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5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5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成婚未及六月所生之子与夫无血统关系不能认为亲子但有时仍可称为继父至对其母则无论何时均系母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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