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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2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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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121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2号解释》
院解字第3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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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伪法院所为之拍卖,除因拍卖而执行完毕之裁判,依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九条,以经裁判确定论者外,并非概可认为有效,其所为之各项登记,如无法令承认,均不能发生登记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