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处务规程

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处务规程
民国100年10月5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务部命令
2011年10月5日

  1. 中华民国一百年十月五日法务部法令字第100130387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1 条;并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一 条 法务部法医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二 条 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所务。

第 三 条 本所设下列组、室:

一、法医病理组。

二、毒物化学组。

三、血清证物组。

四、秘书室。

第 四 条 法医病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身体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二、病理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三、死因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四、法医病理学上疑难鉴验之解释及研究。

五、法医病理实验室标准作业之订定。

六、各地方法院检察署法医业务指导及监督。

七、法医人员之培训。

八、其他有关法医病理学之研究及发展事项。

第 五 条 毒物化学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毒物化学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二、生物化学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三、药物化学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四、法医毒物化学上疑难鉴验之解释及研究。

五、毒物化学实验室标准作业之订定。

六、其他有关法医毒物化学之研究及发展事项。

第 六 条 血清证物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血清与其相关刑事证物之勘验、检验、鉴定及研究。

二、去氧核糖核酸型别之区域人口频率、资料库之建立与其分析及研究。

三、无名尸去氧核糖核酸型别鉴定及比对。

四、血清证物等法医生物学上疑难鉴验之解释及研究事项。

五、去氧核糖核酸实验室标准作业之订定。

六、其他有关血清证物等法医生物学之研究及发展事项。

第 七 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所施政计画、工作报告之撰拟及研考。

二、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三、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四、国会联络、媒体公关及新闻发布业务。

五、会报及议事之处理。

六、公产及公物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八、法规命令之管理及法医教育宣导。

九、电子仪器维修、资讯作业管理及维护。

十、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八 条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九 条 本所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十 条 本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十一 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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