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重申几类需经专项申报的选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重申几类需经专项申报的选题的通知
1988年6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文件
2003年8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宣布废止。

  在各社报来的1988年出书计划中,有一批选题按国家规定,需专项申报审批。现重申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的,应严格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对台办<87>统发7号文件的精神办理。反映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地方出版社需报经本省(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审批,当地统战部门无把握的,提出审阅中的疑难问题,转报中央统战部;中央级出版社直接报中央统战部。

  2.专门论述“文革”的著作,以林彪、江青反党集团为主要描写对象的文艺作品,地方出版社需报经本省(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审批,当地宣传部门无把握的,提出审阅中的疑难问题,转报中央宣传部;中央级出版社报各自主管部委审批,主管部委对少数作品无把握的,提出疑难问题,转报中央宣传部。

  3.涉及党史上陈独秀、王明、张国焘一类人物的,地方出版社先报本省(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审批,中央级出版社先报各自主管部委审批,遇有把握不准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再报中央宣传部转中央党史研究室审批。

  4.涉及民族政策的论著和文学作品,地方出版社需报经各省(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审批,当地统战部门无把握的,提出审阅中的疑难问题,转报中央统战部审批,中央级出版社直接报中央统战部。

  凡列有上述各类选题的出版社,请一律按照规定办理专项审报手续,并抄报我署。未经申报并得到批准的上述选题,一律不得出版。

  另据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和港澳办联合通知精神,目前不宜出版港澳工商界名人传记,请各有关出版社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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