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148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四十八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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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八卷目录

 笞杖部纪事

 笞杖部杂录

 笞杖部外编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八卷

笞杖部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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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真谏篇》:荆文王得茹黄之狗,宛路之矰,以 畋于云梦,三月不反。得丹之姬,淫期年不听朝。葆申 曰:“先王卜,以臣为葆吉。今王得茹黄之狗,宛路之矰, 畋三月不反;得丹之姬,淫期年不听朝,王之罪当笞。” 王曰:“不穀免衣繈褓而齿于诸侯,愿请变更而无笞。” 葆申曰:“臣承先王之令,不敢废也。王不受笞,是废先 王之令也。臣宁抵罪于王,毋抵罪于先王。”王曰:“敬诺。” 引席,王伏。葆申束细荆五十,跪而加之于背。如此者 再,谓王:“起矣。”王曰:“有笞之名一也。”遂致之。申曰:“臣闻 君子耻之,小人痛之。耻之不变,痛之何益?”葆申趋出, 自流于渊,请死罪。文王曰:“此不穀之过也,葆申何罪?” 王乃变。更召葆申,杀茹黄之狗,析宛“路之矰,放丹之 姬,后荆国兼国三十九,令荆国广大至于此”者,葆申 之力也,极言之功也。

《左传》:襄公十七年,宋皇国父为大宰,为平公筑台,妨 于农功。子罕请俟农功之毕,公弗许。筑者讴曰:“泽门 之晳,实兴我役;邑中之黔,实慰我心。”子罕闻之,亲执 扑以行筑者,而抶其不勉者,曰:“吾侪小人,皆有阖庐, 以辟燥湿寒暑,今君为一台而不速成,何以为役?”讴 者乃止。或问其故,子罕曰:“宋国区区,而有诅有祝,祸” 之本也。

《汉书陈胜传》:“秦发闾左戍渔阳九百人,陈胜、吴广皆 为屯长,素爱人,士卒多为用。广数言欲亡,忿尉令辱 之。尉果笞广,尉剑挺,广起夺而杀尉。胜佐之,召令徒 属攻大泽乡,拔之。”

《陈馀传》:馀尝从张耳游,两人变名姓,俱之陈为里监 门吏尝以过笞馀,馀欲起,耳摄使受笞。吏去,耳数之 曰:“始吾与公言何如?今见小辱而欲死一吏乎?”馀谢 罪。

《后汉书左雄传》:“雄迁尚书令,时大司农刘据被谴,诏 诣尚书传呼促步,又加以捶扑。雄上言:九卿位亚三 事,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仪。孝明皇 帝始有扑罚,皆非古典。”帝从而改之。其后九卿无复 捶扑者。

《蜀志先主传》:“先主讨黄巾贼有功,除安喜尉。督邮以 公事到县,先主求谒不通,直入缚督邮,杖二百,解绶 系其颈,著马柳,弃官亡命。”

《魏志太祖本纪》:“太祖年二十,除洛阳北部尉。”太祖 初入尉廨,缮治四门,造《五色棒》,县门左右各十馀枚, 有犯禁者,不避豪彊,皆棒杀之。

《何夔传》:“夔字叔龙,太祖辟为司空掾。太祖性严,掾属 公事往往加杖,夔常畜毒药,誓死无辱,是以终不见 及。”

《北齐书冯翊王润传》:“润字子泽,神武第十四子也。天 保初封,历位东北道大行台右仆射、都督、定州刺史。 廉慎方雅,习于吏职,至擿发隐伪,奸吏无所匿其情。 开府王回洛与六州大都督独孤枝侵窃官田,受纳 贿赂。润按举其事,二人表言,王出送台,使登魏文旧 坛,南望叹息,不测其意。武成使元文遥就州宣敕曰: ‘冯翊王少小谨慎,在州不为非法,朕信之熟矣。登高 远望,人之常情。鼠辈欲横相间构,曲生眉目’。”于是回 洛决鞭二百,独孤枝决杖一百。

《五代新说》:“北齐李中散岳弟庶为临漳令,以讼魏吏 不平。文宣帝怒,杖之三百,死临漳狱中。中散痛之,终 身不经临漳。居弟丧,不许婢入室,而令妻伴弟妻袁 氏。”

《唐书窦建德传》:“建德补队长,方如军,会邑人孙安祖 盗羊,为县令捕劾笞辱,安祖刺杀令,亡抵建德,建德 阴舍之。”

《徐有功传》:“有功补蒲州司法参军,袭封东莞县男。为 政仁,不忍杖罚,民服其恩。更相约曰:‘犯徐参军杖者 必斥之。讫代不辱一人’。”

《朝野佥载》:刑部尚书李日知,自为畿赤,不曾打杖行 罚,其事亦济。及刑部尚书有令史,受敕三日忘不行 者,尚书索杖剥衣,唤令史总集欲决之,责曰:“我欲笞 汝一顿,恐天下人称你。”云“撩得李日知嗔吃李日知 杖你亦不是人,妻子亦不礼汝。”遂放之。自是令史无 敢犯者,设有稽失,众共谪之。 《唐书·张廷珪传》:廷珪迁黄门侍郎,御史蒋挺坐法,诏 决朝堂,廷珪执奏,“御史有谴当杀,杀之不可辱也。”士大夫服其知体。

《旧唐书元宗本纪》:“元宗开元四年春正月,尚衣奉御 长孙昕,恃以皇后妹婿,与其妹夫杨仙玉殴击御史 大夫李杰,上令朝堂斩昕以谢百官。以阳和之月,不 可行刑,累表陈请,乃命杖杀之。”

《大唐新语》:陆象先为蒲州刺史,有小吏犯罪,但慰勉 而遣之。录事曰:“此例皆合与杖。”象先曰:“人情相去不 远,此岂不解吾意?若论必须行杖,当自汝始。”录事惭 惧而退。常谓人曰:“天下本自无事,只是愚人扰之,始 为烦耳。但静其源,何忧不简。”前后历典数州,其政如 一,人吏咸思之。

《唐书宇文融传》:“宇文融子审,累迁大理评事。以夏楚 大小无制,始创杖架,以高卑度杖长短,又铸铜为规, 齐其巨细。”

《张嘉贞传》:“嘉贞迁中书令,秘书监。姜晈得罪,嘉贞请 加诏杖,已而晈死。会广州都督裴伷先抵罪,嘉贞复 援晈比。张说曰:‘不然,刑不上大夫,以近君也。士可杀, 不可辱。向晈得罪,官三品,且有功,若罪应死,即杀,独 不宜廷辱,以卒伍待也。况勋贵在八议乎?事往不可 咎伷先,岂容复滥哉!帝然之,嘉贞退,不悦曰:‘言太切’’。” 说曰:“宰相时来则为非可长保。若贵臣尽杖,正恐吾 辈及之,渠不为天下士君子地乎?”

《因话录》:郭汾阳王在河中,禁无故走马,犯者死。南阳 夫人乳母之子抵禁都虞候杖杀,诸子泣告于王,言 虞候纵横之状,王叱而遣之。明日对宾僚吁叹者数 四,众皆不晓,徐问之,王曰:“某之诸子皆奴材也。”遂告 以故,曰:“伊不赏父之都虞候,而惜母之阿你儿,非奴 材而何?”

权实子范为殿中侍御史,知巡。有小吏从市求取者, 事发,笞臀十数。他日复有如此者,白于台长,杖背十 五。同列疑其罪同罚异。权对曰:“前吏所取者,名属左 军。台之威令不振久矣,百司尚有不禀奉者,况凭禁 军之势耶?彼受贿于此辈,且是知抑豪强,可以末减。 后吏则挟台之威,恐吓百姓,杖背全命,犹为至轻。” 《唐书刑法志》:“剧贼高玉,聚徒南山,啖人数千。后擒获, 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葅醢,帝不从,卒杖 杀之。”

《虚谷闲抄》:幽州石老者卖药为业,年八十忽腹大,十 馀日不食,惟饮水而已。其夜犹扶持而行。比明,其子 号泣呼四邻云:“适来有病,白鹤入吾父室中,吾父亦 化为白鹤,同飞去矣。”遂指云中白鹤擗地号叫。人异 而观之,皆焚香礼拜。节度使李怀仙差兵马使朱希 来验,见室中有穿纸格出入处。遍问邑人四邻,皆言 石老化为白鹤飞去,翔翥云间。移时,节度使赐绢一 百匹,米一百石,与石老子家远近传石老得仙。太清 宫道士段常著《续仙传》,备载石老升仙事。月馀,其子 与邻人争斗,官中讯鞫,乃为分绢不平,云:“石老病久, 其夕奄忽将终。”其子以木贯大石,缚父尸,沈于桑干 河水,妄指云中白鹤是父。州县复差人检验,于所说 沈水处涝漉得尸,怀仙遂杖杀其子。

《旧唐书宪宗本纪》:“元和三年夏四月癸丑,中使郭里 旻酒醉,犯夜,杖杀之。”

元和四年夏四月甲申,武功人张英奴,撰《回波辞》惑 众,杖杀之。

“元和五年春正月壬寅朔己巳,浙西观察使韩皋,以 杖决安吉令孙澥致死,有乖典法,罚一月俸料。 元和八年二月,殿中少监驸马都尉于季友,诳罔公 主,藏隐内人,转授凶兄,移贮外舍,伤风黩礼,莫大于 兹。宜削夺所任官,令在家修省。赞善大夫于正,秘书 丞于方,并停见任”,皆𬱖之子也。捕获授于𬱖赂,为致 出镇人梁正言及交构权贵僧鉴虚,并付京兆府杖 死。七月,新授桂管观察使房启降为太仆少卿。启初 拜桂管,启吏赂吏部主者,私得《官告》以授启。俄有诏, 命中使赍告牒与启,曰:“受之五日矣。”上怒,杖吏部令 史,罚郎官,启亦即降之。以安南都护马总为桂管观 察使。

《唐书王𬘭传》:𬘭孙俌,俌孙遂,拜沂兖海观察使。遂资 褊刻,杖扑皆逾制。盛夏治署舍墙垣,程督惨峭,将吏 素悍戾,遂辄骂曰:“反残贼!人!”人羞忿。裨校王弁与役 人浴于川,语曰:“天方雨,墙且毁,等罪耳。”乃谋乱。明日, 遂方燕,弁率其党挟兵进,遂惊匿厕下,执而数其罪, 杀之。其副张敦寔、官属李矩甫皆死,弁自知留事。帝 以沂、海新定,畏青、郓亦摇,乃拜弁开州刺史。至徐州, 械送京州,斩东市。监军上遂所制杖,出示于朝为戒 云。

《旧唐书穆宗本纪》:元和十五年诏曰:“山人柳泌,轻怀 左道,上惑先朝,固求牧人,贵欲疑众,自知虚诞,仍更 遁逃。僧大通医方不精,药术皆妄,既延祸舋,俱是奸 邪。邦国固有常刑,人神所宜共弃。付京兆府决杖处 死。”八月,京兆府户曹参军韦正牧专知景陵工作,刻 削厨料充私用,计赃八千七百贯。文石作专知官,奉仙县令于翚,刻削,计赃一万三千贯,并宜决重杖处 死。

《敬宗本纪》:长庆四年正月“癸酉,敬宗即位。四月丙申, 贼张韶等百馀人至右银台门,杀阍者,挥兵大呼,进 至清思殿,登御榻而食。弓箭库右神策军兵马使康 艺全率兵入宫讨平之。是日,上闻其变,急幸左军。丁 酉,上还宫,群臣称庆。己亥,九仙门等监共三十五人, 并笞之。八月丁酉,妖贼马文忠与品官季文德等凡” 一千四百人,将图不轨,皆杖一百,处死。

宝历元年七月辛酉,万年县典贾镇诬告故统军王 佖男王谟等七人谋乱,诏杖杀之。

宝历二年十一月癸巳,以前东都留守杨于陵为太 子少傅,中官李奉义、王惟直、成守贞各杖三十,分配 诸陵;宣徽使闫弘约、副使刘弘逸各杖二十。

《文宗本纪》:开成二年“八月乙丑,房州刺史卢行简坐 赃杖杀。十一月癸亥,狂病人刘德广突入含元殿,付 京兆府杖杀。”

《东观奏记》:“武宗好长生久视之术。大中宫筑望仙台, 势侵天汉。上始即位,执道士赵归真杖杀之,罢望仙 台院。大中八年,复命缉之,右补阙陈凝已下抗疏论 其事,立罢修造,以其院为文思院。”

武昌军节度使苗,责同子严不避马,擒至幕,笞其背, 严母诣阙称冤,苗贬江州司马,制曰:“避马虽乖于严 敬,鞭人合顾于簪缨。”舍人杨绍复之词也。苗自此为 清议所薄。

《朝野佥载》:王熊为泽州都督府法曹断掠粮贼,惟各 决杖一百。通判熊曰:“总掠几人?”法曹曰:“掠七人。”熊曰: “掠七人合决七百。”法曹曲断,府司科罪。时人哂之。 《唐国史补》:袁傪之破袁晁,擒其伪公卿数十人,州县 大具桎梏,谓必生致阙下。傪曰:“此恶百姓,何足烦人。” 乃各遣笞臀而释之。

《唐语林》:“李封为延陵令,吏人有罪,不加杖罚,但令裹 碧头巾以辱之。随所犯轻重,以日数为等级,日满乃 释。吴人著此服,出入州乡,以为大耻,皆相劝励,无敢 犯。赋税常先诸县,既去官,竟不捶一人。”

《五代史刘铢传》:铢拜永兴军节度使,用法亦自为刻 深,民有过者,问其年几何,对曰“若干。”即随其数杖之, 谓之随年杖。每杖一人,必两杖俱下,谓之“合欢杖。” 《辽史太祖本纪》:太祖八年正月,特离敏执逆党怖胡、 亚里只等十七人来献,上亲鞫之,辞多连宗室,及有 胁从者,乃杖杀首恶怖胡,馀并原释。于越率懒之子 化哥屡蓄奸谋,上每优容之,而反复不悛,召父老群 臣正其罪,并其子戮之,分其财以给卫士。有司所鞫 逆党三百馀人。狱既具,上以人命至重,死不复生,赐 宴一日,随其平生之好使为之。酒酣,或歌或舞,或戏 射《角抵》,各极其意。明日,乃以轻重论刑。首恶剌葛,其 次迭剌哥,上犹弟之,不忍寘法,杖而释之。

《景宗本纪》:保宁五年“二月丁亥,近侍实鲁里误触神 纛,法论死,杖释之。”

《圣宗本纪》:统和四年十月“己亥,北大王帐郎君曷葛 只里言本府王蒲奴宁十七罪,诏横帐太保核国底 鞫之。蒲奴宁伏其罪十一,笞二十,释之。曷葛只里亦 伏诬告六事,命详酌罪之。知事勤德连坐杖一百,免 官。十一月甲午,以卢补古临阵遁逃,夺告身一通,其 判官、都监各杖之。”

统和七年正月庚寅,次长城口,三卒出营劫掠,笞以 徇众。

《兴宗本纪》:重熙十三年八月“乙未,以夏使对不以情, 羁之。丁巳,夏国复遣使来,询以事宜,又不以实对,笞 之。”

《道宗本纪》:太康二年十一月“甲戌,上欲观起居注,修 注郎不攧及忽突堇等不进,各杖二百,罢之。” 《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二年四月“己未,商河县令李瑶 坐赃杖死。”

乾德二年五月辛巳,宗正卿赵砺坐赃杖除籍。 《梁周翰传》:“翰字元褒,开宝三年,迁右拾遗,监绫锦院, 杖锦工过差,为其所诉,太祖甚怒,责之曰:‘尔岂不知 人之肤血与己无异,何乃遽为酷罚?将杖之,周翰自 言:臣负天下才名,不当如是’。太祖乃解止。”

《太祖本纪》:开宝六年八月“丁酉,泗州推官侯济坐试 判假手杖,除名。”

开宝七年春正月癸亥,左拾遗秦亶、太子中允吕鹄 并坐赃,宥死杖除名。

《皇朝类苑》:曹侍中彬为人仁爱。常知徐州。有吏犯罪, 既立案逾年,然后杖之,人皆不晓其旨。彬曰:“吾闻此 人新娶妇,若杖之,彼其舅姑必以妇为不利而恶之, 朝夕笞骂,使不能自存。吾故缓其事,而法亦不赦也。” 其用志如此。

《太宗本纪》:太平兴国三年七月“壬子,中书令史李知 古坐受赇擅改刑部所定法,杖杀之。八月癸酉,詹事 丞徐选坐赃,杖杀之《燕翼贻谋录》:“太宗雍熙三年七月癸未,京兆府鄠县 民甄婆儿报母仇杀人,诏决杖遣之。”

《真宗本纪》:大中祥符三年九月“癸巳,杖杀入内高品 江守恩于郑州。”

天禧四年夏四月丙申,杖杀前定陶县尉麻士瑶于 青州。

《刑法志》:“真宗时,蔡州民三百一十八人,有罪皆当死。 知州张荣、推官江嗣宗议取为首者杖脊,馀悉论杖 罪。帝下诏褒之。”

《邻几杂志》:“温仲舒判开封府,一进士早出探榜其妻, 续有人报其父母船至水门,亟僦驴往省之。至东门, 为醉人殴击僦驴者又惧证左留滞,潜遁去。府中以 醉人亦有指爪痕,俱杖而遣之。归家号泣,夫自外归, 亦落第而泣,两不相知其由。徐知妻被杖,诣所司诉 冤,不听,于州桥夫妻投河溺死。真宗闻之怒,知府已” 下悉罢去。

《谈录》:真宗朝,因宴,有一亲事官失却金楪子一片,左 右奏云:“且与决责。”上云:“不可。”且令寻访。又奏云:“只与 决小杖。”上云:“自有一百日限,若百日内寻得,只小杖 亦不可行也。”帝王尚守法如此,为臣子诚合如何? 真宗朝尝有兵士作过,于法合死,特命于横门决脊 杖二十,改配。其军士声高叫唤,乞剑,不伏决杖,从人 把捉不得,遂奏取进止。传宣云:“须决杖二十后,别取 进止处斩。”寻决讫,取旨,真宗云:“此只是怕见吃杖后 如此。既已决了,便送配所,更莫与问。”其宽恤如此。 《包孝肃公遗事》:公尹京,号为明察。有编民犯法当杖 脊,吏受赇,与之约曰:“今见尹,必付我责状。汝第号呼 自辨,我与汝分此罪。汝决杖,我亦决杖。”既而包引囚 问毕,果付吏责状。囚如吏言,分辨不已。吏人声诃之 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包谓其市权,捽吏于庭, 杖之十七,特宽囚罪,止从杖坐,以沮吏势。不知乃为 所卖,卒如素约。小人为奸,固难防也。孝肃天性峭严, 未尝有笑容,人谓“包希仁,笑比黄河清。”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十二年九月甲寅,杖杀伪福国 长公主李善静。”

谈薮王公衮,字吉老,宣子尚书之弟。先墓在会稽西 山,为掌墓人奚泗所发,公衮诉之,郡杖之而已,公衮 愤甚。奚泗受杖,诣公衮谢罪,公衮呼前,劳以酒,拔剑 斩之,持其首诣郡。宣子时为侍郎,奏“乞以己官赎罪。” 诏给舍集议,中书舍人张孝祥等议上,诏赦之,犹鑴 一秩。

《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四年四月“乙亥,参知政事龚茂 良以曾觌从骑不避道,杖之。”

《墨客挥犀》:“国子博士李馀庆知常州,强于政事,果于 去恶,凶人恶吏,畏之如神。末年得疾甚困,有州医博 士多过恶,常惧为馀庆所发,因其困,进利药以毒之, 服之,洞泄不已。势已危,馀庆察其奸,使人扶舁坐厅 事,召医博士杖杀之,然后归卧,未及席而死。葬于横 山,人至今畏之,过墓者皆下马。有病疟者,取墓土著” 床席间,辄差。其敬惮之如此。

《金史太祖本纪》:天辅三年“六月辛卯,散睹还自宋,宋 使马政及其子宏来聘。散睹受宋团练使,上怒,杖而 夺之。”

天辅五年六月丙申,千户胡离荅坐擅署部人为“蒲 里衍”,杖一百,罢之。

《太宗本纪》:“天会四年二月丁巳,次泽州海滨,王家奴 诬其主欲亡去,诏诛其首恶,馀并杖之。”

天会五年七月甲午以石州戍将乌虎弃城丧师杖 之削其官。

《熙宗本纪》:“皇统八年七月戊寅,以尚书左丞唐括辩 奉职不谨,杖之。”

《海陵本纪》:“天德三年十二月戊辰,杖寿宁县主徐辇。” “天德四年八月癸亥,以侍御史保鲁鞫事不实,杖之。” 贞元二年八月丙午,以左丞相昂去衣杖其弟妇,命 杖之。

贞元三年三月壬子,以张晖每见僧法宝,必坐其下, 失大臣体,杖二十。僧法宝妄自尊大,杖二百。七月辛 酉,如大房山,杖提举营造官、吏部尚书耶律安礼等。 八月庚子,杖左宣徽使敬嗣晖、同知宣徽事乌居仁 及尚食官。九月丁卯,上亲迎梓宫及皇太后于沙流 河,命左右持杖二束,跽太后前曰:“某不孝,久失温凊, 愿痛笞之。”太后掖起之,曰:“凡民有子克家犹爱之,况 我有子如此!”叱持杖者退。

正隆二年正月庚寅,以工部侍郎韩锡同知宣徽院 事。锡不谢,杖百二十,夺所授官。

正隆三年正月己卯,杖右谏议大夫杨伯雄。

正隆五年四月甲寅,宿州防御使耶律翼使宋失体, 杖二百,除名。七月壬午,以张弘信被命讨贼,称疾逗 遛莱州,与妓乐饮燕,杖之二百。

正隆六年正月丁丑,判大宗正徒单贞、益都尹京、安 武军节度使爽、金吾卫上将军阿速饮酒,以近属故杖贞七十,馀皆杖百。二月乙巳,杖卫王襄之妃及左 宣徽使许霖。八月,杖尚书令张浩、左丞相萧玉。 《世宗本纪》:大定二年四月辛巳,宴夏使贞元殿。故事, 外国使三节人从,皆坐庑下赐食。上察其食不精腆, 曰:“何以服远人之心?”掌食官皆杖六十。

大定十一年四月丁未,大理卿李昌图,以廉问“真定 尹徒单贞、咸平尹右抹阿没刺受赃不法”,既得罪状, 不即黜罢,杖之四十。

大定十二年二月丙辰,户部尚书高德基滥支朝官 俸钱四十万贯,杖八十。十一月丙子,上以曹国公主 家奴犯事,宛平令刘彦弼杖之,主乃折辱令既深责 公主,又以台臣徇势偷安,畏忌不敢言,夺俸一月。 大定十四年二月壬戌,以大兴尹璋使宋有罪,杖百 五十,除名,仍以所受礼物入官。

大定十七年八月壬申,以监察御史体察东北路官 吏,辄受讼谍,为不称职,笞之五十。

大定二十一年三月丁未,上初闻蓟、平、滦等州民乏 食,命有司发粟粜之,贫不能籴者贷之。有司以贷贫 民,恐不能偿,止贷有户籍者。上至长春宫闻之,更遣 人阅实赈贷。以监察御史石抹元礼、郑达卿不纠举, 各笞四十,前所遣官皆论罪。五月戊子,西北路招讨 使完颜守能以赃罪,杖一百,除名。

大定二十五年五月庚寅,平章政事襄,奉御平山等 射怀孕兔。上怒,杖平山三十,召襄诫饬之。六月甲寅, 猎近山,见田垄不治,命笞田者。

大定二十六年十月戊戌,宁昌军节度使崇肃、行军 都统忠道,以讨乌底改不待克敌而还。崇肃杖七十、 削官一阶,忠道杖八十、削官三阶。

大定二十九年正月,章宗即位。丁巳,参知政事崇浩 罢。山东统军裔以私过都城,不赴哭临,笞五十,降授 彰化军节度使。十月庚戌,中侍石抹阿古误带刀入 禁门,罪应死,诏杖八十。

《章宗本纪》:“明昌二年正月戊寅,隋王永升以闻国丧, 奔赴失期,罚其俸一月,其长史笞五十。”

明昌三年七月己卯,祁州刺史顿长寿、安武军节度 副使胡剌,坐赈济不及四县,各杖五十。

明昌五年九月甲子,都水监官王汝嘉等坐河决,各 削官两阶,杖七十,罢之。

承安元年九月丁酉,知大兴府卞、同知郭铸以擅逮 问宰臣,各笞四十。

承安二年十一月庚申,北京留守裔,以行省失职,杖 一百,除名;右谏议大夫纳兰昉杖九十,削官二阶,罢 之。

泰和三年十月壬戌,奉御完颜阿鲁带以使宋还,言 “宋权臣韩𠈁胄市马厉兵,将谋北侵。”上怒,以为生事, 笞之五十。

泰和六年三月甲午,尚书省奏迁右振肃蒲察五斤 官,从之。明昌初,五斤尝为奉御,出使山东,至河间,以 百姓饥,辄移提刑司开仓赈之,还具以闻。上初甚悦, 太傅徒单克宁言:“陛下始亲大政,不宜假近侍人权, 乞正专擅之罪。”诏杖之二十,克宁又以为言,乃罢之。 后上思之,由泰州都军召为振肃。十二月壬申,以《纥 〈石烈〉》执中纵下虏掠,遣近臣杖其经历阿里不孙等, 仍诏放还所掠。

《宣宗本纪》:“贞祐三年八月丙辰,元帅左监军兼知真 定府事永锡坐援中都失律,削官爵,杖之八十。” 兴定二年三月“戊子,陕西行六部尚书杨贞削五官, 累杖一百七十,解职。”

兴定三年十一月辛丑,户部令史苏唐催租封丘,期 限迫促,民有生刈禾输租者。上闻之,遣吏按问,杖唐 五十,县令高希隆减二等。尚书以希隆罚轻,上曰:“使 臣至外路,自非至刚者孰能不从,其依前诏。”

兴定四年九月己酉,尚书省都事仆散奴《失不》坐诛, 驸马都尉徒单寿春夺官一阶,杖六十。

兴定五年十月乙卯,太医侯济、张子英治皇孙疾,用 药瞑眩,皇孙不能任,遂不疗,罪当死。上曰:“济等所犯 诚宜死,然在诸叔及弟兄之子,便应准法行之,以朕 孙故杀人,所不忍也。”命杖七十,除名。

《哀宗本纪》:正大元年正月戊午,有男子服麻衣望承 天门且笑且哭,诘之,则曰:“吾笑笑将相无人,吾哭哭” 金国将亡,群臣请寘重典,上持不可曰,近诏草泽诸 人,直言虽涉讥讪,不坐法司惟以君门非笑哭之所, 重杖而遣之。

正大三年四月辛卯,郕国夫人车经御路,过庙前,驭 者乘马,二婢坐车中,俱不下,诏系狱杖之。

《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三年十一月辛丑,真定民郝兴 仇杀马忠,忠子荣受兴银,令兴代其军役。中书省以 荣纳赂忘仇,无人子之道,杖之,没其银。事闻,诏论如 法,有司失出之罪,俾中书省议之。”

至元十二年二月癸丑,御史台臣劾“前南京路总管 田大成以其弟妇赵氏为妻,废绝人伦。”敕杖八十,三年不齿。时大成已死,惟市杖赵氏八十。

至元二十年六月丙戌,令“江南迁转官不之任者杖 之,追夺所授宣敕。”七月丙子,淮东宣慰同知宋廷秀 私役军四十人,杖而罢之。

至元二十六年二月丙寅,江西大都路总管府判官 萧仪,尝为桑哥掾,坐受赇事觉,帝贷其死,欲徙为淘 金。桑哥以仪尝钩考万亿库,有追钱之能,足赎其死, 宜解职,杖遣之,帝曲从之。

《成宗本纪》:元贞元年闰四月“庚申,南人洪幼学上封 事,妄言五运,笞而遣之。九月壬辰,湖州司狱郭𤣱诉 浙西廉访司佥事张孝思多取廪饩,孝思系𤣱于狱。 行台令监察御史杨仁往鞫,而江浙行省平章铁木 而逮孝思至省讯问,又令其属官与仁同鞫𤣱事,仁 不从。行台以闻。诏省、台遣官鞫问,既引服,皆杖之。” 元贞二年五月己丑,诏徒役者限一年释之,毋杖。 大德元年六月丙辰,监察御史斡罗失剌言:“中丞崔 彧兄在先朝尝有罪,还其所籍家产非宜,又买僧寺 水碾,违制。”帝以其妄言,笞之。

大德二年四月庚申,以也速带而擅调甘州戍军,遣 伯颜等笞之。

《仁宗本纪》:“武宗至大四年正月丙戌,忙哥帖木儿杖 流海南。”

《英宗本纪》:仁宗延祐七年二月甲子,参议中书省事 乞失监坐鬻官,刑部以法当杖,太后命笞之。帝曰:“不 可。法者天下之公,徇私而轻重之,非示天下以公也。” 卒正其罪。

至治元年五月庚寅,沂州民张昱坐妖言,“济南道士 李天祥坐教人兵艺”,杖之。九月壬辰,中书平章政事 塔失海牙坐受赃杖免。

至治二年三月辛卯,监察御史何守谦坐赃杖免。五 月乙酉,云南行省平章荅失铁木儿朵儿只坐赃杖 免。七月辛酉,中书左丞张思明坐罪杖免,籍其家。十 一月辛酉,刑部尚书不答失里坐受金,范德郁坐诡 随,并杖免。

至治三年正月庚子,刑部尚书乌马儿坐赃杖免。五 月壬寅,云南行省平章政事忽辛,坐赃杖免。

《曹伯启传》:“伯启迁刑部侍郎,宛平尹,盗官钱,铁木迭 儿欲并诛守者,伯启执不可,杖遣之。”

《泰定帝本纪》:泰定三年十一月“庚子,宣抚使马合某、 李让劾浙西廉访使完者不花受赂,簿对不服。诏遣 刑部郎中唆住鞫其侵辱使者,笞之。”

《文宗本纪》:至顺二年四月庚申,宁国路泾县民张道 杀人为盗,道弟吉从而不加功,居囚七年不决。吉母 老无他子孙,中书省臣以闻,敕免死,杖而黜之,俾养 其母。辛酉,御史台臣言:“储政使哈撒儿不花侍陛下 潜邸时,受马七十九匹,又盗用官库物。天历初,领兵 卢沟桥迎敌即逃,擅闭城门,惊惑民庶。度支卿纳哈 出,尝匿官马,又矫增制命,又受诸王斡即七宝带一、 钞百六十锭。臣等议其罪,宜杖一百七,除名斥还乡 里。”从之。

《顺帝本纪》:“至正十六年二月丙辰,定住及平章政事 桑哥失里等,复奏哈麻、雪雪兄弟罪恶。遂命贬哈麻 惠州安置,雪雪肇州安置,寻杖杀之。”

明《刑法志》:刑制有刱之自明而为前代所未有者,廷 杖与东西两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是二者,杀人 至惨,而不丽于法,举朝野之命,一听于武夫宦竖之 手,可叹也。太祖常与侍臣论待大臣礼。太史令刘基 曰:“古者公卿有罪,盘水加剑,诣请室自裁,未尝轻折 辱之,所以存大臣之体也。”时侍读学士詹同侍坐,因 取《大戴礼》贾谊疏以进,且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厉 廉耻也。必如是,君臣之恩礼始可两尽。”上深然之。 洪武六年,工部尚书王肃坐法当笞。太祖曰:“六卿贵 重,不宜以细故加辱。”命以俸赎罪。后群臣罣误许赎 俸始此。然永嘉侯朱亮祖父子皆以鞭死,工部尚书 夏祥毙杖下,故当时上书者犹以大臣“有过恶当诛, 不宜加辱”为言。

宣德三年,怒御史严皑、方鼎、何杰等,沈湎酒色,久不 朝参,遂命枷项以徇。自此言官有枷项者。至正统六 年,大臣枷项者,为行在户部尚书刘中敷、侍郎吴玺、 陈瑺。时王振乱政,鞭挞公卿,殿陛行杖,习为故事。 《复辟录》:“天顺元年正月十七日,圣上复位,当日拏于 谦、王文,第二拏项文曜,闻父丧未起身,送锦衣卫,皆 打”一百。第二日,拏陈循、萧镃、商辂、俞士悦、江渊、王伟、 顾镛、丁澄、沈敬等多官问,皆打二十。

《刑法志》:“成化十五年,汪直诬陷侍郎马文升、都御史 牟俸等,有诏切责。给事中李俊等二十七人,御史王 濬等二十九人,互相容隐不言,各廷杖二十。”

正德十四年,以谏止南巡,杖者舒芬、黄巩下百三十 人,死者陆宸等十一人。

嘉靖三年,群臣争“大礼”,聚哭左顺门。帝大怒,杖五品 以下丰熙等一百三十有四人,死者王思等十七人于时裹疮吮血,填满犴狴,此其最酷者矣。

嘉靖中,用法益急,虽大臣不免笞辱。

嘉靖三十一年,戎政兵部侍郎蒋应奎、左通政唐国 相以子弟寄名冒功,皆逮杖之,或毙狱中,或毙杖下。 公卿之辱,前此所未有也。故事,凡杖者以绳缚两腕, 囚服逮赴午门外。每入一门,门扉随阖。至杖所,列校 百人,衣襞衣,执木棍林立。司礼监宣驾帖讫,坐午门 西墀下,左锦衣卫使坐右,其下绯而趋走者数十人。 须臾缚囚定,左右厉声喝喝“阁棍”,则一人持棍出阁 于囚股上。喝打则行杖杖之三,则喝令著实打。或伺 上意不测,曰:“用心打,则囚无生理矣。”五杖而易一人, 喝如前。每喝,环列者群和之,喊声动地,闻者股栗。凡 杖,以布承囚,四人舁之。杖毕,举布掷诸地,几绝者十 恒八九。

《辛斋诗话》:海宁查京尹秉彝为诸生时,梦受杖,身在 暗室中,仰见一额,悬“天上春回”四字。后任户科给事 中,上疏论严嵩父子,诏廷杖六十,谪定边县典史。恍 忆前梦,因作诗云:“九重天上春回日,二十年前梦里 身。”

《杨忠愍公集》,杨继盛以上疏,诏杖公百,送刑部,狱郎 史君朝宾议从轻比,而其长贰皆嵩党,竟当。公诈传 亲王令旨绞公。之将受杖也,或遗之蚺蛇胆,却不受, 曰:“椒山自有胆。”及系刑部,创甚,吏畏祸,莫敢睨公。公 乃自破磁碗刺左股,出血数升。已复手小刃割左股, 去其腐肉。旁观者咸为战栗,公顾自如。

《国朝典汇》:“隆庆元年,吏部尚书杨博等上言,先朝诸 臣以建言廷杖死者,若太仆卿杨最,编修王思,给事 中薛宗铠、何光裕、裴绍、张原,御史浦鈜、曾翀、叶经,主 事周天佐、伍瑜、臧应奎、殷承叙凡十三人,应复职赠 荫。”上从之。

隆庆二年,给事中石星条奏六事。上怒其讪上无礼, 廷杖之。上御五凤楼,潜察杖者,中官戒阍吏毋纳给 事从人,部郎穆文熙恐以杖毙,先以义白缇帅,身自 掖蔽,中官共詈之,文熙且詈且掖以出,得不死。 闾史掇遗海盐郑少卿履淳为尚宝司丞,隆庆三年, 疏言:“今之最急莫如用贤。陛下恭默三祀,宁曾召问 一大”臣、面质一讲官、赏纳一谏士乎?得旨杖一百。血 渍于裤。今其子孙尚置于笥中。

查浦《辑闻》:“午门廷杖,司礼监锦衣卫使分坐左右,列 校行杖之重轻,匪独察二人之话言,辨其颜色也。黠 者每视其足,足如箕张,则囚可生,靴尖一敛,则囚无 生理矣。闻诸恶少年行习行杖时,先缚草为二人,一 寘砖于中,一纸裹其外,俱以衣覆之。杖寘砖者,视之 若轻,徐解而观,则砖都裂。杖纸裹者,视之极重,而纸” 无伤。能如是。则入选以朝臣之死生。恣阉竖武夫之 喜怒。真可叹息痛恨也。

《刑法志》:“万历六年,以争首辅张居正夺情,杖编修赵 用贤等五人,天下冤之。后帝益厌言者,疏多留中,廷 杖,寖不用。”

《明外史陈幼学传》:“幼学字志行,无锡人。万历十七年 进士。授确山知县。岁旱,禁屠沽。潞府中使出其境,索 肉不得,缚县吏击伤役夫,令校尉四人哗于庭。幼学 怒,执而杖之,锢内使于馆舍,绝其饮食。内使窘,哀诉 乞去,乃释之。归而谋诸长史,欲害幼学。长史力为解, 事竟已。”

《阐德录》:吉水邹忠介公元标,万历初以建言予杖。天 启初,起为都宪,年老矣,入朝而踬,德陵色不怡。先太 傅文恪公进曰:“元标在先朝直言受杖,至今筋骨犹 负痛也。”上为之改容。

《明·刑法志》:天启四年,司礼监太监王体干奉敕大审, 复开其端,重笞武臣李承恩以悦魏忠贤,因毙主事 万燝、御史吴裕中于杖下。始,燝等之被杖也,台省争 诣阁救止之,不得。大学士叶向高因疏言:“以数十年 不行之敝政,而三见于旬日之间。比者万燝已亡,林 汝翥、汪文言亦将就毙。廷杖之事,万万不可再行,后” 以当问者悉付之镇抚司。士类受祸。其惨更有不忍 言者矣。

笞杖部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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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荡兵篇》:“古之贤王,有义兵而无有偃兵。家 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国无刑罚,则百 姓之悟相侵也立见。天下无诛伐,则诸侯之相暴也 立见。故怒笞不可偃于家,刑罚不可偃于国,诛伐不 可偃于天下,有巧有拙而已矣。”

《淮南子时则训》:“仲春之月,命有司毋笞掠。”

《说苑尊贤篇》卫君问于田让曰:“寡人封侯尽千里之 地,赏赐尽御府缯帛,而士不至,何也?”田让对曰:“君之赏赐不可以功及也,君之诛罚不可以理避也,犹举 杖而呼狗,张弓而祝鸡矣。虽有香饵而不能至者,害 之必也。”

《桂苑丛谈》:崔弘度,隋文时为太仆卿,尝戒左右曰:“无 得诳我。”后因食鳖,问侍者曰:“美乎?”曰:“美。”弘度曰:“汝不 食,安知其美?”皆杖焉。长安为之语曰:“宁饮三斗醋,不 见崔弘度。宁茹三斗艾,不逢屈突盖。”盖同时虐吏也。 《零陵总记》:严安之、崔潭俱为赤尉。安之令伍伯执大 杖,潭亦大,其杖,至如椽。安之复令执小杖,潭亦益小, 其杖,至如箸安之,令伍伯空手,乃不复学也。

《宋景文公笔记》:“父慈于棰,家有败子;将砺于𫓧,士乃 忘躯。”

《画墁录》:“熙宁中,郎中赵诚自富顺监代还,过凤翔,自 言一任二年,裁两次杖罪。”

《后山居士诗话》:昔之黠者滑稽以玩世,曰:彭祖八百 岁而死,其妇哭之恸,其邻里共解之曰:“人生八十不 可得,而翁八百矣,尚何尢?”妇谢曰:“汝辈自不谕尔,八 百死矣,九百犹在也。”世以痴为九百,谓其精神不足 也。又曰:令新视事而不习吏道,召胥魁,具道笞十至 五十。及折杖数,令遽止之曰:“我解矣,笞六十为杖十 四耶?”魁笑曰:“五十尚可,六十犹痴邪?”长公取为偶对 曰:“九百不死,六十犹痴。”

《遁斋闲览》:“杜甫赠适诗云:‘脱身簿尉中,始免捶楚辞’。 韩愈《赠张工曹诗》云:‘判司卑官不堪说,未免捶楚尘 埃间’。杜牧《寄小侄阿宜诗》云:‘参军与县尉,尘土惊劻 勷。一语不中治,鞭棰身满疮’。以此明唐之参军簿尉 有过,即受笞杖之刑,犹今之吏胥也。”

《泊宅编》:唐律禁食鲤,违者杖六十。岂非鲤李同音,彼 自以为裔出老君,不敢斥言之,至号鲤为赤𩽼公。旧 说鲤过禹门则为龙,仙人琴高、子英皆乘以飞腾。古 人亦戒食之,非以其能变化故邪?

《霏雪录》:近世拆字言吉凶者,无如张乘槎。按字画成 卦,即断云不为钩距。余一日坐槎肆中,有二僮持一 字来拆,槎曰:“是为吏。缘同曹讼之,当送刑部,笞四十。 即回。”二僮相视默默,既而曰:“皆如先生言。余欲诉通 政司求免,可乎?”槎曰:“此行不可逾旦,矧欲已耶?”余谓 笞四十未可知,僮曰:“准律当然耳。”

《归有园麈谈》:“内臣之奴易使,只靠鞭笞;寡妇之子难 驯,多因姑息。”

《明臣十节》:“段公名坚,字可久,兰州人。为福山令。公尝 被酒杖囚,醒而忘其故,是后饮即不笞。”

笞杖部外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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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冥记》:东方朔字曼倩,父张夷,字少平,妻田氏女。夷 年二百岁,颜如童子,朔生三日而田氏死,时景帝三 年也。邻母拾而养之,年三岁,天下秘谶一览暗诵于 口,常指㧑大下,空中独语。邻母忽失朔,累月方归,母 笞之,后复去,经年乃归。母忽见大惊曰:“汝行经年一 归,何以慰我耶?”朔曰:“儿至紫泥海,有紫水污衣,仍过 虞渊湔浣,朝发中返,何云经年乎?”

《报应记》:窦德元,麟德中为卿,奉使扬州,渡淮,船已离 岸数十步,见岸上有一人,形容憔悴,擎一小襆坐于 地,德元曰:“‘日将暮,更无船渡’。即令载之,中流觉其有 饥色,又与饭乃济。及德元上马去,其人即随行,已数 里,德元怪之,乃问曰:‘今欲何去,答曰:‘某非人,乃鬼使 也,今往扬州追窦大使。曰:‘大使何名’’’?”云名德元。德元 惊惧,下马拜曰:“某即其人也。”涕泗请计。鬼曰:“甚愧公。 容载复又赐食,且放。公急念《金刚经》一千遍,当来相 报。”至月馀,经数足矣。鬼果来云:“经已足,保无他虑,然 亦终须相随见王。”德元于是就枕而绝,一宿乃苏。云: 初随使者入一宫城,使者曰:“公且住,我当先白王。”使 者乃入于屏障,后闻王遥语曰:“你与他作计,漏泄吾 事。”遂受杖三十。使者却出,袒以示公曰:“吃杖了也。”德 元再三愧谢,遂引入。见一著紫衣人下阶相揖云:“公 大有功德,尚未合来请公还,出堕坑中”,于是得活。其 使者续至,云:“饥未食。”及乞钱财,并与之。问其将来官 爵,曰:“熟记取。”从此改殿中监,次大司宪,次太子中允, 次司元太常伯,次左相,年至六十四,言讫辞去,曰:“更 不复得来矣。”后皆如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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