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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2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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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52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8号解释》
院解字第3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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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盐政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盐专卖条例已废止)所称之用具,包括供贩运或售卖私盐之舟车骡马在内(参照
院解字第三五○九号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