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2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2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2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2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夫妇离异其子女原则上应从父但有特别约定者亦得从母不能听子女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