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第27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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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七十二卷目录

 弓矢部汇考一

  易经系辞下传

  书经顾命 费誓

  诗经郑风叔于田 秦风小戎 小雅采薇 小雅彤弓 小雅车攻 大雅行苇 鲁

  颂泮水 鲁颂閟宫

  礼记曲礼 月令 射义

  周礼夏官 考工记

戎政典第二百七十二卷

弓矢部汇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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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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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辞下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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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盖取诸《暌》。

本义“《暌》乖”,然后威以服之。

《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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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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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之弓,垂之竹,矢在东房。

和,古之巧工,垂舜时共工弓,制作精巧,中法度,故历代传宝之。

《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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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乃弓矢,锻乃戈矛,砺乃锋刃。无敢不善。

“备训具”每弓百矢,弓十矢千五十矢为束,每临战用五十矢为束。

《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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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风叔于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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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马慢忌,叔发罕忌,抑释掤忌,抑《鬯弓》忌。

发,发矢也。罕、希。释,解也。掤,矢筒。盖。鬯,弓囊也,与“韔”同。全孔氏曰:“昭公二十五年《左传》云:‘公徒执冰而踞’。字异义同。”服虔云:“冰,犊丸。盖。”杜预云:“犊丸是箭筒。”华谷严氏曰:“用矢则举掤以开筒,既用则纳矢筒中。”释下:“掤以覆筒。”孔氏曰:“鬯弓谓弢弓而纳诸鬯中。”郑氏曰:“田事且毕,则马行迟。”发矢希,盖矢而弢弓。

《秦风小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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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韔镂膺交韔二弓竹闭绲縢。

朱注虎韔以虎皮为弓室也。交韔交二弓于韔中。谓颠倒安置之,必二弓以备坏也。闭弓檠也。《仪礼》作。《绲绳》,縢约也。以竹为闭,而以绳约之于弛弓之里,檠弓体使正也。大全孔氏曰:《仪礼既夕》说“明器之弓云有。”注云:弓,檠也。弛则缚之于弓里,备损坏也。以竹为之,然则置弓。“里,以绳系之。”《庐陵李氏》曰:状如弓。

《小雅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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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牡翼翼,象弭鱼服。

《象》弭弓反末也,所以解紒也。“鱼服”,鱼皮也。《弭弓反末别》者,以象骨为之,以助御者解辔。紒,宜骨也。服,矢服也。

《小雅彤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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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弓弨兮》,受言藏之。

朱注弨,弛貌。《彤弓》,朱弓也。大全孔氏曰:“弓背漆之,以御霜露。彤弓色赤,玈弓色黑。赐弓赤一而黑十,以赤为重耳。”《周礼》无彤弓之名。《夏官·司弓矢》云:“唐弓、大弓,以授劳者。”“往来体若一”曰:唐弓、大弓。劳者,勤劳王事也。《说文》曰:“弨,弓反。”谓弛之而体反也。华谷严氏曰:“赐弓不张。”

《小雅车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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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拾既佽,弓矢既调。

朱注决以象骨为之,著于右手大指,所以钩弦闿体。“拾”以皮为之,著于左臂以遂弦,故亦名遂。佽,比也。调谓弓强弱与矢轻重相得也。

《大雅行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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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弓既坚,四𬭤既钧。

正义敦与雕,古今之异。雕是画饰之义,故云“《冬官》弓人为弓”,唯言用漆,不言画,则漆上又画之。彼不言画,文不具耳。此述天子择士,宜是天子之弓,此择士之射与群臣共之,作者主言天子之弓而已。其诸侯公卿宜与射者,自当各有其弓,不必画矣。其等级无文,以明之也。钧,是矢参停者也。参停谓三分矢,一在前,二在后,轻重钧停,四矢皆然,故言“四𬭤既钧。”《冬官》:“矢人为镞,矢三分,一在前,二在后。”注云:“三订之而平”者,前有铁重也。“矢而谓之镞”者,《释器》云:“金镞剪羽谓之镞。”孙炎曰:“镝者,断羽使前重也。”《方言》云:“关西曰箭,江淮谓之镞。”则镞者,铁镞之矢名也。

《鲁颂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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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弓其觩,束矢其搜。

觩,弛貌。五十矢为束,搜众意也。“《角弓觩》然”,言持弦急也。“束矢搜然”,言劲疾也。

《鲁颂閟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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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绿縢,二矛,重弓

朱注《绿縢》,所以约弓也。重弓,备折坏也。

《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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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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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遗人弓”者,张弓尚筋,弛弓尚角,右手执箫,左手承 弣,尊卑垂帨。若主人拜,则客还,辟辟拜。

弓之体,角内而筋外,尚使之在上也,皆取势之顺也。“箫,弰末也。”《疏》云:“剡之差斜似箫,故名。弣,中央把处也。帨,佩巾也。客主尊卑相等,则授受之际,皆稍磬折,而见其帨之垂也。此时弓尚在客手,故不容答主人之拜,而少逡巡迁延以避之。辟犹开也,谓离其所立之处。”

主人自受,由客之左,接下承弣,乡与客并,然后受。

自受者,以敌客,不当使人受也。由,从也。从客左边而受,则客在右矣。于是主人却左手以接客之下而承其弣,又覆右手以捉弓之下头而受之,此时则主客并立而俱向南也。方氏曰:“宾主异等,则授受异向,此宾主敌,故乡与客并也。”

《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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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短至则伐木取竹箭。

阴盛则材成而取之。大曰竹,小曰箭。

《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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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桑弧蓬矢六,以射天地四方。”天地四方者,男 子之所有事也,故必先有志于其所有事。

《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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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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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弓矢》,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 人,徒八十人。

订义李嘉会曰:“司弓矢,用大夫而为。弁师下士之属,先王重其所职,不以爵之尊卑为间。” 郑康成曰:“司弓矢,弓弩矢箙官之长。”

“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与其 出入。

郑康成曰:“法曲直长短之数 。” 郑锷曰:“曰王、曰弧,曰夹,曰庾,曰唐,曰大,辨其名也。彤弓赤,卢弓黑,天子之弓,彤与玈,质其物也 。” 王昭禹曰:“守之则有人,藏之则有府,出则颁之,入则受之。《司弓矢》于其名物则辨之,于其守藏出入则掌之 。” 郑锷曰:“掌其出入守藏,盖兼总而周知之也。”

中春献弓弩,中秋献矢箙。

郑锷曰:“弓必有韫,矢必有箙,箙之长短,视矢而为之,笼用竹而箙用皮。《诗》曰:‘众弭鱼服’。” 陆机云:“东海鱼兽宜为弓鞬服。” 《书》曰:“垂之竹矢。” 《考工记》曰:“妢胡之笴。” 《家语》曰:“南山之竹,羽而镞之 。” 郑康成曰:“箙,盛矢器也,以兽皮为之 。” 王昭禹曰:“中春则阳气方和之时,中秋则阴气将坚之时 。” 薛氏曰:“郑氏谓弓弩成于和,矢箙成” 于坚。夫弓弩矢箙,其用一也,乌有弓弩取其和而不取其坚,矢箙取其坚而不取其和?弓人为弓曰:“冬析干则易,春液角则合,夏治筋则不烦,秋合三材则合,寒奠体则张不流,冰析灂则审环,春被弦则一年之事。” 郑氏谓“期岁乃可用” ,是弓弩之制必以春而成,何独于此而言其和?《槁人》曰:“春献素,秋献成。” 郑氏亦谓“矢箙春作秋成” ,是矢箙之制,必以秋而成,何独于此而言其坚 ?李嘉会曰:“《易》氏以此言献而不言成,盖献槁人之所已成,不知夏秋冬造之,至春始被之弦,乃可献也。”

及其颁之,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质者;夹弓、庾弓 以授射豻侯、鸟兽者;唐弓、大弓以授学射者、使者、劳 者。

郑锷曰:“弓有强弱,事有难易,而射有远近,颁与人。射宜各因事而量其所当用,则人与弓相得,射可以必中。何则?弓有王、有弧、有夹、有庾、有唐、有大,六者不同,有射甲、革、椹质者,有射豻侯、鸟兽者,有学射者、使者、劳者。事既难易,则所射有远近,讵可以苟颁乎?考之《考工记》,谓往体寡、来体多者曰王弓、弧弓,其弓往体” 寡则反而曲,来体多则正而直,名曰王;其为天子之所用也,名曰弧,其法天之弧星也。其弓至强,以射坚可也,故颁之以授射。甲革椹质者,甲革,说者谓即革车也。然《左传》曰:“楚潘尪之党与养由基蹲甲而射之,彻七札焉。” 《礼记》曰:“贯革之射。” 息康成于此注谓为革甲。又于《弓人》注曰:“革谓干盾。” 《国语》亦有三革之制,则甲革者,甲与革也。质,正也,植椹以为射正。《荀子》曰:“质的张而弓矢至焉。” 《圉师》云:“射则充椹质甲革。” 椹质坚而难入,必用强弓以射之。然此下文泽共射椹质之弓矢,非射于泽宫,不用椹质矣。泽宫者,将祭而择士,先习射于此也。试弓习武,宜用至强之弓,而射至坚之物。往体多来体寡,曰夹。庾。“庾” 字,师儒相传读为“庚” ,《考工记》作“庾。” 说者谓夹则能卫,人恃之而后保;庾则能济,人恃之而后藏。王安石云:“谓之夹,以其射至弱,必夹而辅之,然后可用。谓之庾,如露积之庾须。”

“臾而为廪,非可以为久也。” 此皆取庾廪之义,似失之凿。然师儒相传为夹庚者,岂非以其弱,必夹而后用?以其不可久,必庚易而用。欤庚有庚易之义,如干日之庚,庚有变意,《易》所谓“先庚后庚” 是也。夹、庾,往体多则弓反而直,来体少则弓正而短,合五而成规者也。豻侯,士所射之侯,所谓干五十者是也。豻侯五十步,可谓近矣。射鸟兽亦近而后得,故止用弱弓而已。往体来体若一,曰唐大强弱适中之弓,合七而成规也。惟强弱适中,故学射者用之。初学用中,而后习强弱,皆可也。使者奉君命而行,有或远或近之差,劳者从国事而有功,有或难或易之效,故授之以此,取其中也。以雕弓、彤弓、卢弓推之,则王弧者,雕弓也;“唐大” 者,彤弓也;夹庾者,卢弓也。惟唐大可以颁之使者、劳者,故《诗》以彤弓锡有功诸侯,平王彤弓锡晋文侯,襄王以彤弓锡晋文公,则唐大之为彤弓可知矣。士用夹庾,而荀卿曰“大夫黑弓” ,而夹庾之黑为卢弓可知矣。

其《矢箙》,皆从其弓。

郑康成曰:“从弓数也 。” 郑锷曰:“颁弓之际,一弓而百矢,百矢而一箙也。”

凡弩,夹庾利攻守;《唐》“大”利车战、野战。

郑锷曰:“夹庾至弱,利用攻守者,守城以近自保,攻城以近追人,惟近然后发,故用其弱者则疾也。唐大至强,利于车战、野战,盖车战则远而驱驰,野战则望而进退,惟远而发,故用其强者则力大也。”

凡矢:枉矢、絜矢,利火射,用诸守城、车战。杀矢、𬭤矢,用 诸近射。田猎。矰矢、茀矢,用诸弋射。“恒矢、庳矢,用诸散 射。”

郑锷曰:“弓以强弱论,矢以轻重论;五分而二在前,三在后,其达远,其行疾,是名枉矢。絜矢三分而一在前,二在后,不能及远而行迟,是名杀矢。𬭤矢七分而三在前,四在后,最轻而及远,是名茀矢。矰矢八分而四在前,四在后,其行平而得中,是名常矢。庳矢凡此皆以轻重论也。若命名之义,则枉矢取其变星以为名。” 天之枉矢,状如流星,飞行有光,絜则有结约之义。二矢皆结火以射,故用诸守城。车战,杀矢最重,中则必死,故曰杀。𬭤之言候也,可以候问其近者而中之,故曰𬭤,用诸近射田猎。矰矢,言可结缯缴之矢也。缯,高也。茀矢,亦结缴之矢,可以刜罗飞鸟也。茀,刜也,微轻可以及高,故用诸弋射。孔子曰:“弋不射宿。” 孟子曰:“思援弓缴而射之。” 皆弋射也。恒矢,常用之矢也。庳矢,卑下平等之矢也。故或习射,或礼射之类皆用之。郑康成曰:“枉矢、杀矢、恒矢、矰矢,弓所用也。絜矢、𬭤矢、茀矢、庳矢,弩所用也 。” 《王氏详说》曰:“弩之为用,不若弓之为用广。夹、庾之弓用之于射豻侯鸟兽,而夹、庾之弩用之攻守而已。唐、大之” 弓,用之于学射者、使者、劳者。而唐、大之弩,用之车战、野战而已。弓有王弧而弩无王弧,郑氏以王弧之制为弩不疾,此弩之所以无王弧也。然上文云“四弩之用于攻守与战” ,下文“以枉矢、絜矢用诸守城车战” ,是以二矢而当四弩之用明矣。二矢既当四弩,其馀六矢当六弓之用,岂不晓然?《经》曰:“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质” 者,甲革椹质,军射也;杀矢𬭤矢,用于田猎之射也。田猎所以治兵讲武,则军射田射一事也,故《考工记》矢人之兵矢田矢,亦同其制,则以此二矢而当二弓明矣。经曰“夹弓庾弓,以授射豻侯鸟兽者” ,而《考工记》曰:“夹庾之属,利射侯与弋。” 今矰矢茀矢用诸弋射,则此二矢而当二弓明矣。若夫唐弓、大弓即彤弓、玈弓,恒矢、庳矢即彤矢、玈矢,彤玈以色言之,唐大、恒庳以名言之,唐大之弓授学射者、使者、劳者即散射也。今恒矢、庳矢用于散射,则此二矢而当二弓明矣 。李嘉会曰:“矢铁在前多者,则矢重,中者必深,而不可以及远;矢铁在前得中者,其行疾而中者必浅;矢铁在前” 者少,其行则低,而中者亦轻。弓弩强者用重矢,弱者用轻矢,近者用重矢,远者用轻矢,此在随宜而用之,必先为之比配,则拘矣。先王之制,不得不言其大体,制而用之,则在乎人。

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规;诸侯,合七而成规;大夫,合五 而成规,士,合三而成规。句者谓之“弊弓。”

王昭禹曰:“规者,正圆之器,谓之规则圆之至也。” 郑锷曰:“方为矩而主义,圆为规而主仁。于其弓弛而未张,则合以取圆,虽已见弓之体,而实寓其仁而不杀之意。天子之弓,王弧也,长而且直,数至于九,合之乃圆,此则射大侯之九十步也。诸侯之弓,唐大也,短长得中,曲直适正,数至于七,合之乃圆,此则射麋侯之七” 十步也。士之弓与大夫同,射豻侯五十步也。谓之合三成规者,先儒云:“实无合三之弓托之耳。” 合三之弓,可谓至句曲矣,是谓弊恶之弓。差等之义如此,其实合三而圆之弓何以射?

王昭禹曰:“其体曲而可以句物者,谓之句则句。”

者,曲之甚也。弓以弱为上,以强为下,则直者善而句者为恶矣。

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

郑康成曰:“射牲,示亲杀也。杀牲非尊者所亲,惟射为可。《国语》曰:‘禘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

泽共射椹质之弓矢。

薛氏曰:“有习大射之所,有正大射之所。” 《射义》曰:“天子将祭,必先习射于泽。泽者,所以择士也。已射于泽,而后射于射宫。射宫之射,正大射也。泽之射,习大射者也。大射,选士将以求其可用也。试于泽而知其有胜坚之力,然后察其有可用之实,故司弓矢必为之共射椹质之弓矢。”

大射、燕射,“共弓矢如数,并夹。”

黄氏曰:“此无宾射,有燕射,小臣有宾射,无燕射。” 意者宾射即燕射 。郑锷曰:“大射,《燕射》之名有耦,弓矢当如人数而共之,且并共其并夹。《诗》曰‘四矢反兮’,然则如数者,一人四矢也。并夹,取箭之具 。” 王昭禹曰:“并夹,所以取矢之高者,《射鸟氏》所谓‘矢在侯高,则以并夹取之’是也。司弓矢共之,《射鸟氏》取之。”

大丧,“共明弓矢。”

郑康成曰:“弓矢,明器之用器,《士丧礼》下篇曰:‘用器弓矢’。”

凡师役,会同,颁弓弩,各以其物从,授兵甲之仪。

郑锷曰:“师役用兵之时,会同行礼之时,事异礼异,故各以其所当用之物而颁之 。” 郑康成曰:“物,弓弩、矢箙之属 。” 王昭禹曰:“各以其物则弓有六,弩有四,各以其物而共之,从授甲兵之仪。凡颁弓弩,其多寡之数,一视甲兵之仪而已。”

田弋充笼,箙矢共矰矢。

王昭禹曰:“‘笼与箙皆所以盛矢,笼以竹为之,箙以革为之,《诗》曰:‘象弭鱼服’。田弋之时则共矢’。以其矢充实于笼之中。”

凡亡矢者,“弗用则更。”

郑康成曰:“更,偿也 。” 郑锷曰:“射而亡矢,不当偿也。惟不用于射而亡,则使之偿,故曰弗用则更。更与马质,以其物更之更同。”

缮人,“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 二十人。”

郑康成曰:“缮之言劲也,善也 。” 郑锷曰:“‘观《诗》人有缮甲治兵’之言,谓甲必修治之,极其善美为贵耳。弓,弩也,矢,箙也;矰,矢也;抉,拾也,皆供王射之物,苟非修治其善美,不可以奉至尊,故名官曰缮人。”

掌王之用弓、弩、矢、箙、矰、弋、抉、拾。

贾氏曰:“《司弓矢》选择大善者入缮人,以共王用也。”

易氏曰:“箙所以盛矢,《诗》所谓鱼服” 是已。矰则矢。

之有缴者,用之于弋,《诗》所谓“戈凫与雁” 是已 。王昭禹曰:“抉著右手巨指,拾著左臂里,以韦为之,所谓韝捍也。”

掌诏王射。

郑康成曰:“告王当射之节 。” 贾氏曰:“王射先行《燕礼》,以大夫为宾,宾与王为耦。所告之事亦如《大射礼》,大射正告公之仪。”

赞王弓矢之事。

郑康成曰:“授之,受之 。” 贾氏曰:“大仆已授受弓矢,此又为者,大仆尊,大仆赞时,此官助赞也 。” 郑锷曰:“此则择其善美者,以奉王射。”

凡乘车,充其笼箙,载其弓弩。

贾氏曰:“充,实也 。” 王昭禹曰:“乘车,王乘之车也。充其笼箙,则以矢实笼箙之中也。载其弓弩,则载之于车也。”

既射则敛之。

郑康成曰:敛,藏也。《诗》云:“彤弓弨兮,受言藏之。”

无会计。

郑康成曰:“亡败多少不计 。” 郑锷曰:“至尊所用,不敢制以有司之法。”

《槁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郑锷》曰:“此官掌以财给弓矢之工,而以槁名,先儒云箭干谓之槁。”

掌“受财于《职金》,以赍其工。”

郑锷曰:“作弓失必有工,工而无赍,则弓矢无自而成。槁人取财以赍工,必于职金者,《秋官职金》掌以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盖取其所罚之金货以供甲兵之用。槁人于职金受财以为工直之资,彼之罚也,以义而取之,此则用之以为利国之器,是亦以义为利之意。”

弓六物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

黄氏曰:“三等,即强、弱、中也。” 郑引《弓人》“上中、下制” ,非也。《弓人》以人长短不同,故弓各称其身而服之。若以为六物三等、四物三等,当如何说 ?《易氏》曰:“弓凡六物,皆视其身之长短而为三等之制。弩四物。”

亦三等,又眂其弓之长短而为之也。

矢八物皆三等,箙亦如之。

贾氏曰:案《司弓矢》注,弓弩各有四矢,应作四等,而言。三等,盖据长短为三等法 。易氏曰:“矢人为矢,曰五分其长而羽其一” ,注谓“羽者六寸” ,则知矢长三尺,是恒庳、矰茀、枉絜、杀𬭤之矢。凡八物,皆视其弓弩之势,以三尺增减其长短,而为三等之制。箙以盛矢,亦为三等,又视矢之长短而为之。

春献素,秋献成。

郑锷曰:“春则岁事之始,百工造事亦于是始,故始定其素则献之,见其功之所自始。秋则万宝之成,百工造事亦于是成,故饬治已毕则献之。”

书其等以飨工。

郑司农曰:《书》工巧拙高下之等 。郑康成曰:“飨,酒肴劳之也。上工作上等,其飨厚;下工作下等,其飨薄。”

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诛赏。

郑司农曰:“乘,计也,计其事之成功 。” 王昭禹曰:“试谓试其良窳 。” 易氏曰:“‘飨固足以示其恩,未足以示劝惩之方,必因其工事而乘之乘,与宰夫乘其财用之出入’同。谓计其所作之事而试其所作之艺,试之既审,则巧拙良窳皆有不可掩。善者为之上,其食不特上食而已,其尢善者必有赏;不善者为之下,其食不特下” 食而已。其尢不善者,必有诛。

乃入功于司弓矢及缮人。

郑康成曰:“功成也 。” 王昭禹曰:“入功于司弓矢以待颁也 。” 王氏曰:“入于缮人,则共王用也。”

凡赍财与其出入,皆在《槁人》,以待会而考之,亡者阙 之。

王昭禹曰:“《槁人藏》受财以赍其工,财之出入必有数焉,具载于书以待会计而考之,则操之以为验。”

《郑锷》曰:“考之知所用之财几何,所成之弓矢若。”

“干 。” 郑康成曰:“阙,犹除也。弓弩矢箙弃亡者除之,计今见在者。”

《圉师》“射则充椹质。”

《郑锷》曰:“充如充笼箙之充,盖习弓试武之时,取足其数也 。” 刘执中曰:“共椹质盘草以代侯也 。” 李嘉会曰:“椹质谓以木为之,非乃束草缚为围,如今射堕。”

《考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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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人为矢。

王昭禹曰:“《夏官》有槁人、司弓矢,而《冬官》又有矢人者,盖槁人则掌以财赍弓矢之干,所以给矢人之用者也。司弓矢掌弓矢之法,则以藏矢人之成者也 。” 赵氏曰:“矢人止为矢,冶氏止为戟,二工皆有正职,而矢镞乃金工所制,却是冶氏为之。矢人特以已打成之镞,刮摩而用为矢。” 《考工》所以列冶氏于攻金之工,列矢“人于刮摩之工” ,正以此尔。

“𬭤矢参分”,茀矢参分,一在前,二在后。

赵氏曰:“𬭤矢注谓𬭤之言候也,可以伺候射敌人禽兽之近者而中焉。《茀矢注》改作杀,以其中则可以死,即《司弓矢》所用于近射田猎者也 。” 毛氏曰:“以其𬭤之重也,故名之以𬭤 。” 陈用之曰:“茀之言拂也,可以制物 。” 王昭禹曰:“三分一在前、二在后者,箭槁中铁茎,三分而以一居前也。夫杀矢,刃长寸,而铤十之,所谓挺,则” 槁中铁茎也。矢长三尺,而铁茎长一尺,三分其铁而一分居前,则一尺之铤,槁前得三寸三分寸之一,槁后得六寸三分寸之一,则箭铁为重也。此所以中之则死,而谓之杀矢𬭤矢也 。陈蕴之曰:“案《图说》亦如此。或谓矢长三尺,一在前,则铤长一尺在前耳,不必又于一尺之铤分三分之一也。然一在” 前者皆铁耳,则前重矣。

《易》氏曰:“三分其槁之三尺,则一尺在前,二尺在。”

后以后二尺之重,与前一尺相等,则槁前之铁为极重矣。故其发迟而近射用焉。

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后。

赵氏曰:兵矢用于兵战,田矢用于田猎,谓枉矢、絜矢也,即司弓矢用于火射、车战者也 。《易氏》曰:“五分其槁之三尺,则尺有二寸在前,尺有八寸在后也。” 以后有八寸之重,而与前尺有二寸相等,则槁前之铁,比杀矢盖短而小矣,故其发远,而火射用焉。

杀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后。

郑康成曰:“《司弓矢职》杀,当为茀 。” 贾氏曰:“直言茀矢,不言矰矢,以其与茀矢同制,故略不言 。” 赵氏曰:“茀矢用于弋射,要去得高,所以铁茎前重处又少,后又轻,轻则射得入高,空去不至低坠下也。” 易氏曰:“七分其槁之三尺,则在前者尺有二寸七分寸之六,在后者尺有七寸七分寸之一也。以后七分之四与前七分之” 三相等,则槁前之铁,比兵矢又短而小矣,故其发高而弋射用焉。至于《恒矢》,

考证

庳矢前后皆四分,而此不言者,以其无所轻重故也 。刘执中曰:“司弓矢所辨者八矢,而此所记止五矢。又田矢、兵矢,司弓矢即无有。盖司弓矢以辨其名物为主,《考工记》止记其为之之法,则有合而名之者,皆该在其中。且司弓矢据事之重者为先,故枉矢、絜矢用于战伐,是重事则列在前,𬭤矢、杀矢却在后。此据铁” 之重者为先,故𬭤矢、杀矢二,在后者则列在前,而枉矢、絜矢却作田矢、兵矢而在后也。

参分其长而杀其一。

郑锷曰:“此言为矢之法。假令矢槁长三尺,则削而杀其一,使小令趣镞也 。” 贾氏曰:“《槁人》注云:‘矢服长短之制,未闻’。今所云长三尺者,彼无正文,此约羽六寸逆差之。”

五分其长而羽其一。

《郑锷》曰:“又以其长而五分之,以一分而安其羽,其羽当六寸。”

以其笴厚,为之羽深。

郑锷曰:“所谓妢胡之笴是也。字文为槁,故有槁人之官。量𠏉之厚以为羽,深则以羽入笴,不伤其力。”

赵氏曰:“《笴》之藏羽要恰好,入羽太深,则伤笴太。”

“浅则羽易脱” ,当看笴厚薄而为深浅。

水之以辨其阴阳。

赵氏曰:“辨,正也。阴沉而阳浮。凡物负阴抱阳,阳木缜理而坚重,阴木疏理而轻柔。竹亦如此,阳生于山南者,阴生于山北者。阳竹轻清,阴竹重浊,然生而混成,不可辨也。惟水随物轻重,而应之以浮沈,初无心焉。置于水而沈,则竹必重浊;置于水而浮,则竹必轻清,然后调适而用之。然所以辨其阴阳者,欲以设其比” ,须使轻重均方可也。

夹其阴阳以设其比,夹其比以设其羽,

赵氏曰:“比谓箭括抵弦处,以其贴近弦,故名为比。如五家为比,以其近而相亲也。夹,谓以手指夹而摇之。既辨得阴阳了,然后夹而摇,那处轻,那处重。看得轻重均,然后设其比。设比了,夹其比摇之,使轻重均,然后设其羽 。” 贾氏曰:“弓竖用之,故比在槁两畔;弩横用之,故比在槁上下。无问弓矢,弩矢,比在两旁上下,皆设羽于四角” ,同也。

参分其羽,以设其刃。

郑锷曰:“羽长六寸,三分之而设其镞,镞之刃当长二寸也,于文当为三分取一以设其刃,不言取一者,缺文也。自参分其长而杀其一,至于设其刃,皆言为矢之中法如此。”

则虽有疾风,亦弗之能惮。音但矣。

赵氏曰:“矢之轻重,羽刃相称,则其发不可御矣。惮,惊畏之意。虽有疾风,亦弗能惮,不能惊惮其矢而缓其势也。”

刃长寸,围寸,铤十之,重三垸。音丸

赵氏曰:“刃长寸,谓箭镞也。铤,谓铁茎也。” 垸是称两之名。此言“刃长寸” ,而上文“三分其羽,以设其刃” ,乃谓二寸,意者一寸,刃也。二寸,一半刃镞,一半刃根,并而言之 。王昭禹曰:“此盖杀矢之刃铤如此。”

前弱则俛。音免后弱则翔,中弱则纡,中强则扬。羽丰则 迟,羽杀则趮。

郑锷曰:“上文言其法,此又言其不中法之状 。” 赵氏曰:“此段理会箭笴并羽笴近比处软弱,则矢行而低,俛言低也;笴近镞处软弱,则矢行而摇旋。翔言回顾而掉转也。中间轻弱,则矢行邪曲,纡言曲也。中间强而太健,则矢行高起。扬谓飞扬也,此是强弱失中者也。羽丰则太多,多则矢重,而其行失于缓;羽杀则太少,少则矢轻,而其行过于急趮” ,谓旁掉而去急也。此是丰杀失节者也,矢之病如此。

是故“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

郑锷曰:“欲知其病者,必夹于两指之间以摇之,如丰杀中节,则摇之必均平而无轻重也 。” 郑康成曰:“今人以指夹矢儛卫是也。”

“挠之以视其鸿”,杀之称也。

郑锷曰:“以为未足以知其病,又挠其干,如鸿杀相称,则无强弱 。” 贾氏曰:“此言鸿,即上文强是也;此言杀,即上文弱是也 。” 赵氏曰:“以指夹而摇之,则羽《丰杀》之节,可以视而见;以手指挠而屈之,则笴强弱之称,可以眂而知。笴体欲相称,故于《鸿》《杀》言称;羽欲有节,故于《丰》《杀》言节。”

凡相笴,欲生而抟。

郑康成曰:“相犹择也。生谓无瑕蠹也。抟读如抟黍之抟,谓圜也 。” 郑锷曰:“欲其圜出于自然,非琢削也。故曰生而抟。”

“同抟”欲重。

郑锷曰:“其抟同矣,则以重为贵 。” 《易氏》曰:“于圜之中,又择其材之实者。”

同《重节欲疏

郑锷曰:其重同矣,则以节目之疏者为贵 。赵氏曰:“节密则轻重不等,麤细不匀也。”

同疏:《欲栗》。

王昭禹曰:“于节疏之中,又择其材之缜栗而坚。” 郑锷曰:“栗肉之邑必黄,或又取其色如栗也。”

《弓人》“为弓,取六材,必以其时。”

郑康成曰:“取干以冬,取角以秋,丝漆以夏,筋胶未闻 。” 贾氏曰:“‘取干以冬者,《月令》仲冬伐木取竹箭’。注云‘坚成之极时’。” “取角以秋者,下云‘秋杀者厚也’。” “丝漆以夏者,夏时丝熟,夏漆尢良也。”

六材既聚,巧者和之。

易氏曰:此与《下经》为总目,即《下经》所谓“材美工巧谓之时” 是也 。郑康成曰:“聚具也 。” 贾氏曰:和之,谓春液角,夏治筋之类。

干也者,以为远也。角也者,以为疾也。筋也者,以为深 也。胶也者,以为和也。丝也者,以为固也。漆也者,以为 受霜露也。

郑康成曰:“六材之力,相得而足 。” 王昭禹曰:“弓以干为质,以漆为文,角附干以安,胶得漆以完。筋则施于角之外,丝则用于胶之内。弓所以及远者,其力在干,故干以为远;弓所以疾发者,其势在角,故角以为疾。角干资筋以为坚,刃以射则中深,故筋以为深。三者得胶,然后相合以为和,故胶以为和;结而固之在丝,故” 丝以为固;饰而坚之在漆,故漆以受霜露。六材虽取以其时,苟其质不美,则不足相资以为用。故得此六材之全,然后可以为良。

凡取《干》之道七,柘为上檍。音亿次之《檿》。音掩桑次之,橘次 之,木瓜次之,荆次之,竹为下。

王昭禹曰:“弓有六材,而以干为质,故取干有道。” “柘之为木,其刚实如石,故为上 。” 郑司农曰:“檍读为‘亿万’之‘亿’。《尔雅》曰:‘杻,檍,又曰:‘檿桑山桑’。《国语》曰:‘檿弧箕箙 ’’。” 郑锷曰:“即《诗》所谓‘北山有杻 ’。” 王昭禹曰:“寡枝叶而为曲,俗谓之牛筋,则其坚可知矣。” 郑锷曰:“檿桑之丝,中琴瑟弦。《禹贡》徐州贡之,其材之良可知,故次之 。” 王昭禹曰:“橘其皮戚而坚实,木瓜缜栗而劲,荆类楚,可以为利。凡此皆木之坚刚者,竹虽刚而有节,故为下 。” 李嘉会曰:“七者之物,坚有等数高下列之则足见。”

凡相干,欲赤黑而阳声,赤黑则乡。音向心阳声则远根。

赵氏曰:“上既辨其材之善否取之矣,然后相眂而用之 。” 郑锷曰:“相者,察而视之,以知其美恶 。” 郑康成曰:“阳犹清也,木之类近根者奴 。” 郑锷曰:“乡者,通达之义 。” 王昭禹曰:“赤者阳之正色,黑者阴之正色。凡木内得阴阳之正气,则外应阴阳之正色,赤黑乡心,以其外之应乎内故也 。” 郑锷曰:“凡木叩而击之,声之清者为阳” ,声之浊者为阴。近根则阴,其声必浊;远根则阳,其声必清。枝远根,其材得阳气而良;枝近根,其材得阴气而恶。故“击之而声清扬,则知其枝之远根也。”

凡析干,射远者用“埶”,射深者用“直。”

王昭禹曰:“既相之而得其材之美,然后可以析之而为弓之干 。” 郑锷曰:“析者,分而处之之谓 。” 王昭禹曰:“曲直者,木之形审;曲面埶者,工之能。用埶者,取其木之曲;用直者,取其木之直 。” 陈用之曰:“曲与直,无非埶也。别直而言埶,则埶言其曲也。” 郑锷曰:“木性自曲者,仄其埶而用之,则宜薄,薄则力少,惟可以射远尔,不能深入也。” 此夹、庾之弓,欤木性自直者,从其直而用之,则宜厚,厚则力多,惟可以射深尔,未必远也。分而处之,使材适于用,则弓各尽善矣。

居《干》之道,菑栗不迆,则弓不发。

陈用之曰:“居谓其处之有宜,下文合材奠体之事是也 。《易氏》曰:‘曰取、曰相、曰析、曰居,四者不同,而取之、居之独谓之道。道也者,顺适乎自然而已。然则取之所以善其始,居之所以善其终 ’。” 王昭禹曰:“菑如菑畬之菑,谓加功以治之。栗如榛栗之栗,谓紧密而不纵也,不迆谓无邪行绝理也。方其以倨析干入而居其材” 之中,加功以治,而且致其紧密,行不邪,理不绝,则弓之发伤无自而起。

凡相角,秋閷者厚,春閷者薄。

郑锷曰:“此言相角之法 。” 王昭禹曰:“秋,万物揪敛而坚成之时,故其角厚。春,万物发生而未就之时,故其角薄。”

“穉牛之角直而泽”,老牛之角紾。音殄《而昔》。音错

郑司农曰:“紾读为抮缚之抮,昔读为交错之错,谓牛角桷理错也 。” 赵氏曰:“紾谓文理麤 。” 贾氏曰:“谓理麤错然不润泽也 。” 郑锷曰:“昔者,久故之义。其色干久,如古往之物,不必改为错字 。” 王昭禹曰:“穉牛方少而气血壮,则角之文正直而润泽;老牛已疾而气血衰,则其文麤紾而交错。”

《疢疾》险中瘠牛之角无泽

赵氏曰:险,伤也。中,里也 。郑锷曰:“角之中险阻而突起者,必疢疾之牛也。无光润之气者,必瘦瘠之牛也。知此法,则凡角皆可以逆而知之。”

角欲青白而丰末。

郑康成曰:“丰,大也 。” 赵氏曰:“本要白,中要青,末要丰。青白则色善,丰末则质厚。此角之好者,所以欲之也。”

夫《角》之本。蹙于乃老反而休。音煦于气,是故柔,柔故欲 其埶也。白也者,埶之征也。

赵氏曰:蹙,近也。本,根也。休,读作“煦”,与《礼记》“煦育万物”之意同。盖角有三节,曰本,曰中,曰末。本常近。而休和煦润泽之气于“故柔而无力,所以欲其埶。”埶言曲也,欲其形之自曲反,是以为埶也,埶则有力矣。白者所以为埶之验也。此是说角之埶。

夫角之中𢘆,当弓之畏。音隈“畏也者必挠”,挠故欲其坚 也。青也者,坚之征也。

贾氏曰:“畏从隈” ,为曲隈之义 。郑锷曰:“角之中曲处,用以附干,常当弓之隈曲处,则必屈挠。以其埶当屈挠,故欲其坚实而不弱。” 相其角之中色青,则是坚之征验也。青者阳之色,阳为至刚,故因青以知其坚 。赵氏曰:“此是说角之坚。”

夫《角》之末,远于而不休于气,是故“脆。”脆故欲其柔 也。“《丰》末也”者,柔之征也。

《郑锷》曰:“角之末则取。”为远,之气所不能及而不休煦之气也。所不及则必脆而易折,此所以贵其柔,柔则不折矣。相其角末之丰大,则是柔之征验也。盖气所及故丰,丰则柔矣,此《角》所以贵丰末。

赵氏曰:此是说《丰》末之意 。《易》氏曰:“势以白验。”

之,坚以青验之,柔以丰末验之,则可以知三者之用 。李嘉会曰:“此论《埶》之征。坚之征、柔之征。委曲明白,滋润则易柔,曲中则易挠,枯瘁则必脆。惟反乎是,则征可察也。”

角长二尺有五寸,三色不失理,谓之《牛戴牛》。

郑康成曰:“三色本白、中青、末丰 。” 郑锷曰:“角长二尺五寸,长之极矣。既极其长,又且本白而中青,其末又丰,三色俱不失其文理,如此之角,是谓牛戴牛。盖一角直一牛之价,如牛之上又戴一牛也,兹其至贵者欤 !” 赵氏曰:“丰末不可以言色,而同为三色者,丰末虽不指色而言,然亦未尝无其色。盖三色只是三件之意” ,初不为颜色而言也。

凡相胶,欲朱色而昔。昔也者,深瑕而泽,紾而抟廉。

郑锷曰:“此言相胶之法 。” 贾氏曰:“案下鹿胶青白已下,惟牛胶火赤,其馀非纯赤,则牛胶为善矣。” 王昭禹曰:“凡相胶以纯赤为上,又欲其文之交错,故曰‘朱色而昔,深瑕而泽者,言其表里皆有文,而其色润泽也 ’。” 陈用之曰:“朱色者,言其明之自内也。昔者,言其材之干久也。深瑕者,言其瑕之深,瑕虽深,而体之悦泽存焉,非人为之深也 。” 又曰:“其理紾密而抟 。” 郑康成曰:“抟,圜也。廉,瑕,严利也。” 赵氏曰:“谓之严利者,言胶有精彩,锋𨱋森然,端严之象,不软漫腐败也。”

鹿胶青白,马胶赤白。牛胶火赤鼠胶黑。鱼胶饵,犀胶 黄。

《郑康成》曰:“饵色如饵 。” 王昭禹曰:“胶或用皮,或用角,或用膘。如鹿胶用其角,如鱼胶用其膘,如马牛犀鼠,用其皮。”

凡昵之类不能方。

《郑锷》曰:“昵谓黏䐈不解也。凡物亦有能黏而不解者,然比之于胶则不能及其坚,故古人为弓专用胶,而不以黏昵之物以固之者,盖以为他物不能比方之也。”

凡相筋,欲小简而长,大结而泽。小简而长,大结而泽, 则其为兽必剽。以为弓,则岂异于其兽?

《郑锷》曰:“筋出于兽,兽之剽疾者,用其筋以为弓则弓亦剽疾,故欲知其兽之剽,则相筋不可以无法。”

赵氏曰:《简注》,读如简札之简,盖《竹简》一条为一。

札,谓筋条之直相似也 。郑锷曰:“结谓细聚而不散,虽结又欲其色滋润而泽 。” 王昭禹曰:“凡相筋,以条直滋润为之。简言条直,泽言滋润。筋之小者贵乎条直而长,筋之大者贵乎缜密而润。筋既如此,则其势可知。故度其为兽,则其性必剽疾矣,以之为弓,又岂异于其兽哉?”

《筋欲敝》之《敝》。

《郑锷》曰:“此又言用筋之法。敝,劳也。椎嚼极熟,是谓劳敝,欲其敝之又敝,则可用也。”

《漆欲测》,

陈用之曰:“测,言如水深之可测,取其清也 。” 郑锷曰:“漆之体厚重而浊,用之则以清为贵。惟去其秽浊而至于轻清乃善,故欲测。”

《丝欲沈》。

《易》氏曰:“沈” 言其润也。丝之色,恶乎干而燥,故欲其

“如沈于水中色。” 取其润也。

得此六材之全,然后可以为良。

郑康成曰:“全,无瑕病。良,善也 。” 王昭禹曰:“干也、角也、胶也、筋也、漆也、丝也,凡此六材皆全,则尽善备矣,而无疵以之为弓,必调而后可以为良矣。”

凡为弓,冬析干而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寒奠体, 冰析灂。

陈用之曰:上文既明相干、相角、相漆、相筋之理矣,于是始言为弓之法 。王昭禹曰:“材美工巧,不得天时,则不可以为良。故弓有六材,而治之各以其时也 。” 赵氏曰:“析谓分析而治之,液谓融液而渍,如以火养之意。治谓理也,椎杼嚼啮是也。冬为万物坚成之时,干欲坚固,故冬析之。春为温和敷荣之时,角欲温而和柔” ,故春液之;筋欲散而敝熟,故夏治之。夏是万物解缓散蒸之时也 。陈用之曰:“角亦析而治之,干亦渍而治之。于干言析,于角言液,互见也 。” 郑康成曰:“三材,胶、丝、漆 。” 陈用之曰:“两谓之合,谓以所析之干、所液之角,所治之筋,合胶、漆、丝而为弓焉 。” 赵氏曰:“奠读为定体,六弓往来多少之体,注谓内之檠中,盖” 檠,正弓之器,筋胶至冬寒则坚牢,于此时内之檠中以定体,则后来体不妄动也。灂,漆之灂也。既定其体矣,又取出而析其漆文,以备方来之用。盖弓有漆,所以为受霜露,析是分析其合,如蕡处合,厚处薄处合,环灂处必于冰析之。盖冰为寒之极,漆至寒时,则使在弓上,亦坚固而不动。上注谓析灂了又内于檠中,理或然也。不言寒而言“冰” 者,奠则天寒之时皆可析灂,非结冰极寒之时不可也。

冬析干则易。春液角则合。夏治筋则不烦,“秋合三材 则合。”“寒奠体则张不流,冰析灂则审环。”

赵氏曰:自此以下,复解上文之效 。郑康成曰:“《易》理滑致也。” 合,读为洽,烦乱也。合,坚密也。流,犹移也。

《郑锷》曰:“凡木之材,至冬则坚凝可治,治于冬则”

“节目易去,其理滑易矣 。” 陈用之曰:“角得春而和泽,于以液之,则洽而不脆 。” 郑锷曰:“筋本挛结不纾,宜缓而治之。夏者,解缓之时,于斯而治之,则筋势漫易,不烦乱矣 。” 又曰:“干角筋治于三时,弓犹未成,必用胶丝漆,然后可合。秋者,阴气揪敛之时,于是时而用胶丝漆,则合固不可解矣。故合三材宜用秋 。” 贾氏曰:“体既定而后用,时虽张不流移” ,谓不失往来之体 。陈用之曰:“于寒冰之时而析其灂,则于以审环焉。” 审,谓察之也。环,即下文所谓“引之如环,释之无失体如环” 是也。析灂则必引之引之以析其漆灂之文,于以察其如环与不如环,则弓之美恶即可见矣 。赵氏曰:“环,周围无阙之意。”

《春被弦》,则一年之事。

陈用之曰:“自冬析干至析灂,其功毕矣。至春被弦而用之” ,凡一年之事,以言为之不苟。

析干“必伦”,析角“无邪。”

《易》氏曰:“伦” ,必欲其有伦理也。“无邪” ,必欲其无邪目也。

斲,目必荼。音舒斲目不荼,则及其大修也,筋代之受病。

赵氏曰:“荼读作舒” ,谓徐缓也。目谓干之节目 。郑锷曰:“木之坚者必有节目,斲而去之,宜舒徐而勿疾,则节目必尽。苟斲目欲急,而不以舒徐,则用是干以为弓,至于大修长之后,而筋代,干受病矣。” 赵氏曰:“大,甚也。修,久也。” 筋在干,则与干为力,必须筋干相得。今干有节目,不舒徐斲去,用力不得其所,则干不用力。筋偏用力筋。必为节目所摩,代干而受病矣。

夫目也者必强。强者在内而摩其筋。夫筋之所由幨。 音苫恒由此作。

郑锷曰:“筋在干之背,所以助干为强也。干之节目固则强矣,苟不徐徐去之,其去也不尽,以是干处内,则其节目当摩啮乎筋,筋不能胜乎木之强,则久远之后筋必绝起如幨。筋之所以为幨者,其病常起于此耳 。” 陈用之曰:“幨若衣幨然,言蔽而不著。”

故《角》三液而《干》再液。

郑康成曰:“重醳治之使相称 。” 王昭禹曰:“液谓以水治之,使其液作而耎也。角则以火炙而治之,欲其和也,故三液。干则以火揉而治之,欲其坚也,故再液。”

厚其帤,女居反则木坚,薄其帤则《需》。音软

郑康成曰:“帤读如襦有衣絮之絮。帤谓弓中裨。” 郑锷曰:“帤所以裨助乎干,以为强,故虽至美之干,亦未尝无裨以助之。然裨太厚,则干必失之太坚,裨太薄则干必失之太需。需,偃弱也。”

是故“厚其液而节其帤。”

郑康成曰:“厚犹多也,节犹适也。”

约之不皆,约《疏》数。音朔《必侔》。

贾氏曰:“约,谓以丝胶缠之。今之弓犹然 。” 郑锷曰:“亦不皆约之,或疏或密,要使平均而相侔等,则善矣 。” 郑康成曰:“皆约则弓帤,侔犹均也。”

斲挚必中,胶之必均。

郑康成曰:“挚之言致也,中犹均也 。” 王昭禹曰:“上下如一之谓中,多寡适于匀之谓均 。” 陈用之曰:“于挚言斲,则知其为干,岂以手所执者而名之欤?挚必中,欲其厚薄之适中,不可过也;施胶于挚,其傅必均,不可偏也。”

“《斲摰》不中”,胶之不均,则及其大修也,角代之受病。夫 怀胶于内而摩其角,夫角之所由挫,恒由此作。

贾氏曰:自此下说弓之隈里施胶之事 。赵氏曰:“挫谓折伤也。内之不治,则病自外发,干怀胶于内也。干有不匀处,胶又有厚薄,不匀处则干摩及胶,并及角,而角之挫伤由此作 。” 郑锷曰:“胶在内,角在外,怀胶于内,有厚有薄。引弓之时,胶常摩啮乎角,此所以蹴而折也。挫折之端,常起于此 。” 陈用之曰:“所谓筋代之受病” ,角代之受病者,病本在干之目,及其久也,筋实受之。筋施其上者,病本在干与胶,及其久也,角实受之。角附于此者,本非其病,而反受之,所以谓之代挫折伤也 。易氏曰:“已上数节,既言其病,又言其利。使为工者去其病而求其利,则材之为用固矣。”

凡居《角》长者以次需。

郑锷曰:“居,处也。处角之法,宜长短,与弓相宜。长者宜在隈,短者宜在箫。需者,弓之隈也,惟曲之处则需矣。以角之长者处之,以助其力,使不甚弱 。” 王昭禹曰:“弓隈谓之需,弓梢谓之箫 。” 贾氏曰:“‘箫谓两头也’。然则长者在隈内可知 。” 赵氏曰:“次者,处于此之意,如《师左次》是也。故居角之法,必以长者安顿在隈。”

《恒》。古邓反“《角》而短,是谓逆桡。”引之则纵,释之则不校。

郑康成曰:“恒读为緪。緪,竟也 。” 贾氏曰:“竟角而短,谓施角充满两畔,而上下短于隈者也 。” 王昭禹曰:“纵言引其弦而力弗邆迨也。校,言舍其弦而势不急也 。” 郑锷曰:“校与绞同,谓矢之不疾 。” 又曰:“竟其角而用之,其角太短也。” 如是谓之逆桡。桡者,隈当曲之处也。以短角处之,乃所以反逆桡之也。惟其逆桡,若引其弓,则角“短而不用力,必纵放而不强。若释而放,则势弱而矢不校。” 凡此皆角短之病。

“恒角而达”,譬如终绁。音泄非弓之利也,

《郑锷》曰:“达者通过之义,竟其角而用之。”阙。若其角长,自隈而通过于箫头,则其弓必坚而不可引。“譬如《终绁》”,谓若见系束于弓。之上,此则非弓之利,言易坏其弓也。 赵氏曰:“终犹常也。隈角太长,则送矢不疾,譬如常常见绁于弓。”矣。 王昭禹曰:“角不可失之长,亦不可失之短。充于两旁而不及两端,故曰‘恒角而短。不独充于两旁,而又过于两端,故曰竟角而达。竟其角而失之短,是谓逆桡。言其力不足而反桡也。竟其角而失之达,故譬如终绁。言其送矢不疾,若见绁于弓’。”

今夫《茭解》中有变焉,故校。

赵氏曰:今夫起义之辞。茭,谓弓隈与弓箫相接处。解谓接之中变,谓异也,谓箫与臂用力异 。贾氏曰:引之则臂中用力,放矢则箫用力,既用力异,故绞,绞谓矢去疾也。

于挺臂,中有柎焉,故“剽。”

郑康成曰:“挺,直也。柎,侧骨。剽亦疾也 。” 贾氏曰:“直臂中弓把处有柎者,谓角弓于把处两畔有侧骨,骨坚强,所以与弓为力,故剽疾也 。” 《易氏》曰:“校者疾而速,剽者疾而勇。” 知校与剽为弓之利,则知居角之短与达者,皆所以为弓之害。

《恒》“角而达引。”音譬“如《终绁》”,非弓之利也。

易氏曰:“甚言其过长之尢为善也 。” 赵氏曰:“再言恒角而达,是重明达角之不利,引言引弦而便使来也。” 盖弓之成体,在干与角,胶丝筋、漆附之而已,所以《弓人》论角干甚详。此段说长短视干之直,其曰长者,谓盖过干;短者,谓遮干不著。前言长二尺五寸,谓之牛戴牛,下又言“长其隈” ,盖长在所贵,今以为非利者,盖所取者,适中之长;所戒者,过中之长。

《挢》。音矫《干》欲孰于火而无赢?《挢角》欲孰于火而无燂?音潜 《引筋》欲尽,而无伤其力,鬻胶欲孰,而水火相得,然则 居旱亦不动,居湿亦不动。

赵氏曰:“此段说干角筋胶得所、不得所之事。《干角》有曲直之势,必以火挢之使正;筋有缓急拳缩之势,必用引之。凡所攻治,必水火相得,不可过,不可不及。《干》以坚为贵,熟于火足矣,过熟则赢,赢谓过熟也。角以和为贵,熟于火足矣,过熟则燂而脆,燂谓炙烂也。角三液,干再液者以此耳。” 《筋欲敝》之敝。

“不尽则有生硬处而不软,过则伤其力而不强。” 《鬻音》煮胶以水浸,以火烧,水火相得,则体熟而质化。火气过则焦,水不足则硬,水太过则稀。为弓能如此四者之材,坚固和同,久而不坏,亢旱与阴湿时,皆不伤动。

苟有贱工,必因《角干》之湿以为之柔。善者在外,动者 在内,虽善于外,必动于内。虽善亦弗可以为良矣。

郑锷曰:“贱工因《角干》之湿以为弓之柔,外见其柔和,似若甚善,然《角干》之刚弱而易动,以此处内,安能久乎?故虽善于外而必动于内,视之虽善,不足为良弓也。”

凡为弓,方其峻而高其柎,长其畏而薄其敝,宛之无 已应。

李嘉会曰:前说居角利病,此说箫靶厚薄 。郑锷曰:“峻者弓之末,亦谓之箫,以其在上而高,故名曰峻 。” 赵氏曰:“弓稍头要叩弦方而不员,则健而有力;稍头尖削而不平阔,故谓之峻,言其峻削也。” 郑锷曰:“柎者,弓之辅,以其有侧骨,故曰柎 。” 赵氏曰:“侧骨乃在把处,两边撑压贴住,上下两隈,把中衬贴处,故谓之柎,言其柎” 固而相依也 。赵氏曰:“畏,尖头接把处,故引弓时畏分外有力,即上文‘挺臂中有柎,故剽’是也。若柎不高而或卑,则接畏处压不住,弓必无力。畏弓两弯处。若不长而短,则角纵不用力,反挠向外去,即上文‘恒角而短,是谓逆挠。引之则纵,释之则不校也。弓弯谓之畏,畏言曲处 ’。” 贾氏曰:“敝谓人所握持手” 蔽之处,宜薄为之。

赵氏曰:“柎与敝人,往往不能分别中义,见《柎》” 是。

把中敝又是把中,不应要高又要薄,遂谓柎弓把也。把中总谓之柎敝,即上文“筋欲敝” 之敝。敝筋而施于弓体,厚则起而不相著,故要薄。不知柎敝虽皆把中,然各不同。尝见今之造弓,把处稍细,把处上下皆堆起。稍高搀接者角面以较量,敝即把处稍细者,柎乃把处两头两侧畔。稍高接角畏者,敝则置于正面,故云薄。柎则置于两侧,目侧视之,故不言厚而言高。况注分明说柎,把中侧骨在两畔。敝,人所握持处。四者皆是指弓上之名,岂可以筋之敝而引为弓之敝 ?郑锷曰:“峻欲方,不欲员;柎欲高,不欲下;隈欲长,不欲短;敝欲薄,不欲厚。” 四者如法,则宛而引之,常应手而来,无时而止,故曰“宛之无已应。”

下柎之弓,末应将兴。

郑康成曰:“末犹箫也,兴犹动也,发也 。” 赵氏曰:“柎正当弓之要,惟高之以壮其力,故引之而弓稍不能以挠之。若柎骨太卑下,为之箫方应弦,则柎发动,由柎力弱,撑压弓隈不住故也。”

“为柎而发”,必动于

赵氏曰:谓接中。若如上为柎太卑,柎既发动,则接中亦发动而不固。盖接是敝接畏处,柎插在两傍,虽相衬贴作一柄,其实是两木凑合成柎,与?相为表里。柎动则亦动理之必然。以此见“敝自敝”,“柎自柎”,本不同也。

弓而羽,末应将发。

《王昭禹》曰:鸟所以飞扬者,羽有二焉:羽谓两接中俱动也。两接中俱应箫,应弦则角干亦随之而发作。 赵氏曰:“此段先言峻柎畏敝,至论病处,止说柎一节,全不及峻。畏敝,则所重在柎。柎当弓之要,正是制压一弓之接处,最要强固。柎坏则其馀都坏,所以特详言之。”

弓有六材焉,维“干强之张如流水。”

赵氏曰:此统论弓之成体 。陈用之曰:“五材以干为依,干于五材为本。惟干强之本,足以有制 。” 王昭禹曰:“弓以干为质,以角附干而为安,二者之材尢宜谨择也。夫顺流而不逆者莫如水,周运而无端者莫如环,惟干强之则弓之质坚;张如流水,则弓之体调。质坚则无句弊,体调则无难易,此所以张之则如水之顺流也。”

维体防之,引之中参。

郑康成曰:“体谓内之于檠中,定其体,防深浅所止。”

贾氏曰:“体定于防之后。” 防之者,《郑》云:“深浅所止。”

若王弧之弓,往体寡,来体多,弛之乃有五寸,张之一尺五寸。《夹庾》之弓,往体多,来体少,弛之一尺五寸,张之五寸。唐大往来若一,弛之一尺,张之亦一尺,是防之深浅所止也 。陈用之曰:“弓有往来之体,体有寡多之辨,良则曲少,敝则句多。方其为体,必因其材势而防之。防之者,深浅有所止,以防其坏也。引之中参而” 不坏焉,乃适于用。中参,谓张而引之,其中距弦有尺之三焉。夫矢以三尺为度,引弦而满之,亦不过此,不曰三尺而曰中参云者,以张之一尺为中制张一尺引三之,所以指中而言也 。郑锷曰:“凡物相参则为参,弓不论强弱,引之皆以三尺为中。” 中参者,三者相参,常得中也。

维《角䟫》,直更反“之欲宛而无负弦。”引之如环,释之无失

体如环,

贾氏曰:“䟫,正也 。” 郑锷曰:“䟫,如撑柱之撑,所以辅而正之也。角在弓隈,为弓之助,所以䟫之也 。” 郑康成曰:“负弦,辟戾也 。” 贾氏曰:“置角于隈中,既正欲宛而无负弦者;引之弓体,不辟戾故也 。” 陈用之曰:“夫䟫之者非他,欲宛而无负弦也。宛,指其体;负弦其用;引之其体宛如而无负弦之戾。六材之中,惟角为能正之、引之如此。” 其释亦然 。郑锷曰:“无负弦,言不与弦相反也。非惟不与弦相反,又且引之则如环。环言其势之圆也,非特引之势圆。及其释而不引之时,其体不失,常如环然。此皆角有以䟫之之力 。” 李嘉会曰:“攀来时如环,放去时如环,则制善而矢去急。”

材美工巧为之,时,谓之《参均》角不胜。平声干干不胜筋, 谓之“不参均。”量其力有三均。均者三,谓之“九和。”

郑康成曰:“不胜无负也 。” 郑锷曰:“干赤黑而阳声,角青白而丰末,筋朱色而昔,筋小简而长大,结而泽,漆测而丝沈,此弓材之美也。冬析干,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寒奠体,冰析灂,此为弓之时也。又有巧工以和之,此工之巧也。是谓参均。均,平也。三者相参,皆适乎平也。干任一石,角亦任一石,筋亦任一石,此胜则彼” 负,彼胜则此负,三者不能相胜,是谓参均。干任一石,加角任二石,加胶任三石。此论为弓之初,弓已成矣。初一石之量,则弓张一尺,二石而二尺,三石而三尺,则此之谓量其力。又参,均也。有,当为又,三当为参。凡此参均者,三合而言之,是谓九。合。言九者,皆无过不及也。此最弓之尽善也 。王氏曰:“多寡轻重等,而后可以谓之均;刚柔强弱称,而后可以谓之和。多寡轻重不均,欲其和不可也。故均者三,谓之九和。”

九和之弓,角与干权。筋三侔,胶三锊,丝三邸。音底漆三 斞。音廋上工以有馀,下工以不足。

郑康成曰:“权,平也。侔犹等也 。” 郑锷曰:“角必与干权,权言其力之相等也。筋用三倍之重,其力均与之等,故曰筋三侔 。” 赵氏曰:“三锊,言胶与角、干三者相埒也。埒,齐也。三邸” ,王解谓各有所抵,是三者力之所至一般,言丝、胶、角、干,力致处同也。三斞,韵谓量也,谓量漆与角、干量此三者之力,其所受皆均也。权、侔、锊、邸、斞,皆是均平之意。但锊注谓锾也。如《书》“其罚百锾” ,与冶氏“重三锊” ,桃氏九锊、七锊、五锊同。锊是量名,其重六两大半两。或者九和之弓,所用角、干、胶三者,各如此重欤。《经》“锊” 字从金,不应改作“相埒” 之“埒。” 今只从注。邸恐如“皇邸” 援其邸,同是托宿之意,谓丝与角干同附丽于一处,犹托宿意,其力均平。王解作“抵” ,不若从此说分明。上工,工之巧者,以是为和弓则有馀,言其优为也。“下工,工之拙者以是为和弓则不足” ,言其为之难而费力也。此上下之辨。

“为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规。为诸侯之弓”,合七而成规。 大夫之弓,合五而成规。士之弓,合三而成规。

王昭禹曰:“凡为弓,其材刚直则往体寡,来体多而句之势为少;其材柔弱则往体多、来体寡而句之势为多。天子、诸侯之弓,必合九合七而成规,以其材之刚直而其句为少,故所合者众而后其体圜也。大夫士之弓,必合五合三而成规,以其材之柔弱而其句为少,故所合者寡而后其体圜也 。” 赵氏曰:“九者阳数之极,体阳用九,天子事也。故以九张弓合之,而后其体圜。自此以下,隆杀以两,故一减而得七,诸侯之弓数以之,再减而得五。大夫之弓数以之,三减而得三,士之弓数以之,虽各随其数以成规,然其成体也,每降而小,不比天子九张之体大也。盖弓顺挽之无力,惟反曲之则有力,所以材良则不用曲多。”

弓长六尺有六寸,谓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长六尺有 三寸,谓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长六尺,谓之《下制》,下士 服之。

赵氏曰:“弓之等制不一,其长短则以三寸为差。六尺六寸,其长为上,上士称此,故使上士服之。六尺三寸,其长为中;六尺其长为下,而中士、下士称此,故使中士、下士服之。服言用也,盖人有三等,其长不过八尺;弓有三等,其长不过六尺,要与人相称,太长则不便于挽矣。所谓上士、中士之士,只据长者为上,次为中,短为下” ,乃泛言人之长短,皆非命士,与《桃氏》论剑之制同。

凡为弓,各因其君之躬志虑血气。

郑康成曰:“又随其人之情性 。” 王昭禹曰:“射之道,其中在巧,其至在力。巧存乎志虑,力出乎血气。躬者,血气志虑之所寓焉者也。人之躬有长短,志虑有缓急,血气有强弱,故为弓者必因之也。且射者必内志正、外体直,然后持弓矢审固而可以观德。”

焉。苟不因其志虑,则志虑有不和于心,内志其能正乎?苟不因其血气,则血气有不调于体,外体其能直乎?“《为弓》者,各因君之躬。” 志虑血气者,凡以此也。

“丰肉而短,宽缓以荼”,若是者为之危弓,危弓为之安 矢。“骨直以立,忿埶以奔,若是者为之安弓,安弓为之 危矢。”

贾氏曰:此以下说君之躬与志虑之所宜 。毛氏曰:“‘荼’,当为舒,缓也。“埶’,当为挚,强也。奔,当为奔,勇也。” 丰肉而短,以肉为主;骨直以立,以骨为主。肉有肥瘠,丰而短者肥也,举肥以见瘠;骨有强弱,直以立者强也,举强以见弱 。贾氏曰:“危弓则夹臾,弱者安弓则《王弧》之类。强者危矢据恒矢,安矢据杀矢。”

赵氏曰:“弓之强弱,在工人为之,然去之迟速中。”

《否》!却在射之者,使其人勇而力,将弱弓与之射,则不容过逞其力;使其人懦而无力,将强弓去射,不容不作其力而引之。此安弓所以济其人之强,危弓所以济其人之弱。然危弓为疾矣,不辅以安矢则太疾而过,安弓为缓矣,不辅以危矢则太缓而不及。此危矢安矢又以济其弓之强弱也。

其人安,其弓安,其矢安,则莫能以速中。去声且不深,其 人危,其弓危,其矢危,则莫能以愿中。

郑司农曰:“速,疾也 。” 毛氏曰:“愿者,专心致意之谓。以其矢去速,虽专心致意,无由而中 。” 郑康成曰:“愿,悫也。”

往体多,来体寡,谓之《夹、臾》之属,利射侯与弋。

易氏曰:“体谓六弓往来之体 。” 郑锷曰:“为弓之法,于凝寒则纳于檠中而定其体 。” 陈用之曰:“往来” 云者,据张弛而言之也。弛之则弓体往,张之则弓体来。王弓、弧,弓往体寡,来体多,弓之强者也。夹弓、庾弓,往体多,来体寡,弓之弱者也。唐弓、大弓,往体来体若一,强弱之中也 。赵氏曰:夹、庾何为而利射侯与弋也?盖《经》曰“射远者用埶。” 埶谓曲也。若干材弱者,其木性自曲,当随曲势向外,反其曲为弓,方得有力。夹、庾往体多,来体寡,是曲向外多者,反而引之,盖发必远。侯谓道,此是大夫合五成规之弓。大夫侯道五十步,相去颇远。弋谓鸟兽,亦是相去远者,故夹、庾利于此射也。

往体寡,来体多,谓之“王弓”之属,利射革与质。

赵氏曰:“王弓何为而利?射革与椹也。” 盖《经》曰“射深者用直” ,是王弧之属。王弧是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规者。此弓材坚,往体寡,来体多,其形直而不曲,此唐大曲为直者,其弓健而有力,于射坚最宜。革谓干盾,犹今之牌,亦以革裹司弓矢。注云:“革,甲也。” 《春秋传》曰:“蹲甲而射之” ,质正也。犹椹以为射正,射甲与椹,试弓习武也。

往体来体若一,谓之“唐弓”之属,利射深。

赵氏曰:“唐弓,利射深者,盖唐弓往来体若一,亦是直而有力者,第此王弧又较曲些少,大弓亦然,此是诸侯合七成规之弓,所以射深为利也。” 然《司弓矢》言“学射者、使者、劳者” ,此不言举一以该其馀,亦互见也 。郑锷曰:“射深者未必能远,远者未必中,而深入各有所长,故曰利 陈用之。” 曰:“司弓矢以颁之为主,故各言所” 授之人。弓人以为之为事,故各言其用之利 。王昭禹曰:“司弓矢则辨其弓之物,故王弧之属,以名言之。” “弓人为弓,则辨其弓之质,故往来之属,以体言之。”

《大和》无灂。其次筋角皆有灂而深,其次角有灂而疏, 其次角无灂。

贾氏曰:“大和谓九和之弓,以六材俱善尢良,故无漆灂。筋在背,角在隈,皆有灂,但深在其中央,两边无也。有灂而疏者,以上参之,此谓两边亦有,但疏之,不皆有也。角无灂,谓隈里无灂,箫头及背有之。” 郑锷曰:“灂者,漆之文理也。大和之弓,六材至善,不见其文理。其次于背上之筋、隈中之角有之,虽有而文理深,不甚” 著也。其次皆有文理,但疏而远。又有次者,于角不见文理耳,他皆有也 。陈用之曰:“以文意推之,当言《大和》无灂。其次《角》无灂,其次有灂而疏,其次筋角皆有灂而深,恐先儒传之失叙。”

《合灂》,“若背手文《角环》灂,牛筋蕡灂,麋筋《斥蠖》灂。”

赵氏曰:“弓表里漆灂相合处,边也。若背手” 之谓,如人两手相合处,两手背上文理相应。盖弓表里相合处,易得析裂,须当子细,用工漆如手背文细密,方得不可疏卤也 。贾氏曰:“《角环灂》,谓隈里灂文如环然 。” 郑锷曰:“角之文理,必如环然 。” 赵氏曰:“自环之圜而无不固。牛筋、麋筋” ,此说弓背之灂。蕡谓枲实疏,谓牡麻是也。与笾人“其实丰蕡” 之蕡同。尺蠖,屈虫,如《易》云“尺蠖之屈以求信” 是也。若弓背上用牛筋,则漆灂文理当如麻子之文;若弓背上用麋筋,则漆灂文理当如尺蠖之文。盖麋筋不及牛筋之坚,蕡文不及尺蠖文之细密也 。郑锷曰:

如《蕡麻》之实。点点可观。如尺蠖之形。小而曲。

和“弓毄摩。”

郑康成曰:“和犹调也;毄,拂也。将用弓,必先调之,拂之摩之。” 《大射礼》曰:“小射正授弓矢,大射正以袂顺左右隈,上再下一 。陈用之曰:‘毄之以试其材美。摩之则有所拂除 ’。” 郑锷曰:“将射必调其弓。调弓之法,毄拂而抚摩之,则弓自和柔矣 。” 贾氏曰:“谓以左手横执之时,上隈向右,下隈向左,而上再下,一拂去尘,乃授与君。”

“覆之而角”至“谓之句。”音钩弓。

贾氏曰:此以下论弓六材,角、干、筋,用力多,故特言之 。易氏曰:“弓以角、干、筋为主。三者皆善,则为弓之上;二善为次,一善者为下 。” 郑康成曰:“覆犹察也,谓用射而察之 。” 王氏曰:“至尽善也 。” 《郑锷》曰:“若反复观之,六材之中,惟角为至善,其他五材不善。” 此句弊之弓。

覆之而干至,谓之“侯弓。”

郑锷曰:“反复观之,角善矣,而干又善焉 。《易氏》曰:‘特筋未善,故谓之侯弓,《上经》所谓夹庾利射侯与弋是也’。”

覆之而筋至,谓之“深弓。”

郑锷曰:“反复观之,角、干已善而筋又善,此深弓利射深者,不言王弧,王弧则六材俱善故也 。” 王氏曰:“句弓言其体之曲,不若侯弓之能远;侯弓言其材之远,不若深弓之为善,故其序如此 。” 王昭禹曰:“弓有六材,独言角、干、筋者,盖六材以角、干筋为主,而胶、丝、漆则为之辅而已。然则角、干、筋于弓之材为急,胶、丝、漆于弓” 之材为缓。为弓者宜致详于材之急,而材之缓者斯从之。古人所以“冬析干,春液角,夏治筋” ,至于合三材则一于秋者,亦以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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