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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冤录
作者:王与 

今古验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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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宜于古者未必皆便于今,贵乎随时之宜而捐益之。且人命至重,检尸最难,今检验尸伤往往取则干洗冤、平冤二录。至若上司降下结案程式则失于参考,此无冤录之所以编也。

谓如啮人者,省部断例同手足伤,人保辜。《洗冤录》则云:‘啮人,依他物法有如刀物杀伤。’结案式云:‘皮内齐截,认是刃伤至命。’《洗冤录》则云:‘肉痕齐截,只是死后作做刃伤,又如他物伤人。’结案式:‘行凶器杖,必须量验大小,堪否害人,收监听候。’《洗冤录》则云:‘以靴、鞋踢伤,若不坚硬,难作他物。’又云: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按刑统,非手足者,其馀皆为他物;举手足为例,用头击之类亦是,但靴、鞋既非手足,得称他物,额、肘、膝拶头撞正系手足头繁之类,难称他物,倘以古人验法用之于今则致命者必得结案,伤人者亦碍科罪。今古不同若此者众。洗冤、平冤录皆古书也,有益于后学者多矣。然未便于今者亦有之,岂可一一按之哉?二书互有得失,虽已集而为一,不敢亡意改意,必也临事详酌,随时之宜,择其善者而从之。

自缢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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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生也,肖貌天地禀形,父母莫不爱其所受。以跻寿域,不幸死于非命,检复之际,定执不明,则生死以之而衔冤矣。且以自缢言之,缢既曰自,夫岂由人,如果自轻生,定作自缢致命乃理所当然。至于生前勒未死,间吊起假作自缢,或睡着被人将绳索于咽喉,吊起身死,亦谓之自缢可乎?《洗冤录》中亦尝议论及此,但云此稍难辨切,宜子细,而未有所以印证也。伏睹省部节次,定立检尸体式,云吊缢所用字义,并深切著明。夫设于此,而使彼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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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死尸首男仆女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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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用营造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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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尸法物银𫓔假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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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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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亲生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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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气颡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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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知州辨明恶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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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夜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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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老无侍犯徒以上罪名妇人怀孕死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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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罪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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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尸帐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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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尸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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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尸帐仵作被告人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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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尸无亲属许邻佑地主坊正申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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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官检尸及受理人命词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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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人命词讼及检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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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缢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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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棺临事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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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检验骨殖无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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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尸伤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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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检复迟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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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检尸不委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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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作耗贼杀人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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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强盗杀伤钱主随即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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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省府立检尸式内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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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寒暑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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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初复检验关文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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