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4012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401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12号解释》
院解字第4013号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22 页
相关法条:
中华民国宪法
第 172 条 ( 36.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与宪法或
法律
抵触之命令,法院得迳认为无效,不予适用。
(二)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行政院业予废止,无解答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