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9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区公所与公安分局划定事权办法第七条所谓发觉,不以现行犯为限。

  (二)区公所与公安分局划定事权办法第七条所谓公安分局发觉,应通知区公所会同办理者,应以拘禁情形为限,至呈解人犯,不以会同为必要。

  (三)调解委员会办理刑事调解事项,如加害人不愿和解,自与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第六条所称不能调解之情形相当,应查照同条规定,报告于区公所,依区自治施行法第四十条办理,至法院应否受理,自当依法解决,非区公所所应过问。