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第103卷

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一百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三卷
经济汇编 铨衡典 第一百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一百三卷目录

 休致部汇考一

  汉平帝元始一则

  后汉安帝永初一则

  晋总一则

  北魏孝明帝正光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炀帝大业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高宗显庆一则 元宗开元二则 德宗贞元一则

  辽穆宗应历一则

  宋太宗淳化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大中祥符二则 天禧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明

  道一则 景祐一则 宝元一则 庆历一则 皇祐一则 神宗熙宁一则 高宗绍兴三

  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一则

  金熙宗天眷一则 皇统一则 世宗大定二则 章宗明昌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成宗大德三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一则 英宗至治二则 文

  宗天历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四则 成祖永乐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宪宗成化三则 孝宗

  弘治四则 世宗嘉靖六则 神宗万历五则

铨衡典第一百三卷

休致部汇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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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帝元始元年定致仕官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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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汉书平帝本纪》:“元始元年春正月,诏天下吏,比二 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参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

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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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帝永初元年始以灾异策免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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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后汉书安帝本纪》:永初元年“九月庚午,太尉徐防 免。”以灾异屡见也 按《徐防传》,“延平元年,迁太尉,与太傅张 禹参录尚书事,数受赏赐,甚见优宠。安帝即位,以定 策封龙乡侯,食邑千一百户。其年,以灾异寇贼,策免 就国。”凡三公以灾异策免,始自防也。

晋以特进、光禄优崇,致仕公卿。

按《晋书职官志》:“特进,汉官也。二汉及魏、晋以加官从 本官车服,无吏卒。太仆羊琇逊位,拜特进,加散骑常 侍,无馀官,故给吏卒车服。其馀加特进者,唯食其禄 赐位其班位而已,不别给特进吏卒车服。后定令,特 进品秩第二,位次诸公,在开府、骠骑上。冠进贤两梁, 黑介帻,五时朝服,佩水苍玉,无章绶,食奉日四斛。太” 康二年,始赐春服绢五十匹,秋绢百五十匹,绵一百 五十斤。元康元年,给菜田八顷,田驺八人。立夏后不 及田者,食奉一年,置主簿、功曹史、门亭长、门下书佐 各一人,给安车黑耳驾御一人,轺车施耳,后户一乘。

左、右光禄大夫,假金章紫绶。光禄大夫,加金章紫。

绶者,品秩第二,禄赐班位、冠帻、车服、佩玉,置吏卒,羽 林及卒,诸所赐给,皆与特进同。其以为加官者,唯假 章绶、禄赐班位而已,不别给车服、吏卒也。又卒赠此 位,本已有卿官者,不复重给吏卒,其馀皆给 光禄 大夫。假银章青绶者,品秩第三,位在金紫将军下,诸 卿上。汉时所置无定员,多以为拜假赗赠之使及监 护丧事。魏氏以来,转复优重,不复以为使命之官。其 诸公告老者,皆家拜此位。及在朝显职,复用加之。及 晋受命,仍旧不改,复以为优崇之制。而诸公逊位,不 复加之,或更拜上公,或以本封食公禄。其诸卿尹中 朝大官年老致仕者,及内外之职,如此者前后甚众。 由是或因得开府,或进加金章紫绶,又复以为礼赠 之位。泰始中,唯太子詹事杨珧加给事中、光禄大夫, 加兵之制,诸所供给,依三品将军,其馀自如旧制。终 武惠、孝怀三世, 光禄大夫与卿同秩中二千石,著 进贤两梁冠,黑介帻,五时朝服,佩水苍玉,食奉日三 斛。太康二年,始给赐春绢五十匹,秋绢百匹,绵百斤。 惠帝元康元年,始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置主簿、功 曹史、门亭长、门下书佐各一人。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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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明帝正光四年诏年满七十解官者给半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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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书孝明帝本纪》,正光四年“秋七月辛亥,诏曰:‘达 尊斯在,齿预一焉。崇敬黄耇,先代通训。故方叔以元 老处位,充国缘自彊见留。虽七十致仕,明乎典故,然 以德尚壮,许其絷维。今庶僚之中,或年迫悬车,循礼 宜退,但少收其力,老弃其身,言念勤旧,眷然未忍。或 戴白在朝,未当外任;或停私历纪,甫受考级。如此之 徒,虽满七十,听其莅民,以终常限。或新解郡县,或外佐始停,已满七十,方求更叙者,吏部可依令不奏’。”其 有高名峻德,老成髦士,灼然显达,为时所知者,不拘 斯例。若才非秀异,见在朝官,依令合解者,可给本官 半禄,以终其身。使辞朝之叟,不恨归于闾巷矣。

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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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特进、光禄,以就闲者居之。

按《隋书百官志》:“后齐特进、左右光禄,金紫银青等光 禄大夫,用人俱以旧德,就闲者居之。”

炀帝大业五年诏百官七十以上不堪居职者赐帛还本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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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书炀帝本纪》,“大业五年冬十月癸亥,诏曰:‘优德 尚齿,载之典训,尊事乞言,义彰胶序。鬻熊为师,取非 筋力,方叔元老,克壮其猷。朕永言稽古,用求至治。是 以庞眉黄发,更令收叙,务简秩优,无亏药膳,庶等卧 治,伫其弘益。今岁耆老赴集者,可于近郡处置。年七 十以上,疾患沉滞,不堪居职,即给赐帛,送还本郡;其’” 官至七品以上者,量给廪,以终厥身。

太宗贞观二年诏文武官致仕者参朝日在本品见任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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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太宗本纪》,贞观 二年九月丙午,诏曰:“尚齿重旧,先王以之垂范;还章 解组,朝臣于是克终。释菜合乐之仪,东胶西序之制, 养老之义,遗文可睹。朕恭膺大宝,宪章故实,乞言尊 事,弥切深衷。然情存今古,世踵浇季,而策名就列,或 乖大体。至若筋力将尽,桑榆且迫,徒竭夙兴之勤,未 悟”夜行之罪。其有心惊止足,行堪激励,谢事公门,收 骸闾里,能以礼让,固可嘉焉。内外文武群官,年高致 仕,抗表去职者,参朝之日,宜在本品见任之上。

高宗显庆元年四月壬寅诏五品以上老疾不以罪者同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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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元宗开元二十三年春正月诏致仕官量与改职依前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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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十五年。令五品以上以礼去职者。所司录奏。 老疾者与致仕。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元宗本纪》:二十 五年春正月壬午,制:“崇德尚齿,三代丕义;敦风劝俗, 五教攸先。其曾任五品已上清资官,以礼去职者,所 司具录名奏,老疾不堪釐务者,与致仕。”

德宗贞元五年令致仕官给半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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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德宗本纪》,贞元 五年夏四月乙未,“以太子少师萧昕为工部尚书致 仕,给半禄料,永为常式。”初,致仕官只给半禄,无料,上 加之以待老臣,半料自昕始也。

穆宗应历十八年夏四月己巳诏左右从班有老耄者增俸以休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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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辽史穆宗本纪》云云。

太宗淳化元年五月甲午给致仕官半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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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真宗咸平五年诏文武官七十以上求退者许致仕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谢泌传咸平五年泌为两浙转运使近制文武官告老皆迁秩令录授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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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给半俸。泌言:“请自今七十以上求退者,许致仕;因 疾及历任犯赃者,听从便。”诏可。

大中祥符元年冬十月癸丑赐致仕官本品全奉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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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五年冬十月己未,赐致仕官全奉。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四年三月庚午诏川陕致仕官听还本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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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天圣四年冬十月壬辰诏郎中以上致仕赐一子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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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元年二月甲子诏员外郎以上致仕者录其子校书郎三丞以上斋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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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景祐三年诏两省卿监等官致仕给奉如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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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景祐三年三月戊戌,诏两省卿监、 刺史阁门以上致仕,给奉如分司官,长吏岁时劳赐 之。”

宝元二年六月戊辰诏诸致仕官尝犯赃者毋推恩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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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五年诏除致仕官举官连坐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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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庆历五年九月“庚寅,诏文武官已致仕而举官犯罪当连坐者,除之。”

皇祐三年诏简别百官年老不任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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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纪》:“皇祐三年秋七月癸丑,诏少卿监 以下,年七十不任釐务,省御史台、审官院以闻。尝任 馆阁台谏及提刑者,中书裁处。待制以上能自引年, 则优加恩礼。十二月庚子,诏文武官七十以上未致 仕者,更不考课迁官。”

神宗熙宁元年令使臣致仕者子孙不得推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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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纪》:“熙宁元年夏四月戊午,外任大使 臣年七十以上,令监司体量,直除致仕者,更不与子 孙推恩。”

高宗绍兴五年闰二月戊辰置路分总管以处闲退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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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三年冬十月丁巳,诏“郡守年七十者听自 陈,命主宫观。”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二年。春正月庚辰。罢郡守年七十者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隆兴二年秋七月庚子诏内外文武官年七十不请致仕者遇郊毋得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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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元年秋七月辛亥诏知州年七十以上者与宫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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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熙宗天眷三年秋七月丁卯诏文武官五品以上致仕给俸禄之半职三品者仍给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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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皇统元年春二月戊寅诏诸致仕官职俱至三品者俸禄人力各给其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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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世宗大定十一年春正月壬午诏职官年七十以上致仕者不拘官品并给俸禄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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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八年,命“求仕人老病者勒令致仕。”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八年三月“戊申,命应赴部求 仕人老病昏昧者,勒令致仕,止给半俸,更不迁官。”

章宗明昌三年敕职官勒令休闲者不给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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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八月癸卯,敕诸职官老 病不肯辞避,有司谕使休闲者,不在给俸之列,格前 勿论。十二月乙丑,定到任告致仕格。”

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令到选官员年七十者依例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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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二十八年, 省议,诸职官年及七十。精力衰耗,例应致仕。今到选 官员,有年已七十或七十之上者,合令依例致仕。”

成宗大德七年令内外官三品以下年七十者陞散官一等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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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七年秋七月丙子。诏除集贤 翰林老臣预议朝政。其馀三品以下年七十者。各陞 散官一等致仕 按《选举志》。大德七年省臣言“内外 官员年至七十者。三品以下于应授品级加散官一 等。令致仕。”

按《辍耕录》:“大德七年,诏内外官年及七十,并听致仕。 时郭守敬知太史院事,以旧臣且熟朝廷所施为,独 不许其请。”至今翰林太史司天官不致仕者,咸自公 始。

大德九年二月辛丑诏“致仕官家贫者给半俸终其 身。”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十年,令“官员年老者致仕。”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十年省臣言。“官 员年老不堪仕宦者。于应得资品加散官遥授职事。 令致仕。”

仁宗皇庆二年定百官致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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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二年十二月丙子,定百官致 仕资格 按《选举志》:“皇庆二年,省臣言,蒙古、色目官 员,所授散官,卑于职事,拟三品以下官员,职事散官 俱陞一等,令致仕。”

延祐六年敕福建等处军官致仕还家者官给驿传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六年春正月丁卯敕福建两广云南甘肃四川军官致仕还家官给驿传如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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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英宗至治元年冬十月癸丑敕翰林集贤官年七十者毋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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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至治三年。三月丙辰。敕医卜匠官。七十不听致仕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二年夏四月壬辰敕匠官年七十者许致====仕。

按:《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明定“《优礼致仕官》等例。”

按《明会典》:国初官员,凡以礼致仕者,与见任同,朝廷 待以优礼,又有陞秩、给俸、赐敕之典。其后大臣致仕, 或给驿还乡,或命有司岁拨人夫,月给食米有差。其 尢宠异者,或赐敕,或加赐白金文绮,或有官,其子孙, 皆特恩云。 凡京官年七十以上,不论三、六九年考 满,俱不考核。行令致仕,系堂上官,亦不引奏,特具本 奏“请,取自上裁。惟钦天监例不致仕,仍引奏复职。” 凡两京考察,被劾、听降、听调官,奏要以原职致仕者, 听。外官朝觐来京考察不及调用、改教官员,告乞以 原职致仕者,取结类题。 凡两京大臣乞休,照例题 覆致仕。如年力未衰者,拟令回籍调理,病痊起用,或 令在任调理。 凡民庶以齿为先后,致仕官序爵。爵 同序齿,至处亲族则不论爵。

太祖洪武元年令官员年七十者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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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洪武元年令,凡内外大小官员,年七十者, 听令致仕,其有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

洪武十二年定致仕官居乡、及给诰敕之例

按《明会典》,“洪武十二年令:内外官致仕居乡,惟于宗 族序尊卑,如家人礼。于其外祖及妻家亦序尊卑。若 筵宴则设别席,不许坐于无官者之下。如与同致仕 官会,则序爵,爵同,序齿。其与异姓无官者相见,不须 答礼。庶民则以官礼相见,敢有陵侮者论如律。” 凡 内外文武官年老致仕者,“洪武十二年,令三品以上 仍旧。四品以下者各陞一等,给与诰敕。其历事未及 三年,及为事降用,或工役屯种取到者,依本等职事 致仕,不给诰敕。”

洪武十三年。令文武官六十以上者。皆听致仕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官员致仕例。”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员年七十以上,若 果精神昏倦,许令亲身赴京面奏。如准吏部查照相 同,方许去官离职。”

成祖永乐十九年令官员年七十以上者许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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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永乐十九年,凡文武官七十以上不能治 事者,许明白具奏,放回致仕。若无子嗣,孤独不能自 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终其身。”

宣宗宣德十年诏文武官老疾者皆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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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宣德十年,诏文武官年未及七十,老疾不 能任事者,皆令冠带致仕,免其杂泛差徭。”

宪宗成化四年诏听选官考满该陞年老者致仕其京堂官自陈致仕者取自上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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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考满官员告致仕者,九年考称无过,升 二级致仕。不称有过,以原职致仕。”成化四年,诏:“听选 官员,九年考满该升用者,年力衰迈不能任事,照该 陞品级给与散官致仕。”

成化十一年,诏“该陞听选官愿致仕者,授以应陞除 职名。”

按《明会典》:“成化十一年诏给由考称该陞及冠带未 任听选官员,有家贫亲老衰病等项,愿告致仕者,授 以应该陞除职名,以荣其身。”

成化二十二年,诏“优礼致仕官员。”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二年诏:在京文职以礼致仕者, 五品以上年及七十,进散官一阶。其中廉贫不能自 存,众所共知者,有司岁给米四石。”

孝宗弘治四年定官员告老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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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弘治四年题准,凡告老疾官员,年五十五 岁以上者,冠带致仕。未及五十五岁者,冠带闲住。考 满官员到部,但年六十五以上,不得进选。” 又奏准: “自愿告退官员,不分年岁,俱令致仕。”

弘治十一年、令查致仕官贤否、以定职衔

按《明会典》:“弘治十一年题准:两京五品以下官乞致 仕者,本部查其曾经三六年考满称职,拟陞相应职 衔具奏,令其致仕。不称者,仍照原职致仕。”

弘治十四年令、儒学巡检等官、自愿告退者、原职致 仕

按《明会典》:“弘治十四年,令儒学巡检、仓库驿递等官, 考满到部,功迹不足,或有过名,自愿告退者,照有司 不称例,各仍原职致仕。”

弘治十五年,定外官应陞,自愿致仕,及王府官致仕 之例。

按《明会典》:“弘治十五年奏准,在外衙门七品以上官, 有三年或六年曾经到部考称,及任内曾有旌异,例 该陞擢,自愿致仕者,本部拟陞职衔,或加散官服色, 令其致仕。如左布政使无官可陞者,另行奏请定夺。”

凡王府官。弘治十五年题准、各府长史等官、但有

年逾七十不肯告老,或未及七十有病愿告致仕者, 该府径自具奏,照依诏书恩例,俱加陞本府相应官员职衔,行令致仕。如无职衔可陞者,授以该陞品级, 散官致仕。

世宗嘉靖四年令方面年六十以上方准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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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嘉靖四年令有假托养病致仕者,不准方 面年六十以上,方准致仕。外官有不奏弃官及奏不 候命而去者,该部科道及抚按官纠举。”

嘉靖十年,令:内外愿致仕官,有卓异者许陞职。 按《明会典》,“嘉靖十年题准,内外官愿告致仕者,京官 部院考称职,外官抚按有旌异,及无所规避者,方许 陞职。如考语含糊,仅保无过,虽历三年六年考满,止 以原官致仕。 凡大小官员升迁未到任告致仕者, 嘉靖十年奏准,只以原职致仕。”

嘉靖十二年令:王府长史等官,衰老者著致仕 按《明会典》,“嘉靖十二年题准王府长史等官,今后非 真能辅导有功,贤能可录者,不许请加服色品级。其 曾经提问有过者,虽历有年俸,止照原衔供职,衰老 者只著致仕。”

嘉靖二十三年令、岁贡生员年老者、许授学正等官 致仕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三年题准,岁贡生员年老不愿 出仕者,许授学正教谕职衔致仕。”

嘉靖四十三年,定“王亲布政使乞休”之例。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三年议准王亲布政使乞休,查 系三年之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初授散官;六年之 外致仕者,准以正二品陞授散官;九年之外致仕者, 准以正二品加授散官。”

嘉靖四十四年,定“乞休官员陞降之例。”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四年议准各衙门乞休官员,如 果劳绩久著,舆论佥孚者,照进阶陞职例;如寻常守 官,谨愿无过者,照原职例;或晚节不终,有所规避者, 止令冠带闲住,不准致仕。”

神宗万历三年令外官有疾照例致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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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万历三年,令外官有疾,照例致仕。不许抚 按官更为议调,以启规避。”

万历九年,定王府官、及仓官巡检致仕之例。

按《明会典》:“万历九年题准,王府各官,不拘见任侯缺, 巡按御史查其年六十五至七十、八十岁以上,纳银 人员,历任十年以上,原由医士、乐舞生、厨役出身,历 任二十年以上,悉令致仕。 又题准:仓官巡检考满, 及在籍服阕,呈告起送者,抚按官查已老疾不堪,即 令致仕。”

万历十一年令外官患病愿致仕者,许差人自奏 按《明会典》万历十一年题准:在外官员中途患病愿 告致仕者,许令差人自奏。先行奏覆,后行抚按官查 核,有诈者径自参究。

万历十二年,令内外官升职告病者,以原官致仕。 按《明会典》:万历十二年题准,京官升外职告病者,以 原任京官致仕。外官升京职告病者,止以原任外官 致仕。升授长史者,以新衔致仕。

万历十三年令致仕官不入考察。其陞除未任及公 差考满官,在原籍乞致仕者,官司即与转申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题准陞除未任及公差考满 官员,在于原籍官司告乞致仕者,查验文凭,执照明 白,即与转申上司,达之抚按,应题请者照例题请,应 报缺者类本报缺。毋以官非统属,故有留难。” 又“议 准致仕官员,有志甘恬退为亲告休者,不得复入考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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