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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4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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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4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7号解释》
院解字第3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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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7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经政党提名登记为国民大会代表或立法院立法委员候选人之党员,得经选举人法定人数之签署登记为候选人,已见
院解字第三八四四号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