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安司令部组织条例 (民国37年立法38年公布)

省保安司令部组织条例 (民国33年) 省保安司令部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7年12月7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12月7日
1949年1月6日
公布于民国38年1月6日

中华民国 33 年 1 月 19 日 制定8条
中华民国 33 年 1 月 19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7 年 12 月 7 日 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38 年 1 月 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7 年 10 月 17 日 废止8条
中华民国 67 年 10 月 27 日公布

第一条

  在动员戡乱期间,省保司令部依本条例之规定组织之。

第二条

  省保安司令部隶属于行政院,受国防部指挥监督。

第三条

  省保安司令部置司令一人,由省主席兼任,综理全省保安事务,副司令一人至二人,参谋长、副参谋长各一人,由国防部派充,副司令襄助司令,参谋长、副参谋长襄助司令、副司令,处理事务。

第四条

  省保安司令部设左列各处科室:
  一、秘书室:掌理机要文电事项。
  二、参谋处:掌理一般参谋事项。
  三、民众自卫组训处:掌理民众自卫队编组训练事项。
  四、政工处:掌理宣传及政工事项。
  五、经理处:掌理经费出纳及粮秣被服装具事项。
  六、总务科:掌理庶务警卫交际医务事项。
  七、会计室:掌理经费稽核及审编预决算事项。
  八、军法室:掌理军法检察审判事项。
  九、防空科:掌理防空计划及设施与防空人员之训练及情报传递事项,其已设有防空司令部或指挥部之省市,不得设置。
  前项各处科室系统及编制,如附表。

第五条

  省保安司令部之编制分甲乙丙三等,如附表,由国防部酌察各省情形分拟等次,呈行政院核定。

第六条

  省保安司令部得设修械所,医务所及警卫通讯等机构,其编制另定之。

第七条

  省保安司令部办事细则,由省保安司令部订定之。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省保安司令部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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