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国二十年善后公债条例

河南省民国二十年善后公债条例(停止适用)
立法于民国20年8月1日(非现行条文)
1931年8月1日
1931年8月8日
公布于民国20年8月8日

中华民国 20 年 8 月 1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20 年 8 月 8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过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条

  本公债,定名为河南省民国二十年善后公债。

第一条

  对于本公债如有伪造或损坏信用之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第二条

  本公债定额为国币三百万元。

第三条

  本公债年息定为八釐。

第四条

  本公债按照票额十足发行,但为优待购户起见,准按九八实收,即每额面百元,实收国币九十八圆。

第五条

  本公债定于民国二十年八月十日发行。

第六条

  本公债自发行之日起每年付息二次,于十二月及六月末行之。

第七条

  本公债自发行后第二年起,开始还本,分十次偿清,每次偿还十分之一,每年于十二月六月末日为开始还本之期。
  前项还本,以抽签法定之,于每次开始还本日期前二十日执行抽签。

第八条

  本公债应付本息基金,指定在本省营业税项下拨付,由财政厅按月提交本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存于经理本公债之河南农工银行,专储备付。

第九条

  本公债发行后,由省政府组织基金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公债基金,并监督还本付息事宜。
  前项保管委员会,由省政府派员一人、财政厅派员一人、银行业及商会各推举代表一人,并就承购本公债最多者遴派三人,组织之。其组织章程,由河南省政府订定之。

第十条

  本公债债票为无记名式。

第十一条

  本公债债票分为百圆、十圆、五圆三种。

第十二条

  本公债得自由买卖抵押,并得为公私保证之用,其中签债票及到期息票,得用以完纳本省一切租税。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河南省民国二十年善后公债还本付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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