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3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3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3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3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证人请求应得之费用无论曾否命被告预缴应先由国库垫给若证人亦未请求虽经被告预缴亦无庸照给并应发还被告

  刑诉条例第四二四条第二项之确定事实系指原判所认定之事实而言

  命私诉人出庭应依刑事诉讼条例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二条准用第二百八十八条用通知方式

  刑诉条例第二十条内刑法之法字系律字之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