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邑判〈甲将仞邑,乙不从命。比周狗以属之,损乙。〉

对城邑判〈甲将仞邑,乙不从命。比周狗以属之,损乙。〉
作者:汜云将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396

侯伯之城,中五之一,苟不以度,事或有虞。甲恪居官曹,慎固封守。鲁大夫之为政,必葺其垣;晋献子之城周,先仞其邑。岂谓泽门之皙,且诅于邑中;之子于垣,载关于诗颂?眷言于乙,深昧从时。且人之比周,既贻官谤,而墙之隙坏,谁执其愆?今遐迩乂宁,边鄙不耸,苟不从命,亦何懵焉?遽嗾夫獒,弃人何甚?况属于古,令出惟行,欲加典刑,可以理遣。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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