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5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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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二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三十八

皇清顺治四则

祥刑典第五十二卷

律令部汇考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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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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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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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凡科举,顺治十六年议准:“受卷各役责成。”

“宛、大二县,选拨勤慎书手共十四名,造年貌籍贯清册,送该提调官临期选送受卷所,令本所官细心督察。倘有污损等弊,重责枷示。其有窃掠搀换、迷失等弊,即送刑部治罪。如该所官不能觉察,或扶同不举者,知贡举及监试提调官一并察明会参,分别轻重处分,该役仍严加治罪。” 誊录书手行各府州县,务令科场二十日前解送到部。该提调官按册籍考验,堪用者印臂留用,不堪用者责枷驳回,将原送官参处。誊录书手到所之日,听该所官于每十名内选取总书一名,以便责令稽查督率。其《起送册》,应令各府州县一样起送二本,一本留提调查验,一本付所官查考。其有潦草淡抹者,该所官按其姓名,立行责治,勒令再誊总书一并重责。如有书手作奸等弊,所官指名呈堂,送刑部治罪。若所官不能觉察,经知贡举官监试提调查出者,题参处分。对读生员,责成该学院行各学,拣选年力精壮,文理通明之士,按年貌籍贯,造册交送提调。内有点验不对,及朦溷塘塞者,将本生斥革,开送官题参议处。其临时对卷,有字讹句落,不细心详对注改,及誊录洗补,对读生不举者,该所官查出重治。如对读官不督率各生详对,及明知对读潦草,不行查举者,经内帘发出,或知贡举、监试、提调等官察出,该所官照新例处分,本生,斥革治罪。其对读向用黄笔,今改用紫笔。誊录、对读号舍,工部责成委官苫盖修葺。若有浥坏倾压,知贡举及监试提调会同参处,誊录对读。饮食责成供给官亲验,务令鲜洁,按时给发。有给发不时,不洁者,听该所官呈明贡举堂查处。举子试卷自行污损者,照例贴出。若已交卷,系各所官役污损者,除文字弃毁不全外,馀俱注明“某号卷,某人污损存册外帘。” 其卷应誊进。仍将毁弃、污损之人,严行究处。

一、场中坐次编号,令监试提调公同四所官编印,以绝弊端。其举子进场搜检,严行责成各门搜检官役。如大门搜过无弊而二门搜出者,大门搜检官役应行重处。

又题准:凡军犯发遣刑部问拟充军人犯,咨送兵部,发兵马司羁候。照依《邦政纪略》内开载,“卫所定卫,发遣附近充军者,发二千里。边卫充军者,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充军者,发三千里。极边充军者,发四千里。烟瘴充军者,发烟瘴地方,亦四千里。如无烟瘴地方,照极边例发遣。” 给传牌一张,札顺天府,著落沿途府州县差役、递解取收管送部。仍咨该府卫所、取著伍收管、并原发《传牌》、缴部查核。若现在定卫、发遣时、遇

赦者,咨刑部援免。病故者、委司坊官验实、咨刑部

所遗妻小免其发往

又题准:“军犯配所病故者,该抚查明缘由,及无永远字样,取具该卫、所印结送部,所遗妻小,发回原籍。”

又覆准:凡诬告人笞杖徒流等罪,仍照律加等科罪,不准折赎。其诬告叛逆,被诬之人已决者,本犯拟斩立决。若未决者,拟斩监候。其妻子家产勿得株连。如已告人不赴审脱逃者,将被诬及证佐俱行释放。本犯获日,不与审理,仍以诬告拟罪。

又覆准:奸民刁讼,有一词而一时数告,一衙门未结,又赴别衙门陈告者,照不应重律拟罪。其有捏饰重情,审系告虚者,照“光棍为从” 例治罪。又覆准:诬告人叛逆拟斩人犯,不准援。

又闰三月初七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贪官赃至十两者,流徙席北地方。”钦

又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贪官赃至十两者,免其籍没,责《四十

板,流徙席北地方。其应杖责者,不准折赎。钦此。又覆准:凡县总、里书犯赃入己者,照衙役犯赃新例拟罪。

又覆准、丝绵绢匹等项、各司府印官、先呈式样、到部比验。如有不堪者、分别治罪

又覆准:“丝绵绢匹等项,已经户部该司拣验堪中者,该库不许覆验,延挨刁蹬多收,违者治罪。” 又题准:凡逃人从原主家逃走一次,其主转卖,从卖主家又复逃走,止算逃走一次。

又题准:“凡无主识认之逃人入官分与旗下。若从所给之主家逃走者,将入官一次不算,止算逃走一次。”

又题准:旗下人畏主潜逃,或差往屯庄,过限在十日内者,免刺字,鞭一百;过十日者,照例鞭刺。又题准:奸民抗赋逃窜隔属,许本管官申详道府,径行票提,如有阻挠,督抚究处。

又覆准:解部钱粮批文册籍,各官当堂定限佥发。如假手吏胥,空悬小日,任意违限、剜补年月,扶同作弊,经部察出,将解役送刑部究拟。又覆准:有司借口征粮,令里甲佥报大户派纳银米,倾荡家产;又于正额外立常例名色,私派厉民,严行禁革。

又令理藩院“传谕喜峰口外所属蒙古及八旗网户木匠,砍伐柏板,进口贩卖,亦照十分取二之例抽取。如有私行进口,不遵抽分者,该差指名报部,题参治罪,木植入官。”

又覆准:五城人犯有事关重大者,方许羁铺候审,其馀小事,不得滥行羁铺。如各役有索诈等情,该御史指名题参,按例治罪。至在外各府州县重犯应寄监候审,其轻罪人犯亦不得滥行羁禁。如衙官、禁役将无辜之人滥送监仓,及有索诈等弊者,该抚按据实纠参。

又覆准、凡妇女犯奸盗人命、及别案牵连身系重犯者、应行提审理外。其馀小事牵连、俱令子侄兄弟代审。旗下妇女犯奸盗逃走、仍行的决。其馀有犯、照汉人妇女例折赎

又覆准:凡衙役指称代纳银两、巧为骗诈良民者,照衙役犯赃例治罪。

又题准:《赎锾定数》:杖一百者,折银三十五两;杖九十者,折银三十一两二钱五分;杖八十者,折银二十七两五钱;杖七十者,折银二十三两七钱五分;杖六十者,折银二十两。

又题准:回空漕船,后船已过,前船未到,及逗遛脱帮者,押回官参处。

又覆准:“漕米进仓,各监督务晒飏干洁,违者参处。”

又覆准:放粮时,务照各旗佐领,挨次赴仓支领;不许混挤进仓,拥塞仓门,乘机偷盗;并奸棍霸占廒口,串同仓役作弊;违者,挐解刑部重治。又覆准:大兵经过地方,备办草料价值及运送脚价奏销时,地方官取里民甘结呈报督、抚查核;如有影射重科等弊,指参议处。

又覆准:州县由单申府,用府印钤盖,呈报部、科覆核。如有私派飞洒等弊,该府一并参处。又

谕《士习不端、结社订盟、把持衙门关说公事相煽成》

风。著严行禁止。已后有犯者,该学臣即行黜革参奏。学臣徇隐事发一体治罪。

又题准:“恶衿身列黉宫,见充胥吏者,该督抚按究革问罪。其生员内有原系积年衙蠹,经犯罪名者,提学严查,不时除革治罪。应考童生,有现在衙门应役,朦胧应试者,严查重治。廪生、教官扶同保结者,并行议处。”

又议准:“修造仓廒,三年内损坏者,令原修官役修理;十年内坍塌者,令原修官役赔修,并治其应得之罪。”

又覆准:佥派运丁,按籍分班供役,令清军同知并县官从公确查,分别等则,次第领运。徇庇者参处。

又覆准:在京军民人等,犯流罪以上,及奸盗强盗、知情故纵罪囚,以卑犯尊、衙蠹犯赃等罪、仍不准收赎外。其犯徒罪以下有力者,俱照例律分别收赎。旗下妇女,除犯奸盗逃走等情的决外。馀罪亦准照例收赎

又覆准:领解官役到京,须亲身赴部交纳,不许市棍包揽;违者,领解官役治罪,棍徒执送刑部究拟。

又议准:“顺天等八府人民,出山海关禁约处所,偷采人参者,照奉天例,交户部《都入官》。”

又覆准:“禁止有司派罚百姓修筑城楼垛口。” 又覆准:“凡无籍棍徒、游手好闲之人,不许容留。”

在京令八旗都统、五城御史,严饬各该管官,逐户挨查,驱逐回籍。有违法者,该管官即挐送部,严审定罪。如或徇情容隐,被人挐首,即将该管都统以下,拨什库以上,分别议处。

又题准:“停止马禁。”

又令“河工各官,无论升迁降调,俱将任内修防事宜开明,候交代离任。堤岸冲决,该管官参处。”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三月初三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民间冤抑事情、自当据实陈告”、以求

“伸理。乃近来刁风日炽,常有持刀抹项,故为情急,以图幸准者,深为可恶。以后除所告不准外,本人按法究惩,妻子一并流徙尚阳堡。钦此。” 又覆准:凡遇重大事情,该抚按就近秉公审理,除有罪者监禁具题外,其有攀累无辜之人,即行释放。

又令:凡重囚因变逸出、遵法投归者,俱免死、杖一百发落。其自行越狱及看守通同贿纵者,不在此例。

又题准:“令工部差官巡视。”

皇城内外墙垣、凡有损坏、即行修葺。其有奸民窃

砖盗卖者,挐送刑部,依律治罪。又议准:一,房官闱中作弊,许主考不时据实纠参;或主考通同房官作弊,内许监试御史,外许该抚按不时纠参。其抚按所取帘官,内有关节贿赂败露者,查系某抚某按取用,一并治罪。一,闱中遇有荐卷应驳者,抹出不中缘由,明注批语经三驳者,于卷面上注“三驳” 字样,俟揭晓日,一同中卷解部,以便查核。至于同考阅卷之时,同经各官同堂公阅,不许私相商订,不许别经同考干与饮食寝宿,各归房舍,不得恣论纵谈。责成主考严行申饬,如有故违,立刻扶出,具题参处。倘主考官徇庇不举,该抚按体访得实,一并题参。

又议准:“一,雷同剿袭,偶然幸中者,磨勘得实,立行黜革。其二三场,原以觇士子经济,凡坊间有时务表策名色,概行严禁。其科场作弊,有关节授受的据者,许指名告发。如挟仇诬捏,匿名揭谣,照光棍例治罪。”

谕:“会试举人,场前投递诗文干谒京官者,革去举人。”

下刑部究拟。京官不行举首,事发一体治罪。又题准:凡房官作弊,听主考纠参。若主考通同作弊,内许监试御史,外许抚按纠参。其抚按所取帘官有作弊者,将抚按一并治罪。

又题准:“凡拨什库兵丁疏脱逃人,无受贿” 情弊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若受贿纵放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又题准:“逃人初次逃者,左面刺字,鞭一百;二次逃者,右面刺字,鞭一百;三次逃者,正法。”

又题准:“凡勒限查解逃人,接管官将不获情由预行申明者,免议。如过限不报者,罚俸半年。如申报不获之后,逃人在先被人拏获者,接管官革职。”

诏:“逃人于赦后逃三次者拟死,赦前者俱免。”

又题准:“江安、苏、松、浙江、江西粮道粮多全完者,加陞一级;山东、河南粮道粮少全完者,纪录一次,未完者,照十年例,各省粮道一例处分。接管官在开帮以后全完者,纪录一次,未完者亦照十年例处分。漕储道计通漕全完者,加陞二级,接管官在开帮以后全完者,加陞一级,未完者,照粮道例议处。押运通判全完” 者,纪录一次。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二分者,降一级调用,欠三分者,降二级调用,“欠四分者革职。巡抚照粮道例,总漕照漕道例议处。”

又覆准:“总漕各抚按于兑粮时采访,如有粮道取索州县,州县摊派粮里,胥役苛索,运弁科敛旗丁等弊,即行参究。”

又题准:“总漕仓场于漕船过淮抵通日,盘查货物,自六十石外,尽追入官,弁丁治罪。”

又覆准:“押运厅官过淮抵通,违限者,照粮道例议处。”

又覆准:“漕粮抵通,挨序进仓,随到随收,不许地棍奸蠹需索陋规。仓场刊单行坐粮厅,颁给运官,填注有无情弊,以便察惩。如运官容隐捏填,事发并参。其积年买头定买瓜分等弊,照律议处。”

又覆准:“带征钱粮,欠九分十分者革职,仍戴罪督催。”

又议准:凡部内《告讦》送审事情,被证在畿内者

限一个月审结。“在外省者,以被证到齐之日为始。限一个月审结。如有内外咨查者,以回文到日扣算。”

又题准:“窃盗事件系民者,该城审结。”

又题准:“席北系边外之地,以后流徙席北者,俱改流宁古塔。”

又议准、凡徒罪以上、带铁锁三条。笞杖以下轻罪、止带铁锁一条

又议准:凡有投递匿名揭帖及张贴揭帖,串通棍徒伙诈者,责成五城御史及该地方官役严行拏究,除揭“帖情由不议外,将犯人照光棍为首例治罪。其容留教唆之人,照光棍为从” 例治罪。若地方官役徇纵不拏,五城御史查明题参,一并治罪。

又《题准》:投充人诬称不系投充者,审出鞭一百;如果不系投充,欺压良民者,亦鞭一百。

又题准:有将另户人告称系伊奴仆者,鞭八十。其投充人先未在地方纳粮,后将房地纳粮,辄称不系投充者,审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地方官混报者,以抗违论,经承责三十板。民人住种满洲房地年久,告称系自己房地者,责三十板。又覆准:各庄俱设屯拨什库,责成清察。如有指称投充欺诈百姓者,真则解部“究审。如系假冒,地方官依律究拟。”

又议准:“监生未经准假遽自私归者,照例黜革。” 又

《谕巡方官》:“奉命出差,须大破从前积习,洁己必贿赂。”

“尽绝。爱民必痾痒相关;举劾必确当贪廉兴除必熟筹利弊;问拟刑名必无冤无纵;访拏豪蠹必大恶大奸。地方遇有盗贼、灾荒,必据实驰奏,不许耽延欺蒙。减驺从以恤驿困,禁铺设以舒民力,拒参谒以杜逢迎。督抚共事不许私受馈遗。如不恪遵,一经发觉,必行重处。其将所属官员违例荐举者并所荐之员,一体严加处分。” 又覆准:每年正月停刑,

又题准:滨海地方禁止双桅沙船,不许民间私造,违者照“通贼” 律治罪。

又议准:“凡争告房产及争辩主仆投充,并隐漏关税等项,俱归户部审理发落。其中重大事情,交刑部拟罪。无引私盐告发者,应刑部收审。此外,各就现发事情,应属户部者,户部审理发落;应属刑部者,仍归刑部。”

又覆准:旗下告民,或民告旗下事情,由通政司准状,送部审理。如旗下互讦,及旗下人告外州县民人者,仍许赴部告理。其五城收准满汉词状,该御史竟行审结徒罪以上者,准其送部。又题准:凡争讼煤窑,查收税原册有名者断给。如无名妄告,送刑部议罪。

又覆准:有司私派里甲承奉上司,凡日用薪米,修造衙门供应家具礼物及募夫马民壮每年婪饱等弊,通饬抚、按遵行严禁。

又题准:“修筑堤岸工完,各具伏秋无虞印结,同册奏销。如本年冲决者,指参议处。”

又题准:盐场设立公垣,场官专司启闭。凡灶户煎盐,俱令堆贮垣中,与商交易。如藏私室及垣外者,即以私盐论。商人领引赴场,亦在垣中买筑,场官验明放行。倘有私贩夹带等弊,该场官役一并重处。

又题准:盐船过关,止纳船料。如有借端盘验,额外苛求者,以枉法治罪。

又题准:凡获大伙私盐,必究讯窝家经纪,所过地方有无徇纵管盐司道指参,扶同不举者,一并参究,不许以肩挑背负零星小贩塞责。又覆准:将领卫所等官纵兵私贩,许州县官缉挐揭报参处。

又题准:“开店过关漏税事,交户部;无引私盐事,交刑部。”

又题准、凡问刑衙门无真赃确证及户婚田土小事、不得滥用夹棍

又议准:各官必有迫切事情,方得引例请假,取同乡官印结,具呈堂上掌印官勘实代题。若无堂上掌印官,令同官具结,自行奏

请吏部详加核实,委无托故,始行覆准。如出结代

奏不实者、与本官分别议罪。至在籍限期将满、复请病假者、府县官验看真确、取具印结。抚按核明、方准题

请如托病迁延、后经指参者、出结各官、照例议罪

又题准:“归化城喇嘛等,有事往厄鲁忒、喀尔喀处去,俱具题而往。都统不时稽察,不许妄为。厄鲁忒、喀尔喀往来人及喇嘛班第等,不许擅留,违者治罪。”

又议准:“凡边外伐木之处,不许恃强占据,如违令,在差官员指名参奏。”

又题准:《黄册》系田亩户口版籍,藏诸。

天府大典攸关。地方官吏有指称造册征派者、该

“管官” 指“参议处。”

又覆准:“直省灾伤,先以情形入奏。夏灾限六月终旬,秋灾限九月终旬。州县官迟报逾限一月以内者,罚俸六个月。逾限一月以外者,降一级调用;二月以外者,降二级调用;三月以外者,革职。抚按道府官,以州县报到日为始。如有逾限者,照例一体处分。仍限一月内续将报灾分数,查明造册题报。各官如有违限” 者,亦照前定例议处,永著为例。

又覆准“刊立木牌,严饬看守。”

郊坛官役不讦、纵容闲人擅入、以致污秽盗窃。如违、该

寺参究

又覆准:厅官署州县印,攫取钱粮,勒令属官交代上司,徇庇不举者,一体治罪。

又题准:“江南抗粮奏销官员绅衿有本户并无田土,他人假冒立户者;有钱粮已完,吏役混开者,果系冤抑,许诉理开复。经手官役并抚、司、道等官,分别议处。”

又覆准:“奸民假称绅衿,图免差徭,察出加等治罪。其乡绅流寓,编入本地齐民,不许仍称官户。” 又议准:凡豪强满洲霸占市井贸易,及满洲家人强买市物者,该城御史查参重处。

又题准、“浑河大峪山场《关系》”

《京师风水》。不许开窑凿石。违者从重治罪

又议准:京察甄别时,各衙门堂官不许接见属吏、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门上各贴“回避” 字样,不许接见宾客。如有嘱托者,自行举发。倘徇庇隐匿,听科道纠参。

顺治十八年

《刑部现行则例》
顺治十八年九月初十日

编辑

上谕谕刑部:“近览尔部章奏、徐胜等一案、因其被掳”

下海,旋经投归,仍按律拟罪。但念此辈虽先经从贼,乃能不忘故土,乘间来归。徐胜等已有

旨免罪。以后凡有这等投诚者、俱著免罪。尔部即遵

谕行特谕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七月十一日钦奉

谕旨、向来死罪重犯、因有论功免死之例、以致恶人

希图。幸免。临阵退缩、杀人劫财、恣肆愈多。以后死罪犯人、不得论功议免。著照其应得之罪、议拟具题、请

旨“定夺。钦此。”

又二十二日钦奉

谕旨、凡续解流犯妻子、有亲戚人等、随送助给者、听

仍严禁押解官兵,不得横肆扰害。钦此。

又题准、凡军犯已经发遣、中途脱逃挐获、遇

赦者、免其枷号、仍发原卫充军

又题准:“各省驻防旗下官员及常人窝带逃人者,俱正法。”

又题准:官员子弟逃走者,免其刺字,止鞭一百,逃三次者,交刑部正法。

谕、“凡逃人自顺治元年以前者,年久免其察究、照旧”

安业

又题准:凡出征逃走之护军及甲兵,被获者仍行鞭刺,私回家者免“刺” 字,鞭一百,咨送兵部,差官押送出兵处。跟役逃回家者鞭一百。本佐领、骁骑校及本主家欲解送者押解,不必解者听。又令逃人犯至三四次者,虽遇

赦即处绞,不必候秋后。

又议定:“逃人犯至三次者,立绞。”

又题准:缉捕盗贼,审理人命,盘获逃人,及禁约赌博,稽查奸宄,并访挐衙蠹恶棍,邪教谣言,煽惑人心等犯,并寺院坊店等处,责令通行严饬。又题准:巡视盐茶仓等差,俱关钱粮,御史差满之时,户、兵二部题覆咨院,发河南道,据咨册查考,如催征钱粮足额,溢额号件全完者,准与纪录加级,回道管事。或催征怠缓,“钱粮亏额、号件不完、照定例题参处分”

又题准:各项钱粮既有《考成则例》,荐举概不准行。如有不肖官员,仍听纠参。

又覆准:行月经费杂项钱粮向无“考成则例。” 今照“正项钱粮原定例” 处分。

又题准:凡绅衿贡监在地方抗粮不纳,并伊兄弟亲戚宗族包揽串通、倚势不完、及废绅黜衿、抗粮不纳者,严挐解京、送刑部照。“悖”

旨例从重治罪。如

旨到完纳、免其提解议处

又覆准:“州县卫所经征,接征官,限一年内全完;布政使、管钱粮道员、知府、直隶知州、都司,限一年半全完。原欠七分以上限内不完者,俱革职。原欠五六分限内不完者,降五级调用;原欠三四分限内不完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一二分限内不完者,降三级调用;巡抚限二年内全完;原欠九分十分限内不完者,革职。原欠七八分限内不完者,降五级调用。原欠五六分限内不完者,降四级调用;原欠三四分限内不完者,降三级调用;原欠一二分限内不完者,降二级调用。其节年拖欠钱粮带征大小各官,限二年内全完。如限内不完者,遵新例照各职任处分。” 又题准:“山海大盗,千百成群,攻陷城池者,该督抚提” 镇以下、兵部题参,依律处分。

又议准:“城池失守,同城道、府、州、县印捕官俱革职提问,府、州、县佐贰首领官俱革职;不同城,该道官住俸督剿,知府免议。”

又议定:强盗赔偿赃物,应将在外抢劫财物、所娶妻妾并自置物件尽数赔偿;失主如不足者,将案内另户强盗妻子变价赔偿。其有主之强盗,不在此例。

又议准:职官有拿获大盗窝主者,督抚具题,吏部注册纪录。拿获小盗窝主,该督抚酌量奖赏。又题准:道路村庄被盗劫财伤人者,除提镇例不议及外,其专汛官、外委者,责惩黜逐,现任者降一级,兼辖官住俸,俱戴罪,限一年内缉获,限内全获题

请开复“获一半以上专汛官罚俸九个月,兼辖官。”

罚俸六个月不及一半者,专汛官罚俸一年,兼辖官罚俸九个月。全不获者,专汛官降一级调用,兼辖官罚俸一年。各官留任者,仍令缉拿。革职降级离任者,令接任官立案缉拿。

又议定:擒拿强盗受伤者,照律赏银二十两,仍验伤痕等第,给银调理。若邻佑协同拿获者,照拿获强盗例给赏。其知而不行协拿者,杖八十。又令:京师重大之地,有恶棍挟诈官民肆行扰害者,俱照强盗例治罪。

又覆准:光棍在外事犯潜匿来京,声言吓诈者,许地方官差人赴京擒挐。

又令:凡被掳从贼之人、能不忘故土、乘间来归者、俱著免罪。

又题准:“凡山林有名大盗,投首来归者,免罪。其馀贼犯免死,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 又题准:“城内被盗劫伤官民,同城武职官,外委者责惩黜逐,现任者革职,专汛者降二级,提镇将领降一级,俱戴罪,限一年缉获。限内全获,题明开复。获一半以上,同城官降一级调用,专汛官罚俸一年,兼辖官罚俸九个月不及一半者,同城官降三级,专汛官降一级,各调用。兼辖官罚俸一年,全无获者,同城官革职,专汛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

又议定:“官员擅用柙床者,革职杖一百,流三千里;禁卒杖一百,革役。”

又覆准:凡捕获强盗,有妄用脑箍、毛竹、连根大板及竹签、烙铁等刑,致毙人命者,以故杀人律拟罪。

《谕》“盐课钱粮关系军国急需,《内外大小官员势豪》”之

家多有贸易贩盐,倚势不纳课银,巡盐官员,有不畏势力,不徇情面,尽心催征,多得课银者,著以称职从优议叙。其畏势徇情,额课亏欠者,以溺职从重治罪。至官员倚势漏课情弊,该管官务严加察参,本主并行重处。巡盐等官,如仍前徇隐,亦并从重治罪。

又覆准:彝盐不许侵入长芦行盐之地,如有违越,照《私盐》参处。

又题准:“兵民兴贩私盐,地方官失察一次者,降职一级,二次降职二级,俱戴罪督缉。一年限内,缉获一次,还职一级;缉获二次,还职二级;被人首告三次者,革职。营兵贩卖私盐,该管官失于钤束,被获,题参一次,降职一级;二次降职二级。俱戴罪督缉,一年限内,缉获一次,还职一级;缉获二次,还职二级。被人挐获三” 次者,革职。地方文武官缉获私盐三次者,纪录一次。六次者,纪录二次。九次者,加职一级

又覆准:除五旗重犯籍没家产、俱交各该都统、副都统拨给本旗外,其三旗重犯籍没家产、免交内该管衙门、交与该都统、副都统等。请

旨“拨给。”

又议定:“旗下人犯,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徒一年半者,枷号二十五日。徒二年者,枷号一个月。”

徒二年半者,枷号三十五日。徒三年者,枷号四十日。若犯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二千五百里者,枷号“五十五日。三千里者,枷号两个月。军罪仍枷号三个月。” 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枷号三个月十五日。

又覆准:“审录重罪人犯,巡按已经停止在外秋审,该抚照例举行。”

又令停热审减等之例

又题准:“凡系重犯,及遇热审,本院会同刑部、大理寺公审。”

又议定:“六月内违禁处决犯人者,杖八十。” 又覆准:“凡案件未结,监毙多人者,该抚按将承问官题参,按律治罪。”

又“令官员仍听折赎。其无力小民犯杖罪者,即著的决,不必折赎。”

又议定:“凡官民人等擅用黄色秋色,并以线为帽缨者,俱笞五十。”

又议定:“凡骑头畜竟过下马牌者,笞五十;看守人役失于防范者,笞四十。”

又题准:“宗室有过犯者,令革去宗室。”

又覆准:“巡抚既不管理军务,其兵马实数及验补缺额,并虚冒情弊,令总督开送核奏。” 又题准:部拨各省协饷,于四月内完三分之二,六月内全完。如运解迟延,该督抚指名题参。又令:凡反叛案内应流人犯,俱流徙宁古塔。又题准:蒙古擅入内地杀人抢掠者,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一级,戴罪图功。

又题定:“城内关厢,永禁放鹞。王以下至宗室如有耽玩逸乐者,令宗人府参奏。”

又令:“凡无名巫觋私自跳神者,杖一百,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

又议准:“凡赎锾由督、抚、按批行者,承问官通详互相稽核解部。司、道、府、州、县官自理赎锾,亦尽数报部备赈。”

又题准:凡妇女不许私入寺庙烧香,违者治以奸罪。旁人能缉首者,罚本犯银十两给之。又覆准:遇有人命重案,呈报到官,责令印官亲诣尸所,同尸亲被犯,当即验伤详报。如仵作受贿捏报者,计赃与衙役同罪。检验之官查有无受贿,议处。

又令:“凡有插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著即正法。”

又题准:“督抚言官题奏应密不密者,罚俸六个月。”

凡升任官员,有前任内未完事件者,旧例于新任内罚俸一年。顺治十八年又议准:陞转官员,钱粮未清,不准即赴新任,违者革职。如该督抚朦混徇庇,听其离任者,各降三级调用。

又覆准:“顺天府厅县及司坊、巡捕营等各衙门积役年久者,尽行革换。至在外被访衙蠹及缘事重犯,有潜住京师者,五城御史严查驱逐。” 又题准:“京城内白塔居住喇嘛九名,西大达庙居住喇嘛八名,及额木齐喇嘛,应照旧留住外,其馀喇嘛班第,俱令于京城外居住。如有擅进京城居住者,将喇嘛送刑部照违” 法例治罪。又题准:“官员兵民不许出界贸易,并在迁移海岛盖房种地,违者该管文武各官俱革职,从重治罪。保甲知情不首者,处绞;守口官兵知情者,以同谋论处斩。不知者,仍从重治罪。”

又覆准:“捕役妄用非刑致毙人命者,以故杀论” ,不准援。

又议准:凡因事嘱托贿赂者,照受财人拟罪。其因别项馈送者,仍照律行。

又题准:“路途劫失饷鞘,护送官革职,专汛官降二级,兼辖官降一级,俱戴罪限一年缉获。如限内缉获一半以上者,护送官降一级调用,专汛官罚俸一年,兼辖官罚俸九个月。”

又题准:凡遇朝期祭祀、纠仪斋宿、差满汉御史稽察。部院各衙门官有失误者、题

请议处

又议定:官民人等,犯杖六十,徒一年者,折银二十三两七钱五分;杖七十,徒一年半者,折银二十九两三钱七分五釐;杖八十,徒二年者,折银三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者,折银四十两六钱二分五釐;杖一百,徒三年者,折银四十六两二钱五分。杖一百流罪准徒四年者,折银五十两。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折银五十三两七钱五分。

又题准:官员人等有犯流徙籍没等罪,情愿修造城楼、营建赎罪者、呈明该原问衙门、预为启

奏下工部查议奏

请定夺

又题准:“都察院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及一应不公不法事。如本院堂官及各道监察御史,有不公不法,旷职废事、贪淫暴横者,令互相纠举,毋得徇私容隐。其所纠举,并要明具实迹奏。”

请按问,“有挟私妄奏者抵罪。”

又题准:福建、浙江、江南三省所禁沿海境界,凡有官员兵民违禁出界贸易及盖房居住、耕种田地者,不论官民,俱以通贼论处斩。货物家产俱给讦告之人。该管文武官不能查获,俱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知情不首者,处绞。其违禁出境之人,审明系何地方出口,将守口官兵知情者,以同谋论,立斩;不知情者,从重治罪。又题准:各省审结叛案内,流徙入官人口家产,以部文到日为始,限两个月起解,违限者题参议处。押解人役亦定限起发,迟延者重责革役。又题准:外藩蒙古人身殁无嗣者,生前曾将族中兄弟之子具保,向各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言明抚养者准其承受家产。生前未立嗣者,家产令近族承受。无族中兄弟之子,生前在王、贝勒等处禀明,将异姓之子抚养者,亦准承受家产。现有同姓人而其妻抚养他姓者不准。如抚养妾生子为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卖,如嫁卖不准为子。无近族亦无他姓养子,其家产给该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

又议准:“私铸为首及匠人处斩,家产入官。总甲十家长知情者,俱处斩,家产入官。不知者,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徒一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立行处绞。告捕者,照例给赏。该管地方知情,任其私铸者,照为首例;不知失察者,降三级调用。如经纪铺户贩卖搀和私钱者,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在内五城” 坊官在外州县卫所正官失察,一起降二级,二起降四级,俱调用。三起革职。掌印兵马司知府、直隶知州失察,一起降一级,二起降二级,三起降三级,俱调用;四起革职。司道都司失察,二起降一级,三起降二级,四起降三级,俱调用;五起革职。府州县捕盗佐贰盐场武职各官,各按职掌照新例处分。五城御史,该抚不行察参者,以疏忽治罪。又定凡有冤抑事情,在原问衙门、通政使司及登闻鼓控告,不为审理者,方赴

长安门外、将不准官姓名、一并叩诉。如不赴原、问

衙门控告、辄行越诉、及不直陈实情、于原供外捏添款项、审系虚诬者、照原罪外加等治罪。至于果系冤枉、原问衙门、及通政使司登闻鼓、不与审理、或审断不明、经别衙门审出原问官、及不准官、俱治罪

又定:“凡将久定之案渎奏者,除所告不准外,仍加等治罪。”

又题准:“奉差御史” :

命下,门上即大书回避,不见客,不收书,不受送书办。

人役、不赴宴会饯送。俟领

敕。三日内即出。

京信宿不停。沿途及入境后私书私馈。俱不接受。

“入境及出巡地方,原有额设仪从执事人役,其铺陈俱自行携带,所用蔬薪等物,自发公费银两买办。若分外旗帜鼓吹,结彩铺毡,供应鲜艳品物,系地方官献媚取荣,及奉差御史之主文书役、家人前站等额外科索,扰驿累民者,督抚访确,即题参议处。倘督抚徇情隐讳,事发一并治罪。” 至所属官员越境参谒者,该差御史指名题参。御史督抚既有互纠之例,除公事会同料理外,有宴会结纳、彼此馈送者,都察院及科道查参,一并议处。

又题准:“凡行查在外事件,按地方远近立限,以文到日为始。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限四个月。江南、浙江、湖广、江西,限五个月。福建、广东、广西,限六个月。云南、贵州、四川,限七个月。倘有繁重事情,限内不能即结者,许题明展期。其违限一月者,罚俸三个月。违限二月者,罚俸六个月。违限三月者,罚俸九个月。违限” 四五月者,罚俸一年。违限半年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一年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二年以上者,革职。违限不及一月者,免议。至各部院题覆一应事件,违限者俱照此例治罪。其本章咨文送到日期、务于疏内注明。

又议定、凡挐获持刀行凶之人,停其将家产给赏之例,照兵部定例给赏。若格斗被伤、与受伤之人俱验伤痕等第,于本犯名下、各追银两调理。将犯人杖一百、发边卫永远充军。其未伤人

者杖一百

又议定:“改造《弓箭式样》货卖者,笞五十,价值免追;箭上不写姓名或写他人姓名者,杖八十,仍追银十两给挐获之人。”

又覆准:“经征州县卫所官,未完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未完一分者,降俸一级,二分者,降职一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三分者,降职二级调用,四分以上者,革职督催司府官,及直隶知州、都司,未完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转。未完一分者,罚俸一年;二分者,降俸一级;三分者,降职一级,俱带罪督催,完日开复四分者” ,降职二级调用;五分以上者,革职。如直隶知州经征本州芦课拖欠者,照州县例处分。巡抚未完一二分者,罚俸一年;三分者,降俸一级;四分者,降俸二级;五分者,降职一级;六分以上者,降职二级调用。署印各官未完一分者,罚俸六个月;二分者,罚俸九个月;三分者,罚俸一年;四五分者,降职一级调用。六七分者,降职二级调用。八分以上者,革职署印。不及一月者,免议。参后限满不完者,照《年限例》处分。

又题准:“委署者如有纵兵殃民、克饷违法” 等弊,将保举官一并参处。

又议准:汉军官员患病,该督抚亲行确验代题。如驻扎地方辽远,该管司道等官严行确验申

请具题,已经部议覆准者,督抚将本官回

京日期报部俟到

京日,该堂官覆验具题。如患病情虚、本官革职,永

“不叙用。代题督抚并委验官,各降二级调用。” 又覆准:凡甲兵在出征处赌博及开场者,俱照例治罪。两邻知而不首者,鞭一百,拨什库鞭五十。将现获银钱一分给出首之人,二分入官。顺治  年

《大清会典》:凡驻防兵丁为盗,顺治间题准“顺义”等十

二城,《德州》等四城驻防兵丁,一、二名为盗者,该管防御罚俸一年,防守尉罚俸九个月。三、四名为盗者,该管防御降一级调用,防守尉罚俸一年。五、六名为盗者,该管防御降二级调用,防守尉降一级调用。十名以上为盗者,该管防御革职,防守尉降二级调用。若驻防甲兵之家仆,一、二名为盗者,本主鞭一百;三、四“名以上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管防御罚俸六个月,防守尉罚俸三个月。若驻防官员之家仆一二名为盗者,本主罚俸一年,三四名为盗者,降一级调用,五六名为盗者,降二级调用,十名以上革职。” 又题准:“关口锁钥,责成满官专管,往来人等,俱由一门出入。若将无印票之人不行查挐者,罚俸” 六个月。受贿纵放者,满汉官兵并出关人,俱交刑部从重议处。如无票之人,混入别伙出口,或私偷出口及私带出口者,俱鞭一百。如《满洲》将汉人假作“满洲” 记名入边口者,满洲鞭八十,民责三十板。

又定:“官员造报各项文册,遗漏重开,数目舛错,或多开少造,遗漏职名者,俱罚俸三个月。该管官未经查出,据册转报,罚俸一个月。”

又议定:随猎官员领骑驿马有倒毙者,照分数议处。十分内倒失三分以上者,罚俸一年;六分以上者,降一级调用;八分以上者,革职。如将马匹私卖私给,并缺马仍支草料者,革职提问。又题准:“汛防各官,若借擒剿贼党,杀害无辜良民者,本官革职提问。提镇不行申报总督及该督不行查参者,总兵官降一级留” 任,提督罚俸一年,总督交吏部察议。

又题准:“专汛官借名盘诘杀戮良民,谎报杀贼为功者,革职提问,兼辖官代为报功者,革职,总兵官不行察明转报者,降二级留任。”

又议定:“告老患病官员,任内有盗案钱粮未完者,罚俸一年。”

又议定凡外国

朝贡来京颁赏后、在会同馆开市。或三日、或五日。

“惟朝鲜、琉球不拘期限。礼部移文户部,先拨乌林人收买。咨覆过部,方出示差官监视,令公平交易,概不许收买史书黑黄紫皂大花、西番莲縀匹并一应违禁兵器焰硝、牛角等物。各铺行人等,将货物入馆,公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掯,致外国人久候并私相交易者,问罪。仍于馆” 前枷号一个月。若外国人故违禁例,潜入人家交易者,私货入官未给赏者,量为递减。凡《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如将一应兵器铜铁违禁等物,卖与外国人图利,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因而”

走泄事情者律将为首者,枭首示众。交易时礼部出示晓谕。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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