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祭器判
作者:崔翘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328

〈少府监申称,太常寺牒称须造樽罍彝器并舟,不详形状制度,请裁下。〉

先王制物,礼器为先,商周虞夏,形容各异。象樽之仪,爰刻象以成形;玉斝之名,遂以玉而为饰。罍云采采,如开五色之云;彝鸟轩轩,似翥六时之鸟。舟其足也,夫复奚疑?少府自有常仪,太常非无旧准。更请裁下,未爽公方。至于规模,并在于此。如愚管见,谓叶通途。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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