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南寔录/大南寔录正编第五纪/凡例

  大南寔录正编第五纪
凡例
总目 

大南寔录正编第五纪并附编凡例

一,正编应书义例,奉于《第四纪》酌定,谅已简当。兹是纪自嗣德三十六年十月迎立之后,至建福元年六月十二日以前,一切正编应书者,均略依《第四纪正编》之例。

一,自建福元年六月十三日以后,至咸宜元年八月初十日以前,系属出驾在御月分。兹遵如议准,奉称出驾为咸宜帝,以其事迹附书之,与咸宜年号则于干分注,俾知月分。不大书,盖是年奉我景宗纯皇帝晋光,当以同庆纪年,惟同庆纪元系在次年丙戌,其是年自十月朔为同庆乙酉年,于首书干支下并注标之。明正统也。

一,附编前书“咸宜帝”,后凡事亦皆以帝书。其帝字酌抬在第二款,盖书法犹系以帝,则帝字隆重,不可不抬;而抬在第二款,俾与正编帝字,并我今上抬款有别。馀名讳经奉弛禁,应各直书,及应书各款,并依《第四纪附编》之例。

一,是纪自嗣德三十六年十月至咸宜元年八月以前,其间施设除授,并诸事务,系遵炤典例行者,凡有应书,仍依以前诸纪例书书之,何系出于权臣私意,则据事直书,以著其非。

一,自咸宜元年五月二十三日京城有事之后,至八月初十日以前,出驾既迁,中外无所系属,并自是月初十日以后,至九月底,奉我景宗纯皇帝虽已继立,而宣布谕示尚未周知,年号尚著咸宜。其南北有奉咸宜帝谕以勤王起事者,均且书为起兵,其所执有辞也;若自同庆乙酉年十月朔以后,大位久定,尚尔胡行,另于第六纪以逆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