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第040卷

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三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四十卷
经济汇编 戎政典 第四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四十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二十六

  明七孝宗弘治十八则

戎政典第四十卷

兵制部汇考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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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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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弘治元年定轮操班军及巡捕守卫诸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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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军官部功。弘治元年令预兵守备官不 得自报功次。所部旗军斩获不及五名颗者,领军官 不准陞赏。”今北功守备不议南功守备议陞 又按《会典》,“凡轮操,弘 治元年,令都司卫所除军政、守城、管操、管运外,馀分 两班轮操,五年一代,周而复始。 凡京城巡捕,弘治 元年,令三千营选委指挥、千百户四员,各管领精壮 马军三十名,于京城外高密店、义井儿、良乡、清河四 处地方驻札,堤备盗贼,一年更替。” 又令锦衣卫委 官十五员,并旗手等十五卫委官各一员,选带旗军 各二十名,分定地方,相兼缉捕巡警。 又令巡捕官 军能擒白昼骑马劫财强盗,照依沿边杀贼事例,一 名陞署一级。 又令有能缉知强贼,报官拏获,不分 官员军民舍馀人等,照例陞赏。同伙贼伴出首免罪, 还将贼犯家财量赏。 又按《会典》,凡守卫官,弘治元 年,令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 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 各杖一百。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总小旗,以至于军, 各递降,如《洪武榜》例,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所镇抚 亦降总旗。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问罪,亦照 前例降调。其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官员,但受财 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以至军士 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 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凡朝门 杂禁。弘治元年令《长安左右门鹿角栅》与《挡众木》内 正街空地,不许人畜作践,污秽挤塞。犯者许锦衣卫 旗校缉挐送问。 又令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入 禁门交结者,各门官仔细盘诘,挐送锦衣卫,著实打 一百,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

弘治二年、分拨梧柳等卫所操守军。又令州县选民 壮充操。及巡捕陞赏、皇城巡视之例

按《明会典》“湖广防守。弘治二年题准,梧州原分宝庆 等七卫,柳州原分九谿等三卫所各官军,通行掣出, 内拨宝庆、宁远、永州三卫官军,赴柳州城操守。又拨 九谿、永定、常德三卫官军,兑出全州、灌阳、富州、怀贺、 恭城及桂林、兴安等处土著官军,赴梧州操守。其馀 长沙、衡州、岳州、夷陵四卫所官军,俱留广西城操,输 流巡哨府江一带地方,再不许分拨重瘴地方。”若暂 遣出征,巡哨者不在此限。 凡京城巡捕。弘治二年、 添拨郑村坝巡捕有马官军三十名。 又题准、巡捕 官军、各给《团牌》,以便夜巡。 凡巡捕。弘治二年、令捕 获出境妖人,构结边人、谋为不轨者,为首陞二级,为 从陞一级。应捕人役,若贼众势凶、登时擒获三名者, 为首陞一级,为从给赏。或被伤害,子孙陞实授一级, 世袭。若非应捕,能登时并三月以里缉获者,量陞一 级。月久者,给赏。凡因捕盗已陞者,后再有功,止照例 给赏。违例乞陞保陞者,许科道劾治。 凡佥充民壮, 《弘治》二年令选取民壮,须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 壮之人。州县七八百里者,每里佥二名。五百里者每 里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 名。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调集,官 给行粮。其馀照天顺元年例。 又按《会典》,“凡皇城四 门巡视,弘治二年令每夜分行,亦点闸二次。” 凡皇 城四门厨房,弘治二年复停止造饭。每直三日,于各 门内仓支米五升。各恩军改隶内官监差使,轮派宝 善门洒扫挂灯。 又按《会典》,凡附近寄操,弘治二年 议准两广瘴疠地方,不时用兵,本处军人,熟知乡导, 服习水土,将先前寄操复解原卫者,照旧存留。 按《明通纪》,弘治二年十月,令州县选民壮,先是,天顺 初,令招募民壮,鞍马器械,悉从官给,本户有粮,与免 五石,仍免户丁、二丁,以资供给。如有事故,不许勾丁。 至是令州县选取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壮之人。 州县七八百里者,每里佥二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 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名。春、夏、 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调集,官给行粮。 其馀照天顺元年例。

弘治三年修边墙,派巡捕。又定“收补册籍”、及勾补改 调之制。

按《明会典》:“宁夏城堡,弘治三年题准,宁夏中卫庄浪分界处所,窑洞儿水头,接连架子山尾、石峡口,修筑 土墙山崖、关墙水洞。 凡京城巡捕,弘治三年令上 直卫分共十五卫,各拨官军二十一员名,分派五城 空闲寺观十五处,驻札捕盗。 凡收补军士,弘治三 年议准,置立收军文簿。每都司一扇,每卫所各一扇。 自弘”治元年为始,将发到来历日期,备细开写。每年 终,将收过军数,造册送部。在外问刑衙门问过军犯, 俱要抄招送部编发。若未经抚按等官详允,照例行 移刑部详议,方与定卫。以后遇赦,该都司卫所务将 各军应否释放缘由申部,待报释放。 又按《会典》,凡 勾补军士,弘治三年题准:今后军户丁绝,止有义男 女婿应该听继者,责令解补。若止是买产佃田承粮, 不许一概顶解。如里邻人等,将军丁诡作买产佃田, 致混开豁,照例发遣。 凡改编调卫,弘治三年议准 “北直隶、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人民,原充云、贵、两广、福 建军伍,系天顺六年以后清出,未经解补者,听清军 御史、巡抚、都御史督属查明,造”册缴部。系陕西者,编 发甘肃、延绥、宁夏等处。系北直隶、山东者,编发辽东 等处。系河南、山西者,编发大同、宣府等处。各卫所差 操。若在卫闻例图近逃回,事发枷号三个月,改调烟 瘴地面充军。有司朦胧申报者,俱问拟枉法。 凡军 人犯罪,弘治三年议准,凡改调军役,止是一军充调, 曾经五次回申,存有案卷者、回报兵部定夺。若所司 经该官吏、将一户二军、捏作一军、朦胧回报开伍者, 事发坐以赃罪

弘治四年奏准、大汉将军选补例。又禁止重勾清理 解军、及造册清勾军户。

按《明会典》、凡大汉将军选补,弘治四年奏准:“锦衣卫 大汉将军,务勾一千五百名;若缺五十名,方许开申 选补。”其将军务要身长五尺三寸以上,力胜三百五 十斤,及无恶疾体气过犯、不系正军,及犯极刑之家, 方许收用。近例:将军有缺,锦衣卫堂上官会同科道 官并管领将军官选补。又例,大汉将军官旗五年一 次。兵部、锦衣卫堂上官各一员,会同兵科都给事中 并管领将军官,拣选去留。内千百户有缺,就行照例 推补。大汉将军有缺,除将先年选定者挨补外,如随 伍将军有体貌魁伟,特出众人之上,得超补见缺。 又按《会典》,凡分豁重勾。弘治四年题准,凡遇该造册 不该清勾者,行各处清军御史,照兵部发册行查。果 有保举为官、或遇例放免、或例不勾丁、或改调别卫、 相应住勾者、开列前件各一样二本解部、以凭转发 该卫开除。有司官员、仍五年一次将住勾照前造册、 解送司府、类解本部、转发各卫、以革再勾之弊 凡 起解军丁。弘治四年议准、凡军解正身、并揽解之人、 买求衙门、私造印信、私用“批回者,事发,解人不分亲 身代替,俱发近卫,军人发边卫,原边卫者发极边”,各 充军。其盗使印信私造之人,自依常律科断。起解之 时,仍于批内刊印前情,使人明知遵守。其各清理军 政官,解军之后,获有批回者,类造揭帖,开送清军御 史处收候,类于春秋二季,移文知会各省清军御史, 某军某年月日解某卫所,获有批收,是否真批,曾否 在卫彼处清军,御史行查的实,然后回文。若不曾到 卫者,即拘军解里老究治,从重解发。彼此互相查考。

凡清军专管。弘治四年题准、凡布按二司清军官

照分巡分守事例、依期巡历。若随出随回者、听各该 御史、照例住俸参奏 凡编造册单。弘治四年题准、 今后清出十五年以上不奉册清勾军户。每卫所造 册一本每名略节开注来历印封差人系在京卫所 者、送兵部。系南京者、送南京兵部。系南北直隶并各 都司所属者、送各该清军御史、对名查勘。其在卫者、 填注本军来历,并即补见役姓名,缺伍者,填注逃故 年月。俱限十日以里印封缴部,责付差人领回,行属 清解。仍限每三年一次行查,以省烦扰。 又按《会典》, 凡优养,弘治四年题准,流官患病,照原袭祖职优养。 按《大政纪》,弘治四年十月,总督松藩军务都御史童 轩奏除松茂戍守,从之。

弘治五年,令下班操军巡捕,又定存恤屯军例。 按《明会典》,“凡各府州县巡捕。弘治五年题准通州、涿 州、德州、河闲分守守备官,及武清卫捕盗官,遇该朝 觐会试之年,统领附近卫所京操下班马军,分班巡 捕。” 凡存恤:“弘治五年,令清军管屯官,将原系卫所 营房屯地见在住种空闲等项,逐一查明,造册在官。 候解到新军,及见军无栖止,即将空馀屋地量拨住 种。官豪侵占者,行令改正免罪。若军人自置民闲地 土,不在此例。”

弘治六年定“军职发遣立功、锦衣卫员推选。”又考选 营军,禁止私役。及定《校尉诸例》。

按《明会典》“凡立功,弘治六年题准:在京法司问过京 卫并直隶卫所军职,该杂犯绞斩者,俱送兵部照例 判发宣府蓟州辽东等处。各该总兵等官,定拨沿边 沿海卫所立功五年满日回卫带俸差操。在外问刑衙门,问发前项军职,就彼酌量沿海沿边卫所,照例 发遣。惟达官有犯,押发广西边卫立功。其大同、宣府” 二处军职问发,犯该绞罪者,系大同送宣府极东卫 所,系宣府送大同极西卫所,各从本镇总兵官定发, 立功五年满日送回,带俸差操。其馀腹里并各边地 方,俱照旧例发遣。若军职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 废疾者,免发立功。 凡锦衣卫堂上缺掌印佥书官, 本卫具奏下兵部,照五府堂上官例,于本卫指挥使、 同知、佥事等官内每缺推举二员,奏请简用。 凡锦 衣卫镇抚司员缺,“弘治六年,令从兵部推举相应卫 镇抚铨补;如无,于各卫所见任千户内推选,具奏改 授。” 凡袭替官舍比试,弘治六年,令比试不中者,悉 照永乐十年例施行。 又按《会典》凡考阅,弘治六年, 奏准兵部提督官会同该营总兵官,通将各营号头, 照依军政事例,从公考选年力精壮、谋勇可取者,存 留管事。老病贪婪、误事害军者,黜退差操,另于听缺 并随伍官员内推补。以后仍五年一次会考。 凡佥 充民壮,六年令官司私役民壮者,照依私役军例问 罪。 又按《会典》,凡王府校尉佥补,弘治六年,令各处 王府,除原之国钦赐校尉子孙承继者、照旧关支粮 米。其馀民闲佥充投充等项、止免差役、不许支粮 凡亲王府校尉。弘治六年、令亲王出府、锦衣卫拨随 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亲王出府、先行摘拨校尉三 百名、军人六百名。内一百名为背什物之数。暂令在 京随侍。其馀军校八百名、听兵部临期具奏、于附近 卫拨军五百名,改辏群牧所军三百名,改充校卫。 凡宗室仪从。弘治六年、令将军以下、拨仪从二十名, 不得用校尉。 凡各王府回还校尉、祖系民佥、并将 军改充故绝者、不得清补。 凡郡王府校尉。弘治六 年、令郡王出府、行各该护卫、拨校尉三十名。无护卫、 于各卫军馀及民闲佥点

弘治七年定王亲改调,摘拨团军巡捕。又查审卫所 军士。及定守卫校尉等军之制。

按明《会典》,“凡王亲改调。弘治七年令王亲同城居住 及附近者,查系见任,调五百里外管事,若愿带俸者 存留。”其王妃夫人、郡主、县主亡故年久,无亲生子者, 王亲子孙并许推用管事,不在带俸改调之例。 又 按《会典》,凡京城巡捕。弘治七年奏准于团营摘拨官 军三十名,委官一员管领,于弘仁桥巡捕。 凡存恤。 “七年”题准各守巡兵备官,凡遇出巡,将所在卫所解 到军士,逐一查审,要见某军何年月日解到,曾否存 恤,见在某处差操,某军在逃,有无剥削卖放情弊,查 过按季开报合干抚按查考。 又按《会典》,凡朝门杂 禁。弘治七年,令长安等门,不许闲杂之人出入卖物 穿走,违者,许兵部及巡视官将守门官军参究。 凡 亲王府校尉:弘治七年奏准、亲王随侍校尉,至就国 之日,听以一半从行,于附近卫所拨军馀补数。其一 半存留在京,以备各王出府听用。 又按《会典》,凡优 养:弘治七年令武职故绝,有亲叔年老不堪承袭者, 仍月支米三石优养待十年,无子照例为民

弘治八年定在外卫所军功陞及郡王校尉名数。 按“《明会典》,凡在外卫所官功陞。”“弘治八年题准,各卫 指挥使功陞都指挥佥事,注原卫带俸,照例于本卫 拨馀丁六名,以为道从。其才谋操履出众,考选军政 时,量授都司军政杂差。” 又“按《会典》,凡郡王府校尉, 弘治八年题准,亲王子应封郡王者,将至十四岁,预 先具”奏,量于护卫或民闲佥拨校尉三十名应役。 又按《会典》、凡大汉将军试百户,老疾无替役者。弘治 八年奏准放回优养,仍免户男一丁杂差。

弘治九年,奏准内外卫所诸军之制。以尚书马文升 奏定团营诸事宜。又分置蓟州黄花镇、熊儿谷诸屯 戍兵。

按《明会典》凡收补军士,弘治九年题准,凡解到军士, 除附近两京卫所照旧解部转发查理外,其馀卫所 置与印信文簿一扇,专委军政掌印官。遇有解到,即 时填写本军并妻姓名投批批回月日,差操处所,候 分巡、守备、巡按等官按临吊查。若有情弊,听各官参 究发落。 凡老疾,弘治九年题准、在京各卫所老疾 军“人力士奏放回者,除府军前卫、旗手卫查勘明白, 照例另行。其馀卫所军匠,奏告兵部,仍送本卫所查。 果年六十以上者,令营丁告部行勘替役。”若营无人 丁,发册原籍清勾,解补食粮,应役之后,方许替回。其 正军病故,许令随营子孙补役。若未出幼,纪录在官, 候出幼之日,差操食粮。经该官吏若将前项情节朦 胧作弊,事发照依律例,从重参究。 又按《会典》,凡守 卫,弘治九年,因各卫各营选补不足,奏行团营头拨 军人选补。 又按《会典》,凡勾补军士,九年题准,正军 犯该打点诓财等罪,充终身军者,及犯人命强盗叛 逆家属真犯死罪,宥死永远充军者,俱在营。有丁就 令补役,无丁者原籍勾补。其“止本身而遇赦回卫者, 当军户丁替出听继。 凡充军止终本身,除年远累经赦宥,俱勘分豁。其天顺八年正月以后问发,但系 在逃,或途中遇革,不曾经由所司释放,辄自走回病 故者,照例仍勾嫡男补当一辈。若在卫病故者,不许 妄勾, 《凡改编调卫》。”九年题准:“凡北直隶、陕西、山西、 河南、山东人民,原”充四川行都司、并湖广五开、铜鼓、 定远等处军役者,照依云贵等五处事例、查编附近 卫分。 凡清理军伍。弘治九年题准、凡有司审出军 户十五年以上无卫册勾者,造册差人转发各该卫 所、从实注报。若果挨无具由解部定夺、不许收发附 近,以开弊端卫所填册敢有将见在捏作逃故、实有 捏作挨无指挥。每三名以上千户。每二名以上百户 每一名各罚俸一个月。首领官员、经历照指挥。知事 照千户。吏目照百户。一体罚俸。若容情受嘱故意改 捏指实参奏治以枉法赃罪。该吏无分故失、先行提 问。 凡清查寄籍。弘治九年题准、洪武以来、附籍造 报军户迷失卫分未经解补帮贴者、就于附“近缺军 百户下收补。若明有卫分,曾经查解帮贴,见在军役 不缺者,行查明白免解。”若系军捏报民户,及冒认他 人名伍,影射祖军,计图日后避远就近者,自首免罪, 亦发附近充军, 凡清军专管。九年题准凡逃故军 士文册,兵部推举年深主事一员,升武库清吏司员 外郎,拨与本司吏二名专一清册。若系署职该实授, 不得迁转别司。后员外郎缺仍选主事 凡编造册 单九年题准凡各处巡抚都御史、督同守巡官、行令 所属卫所、每季将发到军数、及见在事故、申达合干 上司知会、仍不时差官点闸、或行查访。仍行各处抚 按清军巡盐衙门司府州县、各将问发军犯名贯略 节招、由编过卫分、起程日期、年终类造具奏缴部。其 在外都司并直隶卫所照例每年终、将收过军数、造 册申缴。若是过期、兵部奏行巡按御史、将掌印官住 俸一个月、责限造报

按《大政纪》:“弘治九年闰三月,兵部尚书马文升上疏 团营事宜,上嘉行之。文升极论在京军士疲困,战马 消耗,兵器不精,将不得人,操练无方,恐年复一年,愈 加废弛。乞今后凡有兴作,不许奏讨。团营军士,著为 定例,其坐营等官,务曲加抚恤,不许擅役科敛,每营 拣选精锐马步军各二千员名,以为上兵,遇警动调, 免致临行挑选,有误应援。仍差给事中、御史等官,同 年老知识草场所在官一员,取勘四止明白,就为丈 量,不分内外势要侵占,俱令退出。及后马军有将该 支粮豆预卖于人,及将官马人骑坐,事发问罪,与雇 马之人罚马一匹。”并敕工部严令造作器械俱如式。 及通行内外衙门,各举将材,其操习规则,遵洪武、永 乐年操法,五日之操,走阵下营,二日演习武艺,三日 不许频换。九月,巡抚顺天都御史屠勋奏:“分蓟州三 路屯兵,缓急相援,于潮河川筑城,设险居守,及增置 黄花镇营堡戍兵,声势联络,敌不敢轻犯。”至今赖焉。 又奏徙熊儿峪马营于便地,就水泉,人免病渴。 弘治十年,定优给军职捕盗陞级、守卫轮点及军士 盘缠之例。又以都御史邓廷瓒条陈,准江西、湖广、广 东兵备及训练宣、大军备用。

按《明会典》,凡优给军职病故。“弘治十年,令旧官为失 机等事问发未复职者,子孙优给与半俸。” 又按《会 典》,凡在京巡捕。“弘治十年,令捕盗至四百名以上者, 提督官升一级。” 又按《会典》,凡皇城四门巡视。“弘治 十年,令各门守卫官军,只日轮给事中,双日轮御史, 及兵部委官点闸。” 又按《会典》,凡优养。弘治十年,令 武职年老户无承袭者,支全俸,优养入大选。应袭人 残疾者,旧官依洪武六年例,新官给全俸入大选,不 限年岁,母女支优养者,新旧官俱入大选,妻不准继 母与婶优养,视妻例月支米二石。若武职故,其子优 给。亦故户无次丁者,其母止作故官,妻月支米二石 优养。 又按:《会典》,“凡军装盘缠,弘治十年题准”,《各清 军御史》督行所司,“将军户除在逃发册清勾军士,照 例挨拏清解外,其不奉册勾之家,以五年为率。著令 户下应继人丁,给供送批文”,于户内量丁,追与盘缠, 照数开写批内。仍差管解该卫当官,给与本军收领, 取本卫印信结领黏批回缴。若本军在彼富足,不愿 供送者,听其告免。如营中故绝无人,就将应继人丁 收补。如原籍未有妻室,听就彼婚娶。有妻在籍者,就 于《结领》内备开妻室氏名、年岁,著令原籍亲属送去 完娶,亦取回照。若军家富足,自愿不时供送盘缠者, 听从其便。

按《大政纪》,弘治十年二月,总督两广右都御史邓廷 瓒条陈地方事宜,言:“群蛮以劫掠为常,往往出没闽 楚诸郡,乃以都御史金泽巡抚偏方,非宜以江西一 省全付之,使二司并听节制,庶军马钱粮可以调度。 其湖广衡州设兵备宪臣,合迁治所于郴州为便。又 以广东泷水为贼巢,宜即其地设千百户所,调遣新 军守御,仍宜给与隙地屯种,以为久计。”奏上,上悉从 之。七月,大同、宣府谍报边警,命中官武臣练兵以待以兵部左侍郎李介兼佥都御史,提督宣、大军务。介 悉心边务,遍历营堡,策励将士。镇兵匿役者,勾稽得 万二千人,又募丁壮万五千人,训以待用。大同屯田, 岁给牛具银若干两,实不为官用,而边兵偿死马,常 若掳掠,乃请以给之人,甚便。将领有弗任者,易置之。 又“大同境外有废墙,请修复,为御侮计。”

弘治十一年题准“查核军数”、“点闸京营。及存恤新军”、 “查审民壮”诸制

按《明会典》“凡轮操,弘治十一年题准,官军依期数足, 听兵部行巡抚衙门,将掌印官量加奖励。若违限及 少军,查例行巡按御史提问,仍监追。军完解部,获有 批回,方许复职。” 凡考阅,十一年题准、点闸京营科 道官,一年一换,不许别项推委。 凡存恤,十一年题 准,凡官旗将存恤新军,收粮未满三月,辄便拨与重 差者,问拟违制罪名。其巧立名色勒财,赃未满贯,及 逼令逃窜五名以上者,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分 各带俸差操,遇赦不宥。其各卫所《掌印官》,斟酌轻重、 参奏治罪。 凡佥充民壮,十一年题准、每十年通行 查审民壮一次,中闲但有年老残疾病故,人丁消乏, 悉与佥换。若本户见有壮丁十名以上,家道殷实者, 仍于本户内佥取,壮丁更替一辈,事故不许佥补。操 守城池之外,不许别占,敢有仍前作弊,照例降参。 弘治十二年,始许孝陵卫官考选,增设郴桂守备。 按《明会典》,孝陵卫官考选,自弘治十二年始。 凡武 职自来不曾比试者,弘治十二年,令子孙袭职,俱住 俸三年。 又按《会典》:“湖广防守,弘治十”二年题准“永 道等处与郴桂地方哨守官军数少,将荆黄枝江等 卫所与武昌襄阳二护卫官军摘拨轮戍。仍设郴桂 守备一员在宜章居住,听镇巡节制。其兵备仍在郴 桂酌中地方驻札,以便往来调度”

弘治十三年,定京营外镇各卫所军官军人诸制。 按《明会典》,“凡注卫”,弘治十三年题准:“锦衣卫官,原系 本卫千百户镇抚,积有军功,及皇亲子孙,乞恩陞至 都指挥等官,俱注锦衣卫。若无卫所者,兵部临时奏 请定夺。其馀原有卫所者,注原卫所。不许朦胧比例, 乞恩改注。” 凡考选禁例。弘治十三年申明,军职五 年考选。有营求嘱托者,指名黜退,永令带俸。其不得 与选生事教唆陷害已选官员者,问罪。不分官军,俱 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凡带俸官,俱不许管军管事。

凡役占军士降级。弘治十三年奏准、都指挥跟随

军伴六名,指挥四名,千百户镇抚二名,不管事者一 名。俱用馀丁不许摘拨正军但有额外多占正军,五名以下,问罪 降一级;六名之上,降二级。甚至十名以上者,止于降 三级。其卖放军人包纳月钱者,亦照前名数分等降 级,甚者罢职,发边卫充军守御。又军职役占馀丁至 五名以上者,问罪降一级;十名以上者降二级;二十 名以上者降三级;三十名以上者,奏请发落。若受财 卖放者,仍照前项名数分等降级。又军职卖放并役 占军人,二罪俱发,其卖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 数者,依卖放甚者例,罢职充军;役占已至十名以上, 卖放不及数者,依役占甚者例,减降三级。卖放役占 俱至十名以上者,从重发落;俱不及十名者,并数通 论降级。役占军人五名,又占馀丁十名,及包纳月钱 满贯者,从重降级。仍发立功。满日,照所降品级,于原 卫所带俸差操。 又按《会典》,凡奏带报功。弘治十三 年奏准,跟随内臣、将官头目,不分有无职役,若非奏 带,不许报功。果系奏带获功,该陞职役,只合注于本 管衙门,不许希求注于锦衣卫。违者,该陞职役俱革 罢。扶同勘保者,参究治罪。 又奏准,军户子孙畏惧 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 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 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 附近卫所充军,官吏参究治罪。 凡妄报功次,十三 年奏准,临阵报有斩获贼级,纪功官从公审验。若用 钱买及卖者,俱问罪。系官旗,即于本卫,系军发边卫 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卫,俱充军。若有寇犯边,官兵 明知被虏人口遗弃在彼,因而妄杀,冒作贼级者,与 杀平人一体论断。 又按《会典》,凡参随伴役,弘治十 三年奏准,凡各处镇守总兵官跟随军伴二十四名, 协守副总兵二十名,游击将军与分守官十八名,守 备官十二名,俱”不许额外役占及卖放军人办纳月 粮。违者、许巡抚巡按官查照军职役占卖放事例上 请。其巡按御史年终、仍将各官有无多占卖放缘由 具奏。 凡边臣职守。弘治十三年令在外军民词讼、 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 外。其馀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问理。 凡班军。弘 治十三年令“各边备御官军失班不到者,拏获问罪, 免其纳钞的决,解送各边镇巡官查审。军一班不到 者,在原备边处罚班五个月。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 改拨沿边城堡,罚班八个月。军三班。官两班以上不 到者,极边城堡罚班一年。其补班月日,各另扣算。若来迟不曾失班者,止补来迟月日。 又按《会典》,凡轮 操,弘治十三年奏准,轮操官军,逃在京城内外潜住 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官旗,无力纳钞者, 就在原问衙门单衣决打。若逃回原卫原籍者,以越 关论。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各免决打纳钞。京卫 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又令该操官 员故行构讼,不肯赴操者,听“抚按官起解赴部发操。 如有抗拒,或挟私排陷者,调边卫带俸。”其轮操军士, 沿途劫财,杀伤人命,占夺车船,作践田禾等项,除真 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发边卫充军。其管操官不行钤 束,并故纵者,参问调卫。 《凡行军号令》,十三年奏准, 凡官军遇有征调,点选已定,避难在逃者,依律问断。 若征期已过,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哨了半年,满日 回卫。若仍发出征,及哨了而复逃者,依从征私逃再 犯者律,处绞。 凡在外巡捕,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在 外官库被盗银至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该衙 门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获提问。被盗二三次 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罚治。不及前 数者,俱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候真赃 得获,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认盗赃追赔者, 亦问罪降调。 凡收补军士,十三年,奏定“收军事例, 除顺天府所属人民,并腾骧左等四卫牧马所军馀, 及各处逃移不知下落之人,并正军正匠外,其馀在 京不分官员军民、匠役、校尉之家,舍人馀”丁愿投军 役者,造送兵部勘明,收充军役,编入府军前卫。各所 食粮,俱送团营操练,止充一辈。愿当者听 凡存恤。 十三年奏准:“内外都司卫所求索新军财物,因而逼 勒在逃者,指挥十名以上,千户镇抚六名以上,百户 四名以上,各问罪,降一级。每十名六名、四名,各照数 递降。若不及数,及不曾得财”者,照常发落。其存恤满 日,若受财卖放,赃至满贯者,立功满日,京卫调外卫, 外卫调边卫,边卫调极边卫差操,不许管军管事。 又按《会典》,凡朝门杂禁。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左道邪 术及烧炼丹药之人,擅入皇城,夤缘求进。而守卫官 军不行关防搜拏者,参奏治罪。 凡力士校尉收充。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校尉事故,须册籍内亲子弟侄 替补。若将别姓诈冒替补者,问罪。官旗调外卫差操。 冒替之人,亦调卫充军。 奏准:校尉犯该一应奸盗 抢夺、诓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项罪名,但系行 止有亏者,俱调卫充军。其诈冒校尉巡捕名色,占宿 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生事扇惑,扰害军民者,除 真犯死罪外,其馀俱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所在 军卫,有司驿递等衙门,阿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又 按《会典》,凡勾补军士,十三年奏准,凡真犯死罪免死, 并叛逆子孙,及例该永远充军者,止在本房勾补,尽 绝,即与分豁。其馀杂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军, 及口外为民者,俱止终本身。 凡附近寄操。十三年 奏准、凡各处解到新军、查无名籍、及来历姓名差拗 者、俱暂收缺军所分、食粮差操。行查至日、另为定夺

凡起解军丁。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各处清解军士

“选拣精壮亲丁,佥点相应长解。批内明开相貌年甲, 在京者,起解两京兵部,在外者,径解该卫。若不系同 宗子孙顶替起解,及将长解正身卖放在家,执批前 来,雇人顶名者,正军问调别卫,顶军,就收本卫长解。 并受雇之人及里老邻佑知情不首者,俱发附近卫 充军。” 凡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 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各充军。” 又题准:“各州 县清出军士,先行开申司府,系原逃正身限一个月 以里补役;户丁限两个月即行起解。司府倒文注销, 责限查考。”批回清军御史,吊取每次清军实有事故 底册并《批回号簿》,查对比并。若有限外不行起解,及 起解一年之外不获批回者,就将各该官“员量军士 多寡参问。仍将军士责限解完,掣取批回。”各司府于 《年例》造报《兵部》册内。仍开各军起解年月日期,以备 稽考。 凡卫所遇各处解到逃军并补役军丁,该见 缺收伍者,出给印信收管。该原批带回者,备由出给 印信批单,付与解人。于司府州县各投一纸备照。若 出给收管批单不及张数,及用印模糊,因而掯索军 解,许被害人赴所在上司陈告。司府州县清军官,遇 有军解销批,务要查验明白。若止于原批批回,而无 收管批单,及印信模糊,或墨盖朱者,俱不准销缴。 凡清出并捉获及自首复业逃移军丁,自成化元年 以前未曾解卫者,大率人丁二丁,解军一名。如果军 多丁少,候有丁“起解。若户下丁多隐匿,及将近年逃 移,捏作远年者,事发,应解军丁发边远自首复业者, 有司存恤,待次年起解。里邻人等侵逼在逃,就令抵 充军役,待获解卫替放。” 又题准:凡应解军丁,除真 犯死罪外,若犯监守常人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 上者,牢固钉解该卫收伍,转发守哨,年限满日著役。 其犯别项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发著役。 又题 准:“凡在京五军都督府,选差官舍,押解充军犯人受财卖放,犯该枉法绞罪者,官发立功,满日还职,调卫 带俸差操。中闲又犯奸淫囚犯妇女者,守哨满日,革 职为民,舍人发边卫充军。徒罪以下,及无赃者,官发 立功一年,满日还职,带俸差操。舍人抵充”军役,候拏 获替放。若酷害军犯摉检财物者,纵不脱放,亦照前 充军立功事例施行。其该府原选差掌印首领官吏, 参究治罪。 又题准:京卫及在外卫所解到新军,以 投文日为始,限十日内将收管批回,给付长解。若刁 蹬留难者,该吏、军吏总小旗提问,卫所掌印并本管 官,不拘曾否得财参问,带俸差操。 又题准解到新 军,查编军册、《户口食粮册》与批同者,就收补役。系别 卫差解,查勘改正补伍。不许推调不收,以致延脱。起 解军丁,不许将见在卫所军户捏解查理。无勾别军, 以图算作分数。及将原系边卫捏作附近,朦胧解补。 违者官吏人等,在京从部,在外从清军御史参问。 凡军民奏诉。弘治十三年题准:“凡军丁奏诉冤枉,除 解卫食粮及三年之上,行勘不准,词内不开原清官 职者不行外,其馀但系近年清出,不问有无批解,照 例暂发该卫收役。如亲属抱诉,即将亲属递回,挨催 本军解卫,一体暂收奏词。”兵部行移清军御史,分豁 原清里书人等,依律科断。若挟仇诬执,就发抵充军 役,本军改正。如有不实、就彼依律问罪。原系军丁出 名、亦行该卫如法究治。 凡编造册单十三年奏准、 凡遇问刑衙门解到军犯务将招由乡贯、并著役日 期、写立印信文簿。每年终、将收过军数、开造小册四 本。一本送部。一本送抚按清军官出巡稽考刷卷、逐 一照刷。若本管官员卖放查例处治。曾经逃回者,遇 恩例不准释放。 又题准:“南京后湖管册官,将洪武 至今军黄册籍,备开年分,每省造成总册一本,立案 交代,解到军役。若查册之人回称浥烂,务吊前造总 册查验。”各处司官清军官,亦将册籍如法造成总册, 明立文案,遇有升任事故,凭此交代。遗失责令抄补, 方许起送州县攒造黄册,改军作民,及析户不明,填 名来历不真者,察访查对,得出作弊人犯,治以重罪。 其补役军丁,务要查册有名起解。敢有诡名者,事发 将户长发附近,另充军役。 凡军人犯罪,十三年奏 准,凡官军军丁,有将户内弟侄子孙过房与人,或官 豪势要和买,改易姓名者,不分久近,许其赎取归宗 听继,无得占吝。其诱买各边军丁者,发极边充军。 凡管军官违犯,十三年题准,“凡各处备倭贴守,其把 总等官纵容舍馀人等,代替正军者,正军问调沿海 卫分,舍馀人等,就收该卫充军。把总等官参问治罪。”

又题准、凡在京在外卫所官员、有逼迫军士在逃

及卖放回还者指挥每十名以上,降一级;千户镇抚 每六名以上、百户四名以上,依律递降。

弘治十四年,选团营军三万为听征人马。又严守门 军士勾补军户之令,及定南京考选,五年一次。 按明《会典》,凡听征人马,“弘治十四年,令选团营官军 三万员名,以将官二员管马队,二员管步队,听候调 遣。” 又按《会典》,凡各门进纳钱粮,弘治十四年,令所 在守门军士及门吏邀索财物者,听点城及巡视科 道官参提问罪。 又按“《会典》,凡勾补军士。十四年题 准,各处迁来人户,除原立民户外,如原是军户,原籍 无丁,差人给批关取,合照附籍军户事例,即与拘丁 起解,毋得捏调不发。 又按《会典》,凡南京军政考选, 弘治十四年奏准,南京兵部会同外守备官,将各卫 所拨船造船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五年一次,从”公 考选。

弘治十五年,严“军职过犯立功”、添设高密等处巡捕 军官

按《明会典》,凡过犯考选。“弘治十五年奏准:军职犯立 功问革,管事五年之内,改过自新,方许推委。不许镇 巡等官假名暂委,占为头目,纵令害人。” 又按《会典》, “凡京城巡捕。弘治十五年,奏设巡捕把总都指挥一 员,提督高密店等七处地方,每处仍委千百户各一 员,以半年更替。”

弘治十六年,定“广西班军交代各省捕军陞赏。”又准 守卫官军及妄勾编发寄籍诸军之例。

按《明会典》:“广西防守,弘治十六年题准,湖广备御广 西班军,俱以一年为期,至广西交代。若违限半年以 上者问罪,仍发操三个月。 凡在外巡捕,弘治十六 年议准:通行山东、河南、江西、南、北直隶等处官兵人 等,果有对敌就阵,擒斩有名剧贼一名颗者,照依边 方事例,升一级世袭;其擒斩随从强贼三名颗并阵 亡”者,亦陞一级世袭。如不系对敌,止是《缉捕》三名者, 陞一级,不准世袭。《不及三名者》,给赏。不系应捕人员, 亦一体陞级。领军把总等官、部下擒斩有名剧贼五 名颗以上者照依边方事例,升实授一级。部下擒斩 从贼七十名颗以上者,升署一级。五百名颗以上,升 实授一级。 《奏准》四川各州县添设判官主簿各一 员捕盗。 又按《会典》:凡守卫官军。弘治十六年题准各门守卫官员旗军逃亡首补,有愿告的决,及不肯 守卫推称的决罪犯违碍本卫官吏受嘱辄改别差 者,俱听比较官查参究治。仍行法司不许将守卫首 逃,或为事旗军的决,有碍收拨上直, 凡冒滥查革。 弘治十六年诏:“锦衣卫校尉,专”系值驾人役。近年多 有奏讨投托、滥占跟用、因而令其干办私事、胁制害 人。该卫尽行查明取回。 又令锦衣卫旗校人等、除 弘治年闲编军册内见在数目外,其馀诡名顶补在 逃故绝等项人役、冒滥食粮者、户兵二部各选差属 官、会同科道、及本卫公正官、查议裁革。 又按《会典》 凡禁止妄勾。弘治十六年题准、清军文册、查出已逃 而不勾、未逃而妄勾、并改易字画而别勾就便责令 改正、将经该官吏人等、照例参究。 凡改编调卫十 六年题准、凡清出该解军士、照例径解原卫。不许似 前南北改编、致乱军政。 凡清理军伍。十六年题准、 凡挨无名籍军役、曾经一二十次勘明者、行各有司、 类造《〈通知〉册》一本缴报,类发各卫所查照开豁。若卫 籍止是差讹,虽称“挨无”,务要严督里老人等照旧清 理。若容私捏报,就将里书提问代补军役 凡清查 寄籍。十六年题准凡官军舍馀,不许于附近有司寄 籍,清军官尽数查出。每卫所造册一本,差人送各卫 所造入《户口册》内,令其常川在营差拨。若寄籍年“久, 该征粮草数多,量留一二丁在有司办纳。在营所生 儿男,除已纳粟济边,充承差吏典知印外,以后参充 规脱军伍卫所,申呈本处清军巡按处,查提问罪。寄 籍人丁,责限解卫守取,收管缴照。若原先寄籍,不系 在营所生,止许行文查勘,著令在彼听继帮贴。” 弘治十七年,定边将职守团营操法,严“私役”之例。又 清查军役造册及军官赏罚。

按《明会典》、凡边臣职守:“弘治十七年令,各边将官有 包纳粮草、兴贩马匹等弊,巡按御史访实参治。” 凡 操练:弘治十七年定团营操法,每五日之内,二日走 阵,三日演习,武艺 凡考阅。十七年题准:各营号头 把总等官,有将操军拨送权门私役,五名以上,降一 级;二十名以上,降二级;若至五十名以上,降三级,仍 调外“卫;识字旗军人役,改拨边卫充军。” 又按《会典》, “凡清理军伍,十七年题准:不奉清勾军役,俱先类卫 造册,发去填注,转缴前来。如果注开缺伍,然后拘丁。 若有司开写卫分欠真,卫所填注名伍不实,及清军 官朦胧,将丁差解查理者,该管上司各治以罪。” 凡 清军赏罚,弘治十七年题准,凡清军委官,清出“不及 三分,布按二司官住俸二个月,府州县官住俸三个 月。不及二分者,布按二司官住俸三个月,府州县官 并各司府州县承行吏典提问,照例发落。灾伤地方, 暂免参罚。清军御史,旷职怠事,一体参究。”

弘治十八年,定都司、卫、所军官武职揭帖选补操军, 充补卫军例,又轮拨团军、巡捕及幼军诸制。更令州 县选充民壮。

按《明会典》,凡在外都司卫所缺军政官。弘治十八年 议准,都司卫所军政官务精选才能,或由武举并经 保举者,照京卫例调改如旧。官不才者,尽发操备。其 首领官铨选科贡正途年力相应者,与军政官颉颃 行事,仍行抚按严加察举 凡《武职御览揭帖》:弘治 十八年令兵部按季将两京五府各营及亲军卫分 堂“上管事,并在外镇守、分守、守备、方面官,开具姓名、 履历,揭帖进览。 又按《会典》,凡选补,弘治十八年题 准,差郎中一员,会同选军科道,吊取各卫食粮并赏 赐文册,清查空闲旗军,送各营操练。” 凡军士清查, 弘治十八年令兵部侍郎会同科道官清查四卫军 士。今后遇有进充及补役复役,俱有兵部审勘验发, 方许收粮。如有作弊,本身并该管官旗问调。南方极 边卫分, 凡京城巡捕。弘治十八年奏准,团营提督, 十二营内,每季轮拨马军一百二十名,选委千百户 各一员管领,于长安东西二门天师庵、草厂、大慈恩 寺等处巡逻,听兵部主事并巡城御史点闸。 又按 《会典》,凡根捕逃军。弘治十八年题准、清解在逃幼军, 如或到卫脱逃,或当军不及十年之上者,仍取户丁 再当一辈,年老方许开豁。 凡老疾十八年奏准、府 军前卫幼军,审系原逃,年五十岁以下无疾者,方解 本身。若年五十以上,及老疾病故者,俱于各军名下、 勾取亲男解补。若无亲男,解户内壮丁补伍到卫应 当十年之上,不曾脱“逃者,老疾或病故之日,查勘是 实,即与开豁,不许勾丁。如或到卫脱逃,或当军不及 十年之上者,仍取户丁”再当一辈,仍要终身不逃,年 老方许开豁。该卫所官吏,若有一向在伍老疾应放 之人不行分豁,及违例妄收年老正身,并逼令壮丁 在逃,或将不该免之人朦胧疏放。其有司官吏,或妄 将五十以上老疾之人、起解搪塞、通行参究。仍三年 一次查勘无碍、验实疏放。 凡大选:《弘治》闲定、凡单 本选过军职、遇大选、仍通类具本附选今类题 又按 《会典》,“凡武选禁例,弘治闲,定职官人等,不由铨选推举,朦胧奏请,以图进用,及夤缘奔竞,乞恩传奉,沮坏 选法者,职官问罪,降级调卫,旗军舍馀,问发边卫,俱 带俸食粮差操。” 凡为民,弘治闲,定军职犯败伦伤 化者,非法用刑打死人命者,皆发回原籍为民,如刑 伤未死者,降级调用。强盗自首,犯非脱逃,及充军遇 宥者亦为民。 凡犯罪问调。弘治中奏准“各边将领, 有遣人入京,夤缘干进者,调云、贵、两广地方安置,所 遣人发边卫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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