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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0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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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02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03号解释》
院解字第3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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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4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司法处更审判决案件,不得依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第一条再予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