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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8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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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407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80号解释》
院解字第4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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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经中央明令核准番号之官兵及其他现役军人叛乱者,除其叛乱行为在明令免除武职或撤销其番号以后者外,应由军法机关依法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