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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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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406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4号解释》
院解字第4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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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战前所交付之房屋租赁担保金未返还者,应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增加给付,以返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