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第四章

第三章议事之秩序并额数 建国方略之三 社会建设
卷一结会 第四章会员之权利义务
作者:孙中山
第五章动议

  二十五节会长之义务会长为全体之公仆,非为一部分或一人而服务,是故彼虽为一会之长,而非一会之主人翁也。彼以事体之秩序,而纠率会众,使一切皆循公正平等而行。彼维持秩序及额数,如遇秩序紊乱之时,当立呼“秩序!”及议则错误,当立起纠正之。彼凭议则及会章以率众,引导之而不驱策之,至达目的而已。会长之义务,当严正无偏,务使大多数之意趣得以施行,而同时又能尊重少数人之权利,俾事件得迅速公当之处分,而讨论得自由不偏之待遇。贤能之会长当具三种特质:一、果毅之力,二、诚恳之意,三、体顺之情。

  至于详细之节,主座当行其最宜于维持秩序之时,及适当于处分事件之事。彼于办事,如接述动议,呈问动议,及表决动议时当起立,但讨论时可坐。彼发言时,称本会长或本主座。彼对于会员,当承认应得地位之会员,当接述合序之动议,而使之得机以讨论。对于开会时当候至足额,乃能进行。当依时开会,依时散会。彼当知何时为委员报告,而到时命之报告。彼当注意于特别指定之事,而于适合之时提出之。所有需要事件,必当了结之,或正式延搁之,而后乃能散会。

  二十六节会长之权利会长为社中或议场中人员之一,故当有发言及投票之权。但除关于必要之事外,此种权利常多放弃者。主座可遇事加以说明,并达布事实而已。至于亲行讨论,则当退让主座曰:“请某君代主座”而暂为一纯素会员,乃从事于讨论。波不必离其坐位,但当以他人为主座,如他之会员先称呼主座而后发言者。言毕,乃复其主座之职。

  主座有权以处决谁为应得地位者,并有权以处决秩序之争点,但如有不服者,则二事皆可诉之公决也。彼可不待动议,而将正式事件提出。又倘无人反对,可将循例之案,不待表决而宣布通过。且到时可由被宣布散会。彼又可使会员将动议缮写成文,又可随意打消不合秩序之动议。

  主座非受特别委任,无权参加于委员会,而委员亦无与磋商之必要。被非受特别委任,亦无监督之权,而此等权亦以不授之为妙。主座之权,乃指导会众,而使之能自治,而不在治之也。

  二十七节会员之权利义务会员之义务,在能以竭助会长维持秩序。而维持之道,则当从自己始。如在会场,须戒出声,戒旁语,戒走动,并戒一切之能扰乱会场而阻人言听者。会员当依正式而动议,当持友恭而讨论,当惟多数之是从。会员地位,彼此皆一体平等。表决之投票乃会员之权利,而投票当本之主张亦会员之义务也。会员讨论之权利义务,第七章另行详之。

  二十八节副会长并书记之权利义务副会长乃备以若遇会长缺座或失能而代之者。彼之职务,与会长同,故当知会中之目的、之办法与夫一切议事之行为。最妙得会长常请彼帮理一切事务,以资练习,庶不致使之成为废职。

  记录书记之职务,乃记录当场之事,不必记录当场之言,除非有特别命意乃录言;随后当将临场记录缮就正式议案。所有表决票数,须照当时结果抄录,不容稍为更易。所有否决之动议,亦必录之。凡有记录,则作为案据,日后有所争持,悉以记录为准,而不以个人之记忆或主张为准也。故凡前会之记录,必当复读于下会,由众动议,或投票,或默许,以表决认可,然后方能成为正式议案。书记有通告委员被委事之责,并管理各种搁置及延期案件。简而言之,则帮助会长料理一切事务。倘书记于记录中有错误之处,而记录已为众所认可者,则正误之人,必要指出其错点为众所满意者乃可。盖以议案一经认可则成立正式案据,故必先修改错误,方许认可,是为极要之事。记录经认可之后,书记当签押于记录之后,如下:书记某某。书记记录之时,宜书之于册,则不必再抄。若有改正之处,可于行间加入。如所有表决之事,非得全体所许,不能删之。其他职员之义务,当由各会之需要,而从会则规定之各职员,当尽本职之义务;彼不当干涉他人,亦不容他人之干涉也。总而言之,记录书记之义务,为专司记录;通信书记之义务,为专理文牍。与夫凡属其类者,各从而司之。若其他之事件,亦得指委其一以司之;或其务内之事件,亦可由投票或特别规定而分治之。会长当监督一切,但除纠正程序之外,不当干涉之。书记固不当授以重权,然而彼亦当自慎用其应有之权,而毋越分可也。

  二十九节全体之权限并缺席、废置、特别会等之规定夫一会之权力:第一为章程并规则,第二为各种之表决之专条与章程规则无抵触者,第三为采定之议则,第四为议会之习惯。以上各条,以先后为施行秩序。

  职员缺席倘于会期内职员有缺席者,当早为另选新员以补之。如遇散会期内有缺席者,可待至开会时乃选补之,或于规则中定有专条以处理之。至于董事会之缺席,宜否由董事团中自行选补,殊属疑问。但委员会有缺席,则常可自行选补,因其为临时之团体也。所有缺席职员,宜以他员暂代其职,以待新员之选举,而新员一经选出之时,代员即立终止其职务。

  职员废置职员有放弃责任或有陨越贻羞于一会者,可以多数表决,而废置斯职。其废置之法,当出于有附和之动议,而由投票以表决之如下:“动议宣布某某事务之职从此废置”云云。此等废置之事,独关于是非利害之极端者乃行之,其他当待其职务之届期告终为妙。

  三十节特务会议在永久社会之会员,当知常期会开会之时及集会之地,故通告可以不必。但特务会则异是,必当照会中表决之规定。每会员发给正式通告,此规必当励行。在常期会得足额人数,则各种表决无抵触于章程规则及前时之表决者,皆可施行。惟特务会则反是,所表决之事,必先登录于传单;传单所无之事,则不能提议。特务会对于修改之事,较常期会格外谨严,而其程序与常会同。若有疑问发生,当就谨严之途以采决。特务会为应非常而设,当以少开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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