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议 (四部丛刊本)/卷第十七

卷第十六 故唐律疏议 卷第十七
唐 长孙无忌 等奉敕撰 宋 孙奭 等撰律音义张元济 撰校勘记 吴潘氏滂憙斋藏宋刊本 音义用景宋钞本
卷第十八

故唐律䟽议卷第十七贼盗凡一十三条

 䟽议曰贼盗律者魏文侯时李悝首制法经

 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后

 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周为

 劫盗律复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

 今不改前禁擅发兵马此湏防止贼盗故次

 擅兴之下

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

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

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

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馀条妇人应缘坐者准此伯叔

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䟽议曰人君者与天地合徳与日月齐明上

 祗宝命下临率土而有狡竖凶徒谋危社稷

 始兴狂计其事未行将而必诛即同真反名

 例称谋者二人以上若事已彰明虽一人同

 二人之法大逆者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反逆止据始谋大逆者谓其行讫故谋反及

 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言皆者

 罪无首从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注云子妻

 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妺若部曲资财田宅并

 没官部曲不同资财故特言之部曲妻及客

 女并与部曲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男夫年

 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并免缘坐

 注云馀条妇人应縁坐者准此谓谋叛已上

 道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并告贼消息此等

 之罪縁坐各及妇人其年六十及废疾亦免

 故云妇人应縁坐者凖此伯叔父兄弟之子

 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虽与反逆人别

 籍得罪皆同若出继同堂谓伯叔父及兄弟

 之子己之子内有出继同宗者同堂谓伯叔

 父之子今俗呼为亲堂兄弟者以外即不合

 縁坐

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

皆斩谓结谋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假托灵异妄称兵马虚说反由传惑众人

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祅法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

财不在没限其谋大逆者绞

 䟽议曰即虽谋反者谓虽构乱常之词不足

 动众人之意虽骋凶威若力不能驱率得人

 虽有反谋无能为害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

 妾并流三千里资财不在没限故云谓结谋

 真实而不能为害者若自述休征言身有善

 应或假托灵异妄称兵马或虚论反状妄说

 反由如此传惑众人而无真状可验者自从

 祅法谓一身合绞妻子不合縁坐谋大逆者

 绞上文大逆即据逆事已行此为谋而未行

 唯得绞罪律不称皆自依首从之法

 问曰反逆人应縁坐其妻妾据本法虽会赦

 犹离之正之其继飬子孙依本法虽会赦合

 正之凖离之正之即不在缘坐之限反逆事

 彰之后始诉离之正之如此之类并合放免

 以否

 荅曰刑法慎于开塞一律不可两科执宪履

 绳务从折中违法之辈已汨朝章虽经大恩

 法湏离正离正之色即是凡人离正不可为

 亲湏从本宗缘坐

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

非缘坐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

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

 䟽议曰縁坐非同居者谓谋反大逆人亲伯

 叔兄弟已分讫田宅资财不在没限虽见同

 居准律非缘坐谓非期以上亲及子孙其祖

 母及伯叔母姑兄弟妻各谓无夫者律文不

 载并非縁坐其縁坐人子孙谓伯叔子及兄

 弟孙据律亦不縁坐各准分法留还谓未经

 分异犯罪之后并凖户令分法及孙妇虽非

 缘坐夫没即合归宗凖法不入分限注云老

 疾得免者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

 及废疾各凖户内应分人多少人别得凖一

 子分法留还

 问曰老疾得免者各凖一子分法假有一人

 年八十有三男十孙或一孙反逆或一男见

 在或三男俱死唯有十孙老者若为留分

 荅曰男但一人见在依令作三男分法𣸸老

 者一人即为四分若三男死尽依令诸子均

 分老人共十孙为十一分留一分与老者是

 为各准一子分法

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飬入道及娉妻未成

者不追坐出飬者从所飬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

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䟽议曰女许嫁已定谓有许㛰之书及私约

 或已纳娉财虽未成皆归其夫出飬谓男女

 为人所飬入道谓为道士女冠若僧尼娉妻

 未成者虽克吉日男女未相见并不追坐出

 养者从所养家縁坐不渉本生道士及妇人

 称道士僧尼亦同妇人不限在室及出嫁入

 道若部曲奴婢者奴婢不限官私犯反逆者

 止坐其身自道士以下若犯谋反大逆并无

 縁坐故云止坐其身

 问曰杂户及太常音声人犯反逆有縁坐否

 荅曰杂戸及太常音声人各附县贯受田进

 丁老免与百姓同其有反逆及应縁坐亦与

 百姓无别若工乐官戸不附州县贯者与部

 曲例同止坐其身更无縁坐

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

者流二千里

 䟽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

 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

 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

 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

诸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谓协同谋计乃坐𬒳驱率者非馀条

被驱率者凖此

 䟽议曰谋叛者谓欲背国投伪始谋未行事

 发者首处绞从者流已上道者不限首从皆

 斩注云谓恊同谋计乃坐恊者和也谓本情

 和同共作谋计此等各依谋叛之法𬒳驱率

 者非谓元本不共同情临时而𬒳驱率者不

 坐馀条𬒳驱率者准此馀条谓谋反谋大逆

 或亡命山泽不从追唤既肆凶悖堪擅杀人

 并劫囚之类𬒳驱率之人不合得罪

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

流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

人以上论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

 䟽议曰叛者身得斩罪妻子仍流二千里若

 唯有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赎妇人不可独

 流湏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若子年十六以

 上依式流配其母至配所免居作在室之女

 不在配限名例律縁坐者女不同故也若率

 部众百人以上罪状尤重故父母及妻子流

 三千里所率虽不满百人以故为害者以百

 人以上论注云害谓有所攻击虏掠者或攻

 击城隍或虏掠百姓依百人以上论各身处

 斩父母妻子流三千里其攻击城隍因即拒

 守自依反法

即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以谋叛论其抗拒将

吏者以已上道论

 䟽议曰谓背诞之人亡命山泽不从追唤者

 以谋叛论首得绞刑从者流三千里抗拒将

 吏者谓有将吏追讨仍相抗拒者以已上道

 论并身处斩妻子配流抗拒有害者父母妻

 子流三千里并准上文率部众百人以上不

 湏有害若不满百人要湏有害得罪乃与百

 人以上同

诸谋杀制使若本属府主剌史县令及吏卒谋

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流二千里工乐及公廨戸奴婢

与吏卒同馀条准此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䟽议曰制使本属府主国官邑官已从名例

 觧讫刺史都督县令并据本部者吏卒谋杀

 都水使者或折冲府卫士谋杀本府折冲果

 毅如此之类并流二千里工乐谓不属县贯

 唯隶本司并公廨戸奴婢谋杀本司五品以

 上官长罪与吏卒同若司农官户奴婢谋杀

 司农卿者理与工乐谋杀太常卿少府监无

 别馀条谓工乐官户奴婢殴詈本部五品以

 上官长当条无罪名者并与吏卒同已伤者

 绞仍依首从法已杀者皆斩

诸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

母者皆斩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

 䟽议曰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

 父母并于名例解讫若妻妾同谋亦无首从

 注云犯奸而奸人杀其夫谓妻妾与人奸通

 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𨶜杀者所奸妻

 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谓所奸妻妾亦合

 绞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

杀者皆斩

 䟽议曰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则大功以下皆

 是外姻有服尊长亦同俱流二千里已伤者

 首处绞从者流谋而杀讫者皆斩罪无首从

即尊长谋杀卑㓜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

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䟽议曰谓上文尊长谋杀卑㓜当条无罪名

 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假如

 有所规求谋杀期亲卑㓜合徒三年已伤者

 流三千里已杀者依故杀法合绞之类言故

 杀法者谓罪依故杀法其首各依本谋论造

 意者虽不行仍为首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假有伯叔数人谋杀犹子讫即首合流二千

 里从而加功合徒三年从者不加功徒二年

 半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徒二年之类略举

 杀期亲卑㓜馀者不复备文其应减者各依

 本罪上减

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谋杀主之期亲及

外祖父母者绞巳伤者皆斩

 䟽议曰称部曲奴婢者客女及部曲妻并同

 此谓谋而未行但同籍良口以上合有财分

 者并皆为主谋杀者皆斩罪无首从谋杀主

 之期亲为别戸籍者及外祖父母者绞依首

 从科已伤者皆斩谓无首从其媵及妾在令

 不合分财并非奴婢之主

诸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二千里

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部曲奴婢谋杀旧主者

罪亦同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主放为良者馀条故夫旧主凖此

 䟽议曰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流

 二千里已伤者绞并据首从科之已杀者皆

 斩罪无首从谓一家之内妻妾寡者数人夫

 亡之后并已改嫁后共谋杀故夫之祖父母

 父母俱得斩刑若兼他人同谋他人依首从

 之法不入皆斩之限部曲奴婢谋杀旧主称

 罪亦同者谓谋而未杀流二千里已伤者绞

 已杀者皆斩注云故夫谓夫亡改嫁旧主谓

 主放为良者妻妾若𬒳出及和离即同凡人

 不入故夫之限其旧主谓经放为良及自赎

 免贱者若转卖及自理诉得脱即同凡人馀

 条故夫旧主准此谓殴詈告言之类当条无

 文者并准此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

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

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

 䟽议曰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

 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徒三年

 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谓同谋

 共杀杀时加功虽不下手杀人当时共相拥

 迫由其遮遏逃窜无所既相因藉始得杀之

 如此经营皆是加功之类不限多少并合绞

 刑同谋从而不加功力者流三千里造意者

 谓元谋署杀其计已成身虽不行仍为首罪

 合斩馀加功者绞注云雇人杀者亦同谓造

 意为首受雇加功者为从

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馀条不行凖此

 䟽议曰谓谋杀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合

 徒三年注云馀条不行准此馀条谓劫囚伤

 人及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之类从者不

 行亦减一等其有发心谋杀即皆斩者同谋

 不行不在减例谓谋杀期亲尊长同谋不行

 亦得斩罪

诸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者绞杀人

者皆斩但劫即坐不湏得囚

 䟽议曰犯罪之人身𬒳囚禁凶徒恶党共来

 相劫夺者流三千里若因劫轻囚伤人及劫

 死囚而不伤人各得绞罪仍依首从科㫁因

 劫囚而有杀人者皆合处斩罪无首从注云

 但劫即坐不湏得囚谓以威若力强劫囚者

 即合此坐不湏要在得囚

若窃囚而亡与囚同罪他人亲属等窃而未得减二

等以故杀伤人者从劫囚法

 䟽议曰谓私窃取囚因即迯逸与囚同罪者

 谓窃死囚还得死罪窃流徒囚还得流徒之类假使得

 相容隐亦不许窃囚故注云他人亲属等窃

 而未得减二等谓窃计已行未离禁处者减

 所窃囚罪一等谓未得死囚者徒三年未得

 流囚徒二年半之类若因窃囚之故而杀伤

 人者即从劫囚之法科罪

 问曰父祖子孙见𬒳囚禁而欲劫取乃误杀

 伤祖孙或窃囚过失杀伤他人各合何罪

 荅曰据律劫囚者流三千里伤人及劫死囚

 者绞杀人者皆斩据此律意本为杀伤傍人

 若有误杀伤𬒳劫之囚止得劫囚之坐若其

 误杀父祖论罪重于劫囚既是因误而杀湏

 依过失之法其因窃囚过失杀伤他人者下

 条云因盗而过失杀伤他人者以闘杀伤论

 至死者加役流既窃囚之事类因盗之罪其

 有过失彼此不殊杀伤人者亦依闘杀伤人

 论应至死者从加役流坐其有误杀伤本法

 轻于窃囚未得者即从重科

 又问窃囚而亡𬒳人追捕弃囚迯走后始拒

 格因而杀伤罪同劫囚以否

 荅曰下条窃盗发觉弃财迯走因相拒捍如

 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今者窃囚而亡

 弃囚迯走理与窃盗发觉弃财迯走义同止

 得拒捕而科不同劫囚之坐

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

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

 䟽议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执持人为

 质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

 持质者皆合斩坐部司谓持质人处村正以

 上并四邻伍保或知见皆湏捕格若避质不

 格者各徒二年注云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

 母听身避不格者谓贼执此等亲为质唯听

 一身不格不得率众緫避其质者无期以上

 亲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

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同籍及期亲为一家即杀虽先后事应同断或

应合同㫁而发有先后者皆是奴婢部曲非及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者

皆斩妻子流二千里

 䟽议曰杀人之法事有多端但据前人身死

 不论所杀之状但杀一家非死罪良口三人

 即为不道若三人内一人先犯死罪而杀之

 者即非不道只依杀一人罪法注云同籍及

 期亲为一家同籍不限亲踈期亲虽别籍亦

 是即杀一家三人虽有先后发时应合同断

 或所杀之事应合同断或发乃有先后者皆

 为一时杀法緫入不道杀一家三人内兼杀

 部曲奴婢者非及支解人者注云谓杀人而

 支解者或杀时即支解或先支解而后杀之

 皆同支解并入不道若杀讫绝时后更支解

 者非或故焚烧而杀或杀时即焚烧者文虽

 不载罪与支解义同皆合处斩罪无首从妻

 子流二千里

 问曰假有部曲若奴杀别人部曲奴婢一家

 三人或支解依例有犯各准良人合入十恶

 以否

 荅曰部曲奴婢虽与良人有殊至于同类杀

 三人及支解者不可别为差等坐同良人还

 入十恶

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

期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逓减一等受财重者各

凖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

告者各减二等

 䟽议曰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在法不

 可同天其有忘大痛之心舍枕戈之义或有

 窥求财利便即私和者流二千里若杀期亲

 私和者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逓减一等谓大

 功徒二年小功徒一年半缌麻徒一年受财

 重者各凖盗论谓受仇家之财重于私和之

 罪假如缌麻私和合徒一年受财十疋凖盗

 徒一年半之类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

 三十日不告所在官司者各减前私和之罪

 二等虽则私和罪重受财罪轻其𧷢本合计

 限为数少从重终合没官发后输财私和依

 法合重其事如傍亲为出财私和者自合行

 求之法依杂律坐𧷢论减五等其𧷢亦合没

 官其有五服内亲自相杀者踈杀亲合告亲

 杀踈不合告亲踈等者卑㓜杀尊长得告尊

 长杀卑㓜不得告其应相隐者踈杀亲义服

 杀正服卑㓜杀尊长亦得论告其不告者亦

 无罪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

 移乡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若子

 孙知而不告从私和及不告之法科之

 问曰监临亲属为部下人所杀因兹受财私

 和合得何罪

 荅曰依律监临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

 者减罪人罪三等况监临内相杀𬒳杀者又

 是本亲一违律条二乖亲义受财一疋以上

 并是枉法之𧷢𧷢轻及不受财各得私和之

 罪其间有罪重者各从重科

 又问主𬒳人杀部曲奴婢私和受财不告官

 府合得何罪

 荅曰奴婢部曲身系于主主𬒳人杀侵害极

 深其有受财私和知杀不告金科虽无节制

 亦湏比附论刑岂为在律无条遂使独为侥

 幸然奴婢部曲法为主隐其有私和不告得

 罪并同子孙

故唐律䟽议卷第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