区副区长、晋安区副区长、福州市财委主任和连江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共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368.93万元、美元22.8万元、寿山石30块、笔记本电脑一台、金砖一块及白金项链二条,其中索贿人民币 127.4万元、美元16万元。被告人黄金高将收受的部分赃款假借他人名义借贷给黄国林,尚未收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金高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金高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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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起诉指控的索取刘昌棋7万元,王大盛5万元,陈月仙8万元,江爱杰6万元,林美顺14万元,卓礼裕3万元共计人民币43万元系其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资金活动中的开销,原有的索取贿赂的供述系其为了不扩散到他人才如此说。因此上述行为属于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做的违规、违纪行为,不属索贿。

②指控向孟志鸿索取5万元,向陈水华、陈振瑞索要人民币15万元、美元3万元,通过陈英卿向陈发索要人民币31 万元,向陈兆在索要美元13万元、人民币3万元均系其为了解决“8.11”事件所为,属严重违纪,但不属索贿。

③在市财委工作期间,收受当事人拜年款属实,但下拨资金均依程序进行,未与送钱人有何交易。

④大部份受贿事实系其主动交代。

被告人黄金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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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被告人黄金高为所辖单位争取项目、资金而花费的人民币43万元不应认定为索贿;②被告人黄金高位于树汤路的房屋属于公房并非被告人私产,泉头农场为此装修的费用属于该不动产的所有人即国家所有。

③“8.11”事件后,被告人黄金高未经组织决定向企业借钱16万美元、54万元,违反了组织纪律,应予行政处罚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④相关当事人送给黄钱物时未提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黄金高事后才得知请托事由,以及逢年过节收的应属“红包”性质的美元5.6万、人民币174.75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

⑤根据《刑法》386条规定,受贿数额累计计算,但有前提限定,即追究的前提必须构成犯罪,故在本案中单次数额未达到0.5万元的,不应追究。

⑥被告人黄金高在纪委找其约谈时即全部作了交代,应认定为自首,不认定自首也应认定其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⑦被告人黄金高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应在处刑时予以考虑。

⑧被告人黄金高妻子王素静收受钱财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被告人的受贿。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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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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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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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晋安区(原郊区)副区长期间,应该区日溪乡乡长、书记刘昌棋请托,在区政府下拨日溪乡山仔水库搬迁补偿资金和金山顶自然村拉电资金上给予关照。为此1993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以买屏风送给有关领导为名向刘昌棋索要人民币2万元,在被告人黄金高的福新路家里刘昌棋将人民币2 万元交给黄;1995年11、12月间,黄金高以解决日溪乡金山顶自然村拉电等项目资金要走关系为名,向刘昌棋索要人民币5万元,在被告人黄金高的福新路家里刘昌棋分三次交给黄人民币2万元、1万元、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昌棋证言,证实 1993年底在山仔水库搬迁过程中,黄金高要其支持人民币2万元以买屏风送给有关领导;1995年在解决金山顶村用电问题时,黄表示可向上争取人民币10 万元,但要回扣人民币5万元用于搞好上面关系。为此,其先后多次送给黄金高共计人民币7万元。上述款其同施升铿等人商量后叫肖运科从乡里提取并予冲抵。证人何新银、施升铿、高家风、肖运庚、赖作木、黄兴俊、肖灿彬及肖运科等人证言佐证了上述事实。

2、提取的刘昌棋、肖运科等人的任职情况说明、黄金高签批稿复印件及效区相关单位拨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刘昌棋等人的任职及晋安区下拨资金给日溪乡的情况;关于日溪乡梅坪果林场的情况说明、承包合同、记帐凭证及经肖运科辩认的列支人民币7万元的虚假工资单凭证证实日溪乡将人民币7万元做了虚假冲帐。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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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郊区、晋安区副区长期间,受晋安区泉头农场场长王大盛请托,在下拨扶持资金和泉头大旅社建设上对泉头农场给予关照;被告人黄金高任福州市财委主任后,在市财委的下拨扶持资金上继续对泉头农场给予关照。为此,自1994年4月至2004年6月,被告人黄金高多次收受王大盛贿送的人民币24.4万元、美元2000元;并接受泉头农场为其在福州市树汤路11号806室的房子进行装修及加层改造,共花费人民币28.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1994年4月份,被告人黄金高以其出差为名向王大盛索要人民币2万元,王大盛和原泉头农场场长马国英一起在泉头农场办公室把人民币 2万元交给黄;1995年8月份,被告人黄金高以其接待需用钱为名向王大盛索要人民币3万元,王大盛在原福州郊区政府黄的办公室把人民币3万元交给黄;1998年4、5月份,被告人黄金高要求王大盛帮其树汤路11号806室的新房进行加层改造及全面装修,泉头农场即安排时任农场书记的薛建明负责,并由农场承担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28.7万元。

2、1998年8月、2000年11月和2001年9月间,被告人黄金高在其市财委办公室分别收受王大盛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2万元、3万元,共计人民币7万元。

3、1994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黄金高每年春节前在其家里收受王大盛送的贿赂款,8年共计人民币4万元;1997年7月,被告人黄金高与妻子王素静在福新路的家里收受王大盛贿送的人民币1000元;此后至2004年6月止,黄妻王素静每隔2—3月在其家里或家楼下收受王大盛按每月人民币1000 元标准贿送的2000一3000元,84个月共计人民币8.4万元。

4、被告人黄金高于1998年去哥伦比亚考察前,在其市财委办公室收受王大盛送的美元1000元;2000年去西欧六国考察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大盛送的美元1000元,共计美元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大盛证言,证实黄金高对泉头农场有支持、关照,黄以出差、接待为名索要人民币5万元。在此期间其代表农场还多次给黄送钱共计人民币19.4万元及美元 3000元;及1998年下半年,黄金高让农场帮忙装修房屋,林安国、薛建明告诉其装修花费近人民币30万元。

2、证人马国英证言,证实1994年黄金高到农场拿人民币2—3万元;1994、1995年其与王大盛一起到黄金高家拜年,王有给黄红包。证人马天泉亦证实上述事实。

3、证人刘海涛证言,证实1998年至2000年三年间,王大盛均叫其换美元1000元说是给黄金高出国用的。

4、证人薛建明证言,证实1998年负责帮黄金高装修房屋,以虚列工程费和招待费的方式将装修款报销。

5、证人吴宝光、王敬贤、徐碧玉、欧圣建、聂德法、陈君基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了帮助黄金高装修房屋及在发票上签字报销等事实。

6、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房子装修由薛建明与王大盛的弟弟负责,以及1997年7月至2004年6月,王大盛每月送人民币1000元给其,共计人民币8.4万元。

7、提取的王大盛等人任职证明、泉头农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泉头旅社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付工程款凭证、福州市财委1998年至2001年下拨资金人民币 531万元的明细表及凭证等书证,证实王大盛等人的任职情况,区政府、市财委拨款给泉头农场及黄金高为泉头旅社建设进行协调等事实。房产评估报告书、泉头农场及下属企业为黄金高在树汤路房屋装修及加层费用人民币28.7154万元的开支凭证等书证,证实泉头农场为黄金高的新房装修付款并经评估的情况。此外,还有黄金高出入境情况表、纪要、证明佐证上述事实。

8、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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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郊区副区长和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原福州市建新镇透浦生态农业试验场场长陈由锦请托,在区政府及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透浦生态农业试验场给予关照。为此,1995年至1999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在福新路的家里先后三次收受陈由锦送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在树汤路的家里收受陈送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由锦证言,证实为感谢黄金高对透浦生态农业试验场的支持关照,先后四次送给黄金高共计人民币4万元。证人陈由舰证言,证实听陈由锦说陈在1998、1999、2001年春节期间共送人民币3万元给黄金高。

2、提取的福州市郊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5年水产专项经费的通知”、重点基地场照片、透浦村委会证明,福州市财委1998年一2001年下拨人民币 42.35万元的资金明细表及拨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建新镇透浦生态农业试验场的情况及市财委、晋安区政府拨款情况等。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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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郊区副区长及市财委主任期间,应原福州市郊区建新镇副镇长张用芳、农口组长兼镇蔬菜站站长刘农友及蔬菜科研场场长刘友榕请托,在区政府、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建新镇及该镇蔬菜科研场给予关照。1994年至2000年,被告人黄金高先后七次收受张用芳等人贿送的人民币7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1994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在其福新路的家里收受张用芳和刘农友一起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

2、1995年6月份,被告人黄金高在建新镇检查工作时,收受张用芳和刘农友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

3、1998年、1999年、2000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在其家楼下先后收受张用芳和刘友榕等人分别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

4、1995年、1997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二次在其福新路的家里收受刘友榕每次送给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用芳、刘友榕证言,证实为感谢黄金高的支持关照,于1994年至2000年间,一起或刘友榕单独给黄金高送钱共计人民币7万元。

2、证人林梅钦(蔬菜场副场长)、刘农友证言,证实在1994年、1995年、1997年、1998年、1999年间与张用芳或刘友榕一起送钱给黄金高。

3、证人林瑞凤(蔬菜场出纳)、林文成(蔬菜场会计)、许增铭(蔬菜服务站出纳)等人的证言,证实刘友榕、刘农友等人送钱给有关领导及如何报帐的事实。

4、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1994年春节前,张用芳有带一人到其家并送人民币1万元。

5、提取的建新镇镇政府及蔬菜科研场证明、福州市财委1998年至2001年下拨资金人民币79.95万元的明细表、审批表及黄金高签批的拨款凭证、记帐凭证、收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建新蔬菜场收到下拨款共计人民币79.95万元,以及刘农友1994、1995年两次共计提取人民币2万元等事实。

6、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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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郊区、晋安区副区长期间,应福州晋安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经理许用明请托,在许承包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纠纷的问题上予以协调解决。1994年至1997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在其福新路家里或楼下先后四次收受许的送款计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黄金高任连江县委书记后,许为了将来在连江承建水利工程得到黄金高的关照,多次找黄金高,2002年和2004年的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在其树汤路家里先后二次收受许的送款计人民币4万元。2003年春节前,许用明到树汤路黄家,由黄妻王素静经手收受许的送款人民币2万元,事后王告诉黄金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许用明证言,证实其在94年间在福州市郊区承包工程中找到黄金高,黄给予了关照。为搞好与黄的关系,94年至1997年间共送其人民币8万元。在黄任连江县委书记后,为了能在连江承包到工程,于2002—2004年间共送人民币6万元。

2、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2003年春节前许用明到其家中送给黄金高人民币2万元。

3、提取的福州市晋安区农林水局《关于许用明承包晋安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经营情况的报告》、会议纪要《黄副区长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同承包的营运讲三点意见》证实了黄金高为许用明协调解决承包区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纠纷的问题。另有郊区水利水电局《关于许用明同志聘任的通知》、见证书、承包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案佐证。

4、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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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郊区副区长期间,应原郊区城门镇副镇长林茂荣的请托,在区政府下拨扶持资金上对城门镇给予关照。1992年至1995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先后四次共计收受林茂荣送的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茂荣证言,证实为感谢黄金高的支持关照,于1992年至1995年间,每年均送人民币1000元给黄金高,共计人民币4000元。钱是交代林仁钟准备的。

2、提取的任职情况证明、原福州市郊区政府文件、城门镇财政所提供的拨款收款收据、晋安区农林水局提供的1992年至1996年原区水电局与区财政局联合下文下拨给本区城门镇与日溪乡水电经费的证明等书证,证实林茂荣的任职情况及林仁钟于2001年8月病故;郊区政府先后下拨资金人民币32.4万元、 46.2 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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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福清农凯农场场长张敦凯请托,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清农凯农场给予关照。1998年至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在福州华威大酒店先后四次共收受张敦凯送款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张敦凯证言,证实为感谢黄金高的支持关照,其先后四次送钱给黄金高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福清市财政局函、福州市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下拨资金通知、福清市农凯畜牧场提供1998— 2001 年收到基地补助款明细清单及相关凭证、福清市副食品生产基地提供相关凭证等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资金总计人民币200.8万元,周转金50万元。并证实拨款抵扣周转金的具体情况。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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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福州市马尾区副食品基地综合农场场长章伟望的请托,在市财委下拨资金上对该场给予关照。1997年中秋节前、1998年至2001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黄金高在福新路家楼下先后五次收受章伟望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3万元、3万元、美元1万元、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14万元、美元1万元。被告人黄金高任连江县委书记后,应章伟望的请托,利用职便,为章在连江办农场选址提供帮助,2002年5、6月间,被告人黄金高收受章伟望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章伟旺证言,证实为感谢黄金高对其的支持关照。,先后七次送给黄金高共计人民币15万元,美元1万元,金块一块。

2、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市财委共下拨马尾区副食品基地综合农场资金总计人民币185.0891万元;中国工商银行“黄俊汉”户名美元专户存折(帐号:1402025101100133503)证实被告人黄金高收受章伟旺送的美元后存入该帐户的事实。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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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为福州市马尾凤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直属于市财委的菜篮子基地,并为该公司取得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给予关照。1999年的春节前、国庆节前及年底、2001年的春节前及年底,被告人黄金高分别在福州华威大酒店咖啡厅、温泉大饭店咖啡厅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朱祖忠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8万元、10万元、美元1.6万元、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美元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朱祖忠证言,证实为感谢黄金高对其支持关照,先后5次送给黄共计人民币25万元,美元1.6万元。

2、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纳入基地书证、收款相关凭证、说明、基地照片、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资金下拨情况表、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福州市马尾凤翔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情况及被纳入市菜蓝子基地并收取市财委拨款等事实。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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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为刘超群个人经营的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刘宅第九养猪场、参股经营的福州建新华新种猪场及其同村的刘荣光经营的养猪场在下拨福州市“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上给予关照。1998年8、9月间,被告人黄金高在其办公室收受刘超群为刘荣光(已故)转送的人民币 2万元;1999年初、2000年初,被告人黄金高二次在福州黎明大酒店收受刘超群送款人民币3万元、8万元,共计收受刘超群送的人民币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超群证言,证实其先后2次送人民币11万元给黄,并代刘荣光转送人民币2万元给黄。送钱的目的是为了得到黄的支持和关照,有告诉李行干送8万元给黄。

2、证人李行干证言,证实刘超群有告诉其送人民币8万元给黄金高。

3、提取户籍证明、说明证实建新刘宅鱼畜综合场是基地户,法人代表刘荣光,已病故;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收款收据、记帐凭证证实市财委下拨建新刘宅鱼畜综合场资金为12万元、下拨给建新华新种猪场资金共计人民币94.5万元、下拨给建新刘宅第九养猪场资金共计人民币25.5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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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为福清市华兴农牧场得到福州市“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上予以支持关照。1999年春节前、2000 年9月间,被告人黄金高在福州市财委办公室分别收受该农牧场董事长董丽华送款人民币3万元、2万元,2000年春节前,在福州华威大酒店咖啡厅收受董送款人民币3万元。共计收受董送的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董丽华证言,证实为了得到黄的支持和关照,先后3次送钱给黄共计人民币8万元。

2、提取的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拨款、收款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地照片证实福清市华兴农牧场情况及市财委下拨款总计人民币76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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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清市协大种猪场给予关照……2001年10月问,被告人黄金高在福州华威大酒店二楼咖啡厅收受该场总经理林谋兴及其妻陈一萍送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一萍证言,证实2001年10月,林谋兴叫其提现金5万元,后在华威咖啡厅将钱送给黄金高。有得到市财委下拨的扶持款。证人林维雄亦佐证上述事实。

2、提取的书证:(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林谋兴户籍证明证实福清市协大种猪场情况及林谋兴已死亡事实。(2)查询存款通知书、农行取款凭条、福州市财委 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福清市协大种猪场99—2001年扶持款一览表等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资金总计人民币51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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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应福州市城门玉姑猪场刘用莺的请托,在下拨福州市“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中对该场给予关照。1998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在其福新路家中收受刘用莺送的人民币5000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用莺证言,证实1997年至1998年间,共四次送黄人民币4.5万元,黄在初期对其也很关照。证人胡冀闽证言,证实前期黄、刘二人关系不错,黄对刘也较关照,到了1998年猪案发生后,才成为仇人的。

2、提取的关于仓山肪下玉姑猪场批准进入生猪定点屠宰批发行经营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刘用莺所开种猪场的情况;福州市财委1997—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补助款分配方案等书证证实市财委总计拨款人民币24.5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供述仅收受刘用莺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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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应福清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吓招的请托,在下拨福州市“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中对该公司给予关照。1999年至2001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先后三次在福州华威大酒店收受林吓招送款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吓招证言,证实先后3次送给黄金高共计人民币3万元。送钱是为了感谢黄的支持,并希望以后多扶持、关照。

2、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福建省副食品生产供应协调会领导小组“关于腾飞公司等175家1999—2000年省直控生猪、蛋禽基地场的通知”、 1999— 2000年省直控生猪、蛋禽基地场名单、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拨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资金总计人民币87.8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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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应福清茂旺农牧场场长翁祖茂请托,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清茂旺农牧场给予关照。1999年至2001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先后三次在福州黎明大酒店收受翁祖茂送款各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翁祖茂证言,证实为感谢黄金高对其的支持、关照而送人民币6万元给黄的事实。

2、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资金总计人民币82.42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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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清市天香畜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给予关照。2001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经理陈家几送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家几证言,证实2001年春节前送黄1万元,后因2001年扶持款拿的太少,企业要发展要靠自身,就没送了。

2、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直控基地照片、福清市天香畜牧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证明材料、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资金总计人民币28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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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州市盖山禽蛋基地场给予关照。1999年至2002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先后四次在福州市华威大酒店大厅收受该场场主赵公武送的人民币5000元、1万元、1万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赵公武证言,证实1999年至2001年间,先后4次送人民币共计4.5万元给黄金高,送钱的目的是为了取得黄的关照。

2、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证明等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资金总计人民币54.6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八、

编辑

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连江县利达农业综合养殖有限公司给予关照。1998年至2000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先后三次在其福新路家中收受该公司经理潘顺木送款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潘顺木证言,证实为取得黄的关照及表示感谢于1998年至2000年问,先后3次送钱给黄金高共计人民币1.5万元。

2、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市财委总计下拨资金人民币66.7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十九、

编辑

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闽候县绿洋农牧业开发综合农牧场给予关照。1998年春节前、2000 年 7、8月间,被告人黄金高先后二次分别在其福新路、树汤路家中收受该场场主周而学送款人民币1万元、5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在任连江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为周而学的绿海农牧场在连江县落户方面给予支持关照。2002年春节后、2003年11月份,被告人黄金高先后二次分别在其连江县委宿舍、办公室收受周而学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存折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周而学证言,证实先后4次送钱给黄计人民币6.5元及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存折一本,存折内的钱由黄取走以及黄具体对其关照的事实。

2、证人张发清证言,证实其任连江县珲头镇镇长期间,黄金高有打电话推荐周而学来珲头镇选地方。

3、证人叶杰夫证言,证实飞石拉圾场绿海公司承包情况。

4、证人张金朝证言,证实官头镇5万元道路建设补助款下拨情况。

5、书证:(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拨款凭证等证实市财委总计下拨给闽候绿洋农牧业综合场资金人民币 17万元。(2)头镇政府情况说明、通知、会议记录、租赁土地合同、县长办公会纪要、垃圾场承包合同等相关书证证实黄金高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为周而学谋利的事实。(3)周而学送给黄金高存折之开户及存款凭条、取款凭条等证实存款人民币5万元及黄取出的事实。(4)周而学反映问题及反馈,登记申请书证等予以证实。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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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原福州市蔬菜副食品公司给予关照。1998年至2002年间,被告人黄金高先后九次分别在其办公室、茶状元茶楼收受该公司经理刘文侃送款计人民币7.8 万元;1999年至2000年5月份,被告人黄金高先后二次以出差为名向刘文侃索要计人民币1.7万元。1998年3月份,被告人黄金高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文侃受其堂兄刘荣光(已故)委托的送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刘文侃证言,证实先后12次(含转送)给黄金高共计人民币11.5万元,其中2次共计人民币1.7万元是黄以出差名义向其要的。公司从市财委得到补助款共计人民币60多万元。

2、证人姚国政证言,证实刘文侃有拿发票到公司报帐。

3、证人郑聪证实福州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餐饮发票报销的情况。

4、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更名材料、刘文侃工作简历证明等证实刘文侃在公司任职情况;所送款项虚报开支书证证实刘文侃将所送款在公司报帐情况;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证实市财委下拨款共计人民币69.3444万元。

5、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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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清市众星农牧有限公司给予关照。1999年和2000年的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先后二次在华威大酒店茶座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吴云光分别送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吴云光证言,证实因黄金高是市财委主任,财委拨给基地的资金要他审批,为多得扶持资金,以及加强黄对其的印象,才会给黄送人民币2万元。

2、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直控生猪基地场照片、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资金总计人民币41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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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永泰县副食品基地实验场给予关照。1999年和2000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先后二次分别在其福新路家楼下、办公室收受该场场长林在炳每次送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在炳证言,证实1998年9、10月份的一天,黄金高打传呼给其说款已经作了安排,其第一感觉是黄暗示其要给他送钱,所以98年底或99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午,其到黄金高家楼下送他1万元。是50元票面的,共2扎。99年底或2000年春节前一天上午,我到黄办公室送1万元。送钱是想让他支持关照。

2、提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永泰县财贸委文件“关于林在炳任职通知”、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书证证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永泰县副食品基地实验场资金总计人民币23.2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三、

编辑

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州鼓山鼓东养殖场给予关照。1999年和2000年春节前,被告人黄金高先后二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场场长叶贞南每次送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叶贞南证言,证实1999年、2000年春节前,2次送黄金高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2万元。

2、提取的直控基地照片、吊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证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福州鼓山鼓东养殖场资金37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四、

编辑

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受永泰县闽峰果牧公司总经理范榕华请托,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永泰县闽峰果牧公司给予关照。被告人黄金高于1998年春节前在福州华威大酒店、1999年至2001年的春节前在福新路黄家附近,先后四次共收受范送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范榕华证言,证实其为了从财委下拨菜蓝子基金中得到黄金高的关照,于1998年至2001年每年春节前,送给黄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拨款书证、纳入基地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了市财委下拨永泰县闽峰果牧公司资金人民币72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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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长乐市农业试验场翁新忠请托,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长乐市农业试验场给予关照。为此,1998年和1999年的春节前,黄金高先后二次在其福新路家楼下收受翁新忠送的人民币各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翁新忠证言,证实其参与投资长乐市农业试验场时,为了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长乐市农业试验场给予关照。于1998年和1999年每年春节前,共送黄人民币2万元。证人陈义灿证言,证实翁在送钱前与其商量送钱给黄金高。

2、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拨款书证、长乐市工商局提供企业登记材料、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证实市财委下拨长乐市农业试验场资金人民币69.5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六、

编辑

被告人黄金高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福州晋安区财贸办林美顺请托,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州晋安区财贸办给予关照。为此,被告人黄金高于 1998年至2002年春节前,以其向上面拜年为由先后五次向林美顺索要人民币14万元。1995年至1997年的春节前,黄金高在其办公室先后三次每次收受林送的人民币1500元,共计4500元。1998年至2004年的春节前,黄金高在其家里或其家楼下先后七次每次收受林送的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美顺证言,证实1998年至2002年春节前黄金高向其要钱,后其通过晋安区的乡镇领导林连勇和陈修敬拿钱,共拿了14万元送给黄。其本人也在每年春节送钱给黄,共11500元。

2、证人陈修敬(原晋安区寿山乡乡长)证言,证实2000至2002年春节前林美顺先后三次向其要钱送给黄金高,其共给林9万元后以接待费名义开支。与证人蔡光同、郭锐、陈卫东证言相一致;证人陈修敬还证实其于1998年春节前从蔬菜局运输队中取走人民币2万元交给林美顺的事实,与证人朱书村、李敏文证言及车库租用合同亦证实陈修敬从其运输队中取走人民币2万元,该款从车库租金中出帐相一致。

3、证人林财官(原晋安区宦溪镇纪委书记)证言,证实1999年春节前镇长林连勇让其领人民币3万元,后以食堂接待费名义开支。与证人吴丰、黄善存相一致。

4、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拨款书证等证实了市财委下拨晋安区相关单位资金人民币1428.3万元;林连勇、黄善存、陈修敬、蔡光同、林美顺等人的任职书证证实了林连勇等人的任职情况。

5、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七、

编辑

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原福州仓山区城门镇副镇长陈庆榕请托,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州仓山区城门镇给予关照。为此,1998年至2000年的春节前,黄金高在其福新路家楼下和华威大酒店先后三次收受陈庆榕送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庆榕证言,证实其为了黄金高在市财委下拨扶持资金上对福州仓山区城门镇给予关照,于1998年至2000年的春节前,先后送给黄共计人民币6万元。

2、提取的福州市副食品基地办、城门镇农业办提供的拨款书证、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等证实了市财委下拨给城门镇资金人民币14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八、

编辑

被告人黄金高任福州市财委主任及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应福州古二农场经理郑谋铨的请托,在下拨福州市“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中及古二农场搬迁选址给予关照。为此,]997年初,黄金高在福州市福新路家中,收受郑送的人民币1万元。1998年和1999年春节前,黄金高在福州市福新路家附近的史记茶楼先后二次共计收受郑送的人民币4万元。2000年至2004年春节前,黄金高在福州市树汤路家附近的长春藤茶楼先后三次共计收受郑送的人民币 6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郑谋铨证言,证实其为了黄金高在下拨福州市“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中及古二农场搬迁选址给予关照,于1997年至2004年,先后六次共计送人民币11万元。

2、证人陈金乐证言,黄金高有让其陪郑谋铨选址的事实。与证人钟民强证言相一致。

3、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拨款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实市财委下拨古二农场资金人民币236.43万元。

4、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十九、

编辑

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应原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卓礼裕请托,在市财委下拨“两节”供应补贴款上对福州民天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关照。为此,1998年4、5月和2000年5月,黄金高分别以其出差及焦点访谈采访要用钱为名二次共向卓礼裕索要人民币3万元。1998年和1999 的春节前,黄金高先后二次在其福新路家楼下收受卓送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2000年至2002年春节前,黄金高先后三次在其树汤路家楼下收受卓送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卓礼裕证言,证实民天集团系财委下属企业,享受财委下拨资金的权利,为获取这些资金才送钱给黄金高的。于1998年至2000年,七次送给黄共计人民币4.6万元,这些钱从郑致华、林福瑞的民天食品厂里出帐。

2、证人郑致华、林福瑞证言,证实其和卓礼裕一起到黄家中拜年的事实。与证人吴锦仁、郑志伟(民天食品厂出纳)、黄燕光(民天食品厂财务科长)、王建东证言相一致。

3、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拨款书证证实市财委下拨民天集团资金人民币23.61275万元;另有提取的民天食品厂提供收到补助款的凭证(计10万元)、财委拨款及业务费开支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卓礼裕任职通知、民天集团证明、民天公司成立报告等书证等予以证实。

4、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为王妹弟的福清市融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得到福州市“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上予以支持关照。1998年春节前一天,黄金高在福州市华威大酒店附近收受王妹弟送的人民币1万元。1999年春节前一天,黄金高在福州市财委其办公室内收受王妹弟送的人民币5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妹弟证言,证实为获得“菜篮子工程”专项资金得到黄金高的支持,于1998年至1999年春节前,共送给黄人民币1.5万元。

2、提取的福州市财委1998—2001年下拨资金明细表、记帐凭证等拨款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实市财委下拨福清市融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26.65万元。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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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应连江鸿建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孟志鸿请托,为其石材厂变更变压器容量和石材荒料运输超载问题出面找相关部门给予协调解决。2004年11月份,黄金高以解决“8.11”事件(其向人民网发表公开信)对其造成的影响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孟志鸿索要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孟志鸿证言,证实2004年11月份,黄金高到其厂里,以借为名向其索要人民币5万元。其心里不愿意,但也没有办法。

2、证人庄昌胜、汤明文、冯慧钦证言,证实黄金高有为孟志鸿的石材厂有关问题上进行过问要求解决的事实。

3、提取的配电工程交款通知书、孟志鸿提供的借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成立相关书证证实上述事实。

4、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二、

编辑

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郊区副区长期间,接受陈振瑞的请托为其承建福州市郊区琅岐镇兴业农场围堰工程予以关照;在任连江县县委书记期间,为陈水华的联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用电、选址、征地和交通等问题上给予关照。为此,1994年、1995年、2002年的春节前,黄金高先后三次在其福州市福新路水涧新村家中共收受陈振瑞和陈水华送的人民币2.5万元、美元6000元。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黄金高在福州市树汤路家中,收受陈振瑞替陈水华转送的人民币2万元。2003年6月份,黄金高在中央党校学习时的宿舍里,先后二次共收受陈水华送的人民币3万元。2003年国庆节前至2004年上半年,黄金高在其树汤路家楼下先后三次共收受陈振瑞和陈水华送的人民币13万元。

此外,2004年9月份的一天,黄金高以借款为名,向陈水华索要人民币12万元。2004年10月份的一天,黄金高以借款为名,向陈振瑞索要人民币3万元和美元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振瑞证言,证实了黄金高在其承建福州市郊区琅岐镇工程上给予关照,其于1994年、1995年送了人民币1.5万元给黄;2002年春节前,和陈水华一同送给黄人民币1万元和美元6000元;为了陈水华联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建设和生产得到黄的帮助,于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替陈水华送人民币2万元;2003年国庆前至2004年上半年先后三次送人民币13万元;2004年9—10月黄金高以借款为名,向其兄弟共索要人民币15万元和美元3 万元。此证言与证人陈水华证言相一致,陈水华证言还证实其于2003年6月份,在中央党校黄宿舍里,二次送黄人民币3万元。

2、证人吴乃国证言,证实黄金高为了陈水华公司的用电问题打电话要其解决并先予送电。

3、证人汤明文证言,证实 陈振瑞在琅歧承包建设工程过程中,黄曾要求对陈予以关照。

4、连江县委办证明证实2003年3—6月黄金高在中央党校学习。另有提取的陈振瑞在琅岐工程资料遗失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陈水华的联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连江成立等情况的的相关书证等予以证实。

5、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三、

编辑

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为连江县发利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发经营发利大酒店及其请托人员薛宇、叶顺国、林朝钦、翁贻武在职务提拨、工作调动上给予关照,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为陈发提供信息。为此,2003年7月间,陈发委托黄金高妻弟王波静陪同黄金高购买寿山石,后黄金高在鼓山附近购买了价值人民币4.3万元的寿山石三块,事后王波静到陈发处拿购买该寿山石款,陈发给王波静人民币4.5万元(余款王波静收下)。2004 年清明节前,黄金高及其妻王素静在连江县发利大酒店收受陈发送的寿山石印章一枚(价值人民币1200元)。2004年7月中旬,黄金高向陈发借人民币8万元,事后黄还给陈发人民币6万元,对余款2万元陈发表示不用归还,黄此后再未提及偿还尚欠的人民币2万元事宜。2004年8月上旬,黄金高在连江县发利大酒店收受陈发送的美元1万元。

此外,2004年8月25日至10月12日,被告人黄金高以借款的名义,先后5次通过其身边的工作人员陈英卿向陈发索要人民币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发证言,证实在黄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为搞好黄的关系,让王波静带黄去买寿山石,自己另外也买了寿山石请黄鉴赏时送给黄,在黄还其借款尚余人民币2 万元即送给黄,在黄出国时,送给黄美元1万元。“8.11”事件后,黄向其索要现金并表示会让陈英卿来取,后给了陈英卿人民币31万元。

2、证人陈英卿证言,证实黄金高在“8.11”事件后,指使其去北京等地活动,经费向陈发拿,后其向陈拿了人民币31万元。与证人陈美锦、邱德光证言相印证。

3、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陈发请黄金高鉴赏寿山石时,将其中的一块黄认为好的送给黄。

4、证人王波静证言,证实2003年7月陈发拿钱让其带黄金高去购买寿山石共花了人民币4.3万元的事实。证人刘德坚证言,证实王波静带一人买寿山石花了人民币4.3万元。

5、证人叶顺国、王祯波、林朝钦、翁贻武、薛宇证言,证实通过陈发让黄金高帮忙调换工作岗位或调动的事实。

6、证人吴明榕、陈文忠证言,证实黄曾让陈发开发鸿利公寓的周边地块的事实。

7、提取的薛宇、叶顺国、翁贻武、林朝钦等人的提任或调动的相关书证,证实了薛宇、叶顺国等人的提任或调动情况;连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申请行业审批表(发利酒店)及相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陈发所属的发利酒店的检查情况、公共娱乐场所等级管理检查考评情况。

8、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四、

编辑

2004年9月8曰,黄金高以去北京摆平“8.11”事件的风波需经费为由,要连江永得利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陈兆在筹款美元3万元。陈在黄的办公室将该款交给黄。2004年9月17日,黄金高再次以去北京摆平“8.11”事件的风波需要经费为由,又要陈兆在筹款美元10万元、人民币3万元。陈在连江黄如论中学后面的三角地将该款交给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兆在于2005年4月22日自书“事实经过”、中国驻加拿大领事馆认证书、提取的查询存、汇款通知书及建行存折复印件,证实黄金高向陈筹款,陈分二次共送给黄美元13万元及人民币3万元。

2、证人陈开元证言,证实黄金高在黄如论中学单独上了陈兆在的车。

3、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2004年9月黄告诉其有向陈兆在筹款,并有将美元1万元及人民币10万元交给她的事实。

4、证人黄秀珠证言,证实黄金高拿了美元16万元让其存银行。并有黄秀珠提供存折复印件证实。

5、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五、

编辑

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为连江县公安局浦口派出所所长薛宇工作调整及职务提拨给予关照。2002年7—10月间,黄金高在福州市树汤路家中收受薛宇送的寿山石三块(共价值人民币700元)。2004年6月间,薛宇交给王波静人民币5万元供黄金高购买寿山石,后王波静陪同黄金高用该款在福州市“博艺居”购买了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寿山石5块(余款王波静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薛宇证言及对寿山石辨认笔录,证实因为黄金高在大会上批评过浦口派出所,想搞好与黄的关系,通过认识王波静后得知黄喜欢寿山石,当年分二次送三块寿山石给黄。2004年提拨为副局长后,拿人民币5万元给王波静,让黄去挑寿山石送给黄。与王波静、冯其振证言相一致。

2、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2002年间,薛宇通过王波静联系后到其家中送了三块寿山石给黄。

3、提取的连江县委书记办公会议记录、干部情况表及常委会议记录、薛宇基本情况、考察材料、任免通知等书证证实薛宇提任连江县公安局副局长。

4、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六、

编辑

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应连江县城关派出所所长邱吉煌请托,在连江人事调整中给予关照。为此,2002年底至2004年 4 月,黄金高本人及通过其妻王素静在树汤路家中先后三次收受邱送的寿山石(印章)6块(邱以人民币3400元购得)。2003年中秋节,邱吉煌到树汤路黄家送一条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30元),由王素静收下,事后告诉被告人黄金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邱吉煌证言,证实其了解到黄金高喜好寿山石后,即先后三次花人民币3400元买了6块寿山石送到黄家中。于2003年中秋节送给黄一条白金项链。

2、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邱吉煌想当副局长,有送寿山石和白金项链到其家中,其收下后告诉黄金高,并且也对黄讲提拨邱的事情。

3、证人王波静证言,证实其有陪邱吉煌到邱的同学处购买寿山石的过程,知道邱是送给黄的。

4、证人胡清姬证言,证实邱吉煌向其购买六块寿山石,价格在3300元之间。

5、提取的连江县书记办公会记录、科级干部任免职务情况介绍表等书证,证实邱吉煌提任连江县公安局副局长。

6、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七、

编辑

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在连江县交警城关中队长林全镇职务调整中给予关照。2004年春节后,黄金高通过其妻王素静收受林全镇购买的寿山石一块(价值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全镇证言,证实因连江交巡警合并,其想留在连江并有个好位置,在2004年由王波静带其到福州大明城店内花人民币4300元买了一块寿山石,在送黄妻王素静回连江的路上,在车上送给王。其所证实的购买寿山石的过程与证人王波静、刘德坚、刘德洲证言相一致;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其收到寿山石后告诉黄金高并转达了林想留在连江并想提拨的事情

2、提取的连江县委组织部提供林全镇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考察材料等书证,证实林全镇的任职基本情况。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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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在连江县公安局人事调整中给予连江县黄岐镇派出所所长陈建华以关照。为此,2002年9月间,黄在其树汤路家中,收受陈建华送的寿山石一块,价值人民币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建华证言,其为了在连江县公安局人事调整中得到黄的关照,花人民币980元买了一块寿山石送给黄。证人余惠英证言,证实其夫陈建华花1000元买一块寿山石送给黄。

2、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2002年下半年,陈建华到其家中找黄,有带一塑料袋的东西。

3、证人王波静证言,证实2002年9月间陈建华讲要买一块寿山石,让其参谋,其有告诉陈黄的住处并帮助联系。

4、提取的陈建华基本情况登记表、任免通知、陈建华考察材料等书证,证实陈建华调任敖江派出所所长的任职情况。

5、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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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在连江县公安局人事调整中给予连江江南派出所所长江光遴以关照。2003年11、12月间,黄金高通过其妻王素静收受江光遴寿山石一块(江以人民币1.6万元购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江光遴证言,证实其为了在连江县公安局人事调整中得到黄的关照。2003年11、12月间,通过王波静花人民币1.6万元购买了寿山石一块,送到黄家中,黄妻王素静收下。

2、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2003年底的一天,王波静拿一块寿山石到其家中说是江南所所长要谋一个好位置。后告诉了黄。

3、证人王波静证言,证实其帮助江花人民币1.6—1.7万元的钱向刘德坚购买了一块寿山石由其代为送到黄家中。与证人刘德坚证言证实王波静到其店中买了一块寿山石的事实。

4、提取的江光遴基本情况登记表、任免通知、考察材料、举报信及调查结论等书证,证实江光遴后调任连江县公安局社区警备大队教导员及江光遴在任江南派出所所长时被群众举报经连江县公安局纪委查无事实的情况。

5、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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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应连江县敖江镇党委书记林金平的请托,在林金平提拨的推荐、考核中给予关照,2003年10月林任罗源县副县长。为此,2002年8、9月间,黄金高妻子王素静在其家中收受林金平送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寿山石一块。2003年春节前,黄金高在连江的办公室收受林金平送的人民币2万元。当年5月林金平到树汤路黄家送一条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550元),由王素静收下,事后告诉被告人黄金高。当年7—8月间,黄金高收受林金平放在博艺居老板冯其振处人民币2.8万元用于购寿山石二块。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黄金高与其妻子王素静在福州树汤路的燕鲍鱼翅馆赴林金平和敖江镇长林昌达宴请时,王素静收受林金平送的人民币5000元。王告知黄,黄表示可以收下。(人民币0.5万元系由林昌达所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林金平证言,证实其为了黄能在提拔上对其关照。分5次共送给黄人民币2.5万元、三块寿山石、一条白金项链。

2、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2003年5月间林金平送给其一条白金项链及人民币5000元,告诉黄,黄让其收下。

3、证人林昌达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春节期间与林金平一起宴请黄金高夫妇,于席后其拿人民币5000元让林送给黄的妻子。

4、证人冯其振证言,证实林金平有到其店里说为黄金高埋单,黄看中的二块寿山石,共花人民币2.8万元。

5、提取的连江县委书记办公会议记录、常委会会议记录、福州市委任职通知、林金平考察材料等书证,证实了林金平提任罗源县副县长的事实。

6、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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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在连江人事调整中给予原连江县计划局副局长兼驻京办主任熊崇斌关照。2003年3月底和6月,黄金高在北京中央党校学习时的宿舍中先后二次收受熊崇斌送款共计人民币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熊崇斌证言,因为其女儿在北京上学,其任连江县委驻京办主任与黄一同去北京,为感谢黄的帮助,分两次送给黄人民币8800元。

2、提取的行贿人熊崇斌用于冲抵给黄金高现金5000元、3800元的冲帐凭证;及购买餐费发票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的冲帐凭证证实了行贿人熊崇斌行贿数额的来源;连江县关于提名熊崇斌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组织部说明等证实了熊崇斌任连江县人民政府驻京办主任。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二、在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被告人黄金高受原连江县统计局局长郑康诚请托,在连江人事调整中给予关照调至广电局任局长。为此,2004年6月,黄金高在其树汤路家中,收受郑送的二块寿山石,价值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郑康诚证言,证实为了在工作岗位上有所变动,与陈学锦一起到王忠亮处花人民币4万元买了两块寿山石送给黄金高,后黄将其由统计局调到广电局。其所证实的购买寿山石过程与证人王忠亮、陈学锦证言相一致。

2、提取的连江县委书记办公会、常委会记录、科级干部任免情况介绍表、干部任免通知、任职情况、基本情况等证实郑康诚由连江县统计局局长郑调任至广电局局长。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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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应原连江县筱埕镇党委书记郑荣华、镇长林建钊和副书记兼纪检书记邱吉成请托,在连江县人事调整中给予关照。为此,2003年春节前,黄金高通过其妻王素静在福州树汤路家中收受郑荣华、林建钊和邱吉成送的美元300O元。同年7月,黄金高通过其妻王素静在福州树汤路家中收受郑荣华和林建钊购买的由郑荣华经手送的“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7万元。2004年春节前,黄金高通过其妻王素静在福州树汤路家中收受郑荣华送的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郑荣华证言,证实2O03年春节前,其和林建钊、邱吉成商量后,送给黄金高美元30O0元;由镇里出钱买了三星笔记本电脑送给黄家中,其妻收下。钱由镇里虚增项目落地奖的办法出帐。在其调任罗源县副县长后,2004年送给黄人民币3000元。与证人林建钊、邱吉成证言相一致。

2、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黄金高先后三次收受郑荣华、林建钊和邱吉成贿赂的事实。

3、证人江铭福、方珠钗、汤国登、陈哲熙、黄增修、林晨曦、黄祥连、游文英、陈明崇证言,证实郑荣华、林建钊和邱吉成决定镇里虚增项目落地奖及接待费的办法出帐多领资金报帐的事实。与提取的领款单、来客接待单相印证。

4、提取的银行存款日记帐、电脑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连江县筱埕镇人民政府文件证实了郑荣华、林建钊和邱吉成行贿的资金的来源及行贿的电脑价格;提取的郑荣华考察材料等证实郑荣华后调任罗源县副县长。

5、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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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在连江县敖江镇纪委书记丁少军职务调整中给予关照。2002年初,黄金高收受丁少军所送的寿山石一块,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丁少军证言,证实其为了在换届时得到黄的关照,听黄的小舅子王波静说黄好寿山石后,买了一块鸡趣寿山石送到黄家中。与证人王波静证言相一致。

2、提取的丁少军基本情况登记表、任免通知、科级干部拟任职务情况介绍表、连江县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记录等书证证实了丁少军由连江县敖江镇纪委书记调整为透堡镇党委副书记。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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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受连江县苔录镇党委书记颜明祥的请托,在连江县人事调整中给予关照,帮助颜调回城关工作,担任建设局局长,但由于福州市委组织部提出乡镇领导届内不宜变动而未成。为此,2003年3、4月份,黄金高在其连江办公室收受颜送的寿山石印章一枚,价值人民币200 元。 2003年12月份,黄金高通过其小舅子王波静及其妻王素静收受颜明祥送的寿山石一块,价值人民币1.5万元,后将该石退还给卖主,得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04年春节前,黄金高通过其妻王素静在其树汤路家中收受颜明祥送的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颜明祥证言,证实其为了调回城关,先后三次送给黄二块寿山石及6万元人民币。

2、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2003年底颜明祥让王波静送一块寿山石,后将该石退还得款1万多元。2004年春节前收受颜人民币6万元。

3、证人王波静证言,证实其帮助颜明祥花人民币1.5万元购买寿山石送给黄,后又将该石头退给店里钱给其姐王素静的事实。

4、证人林华平、林万亮证言,证实拿人民币6万元给颜明祥用于行贿的事实。

5、证人刘德坚、刘德州证言,证实王波静花人民币1.5万元买退寿山石的过程。

6、证人舒汉遴证言,证实黄金高有推荐颜明祥为建设局长人选的事实。

7、有提取的颜明祥基本情况表、任免通知等证实颜明祥的任职情况。

8、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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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利用时连江县县委书记的便利,为福泰钢铁有限公司在连江县选址、征地等给予关照。2004年元旦前,被告人黄金高在金源大酒店二楼茶庄收受福州福泰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呈辉委托其副董事长孙光前转送的美元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孙光前证言,证实其受公司董事长黄呈辉的委托于2003年12月问送给黄美元1万元。与证人林致明证言相一致。

2、证人郑忠、林伦建证言,证实了福州福泰钢铁有限公司投资连江的事实。

3、提取的连江县政府、县委、工业园区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孙光前护照、福泰钢铁项目协调会纪要、有关福泰公司用地书证等证实了连江县委为福泰钢铁有限公司在连江县选址、征地提供关照及孙光前的身份情况。

4、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七、

编辑

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同意在连江建设粗芦岛大桥,家住粗芦岛的湖北省十堰市天麟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黄增流,为感谢被告人黄金高对其家乡建设的支持,同时也为了其今后在连江的房地产开发事业能得到黄金高的关照,2004年春节期间,黄增流在福州华香楼酒店宴请被告人黄金高并送给黄金高美元1万元,黄金高收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黄增流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春节在福州五四路一酒家送给黄1万美元,目的是因为黄系县委书记,和他建立感情,将来有事可帮忙,而且黄在其家乡大桥建设上提供了帮助。

2、证人张天金、邱吉明证言及提取的黄增流十堰市房地产公司在连江拍到土地有关书证,证实黄增流在连江购买土地开发的事实。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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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连江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便,为福州市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连江投资建设陵园给予关照。2004年春节前,该公司经理陈学锦到树汤路黄家送款美元1000元,由王素静收下并于事后告诉黄金高;2004年7、8月份,被告人黄金高在其树汤路家中收受陈学锦送的寿山石一块(价值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学锦证言,证实2004年初同林金平在冯棋振店看了寿山石,当时未买。过了一段时间自己到冯店以人民币7万元买了一块寿山石送给了黄金高。因黄当时是县委书记,想联络感情,将来有可能需要黄的帮忙才送寿山石给他。黄有介绍陵园项目,但其不感兴趣。2004年春节前还到黄家送了美元1000元及一些物品,由黄妻收下。陈并对提取的寿山石“踏春”进行辩认无误。其所证实的购买寿山石的情况与证人林金平、冯其振、郑丽珠证言相吻合。

2、证人郑贻祥证言,证实2004年初,黄金高曾就陈学锦想办陵园项目有给其打招呼。此项目工程至今还没有启动。连江县民政局证明证实陵园项目至今尚未启动。

3、证人王素静证言,证实2004年春节前,陈学锦到其家拜年,送了美元1000元,后其告诉了黄金高。知道陈是找黄办事,因为第一次陈请吃饭,有听到陈跟黄说想在连江做陵园项目,当时林金平也在场。

4、提取的寿山石照片、参展证书、参展相关书证、博艺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了陈学锦行贿的寿山石的特征等情况;天和公司企业登记资料、陈学锦所开白色轿车照片证实了行贿人陈学锦及天和公司的情况。

5、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认定被告人黄金高受贿事实的证据还有:

1、认定被告人黄金高在连江县期间,在干部调整过程中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利的其他证据:(1)被告人黄金高供认公安局中层先由公安局上报给我,我过目审查后再由组织部门进行考核,通过后交常委会开会通过即可。(2)证人刘伟光(连江县公安局长)证言证实黄金高要求其汇报公安局班子调整,其有写了基本意见交给黄金高。(3)证人杨晓峰(原连江县委组织部长)证言证实黄金高向其提出让叶顺国任筱埕镇党委书记,在公安局报人事方案时,将方案交给黄金高,黄在方案上做了局部调整后交待按此方案进行考核。在对公安局副局长的三个人选中,黄划了一个,要求对薛宇和邱吉煌考核;交代郑康诚任统计局长;建议颜明祥任建设局长;黄金高在连江县处级干部进行票决前,黄金高事先就说好把其中的一个人倪成划掉。(4)另有提取的连江县公安局“人事调整基本方案”相佐证。

2、认定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为他人谋利的其他证据:(1)证人蔡由钦证言(原财委副主任)证实蔬菜副食品和菜蓝子副食品基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全市财政预算当中有专门安排这块资金给市财委,财委先由副食品处拟出方案,再由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批后下拨。黄金高在任时,由副食品处长叶炳坤直接向黄汇报的。(2)证人叶炳坤证言(原财委副食品处处长)证实财委对每年年初福州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先由其作出方案后报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批后下拨。黄金高经常向其提出倾向性的意见,最后也都由黄决定。对副食品节日市场,申请报告收集后按黄金高的意思作出方案下拨。(3)证人刘必超证言(原蔬菜生产流通处处长)证实黄金高到任后,98年就把财政权收到他一人管理,下拨资金最后都由黄签批后下拨。(4)证人胡冀闽证言(原财委副主任)证实只有纳入菜蓝子基地的养殖场才具备发放扶持款,分配方案由主任审批。黄金高曾经交代要对泉头农场、鼓二农场、城门农场予以关照。(5)证人林亮证言(原财委蔬菜办主任)证实扶持款一般是拨到县区财政户上。(6)福州市贸易发展局《关于福州市蔬菜基地认定与资金下拨有关情况说明》《关于福州市菜篮子副食品补助资金申请下拨的情况说明》文件,证实了原福州市财委对副食品专项基金即蔬菜副食品基金和茶蓝子专项基金均由财委主任签批后才能下拨的事实。(7)提取的相关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对蔬菜、菜篮子副食品补助资金下拨的审批材料,证实了蔬菜、菜篮子副食品补助资金经黄金高签批后下拨的事实。

3、福州市郊区人民政府有关黄金高任职的书证及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黄金高在福州市郊区任职期间工作分工情况”,证实了被告人黄金高在福州市郊区(晋安区)担任副区长期间,分管农业和菜蓝子等工作。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黄金高任职的情况”连江县委关于黄金高任免的书证、福州市委任免通知,证实被告人黄金高担任福州市财委主任、中共连江县委书记的事实。黄金高户籍信息书证,证实了被告人黄金高的基本情况。

4、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书、福建省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寿山石及项链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金项链及陈发、薛宇、林全镇、丁少军、颜明祥所行贿的部分寿山石的价值情况。

5、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贪污犯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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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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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间,时任福州市郊区副区长的被告人黄金高以急需用钱为由,找时任仓山镇镇长的陈月仙商定,从区政府下拨给仓山镇的农建补助费10万元中给他8万元。后陈月仙将该10万元补助费从仓山镇转拨到该镇的先锋村,并从该村提取现金8万元。黄金高在其福州市福新路家中收陈月仙经手交给的该人民币 8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陈月仙证言,证实黄向其提出要到北京办事需要钱,将拔人民币]0万元下来,让其从中取8万元,与李仁发一同送给黄的事实。与证人李仁发证言相一致。

2、证人林美顺证言(原郊区蔬菜局局长),证实黄让其多拨人民币10万元给仓山镇。

3、证人张金魁证言,证实陈月仙让先锋村提人民币8万元给区领导,说会拨10万元下来。后由村出纳陈华将钱取出。与陈华证言相一致。

4、提取的仓山镇财政所、先峰村提供记帐凭证、收款收据、进帐单等证据证实了相关下拨款项资金的往来情况。

5、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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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金高在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期间,利用职便,于1997年底、1999年初先后二次以联系工作需要开支为由,向原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副镇长江爱杰提出,将市财委下拨给琅岐镇的补助款提取部分返还给他。江爱杰根据黄金高的要求从市财委两次下拨的补助款人民币8万元中提出人民币6万元交给被告人黄金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江爱杰证言,证实1997年底、1999年初,黄金高先后以联系工作需要花钱、急需用钱等为由,要其各提人民币3万元给黄,并要其打申请补助、补贴报告给市财委以取得拨款,其为此要求江旭、朱立书依此办理并从江、朱二人处提款送给黄金高。证人江旭、朱立书、江爱勇的证言与江爱杰的证言能相互印证。

2、提取的任职证明、1998年至2001年下拨资金人民币61万元明细表、相关单据、凭证、帐目等书证,证实福州市财委拨款以及江旭、朱立书报帐取款的情况。

3、被告人黄金高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另查明,被告人黄金高为谋取高额利息,将部分赃款等以他人名义借贷给黄国林,现有债权本金人民币412万元至今未收回。被告人黄金高到案后能如实交待未被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全部贪污犯罪事实。

案发后,检察机关将被告人黄金高以其本人及黄秀珠、黄俊汉、王素静等名字存入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的美元 25.317686万元、港币6.483419万元及人民币296.311592万元予以冻结;从王素静处扣押钻石项链一条,并将王素静转移到王晓静处的人民币3.15万元、美元1.3万元、1993年国库券100元、索尼0cR—Pc108E数码摄像机一部(含配件)、耳坠二对、戒指一枚、细链一条、带圆形蛇与鼠属相坠的黄金项链各一条、带心形坠与三颗钻石坠的白金项链各一条、白金钻石与黄金戒指各一枚、黄金手链三条、玛瑙石二颗,及转移到郑爱民处的人民币12万元、SAMSUNG-P30型手提电脑一PANTEGH.G800型手机兰牙一支等物予以扣押。(总计冻结美元26.617686万元、港币 6.483419万元、人民币311.46159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黄国林证言,证实其因资金不足向黄金高提起借钱之事并告诉借贷条件,后黄金高就借钱给其并拿借贷立据书给其签字,借据上的贷方虽不是黄金高的名字,但借款及还本付息的一切手续都是由黄金高办理。自1993年至2004年,其多次向黄金高借钱,至今尚欠本息人民币677.2258万元(其中本金人民币412万元)。

2、经黄金高和黄国林辨认的借贷立据书证实了黄国林向黄金高借贷的情况。

3、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副本及回执,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金高的财产被冻结、扣押的情况。

4、中共福建省纪委办公厅闽纪办函(2005)95号“关于黄金高在审查期间的表现”证实:2004年10月,福州市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对时任连江县委书记的黄金高进行调查时,有关人员供述,黄金高在连江县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连江县发利酒店董事长陈发索要人民币31万元,黄金高本人及其妻子收受他人钱物达人民币19万元。2004年12月15日,福建省纪委找黄金高约谈,黄金高除了交代上述问题外,还主动交代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钱物折合人民币 550多万元的违纪违法等问题。

前述所列认定全案事实的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和质证,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金高收受刘昌棋等人共计人民币43万元系其用于向上争取资金活动的开销,是为地方经济发展而做的违规、违纪行为,不属索贿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金高在侦查、起诉阶段,对以送钱给有关领导、需要开支等为名向刘昌棋等人索要贿赂的事实多次供述在案,而未向侦查机关提供所谓争取资金活动中具体开销的事实,现其仍未能对上述款项去向作出具体说明,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不足采信。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金高位于树汤路的房屋属于公房并非被告人私产,泉头农场为此装修的费用属于该不动产的所有人即国家所有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金高利用其任福州市财委主任的职便,要求并接受泉头农场为其住房进行装修,虽被告人黄金高尚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但该房屋黄金高居住使用,该装修费用应由其承担,产生的房屋添附价值应属被告人所有,故其行为符合索贿的构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金高在“8.11”事件后,未经组织决定向连江的陈发等企业主借钱仅违反了组织纪律,应予行政处罚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1、被告人黄金高以处理“8.11”事件为名,利用其担任连江县委书记的职便向在连江兴办企业的陈发等人以借为名索取贿赂数额巨大,黄金高虽有出具借条,但其主观上并无归还所谓借款想法,而是想利用连江县委书记的职便此后为陈发等人谋利做“补偿”,对此陈发等人亦明知,亦均表示不要黄归还,且陈水华、陈兆在等人还不要黄写借条,并将已写的借条撕毁,可见双方对黄金高以“借 ”为名索要贿赂的犯罪故意明确。2、被告人黄金高在“借款”之前本人即存有大量的钱财,要用钱也根本无须借钱,而且其在索取财物后,将大部份款项存入自己帐户并予以转移藏匿,直至案发,黄金高均无归还上述款项的想法及行为。这亦足以证实被告人黄金高主观上具有索贿的故意。因此,对被告人黄金高依法应以索贿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收受相关当事人没有任何具体请托事项以及逢年过节送的钱物应属“红包”性质,不应认定为受贿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金高明知上述行贿人均有求于他,行贿人送钱的真实目的是为取得他的关照、支持,并非正常的人情往来,因此,在具体的行为中虽有部份行贿人当时未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但事后黄均有为行贿人谋取了一定的利益,故上述款物并非 “红包”,实质仍是一种贿赂行为,此诉辩不足以采信。

对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金高通过其妻王素静收受贿赂的情节,不能认定为黄金高受贿的意见,经查,王素静在收到行贿人的贿赂后,均有将其收受的行贿人的具体姓名告知黄金高,并代为转达请托事项;黄金高也按照其妻的转托,为这些行贿人谋取了请托的利益。因此应当认定黄金高构成受贿罪。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金高单次受贿数额未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不应认定受贿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金高自1992年起至2004年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利,其受贿行为具有连续性,根据《刑法》383条规定,受贿数额应累计计算。因此,被告人黄金高在本案中虽有单次受贿数额未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仍应予累计计算并追究刑事责任。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第十起中,应福州市马尾区副食品基地综合农场场长章伟望为其在马尾区工作的弟弟调整岗位提供帮助的请求,被告人黄金高收受章伟望送给的金块一块(价值人民币3650元)的事实,因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以受贿犯罪论处。

(判决)

编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金高利用其先后担任福州市郊区副区长、晋安区副区长、福州市财委主任、中共连江县委书记的职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多人贿赂的款物共计人民币354.93万元、美元22.8万元、寿山石3O块及笔记本电脑一台、白金项链二条(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8.5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该部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金高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索贿人民币113.4万元、美元16万元,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黄金高利用担任福州市郊区副区长、福州市财委主任的职便,事先与他人商定以下拨补助款的名义,将公款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14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该两起事实指控认定为受贿犯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黄金高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金高收受章伟望的金块一节,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黄金高所收受的金块属非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黄金高在有关组织掌握其向陈发索取人民币31万元及伙同其妻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9万元情况下,如实交代了其余受贿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被告人黄金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属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较重的行为;如实交待未被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金高及其辩护人的此部分诉辩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金高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金高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追缴被告人黄金高受贿、贪污犯罪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68.93万元、美元22.8万元、寿山石30块及笔记本电脑一台、金块一块、白金项链二条上缴国库。(已扣押在案的款物折抵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伍景鹰

审 判 员 陈秀钦

代理宙判员 林越峰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危胜频

速 录 员 徐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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