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9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9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9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9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无力缴纳过怠金者不能援用民诉执行规则应依试办章程第四二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