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第255卷

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二百五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五十五卷
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二百五十六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二百五十五卷目录

 家庙祀典部汇考五

  诗经召南采𬞟

  礼记曲礼 王制 曾子问 丧服小记 杂记

 家庙祀典部总论

  春秋四传僖公十有五年

  孔颖达礼疏别子宗子 殇与无后之祭

  杜佑通典庶子在他国不立庙议 兄弟俱封各得立祢庙议

  朱子大全集答刘平甫 与吴晦叔 答王子合 答张钦夫 答汪尚书论家

  庙 答汪尚书

  文衡宗庙略

  文献通考论大夫士庶宗庙

  大学衍义补家乡之礼

礼仪典第二百五十五卷

家庙祀典部汇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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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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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南采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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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奠之,宗室牖下。

朱注宗室,大宗之庙也。大夫士祭于宗室牖下,室西南隅,所谓奥也。大全安成刘氏曰:“诸侯之庶子为别子,别子之嫡子为大宗,即大夫之始祖也,故祭于其庙。” 朱子曰:“古人庙堂南向,室在其北,东户西牖皆南向。室西南隅为奥,尊者居之,故神主在焉,所谓牖下者也。凡庙皆南向,而主皆东向。” 庐陵李氏曰:“堂屋五架,中脊之架曰栋,次栋之架曰楣。后楣之下,以南为堂,以北为室,与房大”夫房东室西相连为之室,又户东而牖西,户不当中而近东,则西南隅最为深隐,故谓之“奥”,而祭祀及尊者常处焉。牖穿壁为交窗以取明也。

《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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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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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

陈注君子,有位者也。宗庙所以奉先,故先营之。

凡家造祭器为先,牺赋为次,养器为后。

陈注牺赋亦以造言者,如《周官》牛人供牛牲之互与盆簝之类。郑注:“互,若今屠家悬肉格,盆以盛血,簝受肉笼也。” 疏曰:“家造,谓大夫始造家事也。”诸侯大夫少牢,此言牺牛也。天子之大夫祭祀赋敛邑民,供出牲牢,故曰牺赋。

无田禄者不设祭器,有田禄者先为祭服。君子虽贫, 不粥祭器,虽寒,不衣祭服,为宫室不斩于丘木。大夫 士去国,祭器不逾竟。大夫寓祭器于大夫,士寓祭器 于士。

陈注吕氏曰:“祭器可假,服不可假也。臣之所以有宗庙祭器以事其先者,君之禄也。今去位矣,乃挈器以行,是窃君之禄以辱其先,此祭器所以不逾竟也。寓寄于爵等之同者,使之可用也。” 马氏曰:“微子抱祭器而之周,何也?君子为己不重,为人不轻,抱君之祭器可也,抱己之祭器不可也。”

天子以牺牛,诸侯以肥牛,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

陈注求得而用之曰“索。” 疏曰:“此谓天子大夫士也。若诸侯大夫即用少牢,士则用特牲。其丧祭,则大夫亦得用牛,士亦用羊豕。”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陈注疏曰:支子,庶子也。祖祢庙在适子之家,庶子贱,不敢辄祭。若宗子有疾,不堪当祭,则庶子代摄可也,犹必告于宗子,然后祭。 吕氏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则支子虽贵,可以用其禄,而不敢专其事也。宗子去在他国,则支子摄主以祭,其礼有杀。

祭王父曰《皇祖考》,“王母”曰《皇祖妣》,父曰《皇考》,母曰“皇 妣”,夫曰《皇辟》。

陈注曰“皇”、“曰王”,皆以君之称,尊之也。考、成、妣、媲、辟,法也。妻所法式也。为之宗庙,以鬼享之,不得不异其称谓也。

《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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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 祭于寝。

陈注大夫太祖,始爵者也。士一庙,侯国中、下士也,上士二庙,庶人无庙,故祭先于寝。

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庶人春荐韭, 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韭以卵,麦以鱼,黍以豚,稻以 雁。”

陈注祭有常礼,有常时。荐非正祭,但遇时物即荐,然亦不过四时各一举而已。注云:“祭以首时,荐以仲

《曾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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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问》曰:“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不得成礼, 废者几?”孔子曰:“九。”请问之,曰:“天子崩,后之丧,君薨,夫 人之丧,君之太庙火,日食;三年之丧,齐衰,大功,皆废。 外丧,自齐衰以下,行也。其齐衰之祭也,尸入,三饭不 侑,酳不酢而已矣。大功,酢而已矣。小功缌,室中之事 而已矣。士之所以异者,缌不祭,所祭于死者无服则 祭。”

陈注此言大夫宗庙之祭,外丧在大门之外也。“三饭不侑,酳不酢”者,士祭尸九饭,大夫祭尸十一饭。不侑者,尸三饭,告饱则止,祝更不劝侑其食,使满足当饭之数也。酳,食毕而以酒漱口也。按《特牲礼》,尸九饭毕,主人酌酒酳尸,尸饮卒爵,酢主人,主人受酢,饮毕,酌献祝,祝饮毕,主人又酌献佐食。今云“酳不酢”者,无酢主人以下等事也。“大功酢而已”者,大功服轻,祭礼稍备。十一饭之后,主人酌酒酳尸,尸酢主人即止也。“室中之事”者,凡尸在室之奥,祝在室中北厢南面,佐食在室中户西,北面,但主人、主妇及宾献尸及祝、佐食等三人毕则止也。若平常之祭,十一饭毕,主人酳尸,尸卒爵酢主人,主人献祝及佐食毕,次主妇献尸。尸酢主妇,主妇又献祝及佐食毕,次宾长献尸。尸得宾长献爵,则止不举,盖奠其爵于荐之左也。待致爵之后,尸乃举爵。今以《丧服》杀礼,故止于宾之献也。士卑于大夫,虽缌服,亦不祭。所祭于死者无服。谓如妻之父母、母之兄弟姊妹。己虽有服,而己所祭者,与之无服,则可祭也。今按:《致爵》之礼,宾献尸三爵而止。尸止爵之后,执事者为主人设席于户内,主妇酌爵而致于主人。主人拜受爵,主妇拜送爵,主人卒爵拜,主妇答拜,受爵以酌而酢。执事拜,主人答拜。主人降,洗爵以酌而致于主妇。主妇之席在房中南面,主妇拜受爵,主人西面答拜而更爵,自酌以酢,此所谓“致爵”也。

《曾子问》曰:“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 子曰:“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 荐其常事’。”

陈注《士特牲》,大夫少牢。上牲,少牢也。庶子既为大夫,当用上牲,然必往就宗子家而祭者,以庙在宗子家也。孝子,宗子也。介子,庶子也。不曰庶而曰介者,庶子卑贱之称,介则副贰之义,亦贵贵之道。“荐其常事”者,荐其岁之常事也。大全《张子》曰:“宗子为士立二庙,支子为大夫,当立三庙,是曾祖之庙为大夫立,不为宗子立矣。然不可二宗别统,故其庙亦立于宗子之家。”

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 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 绥,祭,不配。

陈注介子,非当主祭者,故谓之摄主。其礼略于宗子者有五焉。若以祭礼先后之次言之,当云“不配不绥祭,不假,不旅,不厌祭。”今倒言之者,旧说摄主非正,故逆陈以见义,亦或记者之误与?今依次释之。不配者,《祭礼》初行,尸未入之时,祝告神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如姜氏、子氏之类。今摄主不敢备礼,但言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不言以某妃配也。“不绥祭”者,“绥”字当从《周礼》作“隋”,减毁之名也。尸与主人俱有隋祭,主人减黍稷牢肉而祭之于豆间,尸则取菹及黍稷肺而祭于豆间,所谓隋祭也。今尸自隋祭,主人是摄主,故不隋祭也。“不假”者,假字当作“嘏”,福庆之辞也。尸十一饭讫,主人酳尸,尸酢主人毕,命祝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主人再拜稽首。今亦以避正主,故不嘏也。不旅,不旅酬也。不厌祭者,厌是餍饫之义,谓神之歆享也。厌,有阴有阳。阴厌者,迎尸之前,祝酌奠讫,为主人释辞于神,勉其歆享,此时在室奥阴静之处,故云“阴厌”也。阳厌者,尸谡之后,佐食彻尸之荐俎,设于西北隅,得户明白之处,故曰“阳厌。”制礼之意,不知神之所在,于彼乎,于此乎,皆庶几其享之而厌饫也。此言不厌祭,不为阳厌也,以先后之次知之。

布奠于宾,宾奠而不举,不归肉。其辞于宾,曰:“宗兄、宗 弟、宗子在他国,使某辞。”

陈注主人酬宾之时,宾在西厢东面,主人布此奠爵于宾俎之北,宾坐取此爵而奠于俎之南,不举之以酬兄弟,此即不旅之事。若宗子主祭,则凡助祭之宾,各归之以俎肉,今摄主,故不归俎肉于宾也。非但祭不备礼,其将祭之初,告宾之辞亦异,曰:宗兄、宗弟、宗子在他国不得亲祭,故使某执其常事,使某告也。故云“使某辞。宗兄。”宗弟者,于此摄主为

兄或为弟也。若尊卑不等,或是祖父之列,或是子孙之列,则但谓之“宗子” 矣。

《曾子问》曰:“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者,可以祭 乎?”孔子曰:“祭哉!请问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为 坛,以时祭。若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宗子死,称 名不言孝,身殁而已。”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若 义也。今之祭者,不首其义,故诬于祭也。

陈注宗子无罪而去国,则庙主随行矣。若有罪去国,庙虽存,庶子卑贱无爵,不得于庙行祭礼,但当祭之时,即望墓为坛以祭也。若宗子死,则庶子告于墓而后祭于其家,亦不敢称孝子某,但称“子某”而已,又非有爵者称“介子某”之比也。“身殁而已”者,庶子身死,其子则庶子之适子祭祢之时可称孝也。子游之门人有庶“子祭者皆用此礼”,是顺古义也。今世俗庶子之祭者,不能先求古人制礼之义,而率意行之,祗见其诬罔而已。

《曾子问》曰:“祭必有尸乎?若厌祭亦可乎?”孔子曰:“祭成 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 于同姓可也。祭殇必厌,盖弗成也。祭成丧而无尸,是 殇之也。”

陈注曾子之意,疑立尸而祭,无益死者,故问祭时必合有尸乎?若厌祭亦可乎?盖祭初阴,厌尸犹未入,祭终而阳厌在尸既起之后,是厌祭无尸也。孔子言:成人威仪具备,必有尸,以象神之威仪,所以祭成人之丧者必有尸也。尸必以孙,以昭穆之位同也,取于同姓,亦谓孙之等列也。祭殇者不立尸而厌祭,以其年幼少,未能有成人之威仪,不足可象,故不立尸也。若祭成人而无尸,是以殇待之矣。

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曾子问》曰:“殇不祔祭,何谓阴 厌阳厌?”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弗为后也。其吉 祭,《特牲》。祭殇不举,无肵俎,无元酒,不告利成,是谓阴 厌。”

陈注孔子言祭殇之礼,有厌于幽阴者,有厌于阳明者。盖适殇则阴厌于祭之始,庶殇则阳厌于祭之终,非兼之也。曾子不悟其指,乃问云:“祭殇之礼略而不备,何以始末一祭之间,有此两厌也?”孔子言虽是宗子,死在殇之年,无为人父之道,庶子不得代为之后。其族人中有与之为兄弟者代之,而主其祭之之礼。其卒哭成事以后为吉祭。祭殇本用特豚,今亦从成人之礼。用特牲者,以其为宗子故也。祭有尸,则佐食举肺脊以授尸,祭而食之。今无尸,故不举肺脊也。凡尸食之馀,归之肵俎。肵,敬也。主人敬尸而设此俎。今无肵俎,以无尸故也。元酒,水也。太古无酒之时,以水行礼,后主祭则设之,重古道也。今祭殇礼略,故无元酒也。“不告利成”者,利犹养也,谓共养之礼已成也。常祭,主人事尸礼毕,出立户外,则祝东面告利成,遂导尸以出。今亦以无尸废此礼。“是谓阴厌”云者,以其在祖庙之奥,阴暗之处厌之也。

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 是谓“阳厌。”

陈注凡殇,非宗子之殇也。“无后”者,谓庶子之无子孙者也。此二者,若是宗子大功内亲,则于宗子家祖庙祭之,必当室中西北隅,得户之明白处,其尊则设于东房,是谓“阳厌”也。大全程子曰:“无服之殇不祭;下殇之祭,终父母之身;中殇之祭,终兄弟之身;长殇之祭,终兄弟之子之身;成人而无后者,终兄弟之孙之身。此皆以义起也。” 马氏曰:“厌不成礼之祭也。厌于阴者;宗子之殇而无后者,厌于阳者。凡殇与无后者,其异何也?宗子尊矣,则以特牲即于阴者,幽阴之义,反诸幽,求神之道也。凡殇卑”矣,其祭也,则就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则所谓堂事略矣。宗子非不欲尊之也,其所以不得为成人者,从祖祔祭而已。于宗则明亲疏,于庙则明尊卑。唯其辟所尊,故虽宗子不得为成人。

《丧服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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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 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 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陈注别子有三:一是诸侯适子之弟,别于正室;二是异姓公子来自他国,别于本国不来者;三是庶姓之起于是邦为卿大夫而别于不仕者,皆称别子也。“为祖”者,别与后世为始祖也。“继别为宗”者,别子之后,世世以适长子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大宗也。“继祢者为小宗”,谓别子之庶子,以其长子继己为小宗,而其同父之兄弟宗之也。五世者,高祖至元孙之子。此子于父之高祖无服,不可统其父同高祖之兄弟,故迁易而各从其近者为宗矣。故曰:“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四世之时尚事高祖,五世则于高祖之父无服,是祖迁于上也。四世之时犹宗三从,族人至五世则不复宗

四从族人矣,是宗易于下也。宗是先祖正体,惟其尊祖,是以敬宗也 。《疏》曰:“族人一身事四宗,事亲兄弟之适,是继祢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适,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适,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适,是继高祖小宗也。小宗凡四,独云继祢者,初皆继祢为始,据初而言之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陈注此据适士立二庙,祭祢及祖。今兄弟二人,一适一庶,而俱为适士,其适子之为适士者,固祭祖及祢矣。其庶子虽适士,止得立祢庙,不得立祖庙。而祭祖者,明其宗有所在也。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

陈注殇,未成人而死者也。“无后”者,谓成人未昏,或已娶无子而死者也。庶子所以不得祭此二者,以己是父之庶子,不得立父庙,故不得自祭其殇子也。若己是祖之庶孙,不得立祖庙,故无后之兄弟,己亦不得祭之也。祖庙在宗子之家,此殇与此无后者,当祭祖之时,亦与祭于祖庙也。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陈注庶子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祢。所以然者,明主祭在宗子,庙必在宗子之家也。庶子虽贵,止得供具牲物,而宗子主其礼也。上文言“庶子不祭祖”,是犹得立祢庙,以其为适士也。此言“不祭祢”,以此庶子非适士,或未仕,故不得立庙以祭祢也。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 士服。

陈注祭用生者之礼,尽子道也。尸以象神,自用本服。

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陈注以天子诸侯之礼祭其父之为士者,其礼伸,故尸服死者之服,为礼之正。以士之礼祭其父之为天子诸侯者,其礼屈,故尸服生者之服,为礼之变。礼有曲而杀者,此类是也。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

陈注“祖为大夫,孙为士。”孙死,祔祖,则用大夫牲。士牲卑,不可祭于尊者也。此与葬以大夫,祭以士者不同。如妾无妾祖姑可祔,则易牲而祔于女君也。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 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中一以上而 祔,祔必以其昭穆。

陈注公子公孙之为士、为大夫者,不得祔于先君之庙也。“诸祖父”,其祖为国君者之兄弟也。诸祖姑,诸祖父之妻也。若祖为国君而无兄弟可祔,亦祔。宗族之疏者,上言士易牲而祔于大夫,而大夫不得易牲而祔诸侯者,诸侯之贵绝宗,故大夫士不得亲之也。“妾祔于妾祖姑”,言妾死则祔于祖之妾也。亡,无也。中,间也。若祖无妾,则又间曾祖一位,而祔高祖之妾,故云“亡则中一以上而祔”也。所以间曾祖者,以昭穆之次不同,列祔必以昭穆也。

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

陈注卑孙不可祔于尊祖孙贵而不祔其祖之为士者,是自尊而卑其祖不可也,故可以祔于士。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陈注妾当祔于妾祖姑。上章言“亡则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无高祖妾,则当易妾之牲,而祔于适祖姑。“女君”,谓适祖姑也。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

陈注“《虞》卒哭在寝,祭妇也。祔于庙,祭舅之母也。”尊卑异,故所主不同。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人,则祔于亲者。

陈注此言祔庙之礼。三人或有二继也。亲者,谓舅所生母也。

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 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大 夫牲。

陈注妻卒时,夫为大夫,卒后,夫黜退,遂死,以无祖庙,故祔于妻之礼,止得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之牲也。若妻死时,夫未为大夫,死后夫乃为大夫而死,今祔祭其妻,则得用大夫牲矣。《疏》曰:“此谓始来仕而无庙者。若有庙,则死者当祔于祖,不得祔于妻也。惟宗子去他国,以庙从。”大全朱子曰:“程氏《祭仪》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或奉祀之人,是再娶所生,即以所生配”,谓凡配止用正妻一人是也。若再娶者无子,或祔祭别位亦可也。若奉祀者是再娶之子,乃许用所生配,而正妻无子,遂不得配祭可乎?程先生此说恐误。《唐会要》中有论,凡是适母无先后,皆当并祔合祭,与古者诸侯之礼不同。又曰:“夫妇之义,如《干》大《坤》至,自有差等。故方其生存,夫得有妻有妾,而妻之所天,不容有二。况于死而配祔,又非生存之比。横渠之说,似亦推之,有太过也。只合从唐人所议为允,况又有前妻无子,后妻有子之碍,其势将有所杌陧而不安者

“唯葬” ,则今人夫妇未必皆合葬,继室别营兆域,宜亦可矣。

《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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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附于士。士不附于大夫,附于大夫之昆弟。无昆 弟则从其昭穆,虽王父母在,亦然。

陈注《附读》为祔。祖为士,孙为大夫而死,可以祔祭于祖之为士者,故曰“大夫祔于士。”若祖为大夫,孙为士而死,不可祔祭于祖之为大夫者,惟得祔祭于大夫之兄弟为士者,故曰:“士不祔于大夫”,祔于大夫之昆弟。若祖之兄弟无为士者,则从其昭穆。谓祔于高祖之为士者。若高祖亦是大夫,则祔于高祖昆弟之为士者“也,虽王父母在亦然”者,谓孙死应合祔于祖,今祖尚存,无可祔,亦是祔于高祖也。大全金华应氏曰:“重世裔之本宗,故大夫宁自屈而祔于士;重朝廷之命爵,故士不敢僭而祔于大夫;重婚姻之正偶,故妇与妾之祔各以其类而无之,则宁越次而间升;重承家之阳类,故男祔则配,而女祔则不配。”

妇附于其夫之所附之妃,无妃,则亦从其昭穆之妃。 妾附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亦从其昭穆之妾。

陈注夫所祔之妃,夫之祖母也。“昭穆之妃”,亦谓间一代而祔高祖之妃也。妾亦然。

男子附于王父则配,女子附于王母则不配。

陈注男子死而祔祖者,其《祝辞》云:“以某妃配某氏。”是并祭王母也。未嫁之女,及嫁未三月而死,归葬女氏之党者,其祔于祖母者,惟得祭祖母,不祭王父也,故云“祔于王母则不配”,盖不言以某妃配某氏耳。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有事于卑者不敢援尊也。

“公子”,附于《公子》。

陈注疏曰:若公子之祖为君,公子不敢祔之,祔于祖之兄弟为公子者,不敢戚君故也。

“大夫冕而祭于公,弁而祭于己。士弁而祭于公,冠而 祭于己。士弁而亲迎,然则士弁而祭于己”可也。

陈注冕,𫄨冕也。祭于公,助君之祭也。弁,爵弁,祭于己,自祭其庙也。冠,元冠也。助祭为尊,自祭为卑,故冠服有异也。《仪礼少牢》上:“大夫自祭,用元冠。”此云“弁而祭于己”者,此大夫指孤而言也。记者以士之亲迎用弁,以为可以弁而祭于己。然亲迎之弁暂焉,摄用耳,祭有常礼,不可紊也。大全山阴陆氏曰:“此言大夫若冕而祭于公,则弁而祭于己;士若弁而祭于公,则冠而祭于己。若下大夫一命,弁而祭于公,则冠而祭于己可知;下士不命,冠而祭于公,则端而祭于己亦可知。”

畅:臼以椈,杵以梧,枇以桑,长三尺,或曰五尺。毕用桑, 长三尺,刊其柄与末。

陈注畅,郁鬯也。椈,柏也。𢭏郁鬯者,以柏木为臼,梧木为杵。柏香芳而梧洁白,故用之。牲体在镬,用枇升之以入鼎,又以枇自鼎载之入俎。主人举肉之时,执事者则以毕助之,举此二器。吉祭以棘木为之,丧祭则桑木毕之。柄与末加刊削枇亦必然也。

家庙祀典部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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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四传。

僖公十有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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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九月己卯晦,震夷伯之庙。

《夷伯》,鲁大夫展氏之祖。父夷,谥伯,字。震者,雷电击之。

《左传》:“震夷伯之庙,罪之也。于是展氏有隐慝焉。” 《公羊传》震之者何?雷电击夷伯之庙者也。夷伯者曷 为者也?季氏之孚也。季氏之孚则微者,其称夷伯何? 大之也。曷为大之?天戒之,故大之也。

《穀梁传》:“夷伯,鲁大夫也。因此以见天子至于士皆有 庙。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二。故德厚者流光,德 薄者流卑。是以贵始,德之本也,始封必为祖。”

光,犹远也。卑犹近也。天子德厚,故远及七庙,士之德薄,故近及二庙,因其贵贱有伦,故制为等级也。始谓受封之君。所以贵之者,由是德之本也。言有大德,故受高位,高位由之而来,故始封之君必为祖矣。祖谓庙不毁也。

《胡传》震者,雷电击夷伯之庙也。不曰“夷伯之庙震”,而 曰“震夷伯之庙”者,天应之也。天人相感之际微矣。

大全范氏曰:“夷伯之庙过制。” 高氏曰:“不曰公孙者,大夫三庙,宜毁而不毁,故贬之也。”

孔颖达礼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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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子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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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侯之子始为卿大夫,谓之别子,是嫡夫人之次子, 或众妾之子别异于正君,继父言之,故云“别子。”云“虽 非别子,始爵者亦然”,此事凡有数条:一是别子初虽身为大夫,中间废退,至其远世子孙始得爵命者,则 以为太祖别子,不得为太祖也;二是别子及子孙不 得爵命者,后世始得爵命,自得为太祖;三是全非诸 侯子孙,异姓为大夫者,及他国之臣初来任为大夫 者,亦得为太祖。故云“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如《郑志》 答赵商,此《王制》所论皆殷制,故云“虽非别子,亦得立 太祖之庙。”若其周制,别子始爵,其后得立别子为太 祖。若非别子之后,虽为大夫,但立父、祖、曾祖三庙而 已,随时而迁,不得立始爵者为太祖。故郑答赵商问, 《祭法》云“大夫立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注: “非别子,故知祖考无庙。”商按《王制》“‘大夫三庙,一昭一 穆,与太祖之庙而三’。注云:‘太祖别子,始爵者,虽非别 子,始爵者亦然。二者不知所定。郑答云《祭法》,《周礼》《王 制》之云,‘或以夏殷杂,不合周制’。是郑以为殷周之别 也。郑必知《周制》别子’”之后,得立别子为太祖者,以《大 传》云“别子为祖,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 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故知别子百世不 迁,为太祖也。周既如此,明殷不系姓,不缀食。《大传》又 云“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五世而婚姻可以通。” 明五世之后不复继以别子,但始爵者则得为太祖 也。此“大夫三庙”者,天子诸侯之大夫皆同。

“用大夫之牲,是贵禄也。宗庙在宗子之家,是重宗也。” 此宗子谓小宗也。若大宗子为士,得有祖祢二庙也。 若庶子是宗子亲弟,则与宗子同祖祢,得以上牲于 宗子之家而祭祖祢也。但庶子为大夫,得祭曾祖庙, 己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庙。崔氏云:“当寄曾祖庙 于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宗子为祭也。”若己是宗子, 从父庶子兄弟,父之适子,则于其家自立祢庙,其祖 及曾祖,亦于宗子之家寄立之,亦以上牲,宗子为祭。 若己是宗子,从祖庶兄弟,父祖之适,则立祖祢庙于 己家,则亦寄立曾祖之庙,于宗子之家,己亦供上牲, 宗子为祭。

《殇与无后之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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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殇与无后者,祭于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于东房, 是谓“阳厌。”

凡殇,谓庶子之适也。或昆弟之子,或从父昆弟无后者。如有昆弟及诸父,此则今死者皆宗子大功之内,亲共祖祢者也。言“祭于宗子之家” 者,为有异居之道也。无庙者,为𫮃祭之亲者供其牲物,宗子皆主其礼,当室之白,尊于东房,异于宗子之为殇也。凡祖庙在小宗之家,小宗祭之亦然。宗子之适亦然。凡殇过此以往,则“不祭也。”

“祭适者,天子下祭五:嫡子、嫡孙、嫡曾孙、嫡元孙、嫡来 孙,诸侯下祭三;大夫下祭二;士及庶人祭子而止。”《疏》 曰:“凡殇有二,一是昆弟之子,祭之当于宗子父庙;二 是从父昆弟,祭之当于宗子祖庙。其无后者亦有二, 一是昆弟无后,祭之当于宗子祖庙;二是诸父无后, 祭之当于宗子曾祖之庙。凡殇得祭者,以其身是嫡” 故也。成人无后者则祭,若在殇而死则不祭,以其身 是庶故也。按《小记》云:“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 后者从祖祔食。”注云:“不祭殇者父之庶,不祭无后者 祖之庶。”但此经据死者之身,《小记》注据生者设祭之 人,宗子昆弟是庶,不得自祭适子,故云“父之庶。”宗子 之诸父自是庶,不得祭所生适子。适子即是宗子从 父兄弟,故云“父之庶,不祭。无后。”“祖之庶”者,宗子昆弟 无后而死,其馀兄弟应祭之。以兄弟并是祖庶,不合 立庙,故云“祖之庶。”宗子诸父无后,其馀诸父亲者亦 应合祭之。以诸父并是庶子,不合立祖庙,故云“祖之 庶”,义与此不异也。

杜佑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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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子在他国不立庙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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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刘氏问蔡谟曰:“非小宗及一家之嫡,分张不在一 处,得立庙不?”答曰:“《礼》,宗子在他国,而庶子在家则祭。 先儒说曰:‘有子孙在,不可以乏先祖之祀也’。不乏祀 者,明宗子在他国,不得庙祭,故令庶子祭于家也。苟 在他国,虽是宗子,犹不得立庙,况非嫡长乎?”

《兄弟俱封各得立祢庙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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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山王睦上言,乞依六、蓼之祀,皋陶、杞、鄫之祀,相 立庙。按睦,谯王之弟,兄弟俱封,今求各立祢庙。下太 常议。博士祭酒刘喜等议:“《王制》诸侯五庙,是其立始 祖。谓嫡统承重,一人得立祖祢之庙。群弟虽并为诸 侯,始封之君未得立庙也。唯令正统当立祖庙,中山 不得并也。后代中乃得为睦立庙,为后代子孙之始 耳。”司徒荀𫖮议以为宜各得立庙。时诏从𫖮议。又诏 曰:“《礼》,诸侯二昭二穆,与太祖之庙而五。太祖即始封 君也,其庙不毁。前诏以谯王、中山王父非诸侯,尊同, 礼不相厌,故欲令各得祭,以申私恩也。然考之典制, 事不经通,若安平王诸子并封,皆得立庙祭祢,亲尽 数终,其庙当毁,无故下食支庶之国,猥更随昭穆而 废,非尊祖敬宗之义也。其如前奏施行。”虞喜曰:“谯与

中山,俱始封之君,父非诸侯,尊同体敌,无所为厌,并
考证
立祢庙,恩情两伸,荀议是也。诏书所喻,恐非礼意。令

上祭四代,自以诸侯位尊,得申其恩,祭及四代,不论 毁,且不毁为始封之君,则谯王虽承父统,祢庙亦在, 应毁之例,不得长立也。又安平献王自为始封诸子, 虽别封而同为诸侯,诸侯尊同,故不复各立,此则公 子为诸侯,不得立祢庙也。而谯王父非诸侯,使与诸 侯同列,不得并祭。”或难曰:“《礼》,庶子不祭祢,明其宗也。 若俱得祭父,则并统二嫡,非明其宗也。”答曰:“若宗子 与庶子位俱为士,祢已有庙,无为重设,与公子为诸 侯不立祢庙,同也。若尊卑不同,则己恩得施,并祭无 嫌也。《礼》:大夫三庙,太祖百世不迁者也。使大夫之后 有庶子为诸侯者,当上祭四代,四代之前,不得复祭。 若当夺尊,则大夫太祖,为废其祀。以此推之,明得兼 祭,一者恩得伸,随代而毁,一者继太祖百代不替也。” 徐禅非。荀是虞曰:“愚等谓尊祖敬宗,礼之所同。若列 国秩同,则祭归嫡子,所以明宗也。嫡轻庶重,礼有兼 享,所以致孝也。今谯王为长,既享用重禄,中山之祀, 无以加焉,二国两祭,礼无所取,诏书禁之是也。诏称 安平献王诸子并封,不可各令立庙。”是荀畅之议美 矣。然虞谓中山父非诸侯,而祭更阙疑,如《礼》意也。《虞 征士答卫将军虞喜》,以嫡为大夫,庶为诸侯,诸侯礼 重,应各立庙禅,谓为允矣。喜曰:“尊同体敌,恩情两伸。 诸兄弟俱始为诸侯,命数无降。今士庶始封之君,尚 得上祭四代,不拘于嫡,以贵异之。况已尊同五等,更 嫌不得其均。用丰礼并祭四代,所以宠之,理非僭宗。 此盖先王以孝理天下,肃恭明祀之达义也。昔周公 有王功,鲁立文王之庙,郑有平王东迁之勋,特令祖 厉,是为荣之。非许享之祭,在于周室,鲁郑岂得过之 哉!”宋庾蔚之谓:“大夫士尊不相绝,故必宗嫡而立宗, 承别子之嫡,谓之宗子。收族合食,纠正一宗者也。故 特加斋缞三月之服。至四小宗,则服无所加,唯昆弟 之为人后,姊妹虽出,一降而已。”《曾子问》:“宗子为士,庶 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郑云:‘贵禄重宗也’。” 《小记》“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至诸侯尊绝,大夫不 得以太牢祭卿大夫之家,是以《经》无‘诸侯为宗服’”文, 则知诸侯夺宗各自祭,不复就宗祭也。又诸侯别子, 封为国君,亦得各祭四代。何以知其然?诸侯既不就 祭,人子不可终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别祭四代。或 疑神不两享,举鲁、郑祭文祖,厉足以塞矣。余以弟禄 卑于兄,不得两祭。《虞》以为可。两祭由于父,非诸侯,又 未善也。

朱子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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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刘平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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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承询及影堂,按古礼,庙无二主。尝原其意,以为祖 考之精神既散,欲其萃聚于此,故不可以二。今有祠 版,又有影,是有二主矣。古人宗子承家主祭,仕不出 乡,故庙无虚主,而祭必于庙。惟宗子越在他国则不 得祭,而庶子居者代之,祝曰“孝子某。”宗子名使介子《某》。 庶子名“执其常事,然犹不敢入庙,特望墓为坛以祭”,盖 其尊祖敬宗之严如此。今人主祭者游宦四方,或贵 仕于朝,又非古人越在他国之比,则以其田禄修其 荐享,尤不可阙,不得以身去国而使支子代之也。《礼》 意终始,全不相似,泥古则阔于事情,徇俗则无复品 节。必欲酌其中制,适古今之宜,别宗子所在,奉二主 以从之,于事为宜。盖上不失萃聚祖考精神之义。二主 常相依则精神不分矣下,使宗子得以田禄荐享祖宗,宜亦歆 之,处礼之变而不失其中,所谓“礼有可以义起”者盖 如此。但支子所得自主之祭,则当留以奉祀,不得随 宗子而徙也。所喻留影于家,奉祠版而行,恐精神分 散,非鬼神所安,而支子私祭,上及高、曾,又非所以严 大宗之正也。明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其礼一致,推 此思之,则知所处矣。“学绝道丧”,此语世所罕闻,闻之 必以为笑。然以吾友下问之勤,不敢不以正对。侍次, 试以熟讲行之,一新弊俗,博学多闻者亦不应以此 为怪也。更详思之。

《与吴晦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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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叔出示,近与诸公更定祭仪,其间少有疑,辄以请 教,幸与诸公评之。“庙必东向”,此一句便可疑。古人庙 堂南向,室在其北,东户西牖,室西南隅为奥,尊者居 之,故神主在焉。《诗》所谓“宗室牖下”者是也。主既在西 壁下,即须东向。故行事之际,主人入户,西向致敬。试 取《仪礼特牲》《少牢》《馈食》等篇读之,即可见矣。

按:《通典》,《开元礼》释奠仪,犹于堂上西壁下,设先圣东向之位,故三献官皆西向,仿佛古制。今神位南向,而献官犹西向,失之矣。

凡庙皆南向,而主皆东向。惟祫祭之时,群庙之主皆 升合食于太祖之时,则太祖之主仍旧南向,而群昭 南向,群穆北向,列于太祖之庙。此前代礼官所谓太 祖正东向之位者,为祫祭时言也。非祫时,则群庙之 主在其庙中,无不东向矣,庙则初不东向也。至朱公 《掞录》二先生语,始有“庙必东向”之说,恐考之未详,或记录之误也。且《礼》左宗庙,则庙已在所居之东南,若 又东向,则正背却中庭门道,于人情亦不顺矣。故疑 《语录》恐是错“东”字。然其后又言太祖东向,则庙当南 向而列主如祫祭之位。

《唐礼阁新仪祭图》设位:曾祖在西壁下东向,祖北壁下南向,父阼阶上北向。

“又恐于今人情或不相称,抵牾如此,似难尽从。”又考 其说,与后来伊川所定《祭仪主式》亦不相合。

伊川以四仲月祭,而此录“秋用重阳,非仲月。” 伊川作主粉涂书属称,而此云“刻牌子。”

“疑亦当时草创未定之论,此皆《语录》之误也。又今仪, 冬至祭始祖,并及祧庙之主。夫冬至祭始祖,立春祭 先祖,季秋祭祢庙,此伊川之所谓以义起也。盖取诸 天时,参以物象,其义精矣。今不能行则已,如其行之 而又不尽,更以己意窜易旧文,失先贤义起精微之 意。愚意以为殆不若不行之为愈也。”此则《新仪》之误 矣。其馀小小节文未备处,未暇一一整顿,只此两大 节目,似不可不正。试与诸公议之,如何如何?

《答王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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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问礼文曲折,此在经训甚明,但今世人情有不能 行者,且依温公《书仪》之说,亦不为无据也。然今日月 已久,既已如此行之矣。家祭一节,熹顷居丧,不曾行, 但至时节略具饭食墨衰,入庙酌酒瞻拜而已,然亦 卒哭后方如此。前此无衣服可入庙也,今服其丧未 葬,亦不敢行祭,非略之,乃谨之也。不审明者以为如 何?

《答张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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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说》,辨订精审,尤荷警发。然此二事,初亦致疑,但见 二先生皆有随俗墓祭,不害义理之说,故不敢轻废。 至于节祀,则又有说。盖今之俗节,古所无有,故古人 虽不祭而情亦自安。今人既以此为重,至于是日必 具殽羞相宴乐,而其节物亦各有宜。故世俗之情,至 于是日,不能不思其祖考,而复以其物享之,虽非礼 之正,然亦人情之不能已者,但不当专用此,而废四 时之正礼耳。故前日之意,以为既有正祭,则存此似 亦无害。今承诲谕,以为黩而不敬,此诚中其病。然欲 遂废之,则恐感时触物,思慕之心,又无以自止,殊觉 不易处。且古人不祭则不敢以宴,况今于此俗节,既 已据经而废,祭而生者,则饮食宴乐,随俗自如,殆非 “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之义也。必尽废之然后可, 又恐初无害于义理,而特然废之,不惟徒骇俗听,亦 恐不能行远,则是已废之祭,拘于定制,不复能举,而 燕饮节物,渐于流俗,有时而自如也。此于天理,亦岂 得为安乎?夫三王制礼,因革不同,皆合乎风气之宜, 而不违乎义量之正,“正使圣人复起,其于今日之议, 亦必有所处矣。愚意时祭之外,各因乡俗之旧,以其 所尚之时、所用之物,奉以大槃,陈于庙中,而以告朔 之礼奠焉,则庶几合乎隆杀之节,而尽乎委曲之情, 可行于久远而无疑矣。”至于元日履端之祭,礼亦无 文,今亦只用此例。又初定仪,时祭用分至,则冬至二 祭相仍,亦近烦渎。今改用卜日之制,尤见听命于神, 不敢自专之意。其它如此修定处甚多,大抵多本程 氏而参以诸家,故特取二先生说今所承用者为《祭 说》一篇,而祭仪祝文又各为一篇,比之昨本稍复精 密。缮写上呈,乞赐审订示及,幸甚!

《答汪尚书论家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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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伏蒙垂问庙制之说,熹昨托陈明仲就借古今诸 家祭仪,正以孤陋寡闻,无所质正,因欲讲求,俟其详 备,然后请于高明,以定其论耳。不谓乃蒙下询,使人 茫然不知所对。然姑以所示两条考之,窃谓至和之 制,虽若不合于古,而实得其意,但有所未尽而已。政 和之制,则虽稽于古者,或得其数而失其意,则多矣。 盖古者诸侯五庙,所谓二昭二穆者,高祖以下四世 有服之亲也;所谓“太祖”者,始封之君百世不毁之庙 也。今世公侯有家而无国,则不得有太祖之庙矣。故 致和四庙,所谓二昭二穆,四世有服之亲,而无太祖 之庙,其于古制,虽若不同,而实不害于得其意也。又 况古者天子之三公八命,及其出封,然后得用诸侯 之礼。盖仕于王朝者,其礼反有所厌而不得伸,则今 之公卿宜亦未得全用诸侯之礼也。《礼》家又言:“夏四 庙,至子孙而五。”则是凡立五庙者,亦是五世以后始 封之君,正东向之位,然后得备其数,非于今日立庙 之初,便立太祖之庙也。政和之制,盖皆不考乎此,故 二昭二穆之上,通数高祖之父,以备五世。夫既非始 封之君,又已亲尽而服绝矣,乃苟以备夫五世而祀 之,于义何所当乎?至于大夫三庙,说者以为天子诸 侯之大夫皆同。盖古者天子之大夫与诸侯之大夫, 品秩之数不甚相远,故其制可以如此。若今之世,则 唯侍从官以上乃可以称天子之大夫。至诸侯之大 夫,则州镇之《幕职官》而已尔。

横渠先生止为京官,而温公云:“官比诸侯之大夫。”

则已贵

是安可以拘于古制,而使用一等之礼哉?故至和之 制,专以天子之大夫为法,亦深得制礼之意。但其自 东宫三少而上乃得为大夫,则疑未尽,而适士二庙、 官师一庙之制,亦有所未备焉耳。政和之制,固未必 深考古者天子诸侯之大夫同为一等之说,然其意 实近之。但自侍从至陞朝官,并为一法,则亦太无隆 杀之辨矣。盖官职高下固有古今之不同,但以命数 准今品数而论之,则礼之等差可得而定矣。然此亦 论其得失而已,若欲行之,则《政和之礼》行于今日,未 之有改,凡仕于今日而得立庙者,岂得而不用哉?但 其所谓庙者,制度草略,已不能如唐制之盛,而况于 古乎?此好礼之士未尝不叹息于斯也。然考诸程子 之言,则以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虽七庙、五庙,亦止 于高祖;虽三庙、一庙,以至祭寝,亦必及于高祖,但有 疏数之不同耳。疑此最为得祭祀之本意。今以《祭法》 考之,虽未见祭必及高祖之文,然有月、祭、享、尝之别, 则古者祭祀以远近为疏数,亦可见矣。《礼》家又言大 夫有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此则可为立三庙 而祭及高祖之验。而来教所疑私家合食之文,亦因 可见矣。但干祫之制,他未有可考耳。墓祭之礼,程氏 亦以为古无之,但缘习俗,然不害义理,但简于四时 之祭可也。凡此皆直据鄙见与其所闻而论之,以求 教于门下。伏唯高明裁择,因风还赐一言,以决其是 非焉,则熹不胜幸甚。熹又尝因程氏之说,草其《祭寝 之仪》,将以行于私家,而连年遭丧,未及尽试,未敢辄 以拜呈,少俟其备,当即请教也。

《答汪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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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蒙垂谕,“庙制率易荐闻,未知中否”,不蒙辨诘,殊失 所望。然若果于合意无疑,则亦足自安矣。别纸下询, 尤见谦德之盛,愈下而愈光。顾熹之愚,不足以有所 发耳。夫宋公以外祖无后而岁时祭之,此其意可谓 厚矣。然非族之祀,于礼既未安,而势不及其子孙,则 为虑亦未远曷。若访其族亲,为之置后,使之以时奉 祀之,为安便而久长哉?但贫贱之士,则其力或不足 以为此,或虽为之,而彼为后者无所顾于此,则亦不 能使之致一于所后。若宋公则其力非不足为,若为 之而割田筑室以居之,又奏授之官以禄之,则彼为 后者必将感吾之谊而不敢乏其祀矣。此于义理甚 明,利害亦不难晓。窃意宋公特欲亲奉烝尝,以致吾 不忘母家之意,而其虑遂不及此耳。若果如此,则其 为后者主其祭,而吾特往助其馈奠,亦何为而不可? 伏惟高明试一思之,如有可采,愿早为之,“使异时史 策书之,可以为后世法,而宋公之事不得专美于前, 则区区之深愿也。”愚见如此,不审台意以为如何?

“伏蒙垂谕祭仪之阙,此间前日盖亦有疑之者。熹窃 以为正庙配食,只合用初配一人,其再娶及庶母之 属,皆各为别庙祠之,乃于情义两尽,不审台意如何? 焚黄,近世行之墓次,不知于礼何据?昨见钦夫谢魏 公赠谥文字,却只云告庙,此与近世所行,又不知孰 为得失也。更乞台谕,幸甚。”又见王彦辅麈《史记》富文 忠、李文定忌日变服事。“横渠《理窟》亦有变服之说,但 其制度皆不同。如熹前日所定,则与士庶吉服相乱, 恐不可行。不知三家之说当从行者为是,亦乞批诲, 当续修正也。”

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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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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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诸侯宗庙之制,《中庸》《或问》详矣,惟大夫士之制, 则不能无疑焉。《王制》曰:“大夫三庙,适士二庙,官师一 庙。”官师陞适士,适士陞大夫。以次增立其庙,固其理 也。设若先大夫既立三庙矣,其子孙无为大夫者,而 为适士、为官师,先大夫所立三庙,今为适士、官师者, 又不当祭其庙,其主将毁之乎?将存之乎?毁之,非礼 也。存之其谁宜哉?存之而主于宗子欤?《礼》,支子不祭。 故支子之为大夫者,有事于庙,以上牲祭于宗子之 家,祝曰:“孝子某为介子某荐其常事。”然则支子之为 大夫者,不得立庙明矣。宗子为大夫,则支子之为大 夫者,固可因其三庙而祭设。若宗子为适士,为官师, 或一庙,或二庙,所当祭者不过祖与祢也。则支子之 为大夫,所当祭于曾祖者,宗子既不当祭,支子之为 大夫者,又不敢祭,将阙之乎?将遂以支子之为大夫 所当祭而祭之乎?阙之,非礼也;祭之,又非适士官师 之宗子所宜祭也。《礼》:大夫欲祭高祖,则省于君,谓之 干祫。今欲祭于曾祖,亦将请于君欤?又宗子为大夫, 其支子与之同行者,亦为大夫,因之而祭三庙,则固 宜也。苟宗子与支子其行不同等,所祭之曾祖祢亦 不同等,则如之何?窃料各随见为大夫者所宜祭之 三庙而祭之,宗子但为之主祭耳。主祭者惟宗子,初 不论其行之不同等也。臆说如此,俟知礼者正焉。又 按:《曾子问》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疏曰:“宗子是士,合用特牲。今庶子身为大夫,若祭祖祢,当用少牢之牲, 就宗子之家祭之也。用大夫之牲,是贵禄也。宗庙在 宗子之家,是重宗也。此宗子谓小宗也。”若大宗子为 士,得有祖祢二庙也。若庶子是宗子亲弟,则与宗子 同祖祢,得以上牲于宗子之家,而祭祖祢也。但庶子 为大夫,得祭曾祖,己是庶子,不合自立曾祖之庙。崔 氏云:“当寄曾祖庙于宗子之家,亦得以上牲于宗子 为祭也。”寄庙之说,《经》无明文,亦是崔氏臆见。然庶子 为大夫,既不敢自立庙,因宗子祭于宗子之家,宗子 为士,所祭者祖与祢也,曾祖则无庙,审如崔氏“寄庙” 之说,则当为庶子之为大夫者别立曾祖庙矣,其说 似乎有理。愚意以为庶子之大夫,有事于曾祖,当就 宗子为士之祖庙祭之,犹省于君而祭高也。但如此 说,大是平易。寄庙之制,似是而实非也。又按:庶子为 大夫,不敢立庙,而祭于宗子之家,故疏曰:“宗庙在宗 子之家”,是重宗也。然则庶子为大夫,不得立庙明矣。 按《王制》大夫三庙,凡为大夫者则得立矣,无嫌于适 庶之分。然宗子之三庙,或不与庶子之为大夫者同 行。宗子所立之三庙,自宗适之正派。庶子之为大夫 者,其三庙乃小宗也,而与宗子之正派不相同也。要 之,庶子之为大夫者,自得祭于其家小宗之三庙,或 因事告祭于宗子之家大宗之三庙者,以宗为重故 也。设或宗子之三庙,其分皆卑于庶子,但用宗子为 祭之主而告祭之,更不论其分之尊卑,惟以重宗为 事。欤!予前说“省于君而祭”,曾与就宗子之祖庙祭之, 其说与此不同,姑两存之,以俟知礼者择焉。

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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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夫士庶宗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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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曰:“官师,诸有司之长也。一庙止及祢,却于祢庙 并祭祖。适士二庙即祭祖、祭祢,皆不及高、曾。”

《朱子语录》:问:“官师一庙,若只是一庙,只祭得父母,更 不及祖矣,毋乃不近人情?”曰:“位卑则泽浅,其理自当 如此。”曰:“今虽士庶人家亦祭三代,如此却是违礼。”曰: “虽祭三代却无庙,亦不可谓之僭。古之所谓庙者,其 体面甚大,皆有门堂寝室,如所居之宫,非如今人但 以一室为之。”

有问程子曰:“今人不祭高祖如何?”曰:“高祖自有服,不 祭甚非,某家却祭高祖。”又曰:“自天子至于庶人,五服 未尝异,皆至高祖。服既如是,祭祀亦须如是。其疏数 之节,未有可考,但其理必如此。七庙、五庙,亦只是祭 及高祖;大夫士虽或三庙、二庙、一庙,或祭寝庙,亦不 害祭及高祖。若止祭祢,是为知母而不知父,禽兽道” 也;“祭祢不及祖,非人道也。”

朱子曰:考诸程子之言,则以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 虽七庙、五庙亦止于高祖,虽三庙、一庙以至祭寝,亦 必及于高祖,但有疏数之不同耳。疑此最为得祭祀 之本意。《礼》家言大夫有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 此则可为立三庙而祭及高祖之验,但干祫之制,他 有可考耳。

杨氏曰:“愚按前二条谓泽有浅深,则制有隆杀,其分 异也。后二条谓七庙”、五庙亦止于高祖,虽三庙、一庙 以至祭寝,亦必及高祖,其理同也。

马端临曰:“自天子以至于士,五服之制则同,而祭祀 止。及其立庙之亲,则大夫不祭其高曾,士不祭其祖, 非人情也。程子以为有服者皆不可不祭,其说当矣。 愚又尝考之《礼经》,参以诸儒注疏之说,然后知古今 异宜。礼缘人情,固当随时为之损益,不可胶于一说 也。人徒见适士二庙、官师一庙,以为所及者狭,不足” 以伸孝子慈孙追远之心也。然古人之制,则虽诸侯 大夫,固有拘于礼而不得祀其祖考者矣。何也?郑氏 注诸侯五庙云:“太祖,始封之君,王者之后,不为始封 之君庙。”疏曰:“凡始封之君”,谓王之子弟封为诸侯,为 后世之太祖。当此君之身,不得立出王之庙,则全无 庙也。注:“大夫太祖,别子始爵者。”然则诸侯始封之太 祖,如郑桓公友是也。郑桓公以周厉王少子而始封 于郑,既为诸侯,可以立五庙矣。然其考则厉王,祖则 夷王,曾祖则懿王,高祖则共王,五世祖则穆王。自穆 至厉,皆天子也。诸侯不敢祖天子,则此五王之庙,不 当立于郑,所谓“此君之身全无庙”也。必俟桓公之子, 然后可立一庙,以祀桓公为太祖。桓公之孙,然后可 立二庙以祀其祖。若祢必俟五世之后,而郑国之五 庙始备也。大夫始爵之太祖,则鲁季友是也。季友为 鲁桓公之别子,既为大夫,可以立三庙矣。然其考则 桓公,其祖则惠公,其曾祖则孝公。自孝至桓,皆诸侯 也。大夫不敢祖诸侯,则此三公之庙不当立于季氏 之家,所谓别子亦全无庙也。必俟季友之子,然后可 立一庙,以祀季友为太祖,季友之孙,然后可立二庙, 以祀其祖若祢。必俟三世之后,而季氏之三庙始备 也。盖诸侯大夫,虽有五庙、三庙之制,然方其始为诸 侯大夫也,苟非传袭数世,则亦不能备此五庙、三庙 之礼。至于士庶人,则古者因生赐姓,受姓之后,甫及一传,即有嫡有庶。嫡,宗子也;庶,支子也。《礼》云:“支子不 祭,祭必告于宗子。”又云:“庶子不祭,明其宗也。”盖谓非 大宗则不得祭别子之为祖者,非小宗则不得祭其 小宗所生之祖祢也。先王因族以立宗,敬宗以尊祖, 尊卑有分而不乱,亲疏有别而不二,其法甚备,而犹 严于庙祀之际。故诸侯虽曰五庙,而五世之内有为 天子者,则不可立。大夫虽曰三庙,而三世之内有为 诸侯者,则不可立。适士二庙,官师一庙,庶人祭于寝。 然苟非宗子,则亦不可祭于其家,必献牲于宗子之 家,然后举私祭。凡为是者,盖惧上僭而不敢祭,非薄 其亲而不祭也。然诸侯不敢祭天子,而天子之为祖 者,自有天“子祭之;大夫不敢祭诸侯,而诸侯之为祖 者,自有诸侯祭之;支子不敢祭大宗,而大宗之为祖 祢者,自有宗子祭之。盖己虽拘于礼而不得祭,而祖 考之祭元未尝废。适士官师虽止于二庙一庙,而祖 祢以上则自有司其祭者,此古制也。”后世大宗、小宗 之法既亡,别子继别之序已紊,未尝专有宗子以主 祀事。其入仕,又多崛起单寒,非时王之支庶,不得以 不敢祖天子诸侯之说为诿也。乃执大夫三庙,适士 二庙之制,而所祭不及祖祢之上,是不以学士大夫 自处,而孝敬之心薄矣,乌得为礼乎?故曰古今异宜, 礼缘人情,当随时为之损益,不可胶于一说也。

大学衍义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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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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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礼》曰:“君子将营宫室,宗庙为先。”

臣按:古者宗庙,“大夫三、士二,庶人祭于寝。” 然今世大夫、士无世官不得立庙,宜如《家礼》立为祠堂。

《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

臣按:“古者宗法行,故支子无自祭之礼,今世人家兄弟多有析居及出远宦者,不能皆合祭于宗子也。乞敕礼官定制,凡人家庶子只许祭其所曾经事者,如逮事曾祖或祖则许祀之,不逮事者惟得祭祢。其宗子之家父祖分产之时,必须以一分为祭需,原不曾有者众共补之,兄弟析居者不许自祀其父,遇有告” 祀、荐新之类,皆就长兄家行礼。如此,是亦敦本厚俗之一端。

《王制》曰:“庶人祭于寝。”

大夫士宗庙之祭,“有田则祭,无田则荐。”

臣按:“古之仕者有祭田,今世非世家贵而好礼者无祭田,苟有禄食及有财产者皆当随时致祭,不可拘田之有无。盖祭荐之礼,子孙所以报本而反始,后世礼教不行,往往厚于奉养而薄于荐祭,乞敕礼官申明礼制,凡有禄食及财产充足之家力足以备礼者,有废祖宗岁时荐祭者,许族长责问其故,有不服者” 俾以闻官。“贫而不能具者,不在此限。” 庶几薄俗知所以追远之礼。亦有以使民俗之归厚也。

程颐曰:“家必有庙,庙必有主,月朔必荐新,时祭用仲 月,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祢,忌日迁主祭 于正寝。凡事死之礼,当厚于奉生者。”

臣按:程子谓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朱子既立为二祭,载于《家礼》时祭之后,其门人杨复乃谓朱子初年亦尝行之,后觉其似僭不敢祭,然冬至之祭不祭可也,而立春之祭似亦可行,今拟人家同居止四代者不行亦可,其有合族以居、累世共爨者,生者同居而食、死者异处而祭,恐乖易萃合人心于孝享之义,惟宜行立春一祭。

或问:“俗节之祭如何?”朱熹曰:“韩魏公处得好,谓之节 祠,杀于正祭。”

臣按:《家礼》,“俗节则献以时食,如清明、寒食、端午、中元、重阳之类。”

朱熹曰:“笾豆、簠簋之器,乃古人所用,故当时祭享皆 用之。今以燕器代祭器,常馔代俎肉,楮钱代币帛,是 亦以平生所用,是谓从宜也。”

臣按:人子之事亲当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吾之祖考平日所用之器皿如此,所被之衣服如此,及其死亡也而又别为器与服以事之,岂不骇其见闻哉?古人生用几筵俎豆则死亦用几筵俎豆以事之,今人之生所用者卓椅杯盘,死所用者亦当以卓椅杯盘,是即朱子所谓“从宜” 者也。政不必泥于古,一惟称家之有无,随俗之所尚,惟诚惟孝,“起敬起慕” ,虽不能一一如古人行礼之度数,而古人行礼之心则固常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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