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未独立宣言书

己未独立宣言书
又名:朝鲜独立宣言书三一独立宣言书 朝鲜
崔南善
1919年3月1日
学界研究,此作品最初之中文译本于1919年3月11日以〈摧残不死之箕子魂〉为名刊于《益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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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版 编辑

收录于《新韩青年》第一卷第一号(大韩民国二年〔1920年〕三月一日发行)

朝鲜独立宣言书 编辑

  吾等兹宣言我朝鲜之为独立国朝鲜人之为自由民以此告于世界万邦阐明人类平等之大义以此诰于子孙万代永有民族自存之正权

  仗我半万年历史之权威以宣言焉合我二千万民众之诚忠以布明焉为我民族恒久如一之发展而主张焉基于人类良心之发露而为世界改造之大机运为顺应并进乎此而提起焉是天之明命也时代之大势也全人类共存同生之权正当发动也天下何物能阻止此抑制此乎

  乃旧时代遗物之侵略主义强权主义之下为其牺牲备尝有史以来累千年未有之异族箝制之痛苦者已十年矣凡剥夺我生存权者几何障碍我心灵上发展者几何毁损我民族的尊荣者几何我以新锐独创得世界文化之大潮流之寄与补裨之机而被其遗失者几何

  噫欲宣扬我旧来之抑郁摆脱我时下之苦痛蔓除我将来之胁威兴奋伸张我民族的良心国家的廉义之压缩消残者遂我各个人人格之正当发达遗与我可怜子弟之苦耻的财产导迎我子子孙孙永久完全之庆福者惟确实我民族的独立为最大急务二千万各个人怀方寸之刃以人类通性及时代良心之正义军与人道之干戈为其护援今日吾人进而取之何强不挫退而作之何志不展

  丙子修好条规以来种种食金石之盟约日本之无信固可罪也学者于讲坛政治家于实际视我祖宗世业以殖民地遇我文化民族以土味人徒快征服者之贪欲而已无视我久远之社会基础卓越之民族心理日本之无义固可责也而吾人方急于策励自己奚暇怨尤他人急于绸缪现在奚暇惩办宿昔今日吾人之任但有自己之建设而决不在破坏他人也以良心上严肃之命令开拓自家之新运命而决非以旧怨与一时感情嫉逐他排斥他也彼羁縻于旧思想旧势力之日本为政家为功名的牺牲而不自然又不合理之错误者使之改善匡正归还于自然又合理之正经大原也当初两国并合非出于民族的要求者故毕竟并合之结果以姑息之威压与差别的不平统计数字上虚饰之下利害相反之两民族间永远不和怨沟益深乃今日之实绩也诚能以勇明果敢廓正旧误基于真正理解之同情打开友好之新局面讵非彼此间远祸召福之捷径乎且对二千万含愤蓄怨之民专以威力拘束者非止障碍东洋永久之和平而已因此而为东洋安危主轴之四万万中华人对于日本而危惧猜疑去益浓厚其结果必致东洋全局共倒同亡之悲运也明矣今日吾人之谋独立使朝鲜人获遂正当之尊荣也并使日本人救出于邪路全其支持东亚者之责也使中华人脱免于梦寐不安之恐怖也且世界之平和人类幸福以东洋平和为重要一部则朝鲜独立为必要之阶段岂区区感情上问题已哉呜呼新天地展开于眼前矣威力时代已去而道义时代斯届矣过去全世纪之所炼磨长养之人道的精神方投射新文明之曙光于人类历史上矣新春已来于大界催万物之回苏闭蛰呼吸于冻冰寒雪者彼一时也振舒气脉于和风暖阳者此一时也吾人际天地之复乘世界之变潮固无所踌躇忌惮也护全我固有之自由权饱享我生旺之乐发挥我自足之独创力结纽民族的精华可也

  吾等今兹奋起矣长心与我同存真理与我并进无论男女老幼皆活发奋起于阴郁之古巢与万汇群象得遂欣快之复活千百世祖灵佑我于冥冥全世界气运为我外护着手即成功也第向前头之光明而蓦进哉

公约 编辑

  一吾人今日此举为正义人道生存尊荣之民族的要求须要发挥自由之精神决毋逸走于排他之感情

  一以最后一人最后一刻为限快快发表我民族之正当意思

  一一切行动务要尊重秩序使吾人主张之态度一出于光明正大贯彻始终

  朝鲜建国四千二百五十二年三月日

朝鲜民族代表 编辑

  孙秉熙  吉善宙  梁甸伯  李昇薰  梁汉默

  金昌俊  李钟一  申锡九  韩龙云  李弼柱

  白龙城  金完圭  金秉祚  权东镇  权秉悳

  罗龙燠  罗仁协  刘如大  李甲成  李明龙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别名发表,确实作者身份不明(包括仅以法人名义发表),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匿名别名作品发表起104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韩国、新西兰、两岸四地、马来西亚)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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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的著作权过期,因此在日本属于公有领域

根据该法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对于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在作者去世70年后过期(合作作品以最后去世的作者为准);作品以匿名或组织名义发表时,著作权于发表后70年后过期。

此前该法中规定的保护期曾多次修改。于1967年或更早逝世的作者的作品,或于1967年或更早发表的、以匿名或组织名义发表的作品,其于日本的著作权已经过期。此后逝世的作者的作品或此后发表的匿名、组织名义的作品应适用上述70年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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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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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版 编辑

收录于总统直属3·1运动及大韩民国临时政府成立100周年纪念活动促进委员会《简单而正确地解读3‧1独立宣言》(2019年3月1日发行)

  我们宣告今日之朝鲜为独立之国家,朝鲜人民为国家之主人。我们将之告于世界万邦,以明人类平等之大义,确保子孙万代永享民族独立之正当权利。

  该宣言以朝鲜五千年历史为依托,蕴含两千万民众的赤诚之心。我们的民族将永远追求自由发展,顺应人类良知孕育而成的世界发展大趋势。这是上天的旨意、时代的潮流,源于全人类共存的正当权利。世上没有什么能阻挡我们的独立。

  我们因旧时代的遗物——侵略主义和强权主义而牺牲,数千年来首次被其他民族欺凌,这样的痛苦我们已经承受了十年之久。这期间我们因主权沦丧而遭受了无尽的痛苦;因精神文化发展机会受阻、民族尊严受损而遭受的疼痛又是何其之多;因失去以新技术和创新力推动世界文化发展的机会而遭受的痛苦同样数不胜数。

  啊!若想抛开往昔之积怨,摆脱今日之痛苦,若想消除将至之危机,唤醒惨遭蹂躏的民族良知,若想恢复失去的国家正义,培养民众独立的人格,若想为可怜的后代留下完整的幸福而非痛苦的遗产,对我们来说,当务之急就是切实保障民族独立。

  今天,我们两千万朝鲜人民,人人胸怀方寸之刃。人类和时代的良知将成为保护我们的正义之师和道义之盾。如果我们奋起抗争,必能挫败一切强敌。即使暂时退让,只要我们愿意,也必能实现想要的目标。

  我们不会因为1876年《江华岛条约》后日本违背各项承诺,而指责它不守信义。我们不会因为日本的学者和政治家掠夺我们的土地,像对待野蛮人那样对待我们文明的民族,无视我们悠久的历史和民族优秀的心性,而指责它不讲道义。

  我们忙于鞭策自己,无暇埋怨他人;我们急于未雨绸缪,无暇追究过往之失。现在,我们要做的是重塑自身,并非毁灭他人。我们只希望在良知的指引下开拓新的命运,绝非出于长久的积怨和一时的激愤而驱逐他人。日本政治家已为旧思维和旧势力所俘虏,我们只想纠正因他们的功利之心而被迫牺牲的不合理现实,重建合理、正义的世界。

  我们自始至终都反对朝日合并,现在让我们看一看朝日强制合并造成的后果吧。日本肆意欺压我们,民族歧视和虚假的统计数字使两个有着不同想法的民族之间产生了难以和解的怨恨。果断纠正过去的错误,以真正的理解和认同开创友好的新世界,无疑是避免双方灾难、获得幸福的捷径!

  依靠武力压迫满腔郁愤和怨恨的两千万朝鲜人,并不能保障东亚的和平。这会使左右东亚安全与危机的主轴——四亿中国人更加惧怕和讨厌日本,最终必将导致整个东亚走向灭亡的悲剧。我们今天的独立不仅能使朝鲜人获得应有的繁荣,而且能使日本摆脱错误路线,尽到对东亚的责任。同时,我们的独立还能使中国摆脱领土遭日本掠夺的不安和恐惧,为世界和平与人类幸福的重要一环——东亚和平奠定基础。朝鲜之独立岂能视为感情用事?!

  啊!新的天地将展现在我们眼前。武力的时代即将过去,正义的时代即将来临。今天经历数千年磨练的人道精神已经开始散发新的文明之光,照亮人类的历史。整个世界都将迎来新的春天,所有生命都将获得重生。冰天雪地的窒息时代即将过去,和风煦日、生机勃勃的新时代即将来临。

  在世界正义觉醒的今天,我们将顺应世界的变化,绝不心存踌躇和顾忌;我们将守护与生俱来的自由,尽情享受富足的生活;我们将发挥天赋的丰富独创力,在春意盎然的世界绽放优秀的民族文化之花。

  我们将为此挺身奋起。良知将与我们同在,真理将与我们同行。男女老少都将冲出阴郁的旧屋,和世间的一切共同喜迎崭新的重生。

  数千年的祖灵将从内在庇佑我们,世界机运将从外在保护我们。开始就意味着成功,我们只管向着前方的光芒奋力前行。


约法三章

  一,我们今日之行动是为捍卫正义与人道,是出于获得生存和尊严的民族需求。我们弘扬自由精神,绝不因排他性的情感而肆意妄为。

  二,我们将尽力展现民族之合理大义,直至最后一人,最后一刻。

  三,一切行动均遵守秩序,光明磊落、堂堂正正地表达我们的主张与态度。

  朝鲜建国四千二百五十二年三月一日(1919年3月1日)


朝鲜民族代表

 孙秉熙 吉善宙 李弼柱 白龙城 金完圭 金秉祚 金昌俊 权东镇 权秉惪 罗龙焕

 罗仁协 梁甸伯 梁汉默 刘如大 李甲成 李明龙 李昇薰 李钟勋 李钟一 林礼焕

 朴准承 朴熙道 朴东完 申洪植 申锡九 吴世昌 吴华英 郑春洙 崔圣模 崔 麟

 韩龙云 洪秉箕 洪基兆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以匿名或别名发表,确实作者身份不明(包括仅以法人名义发表),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匿名别名作品发表起104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包括新加坡、加拿大、韩国、新西兰、两岸四地、马来西亚)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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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的规定,该作品的著作权过期,因此在日本属于公有领域

根据该法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对于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在作者去世70年后过期(合作作品以最后去世的作者为准);作品以匿名或组织名义发表时,著作权于发表后70年后过期。

此前该法中规定的保护期曾多次修改。于1967年或更早逝世的作者的作品,或于1967年或更早发表的、以匿名或组织名义发表的作品,其于日本的著作权已经过期。此后逝世的作者的作品或此后发表的匿名、组织名义的作品应适用上述70年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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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依据大韩民国《著作权法》第七条,下列作品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宪法,法律,条约,法令,条例和规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类似文件。
  • 判决,决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诉裁定,或类似文件。
  • 由国家/地方政府制作的上述文件的译本。
  • 简短的时事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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