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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1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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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401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5号解释》
院解字第4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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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2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依
盐政条例
所为处罚或不处罚之裁定,原检查机关或移送税局均不得提起抗告(参照
院解字第三七七九号
解释),至
院字第一三五一号解释
已经
院解字第二九○四号
解释予以变更,不得再行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